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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墙新闻”的采写/王传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31:22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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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墙新闻”的采写

王传敏


自古以来,监狱就是一块令人见而生畏、望而却步的禁地。提到监狱,给人的直观印象就是高高的围墙、戒备森严的电网……进入社会主义时代,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监狱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蒙在“大墙”上的那层神秘面纱开始被渐渐撩开,不少作家、记者都把笔触伸向了这块领域,正因为“大墙”长期以来带给人的神秘感,这些作品也拥有了比其他题材、素材更多的“卖点”、“视点”。不可否认的是,新闻理论界和新闻工作者对这方面也缺乏全面、持久的关注和重视。基于这些认识,笔者结合自身在监狱工作期间的一些观察和思考,在此对“大墙新闻”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探讨所谓“大墙新闻”,就不能不对“大墙新闻”的范畴加以界定。笔者认为,其范畴简而言之,就是法制新闻中的一个分支,是对监狱内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它的体裁是广义的、开放的,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中各种新闻报道载体中的消息、通讯、特写、调查报告等。它所描写的人物也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既包括罪犯、劳教人员,也包括监狱、劳教单位的干警,同时,还包括一他们为血缘纽带所涉及到的家属以及亲朋好友,总之,“大墙新闻”所指的就是对“大墙”内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一、“大墙新闻”的现状
目前所出现的“大墙新闻”具有如下共性,概括说就是“四多四缺乏”:一是多借助印刷媒介,缺乏对电子媒介的借助。目前大墙新闻多见于报纸、杂志以及其它的印刷媒介,它的“优点”是便于各级领导对文稿的把关,防止报道超越禁地,但缺点呢,却是不言而喻的,时效性以及视听效果比较差。如借助电视、网络等电子媒介,则有助于改善传播效果。二是多以消息为主,缺乏其它新闻体裁的补充。消息新闻尽管短、平、快,却无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度报道,流于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如借助报告文学等体裁,可以在此方面得以加强。三是多报道工作简况,缺乏对个案事例、人物的把握。在报道上停留于对监狱一般性的工作情况、监狱机构成立、领导慰问监狱、监狱实现多少年无脱逃……等等,对一些个体性的事例,却少有涉足。大墙新闻要想增强艺术张力,赢得受众的欢迎,仅仅靠官样文章,板着面孔进行说教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打动人心、吸引人眼的活生生的个案事例,浓化人情味。四是报道主体多为业余记者、通讯员,缺乏专业记者的加入。当前出现在新闻媒体上的“大墙新闻”,其创作主体多为基层监狱干警中的一些业余通讯员、业余记者,他们的报道从内容上来看,是最能够掌握一线最真实情况的,但与专业记者相比较来言,不足之处就在于无法驾驭一些大题材,在采访工具以及后期编辑制作上都有很多的局限性。这就无法提高“大墙新闻”作品的写作、制作水平。因此,我们期盼业余通讯员与专业记者进行积极的合作,以提升大墙新闻的品位,
要想促进“大墙新闻“的繁荣,当务之急就是要做到思想的大解放。近些年来,中国在对外开放方面的步伐是越来越快,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实践证明,只有思想的解放才能打开工作局面,任何的裹足不前都会使工作停滞呆板。
如何提升“大墙新闻”的采编水平,一方面监狱工作要进一步开放所谓的禁地,当然,有个前提就是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国家利益。事实证明,越是保守、遮掩,就越会使外界产生一些不确定的猜测和议论,反而不利于我们监狱机关塑造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执法形象,更不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斗争的工作。只有主动出击,主动宣传,一些谣言和攻讦才会不攻自破。因此,监狱应强化主动意识,主动开门迎接外界的采访,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宣传工作,做到“墙里开花墙外香”。
