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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检索/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39:53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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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检索

“专利文献是科学与生产之间的桥梁” 茅以升

本人一个客户为一件事情苦恼很久,这个公司生产的某种产品,在国内具有实用新型专利,该公司非常想出口到美国,但是美国市场已经有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在销售,他们看中美国市场,又担心国外的那家公司在美国申请了专利,该公司不知道如果解决。其实,这个问题比较简单,这个公司可以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来确定国外的公司是否申请了专利?申请了那些专利?如果销售到美国,自己的产品是否可能侵犯国外那家公司的专利权。

一、专利文献的内容

专利文献主要是指各国专利局的正式出版物。专利文献是技术情报,法律情报和经济情报的重要来源,专利文献范围包括各种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索引、专利题录、专利文摘、专利分类表等。作为公开出版物的专利文献主要有: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说明书、工业品外观设计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索引等。

专利文献的特点:1、内容广泛,在应用技术方面,专利文献涉及领域之广是其他科技文献所无法比拟的,2、内容详尽,3、报导速度快,专利文献对发明成果的报导,往往早于其他文献。比如电视机见之于专利文献是1923年,而在其他文献上发表是1928年,相差5年,喷气式发动机在专利文献上公布的日期是1936年,其他文献第一次公布是1946年,相差10年。

二、专利文献的用途

专利文献包含大量其它途径无法查到的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专利文献与其它文献相比具有独特的功能,它通常包含三类相关的信息,即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读者通过专利说明书可了解到有关课题的详细技术发展情况。专利文献中所含的技术信息包括:(1)发明人所知的现有技术简短说明;(2)发明的详细说明,其详细程度能使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现该发明,并含有至少一项最佳实施方案;(3)直观地表明发明功能的附图(或化学式);(4)确定发明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这些技术信息对企业是非常有用的,企业利用这种信息可以为企业寻找合适的技术,选择最佳方案,也为企业进一步的研究开发活动指明方向。从而可以节省时间、资金和人力,避免重复研究。

法律信息是指通过著录项目中的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日等信息,通过权利要求书可以了解到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文献中包含的法律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策略是很重要的。企业通过对他人已有的或正要产生的专利权进行检索,据此判断自身生产和销售计划中正开展的活动,哪些受到了竞争对手的专利权的限制,以决定解决办法,或者是将自己的技术获得许可,或者是启动法律程序宣告竞争对手的专利权无效,或者是在他人专利技术的基础上继续开发而避免侵犯竞争对手仍有效专利权。

经济信息,是指通过著录项目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了解到有关企业的专利情况,有效专利有多少等,从而分析研究其技术动向,产品动向和市场动向,根据同族专利的数量及国别,可了解到其经济势力范围。专利文献中也包含着有关竞争对手的研究开发信息,通过跟踪调查竞争对手的专利活动可以获得特定的商业信息。也就是说,如果连续几年检索到某一部分对手在某特定技术领域、在几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或公布的专利申请,即某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群”,就可能说明其投入研究开发的力度,也就可能推断出其保护研究开发成果的决心以及开辟新市场的意图。这些不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是十分有用的,也有助于企业选择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合作伙伴。

专利文献中包含的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对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决策是十分有用的,企业应该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

三、什么时候需要专利文献检索

1、开发新产品前检索
开发新产品、解决技术问题检索。世界上的新技术、新发明90%以上记载在专利文献中,在应用技术研究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研究时间60%,节省研究费用40%。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运用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全过程中,毫无例外地都注意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就可以做到知已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有限科技资源的浪费。欧洲专利局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在十几个欧洲专利条约成员国中,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中,由于利用了专利文献,避免了重复研究,每年可节约300亿马克的研究开发经费。

2、申请前检索
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前是没有进行相关文献检索的,这将导致大量实用新型专利重复授权,大大降低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力度。专利检索,一项新发明在申请之前,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最好进行专利检索,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对是否申请专利做出决策。侵权检索,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新课题研究之前,应当查询专利文献,了解是否具有侵权的危险,避免盲目研究。

3、出口前检索
企业向国外出口新产品时,也应该检索专利文献,判断是否会造成侵权。当一个企业被控告侵犯他人专利权时,也应当对有关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判断是否真的侵权,广泛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力求找出相关的专利文献,请求该专利无效,从而摆脱被控侵权的险境。