另一方面,我们外界的新闻工作者特别是政法栏目的记者应该看到,这块领域可以大有作为。完全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传播媒介和采编工具(摄影、拍摄专题片等),灵活变换采访形式,深入监狱、劳教单位的基层中队去,体验生活,感受深层次的内容,就某些具体的、尚未被外界周知的事物、人物写出调查报告、人物专访,在笔下展示一个鲜活的社会主义新型监狱形象。目前监狱工作者已在这些领域进行探索实践,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完全可以追随这些探索和实践,对一些新闻人物和新闻事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报道,写出一系列为外界所关注和欢迎的新闻作品。
二、“大墙新闻”的采编重点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大墙”的禁地正逐步被打开,但是,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当前监狱单位的宣传政策出发,“大墙新闻”的报道重点主要是围绕监狱的工作成绩、干警在一线工作状态、服刑人员在狱内改造时痛苦的思考与反省、囚禁中人性的曲张、变异以至最终的回归、党和国家对罪犯人权的重视和保障,罪犯及其亲属之间发生的故事以及罪犯走向社会时的事例,等等。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展现监狱干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面貌。长期以来,监狱干警的生活不为外界所知,特别是一些农场单位,大多地处“三边地带”——山边、湖边、海边,偏僻荒凉,交通困难,经济落后,据司法部的统计,全国约有60%的监狱单位地处“三边”地带,经济尚处于亏损的单位约占37%,经济持平约占38%。【1】监狱干警的职业被描述为:“守地头,看光头(男囚犯都要剃去头发),抱枕头(干警必要坚守岗位,住在宿舍,不能正常回家)”, “两眼一睁,忙到熄灯;两眼一闭,提高警惕”……,监狱干警作为常年与罪犯打交道的人,就象看守“火山口”、“弹药库”的人一样,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2】有不少曾经到过农场监狱采访的记者都不约而同地说,真没想到监狱干警是这样干工作的!曾经有位记者到省内一个农场采访过以后,听到有个干警说已经有十多年没有到四十里外的县城去过,当时就感动得流下了泪:“监狱警察太苦了!”要想使社会了解监狱,首先就应该让社会先了解监狱干警的工作,了解他们的酸甜苦辣,了解他们的喜怒哀乐。
(二)凸现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监狱工作是一项“化腐朽为神奇”的工作,不少在社会上是无恶不作、杀人放火、偷窃扒拿的人物,到了监狱接受改造,事实上,这种改造最初都是被迫的、强制性的。不少罪犯从随欲纵恶的生活里来到囚禁之地,总是带着对政府和法律的仇恨来的,因此,就给监狱的教育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弃恶修善如坂上走丸,上行难,下滑易。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改造与反改造、教育与反教育,向来都是相互斗争、相互抗衡的,两种思想的斗争、碰撞,必然产生耀眼的火花。监狱干警的职业可以说是在做太阳底下最难做的人的工作,也是一项神圣的工作。描写发生在这里面的故事,对人灵魂的净化有极强的提升作用。对这方面的宣传,也能够使世人了解中国的监狱工作状况,消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澄清事实,反击西方媒体对中国的污蔑。
(三)表现罪犯犯罪心理、改造心理以及人性的回归。这是目前“大墙新闻”的一个薄弱点,也是“大墙新闻”的一个很有必要培育的亮点。 大墙内的囚犯们是一个象兵营、学校一样的高度聚合的特殊群体,在这里,人性高度曲张、人格鲜明对立,大墙之内成为一个罪恶与阴谋的集中地。罪犯从热闹喧嚣的红尘之中被投送到大墙之内,强烈的生活反差使他们的灵魂受到触动。冷静、孤独使人思索,追思往日,反思今日,在思索中人性得到升华。有人性的自我反思、修复,更有干警与罪犯在人性上的对照、互动,人性更其显出其魅力。在展现这个方面的题材时,新闻不如小说、戏剧,有更强烈更令人震撼的视觉听觉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我们的“大墙新闻”并不仅仅只是指的是新闻体裁中的消息一类,新闻体裁中还有更多的成员,如电视新闻、电视新闻专访、电视专题片、新闻摄影等等,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张力,也能将这些主题表现得淋漓尽致,就看你如何运用了。
2001年夏季,中央电视台拍摄的《东方时空》中,一个记者采访了一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在行刑前的早晨,经过特批,白发苍苍的父母亲为儿子送行,儿子所作的忏悔,使人不由泪流满面,体会到一种强烈的震撼力。
(四)再现发生在干警、囚犯及其亲属之间的故事。当前法制新闻、社会新闻中一些报道主题,在“大墙新闻”中同样也不乏这些素材。多数罪犯既是文盲,也是法盲,在大墙里,管教干警一方面要组织他们进行劳动,另一方面,还要对他们进行文化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促使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如徐州日报的记者胡存英曾经采写过这样一篇文章《囚犯的权利》,说的是一位服刑罪犯在社会上曾经借给朋友一笔巨款,自己入狱后,朋友想趁机赖帐。他本以为这笔钱再也找不到着落了。但后来,在狱内通过学习法律,认识到法律对囚犯的合法权利也是保护的,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这名罪犯写了一封信给徐州市泉山区的法院,结果法院对这位罪犯的来信十分重视,三次派法官到监狱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帮这名罪犯讨回了公道,追回了这笔巨款。【3】这篇通讯见报后,在监狱内和社会上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罪犯在狱内的合法权利受保障这一情况,大家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对于罪犯与干警、与亲属之间的故事中,其中有不少闪光的“金子”值得挖掘,它们贴近生活、贴近读者、贴近生活,在平凡处见深刻,雅俗共赏,寓教于乐,特别是又因为它们是来自“大墙”之内,是上好的社会新闻的素材。如《莫愁》等几家杂志曾相继登出的发生在省内一个农场监狱里的一个爱情故事。一个罪犯爱好写作,在狱内仍然坚持业余练笔,通过一家杂志上的笔友联谊活动,认识了河北某县的一位工商局的女干部,姑娘通过长时间的鸿雁传书,逐渐对他产生了爱情,向他发出了爱神之箭。他尽管也爱上了她,但考虑到自己作为罪犯的身份,经过一番痛苦的考虑,最终还是坦白地告诉她自己的身份。姑娘收到信后,震惊之余,仔细审视了自己的感情,还是毅然告诉了他:“不管你今天是什么身份,只要你能改好,我依然爱你!”这件事情被一位记者在闲谈中知道。于是,他以《抛向大墙的红绣球》为名,写了一篇通讯,文字见报后,不少读者都对这个当代爱情故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有十几家报刊杂志争相转载。【4】
三、采访“大墙新闻”的注意事项
“七分采访,三分写作”,要想采写一篇成功的“大墙新闻”稿件,关键环节就是在采访阶段。没有采访,一切都是无源之水、无米之炊、无本之木。在这里,笔者结合监狱的实际情况、被采访者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谈一谈如何对症下药,进行采访准备,设计采访意图,选择采访对象,创造最佳采访环境,获取最直接的第一手材料。
(一) 建立自己的“情报网”,全面捕捉新闻线索,掌握准确、翔实的第一手信息资料。作为新近发生的事实简明信息和信号的新闻线索,它是即将要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萌芽、端倪,是记者采访活动的出发点。【5】一个好的记者是十分重视新闻线索的获取和积累的。“大墙新闻”的新闻线索从那里来?不可能完全依赖记者本人去亲身去找。除了来自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一些重要领导人的讲话、工作简报信息等一些传播媒介,更重要的,“大墙新闻”记者应该广交朋友,要做“腰缠万贯”的富记者,不要做“现炒现卖”的小贩【6】,要在大墙内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网络。每个省份的监狱管理局办公室都有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机构,记者可以与其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同时,基层监狱的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等一些业务科室,负责监狱信息简报编发的办公室,监狱干警中的一些业余写作爱好者,甚至是在罪犯、劳教人员中,都可以培养一些业余通讯员,他们都是“大墙新闻”的第一“知情人”。在监狱单位,也有自己编写的内部信息和工作简报,也是值得利用的“信息源”。一个好的素材很有可能会来自于一句闲聊、一篇短讯,关键是要做一个“有心人”,时时开启着收集信息线索的“雷达”,同时对搜集的线索进行考证、鉴别、分类、排队,及时更新、补充、消除和增减,时机一到,就可以“顺藤摸瓜”了。
(二) 熟悉罪犯以及监狱生活的一些特殊规律,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当记者获得新闻线索以后,就应该对监狱单位和被采访的人物进行系统、透彻的研究,以达到报道内容贴近采访对象,符合新闻真实。目前在新闻媒体上出现的“大墙新闻”由于缺乏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所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对监狱、劳教单位混为一谈,如把看守所、劳教单位统统称为监狱;对监狱内部机构设置分不清,常出现报道错误;对罪犯的基本管理常识缺乏,如把罪犯因为保外就医说成是释放回家,把假释说成是释放以及其它的类似错误,容易使受众受到迷惑,也容易造成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误解;等等。要实现对狱内罪犯改造心理以及监狱特殊生活规律等知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远非一日之功。
目前中国监狱学研究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庞杂、系统的学科体系,仅就其主要构成来说,就有狱政管理、罪犯学基础理论、监狱企业管理、犯罪学、改造教育学等等。当然,记者采写一个行业的新闻并不要求一定他必须是这个行业的“专才”,但是,由于“大墙新闻”是块新领域,是块复杂、特殊的墙内“小社会”,因此,要使自己笔下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不说“外行话”,熟悉这块领域的基本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如监狱的工作方针政策、监狱机构的设置、刑罚的执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监狱完成收押、教育罪犯的工作流程、改造质量评估、监狱的历史发展、中外监狱学的比较研究,等等。
(三) 把握罪犯基本的改造心理、行为特征。这里,笔者重点阐述一下“大墙新闻”采访中的一个重要群体——罪犯。
众所周知,采访对象由于自身有着不同的出身、年龄、性别、职业经历以及性格气质,在接受采访时就会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状态,与其他群体相比较,服刑中的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存在自身的矛盾性和特殊性。罪犯的心理行为主要有服刑性心理行为和改造性心理行为两个方面。受这两种心理行为的驱动,罪犯一般表现为接受刑罚制约的拘禁心理、对狱内改造环境的被动适应心理、发现良知与摒弃旧我相交替的边缘心理、个性倾向性多取向心理以及随刑期的缩短而伴随的阶段性发展心理。【7】
上述心理行为制约因素造成罪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普遍表现出:
一是接受采访时的被动性。作为被囚禁的犯罪人,罪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是被动的,不是基于自己个人主观上的主动选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就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
二是语言交流时的消极性。绝大多数罪犯由于经历过审讯阶段,加上囚禁环境使然,缺乏与前来采访记者进行语言交流的积极性,一般都会在自我心理上首先进入讯问式的语言环境,问一句答一句,难以营造和谐的语言交流环境,这就成为记者面前的一道障碍。
三是表露内心真实思想时的戒备性。罪犯在接受采访时,对陌生人都会持有戒备心理,担心自己所说的话会给改造成绩带来影响,一般他们在不了解记者真实意图或者即使了解了,也不会轻易开口,有的干脆会“灶老爷上天——净拣好的说”,含含糊糊、摸棱两可。
四是谈话内容的伪装性。由于有的罪犯缺乏道德观念、是非观念、美丑观念,有的受到刑罚处罚时产生对政府、法律和社会的仇视心理,有的认识能力低下,文过饰非、游戏人生,因此,记者采访时要特别注意甄别罪犯接受采访时谈话内容的真假。有时,一些恶习较深的罪犯就习惯以这样的恶作剧来捉弄外面实习、采访的同志。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如奸幼犯会把自己的罪说成别的罪,强奸犯会说成通奸等等。
五是前进与彷徨中的反复性。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既有向善的一方面,也有向恶的一面,两种力量总是在斗争、抗衡,因此,罪犯在改造中经常有忽冷忽热、乍起乍伏、时好时坏、反复无常的表现。当其情绪好的时候,他能够真实客观地提供情况,交流内心真实感受;当其情绪消沉、持破罐子破摔思想时,往往又会从本能上反感、仇视外界的接触。记者必须要把握住他们的这种跳跃变化的脉搏,才能打开他们的“话匣子”。
六是随刑期、处遇变化而发展的趋善性。监狱为刺激罪犯趋善避恶,采取随刑期、累进计分的变化而改善其处遇的激励政策。罪犯投改初期,由于新来乍到、举目无亲,在心理上充满惶惑、苦闷和沮丧,行为上表现出忧郁、彷徨、谨慎和举止无措,语言不是寡言少语,就是言辞激烈;改造中期,经过一段适应期,罪犯内心的自我改造动机显现,但思想的斗争易出现反复,语言表达上反复无常,真真假假;改造末期直至出监前,行为比较稳定,自我心理调适能力较强,与外界接触呈积极心理,易于坦露胸襟。在确定采访对象后,了解其处于哪一个阶段,很有必要。掌握罪犯心理行为要作多方面的努力,除前文所说的之外,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物欲型罪犯心理、性欲型罪犯心理、情感型罪犯心理、迷信型罪犯心理、过失型罪犯心理、未成年型罪犯心理、女性罪犯心理以及惯犯、累犯心理等。
(四) 创造良好的采访环境。要想把握了解罪犯真实的思想,创造良好的采访环境也很重要。包括合适的时间、地点、时机、语言环境等。
首先就是合适的时间。在随机采访中,一般罪犯在劳动时间、就餐时间段多流露出不愿深谈、细谈的表现,主要因为在劳动时间罪犯需要完成劳动任务创造工分以争取奖励,在就餐时间,罪犯多采取半军事化管理,集中就餐,占用这些时间,不利于罪犯集中注意力进行谈话。
其次是合适的地点。一般监狱为保证绝对安全,都把记者安排在相对警戒条件好的地方,如禁闭室、讯问室等地方,同时,有干警作陪,这种情况下,一般罪犯在心理上会产生对立情绪,或是担心自己随便讲话被干警听到会影响改造,也不会深谈。当然,创造合适的地点有一定的风险性,这也需要争取监狱方面的配合。
第三是合适的时机。在罪犯受到奖励或减刑、逢节假日、改造表现稳定时或是临近出监刑满时,一般都愿意接近采访记者、直抒胸怀。
第四是创造最佳的语言环境。创造最佳的语言环境,关键的是要把握接近与访问的技巧。在接近时要尽量寻求与囚犯的“接近点”——心理上、地理上、生活经历上、情趣爱好上、见解上的接近点,以沟通感情,取得其认同。在访问时,要做到(1)知道罪犯的基本情况——知道罪犯的案情、知道罪犯的籍贯、知道罪犯的犯罪情况、知道罪犯的生活经历。(2)要平等对待,注意礼貌,态度友好,不要居高临下,更不要对罪犯的身份以及犯罪情况持嘲弄、鄙屑或讶异的神态。(3)要开门见山、交清自己的身份和采访意图。不要让罪犯不明来意,抱有戒备心理。(4)要善于倾听。美国的卡耐基曾经说过,诚心倾听别人的谈话,就是给对方最好的赞美辞,不为任何赞美所迷惑的人,也会被专心听他谈话的人所迷惑,善于倾听是打开被采访对象的“话匣子”的有效武器。(5)要注意引导罪犯的情绪。不可否认,有的罪犯有可能会因为对自己的判刑有看法,导致对法律和政府有仇视心理,因而在谈话中过激言辞,应因势利导,不要顺着其话题继续发展。
(五) 把握一些特殊规定。在采写“大墙新闻”时,应掌握一些监狱方面对新闻采访的一些特殊规定:采访前,要征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的批准,没有省监狱管理局开具的介绍信,基层监狱单位一般不会接待采访。如果采访一些“三涉”罪犯、重大经济案犯、政治犯等重要控制对象,还必须要取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的同意方可进行。在大墙内摄影、摄像方面,由于摄影和摄像有可能会暴露监狱内部警戒设施的秘密,不利于监管改造,因此,在监内摄影和摄像也有严格的限制。在尊重罪犯权利、保护罪犯隐私权等方面,在报道中尽可能地不公开罪犯真实姓名和肖像摄影、摄像,即便公开发表,也必须征求罪犯本人的同意,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报道文字中一般不重点描述报道监狱的警戒设施装备情况、罪犯脱逃过程细节等。为防止罪犯在接受采访中提供虚假情况,应加强核实工作,特别是在发稿前,要和被采访单位的有关机构联系,请他们进行逐一核实签字。等等。
“大墙新闻”的采写是一门学问、一门艺术,当然,笔者所作的以上探讨仅仅是粗浅的、表象的,只希望抛砖引玉,引起新闻界更多的关注,有更多的新闻记者身临其境,进一步地实践、总结,从而使得“大墙新闻”这一枝鲜花更加灿烂地盛开在新闻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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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金鉴主编《当代中国法学文库•监狱学总论》80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1日第1版;
注释2,张苏军 张绍彦 狄小华主编《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第15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1日第1版
注释3,胡存英:《投稿学》101页,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ISBN7-104-01333-4/I•543
注释4,见《莫愁》第6期1996年;
注释5,鄢光让 苏宏元主编《新闻采访学》第93页,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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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我部自1988年组织开展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整顿验收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使各生产单位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管理、质量检测等诸多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其
中部分单位已基本达到了我国现行标准,使我国血液制品的生产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根据国办发(1990)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和卫生部1989—1990年组织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整顿验收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卫生部各生物制品研究所等27个单位(见附件一)(略)做为第一批国家生产血液制品定点单位本文下达后,上述单位即可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卫生部各生物制品研究所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含血液制品生产),由所在地的省、市卫生厅、局按卫药政字(90)第38号《通知》要求办理,不再另行办理血液制品生产许可证。
二、经整顿验收检查暂不合格或因扩建尚未验收的广西柳州血站等6个单位(见附件二)(略)做为第二批生产血液制品的定点单位,待整顿或扩建符合要求后再组织检查验收,合格者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河北、辽宁、吉林3省的血液制品生产定点问题,待与省卫生厅进一步商议后另行通知。
四、自1991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生产血液制品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血液制品的生产;待商定点的河北、辽宁、吉林等省应在年底前将定点意见报我部审核;整顿或扩建待验收的第二批生产血液制品单位应抓紧整顿或扩建工作,要将整顿或扩建计划报我部,如到期达不到
验收标准的单位,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延期。
五、凡已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血液制品生产定点单位,其产品原有的生产批准文号可延续至1991年2月底,自1991年3月1日起改用新的生产批准文号,原文号同时废止。



1990年11月7日
赵兼志\刑事法判解研究

如何正确理解、认定受贿罪犯罪未遂
李新受贿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新,女,55岁,原系四川省达州市中心医院功能检查科主任(主任医师)
1999年至2001年,时任原达州地区(现达州市)人民医院功能检查科副主任并主持工作,在向本单位申请购买四川成都榕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榕株公司)的惠普1000型彩色多普勒超声成像系统(简称彩超)和本单位购买惠普4500型彩超其以单位负责人名义验收签字过程中,先后收受榕株公司总经理罗志榕送的现金3万元和16万元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存折由罗志榕保管)。 2001年1月7日李新持卡到建设银行核实了卡上金额为16万元,因不知建行储蓄卡连续使用交易达到规定的笔数后,需到建设银行所属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储蓄卡才能继续使用的规定,当其连续46次在达州市建设银行多处框员机上取款2.3万元后,在第47次取款时发现框员机提示卡上无钱,认为卡上余款已被罗志榕用存折取走,便没有再行取款。案发后,李新退出脏款5.3万元,检察机关从李新使用的名为张玉的建行帐户上追回余款及孳息计14.080538万元。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收受一张存有16万元人民币的储蓄卡,送卡人罗志榕未将该卡的储蓄存折交给李新,虽然李新可以随时提取,由于持卡人和持折人都可以取款,故该16万元财产权利还没有发生完全的转移。依据建行储蓄卡章程第十一条“卡、折并用的储户,连续使用储蓄卡办理交易达到银行规定的笔数后,应到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否则,储蓄卡将不能继续办理交易”的规定,李新没有储蓄存折,无法进行补登,故卡上余额13.7万元,李新始终不能获得,不应认定为李新的受贿金额。为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新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和收受建设银行储蓄卡从框员机上取出的2.3万元,共计5.3万元为李新受贿金额。
据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李新所获全部脏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李新接受罗志榕存有16万元的建设银行卡及其密码时,其受贿16万元的行为已实行完毕,达到既遂状态。判决书只认定李新从银行卡上取走的2.3万元系受贿金额,卡上未取的余额13.7万元不是受贿金额的结论是错误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达州市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李新受贿金额为19万元,经查属实,应予支持。经查,根据建行的相关规定,李新所持储蓄卡在使用48次后,必须到银行补登存折,否则,将不能再行取款。李新所收的储蓄卡曾被使用过2次,在李新从该储蓄卡上连续取款46次后,已无法再行取款。由于李新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已无法实际占有卡上余款13.7万元,其受贿16万元未能得逞,尚未实现其犯罪目的,系犯罪未遂。因此,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新收受罗志榕16万元已达到既遂状态的理由,与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不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采纳。鉴于李新受贿19万元中有13.7万元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李新犯受贿罪的事实正确,但认定犯罪金额为5.3万元,对其未实际占有的13.7万元不认定为犯罪金额,由此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新受贿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达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即以受贿罪,判处李新有期徒刑五年;对李新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对赃款及孳息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疑难争议]
被告人李新对储蓄卡上未取走的13.7万元是否应认定受贿金额?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学理探讨]
(一)储蓄卡上未支取的款项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当前大额贿赂犯罪行为多以储蓄卡作为载体,通过储蓄卡来完成。这种犯罪有两种情况: 其一,行贿人以受贿人的名义开户存入大额现金后,将卡送与受贿人,此种情况财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受贿人收到的储蓄卡等同于收到现金,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其二,行贿人以他人的名义存入现金后将卡和密码送与受贿人,收到的储蓄卡的金额是否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
我国刑法学对如何认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标准。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控制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所有权人因犯罪分子的索取或者收受行为丧失该物所有权为标准,四是损失说,认为以造成所有人财物损失为标准。
笔者认为:所有权转移说仅仅针对动产好认定,但对于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犯罪分子实际取得,占有该财产,却不办理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明显不利于打击犯罪。损失说对钱权交易而言,没有损失可言,财产有无损失,是一个量刑情节,不是认定犯罪构成和既遂、未遂的标准。控制说和失控说之间有一个时间差,涉及到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我赞同控制说,这符合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来看,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或支配收受的财物作为认定标准,能做到不枉不纵,符合立法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罗志榕没有将存折交与李新,但李新知道储蓄卡的密码,已实际控制储蓄卡上的金额,补登存折后储蓄卡才能继续交易,不影响李新实际占有、控制的事实。李新完全可以分几次取完储蓄卡上的金额,只是每笔取款数额太少,才出现在交易48次后无法取款的情况。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16万元属于李新受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二)卡上余额13.7万元应属受贿犯罪未遂
如何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呢?我国刑法学存在着不同的学论,主要有以下四种:承诺说,谋利说,重大损失说,收受说。
笔者认为前三种观点都是不恰当的,承诺仅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事件之一,行为人刚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对犯罪人失之过严。谋利说强调行为人只要为他人谋利,无能是否得到赌赂,均视为犯罪既遂。依此标准只受贿不为他人谋利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吗?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谋利难以认定;再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宗旨就是为相对人谋利,那又如何区分犯罪与正常公务行为?重大损失说之缺陷是显然的,是将刑法的处罚与既遂未遂标准混同起来,它只是一个量刑情节。收受说是从犯罪构成标准的角度来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行划分,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对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是一致的,笔者赞同这一学说。还应当注意《刑法》第385条“索取或者收到财物”既是受贿罪的构成之一,又是犯罪行为人所追求一种结果,故受贿罪属于结果犯。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何为“未得呈”?刑法通学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作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新在建设银行联网储蓄所取款48次之后,由于罗志榕没有将存折交给李新,李新无法进行补登,持储蓄卡不能支取卡上13.7万元,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结果无法实现。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储蓄卡上未支付13.7万元属于犯罪未遂是正确的。由于李新已控制储蓄卡上人民币16万元,属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新收受储蓄卡上金额16万元为受贿数额,对于已实际取出占有了的部分认定既遂,而对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出的部分13.7万元认定为犯罪未遂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2、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作者: 冯明超, 西北政法学院硕土研究生
028-88057681,1398099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