4、在引进技术前检索
在技术引进工作中,对拟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应通过专利文献了解有关技术的先进程度,是哪个年代的水平,是否申请了专利,专利权是否有效等。在引进技术和出口产品时,亦进行专利审查,防止上当受骗,低水平和重复引进;鼓励企业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先行的国际通用做法,向产品输出国申请专利,保障“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四、如何检索专利文献

检索时首先分析检索课题,必须把课题的内容转换为检索语言——专利分类号和关键词,因为专利文献检索工具主体部分通常采用专利分类号和关键词来表示特定的技术内容,从而才能检索到有关的专利文献。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IPC号,以IPC号为检索点去查《中国专利索引》的分类索引或《专利公报》的IPC索引,得到相应的公开号(授权公告号)、申请号(专利号)、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名称、卷期号等,再转入公开号途径。

专利文献检索现在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国内的专利检索可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www.sipo.gov.cn,知识产权出版社的网站:www.cnipr.com,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咨询中心的网站:www.patent.com.cn。国际的有: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www.ipdl.wipo.int,美国专利与商标局:www.uspto.gov,欧洲专利组织及其成员国的专利局提供的欧洲网上专利数据库: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等,在网络上检索很多都是免费。

既然专利文献检索对科技型公司非常重要,那么该类型的公司应当最少配备一名专职的专利文献检索人员。专利文献检索属于协同合作的工作,由专利检索人员主导,研究者开发人员合作完成。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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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中提款机永远代表银行,无论机器是否出错

龙城飞将


一、机器出错就不代表金融机构?

  许霆在机器上多拿了钱,实质上是柜台上的人多付出了钱。所以,机器不叫机器,叫自动柜员机。即以机器代替柜台的员工。
  如果机器出错时不代表银行,判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就没有依据。 因为此时许霆并不是从金融机构中拿钱。

二、如果机器出错时不代表银行,该判许霆什么罪?

  根据这种逻辑,此时,许霆取的钱就不再是从金融机构自动柜员机中许霆自己的帐号中取钱,而是相当于从路边拾得了钱。或者说,就是从立在墙上的一个无人看管的,且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壳子里取钱。
  这样,根据判许霆有罪的人们的观点,出错的机器不代表银行。
  既然此时的机器不是银行,这些钱也不属于银行。
  根据这种逻辑,此时这些钱就成了无主物,许霆是拾得了无主物。

三、拾得了无主物,该当何罪?

  依照这种给许霆定罪的逻辑,一会说机器是金融机构,一会说机器不是金融机构。能给许霆套上罪名的时候,就说它是金融机构,为此,许多人还特意争论自动柜员机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能给他定上罪名的时候,又说它出错时不是金融机构。 为此,又有人们争议,出了错的柜员机是不是金融机构。

四、提款机永远代表银行,无论机器是否出错

  可见,说提款机不出错时是金融机构,出错时不代表金融机构,是一种非常武断的说法。
实际上,无论机器是否出错,它只要安在那个特定的地方,供人们存取款,就永远是代表金融机构,或者说它就是金融机构。

五、许霆行为的实质上什么?

  说盗窃,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法无明文规定,不应定罪。
  说盗窃金融机构,更不符合情理。有罪派已经承认出了错的机器不是金融机构,怎么可能盗窃金融机构呢?
  说侵占,亦不符合构成侵占罪的条件。
  说到底,就是机器出错,给错了。机器柜员给错了。

六、银行付错款,客户贪便宜多拿了钱,该当何罪?

  许霆的行为很恶劣,但恶不及罪,恶不及刑法条文规定的须处以刑罚的“罪”。
  许霆的行为很恶劣,有人想给他治罪,但现行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唯一的办法就是启动立法程序。新的法律从内涵与外延上规定了此种行为属盗窃金融机构罪,今后再有此类事件发生就以此罪名定罪。但现在须按现行法律进行审理与判决,疑罪从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银行付错款,客户贪便宜多拿了钱,就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应当从刑法角度治罪,银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若诉讼后许霆仍不还款,符合侵占罪的条件了,再以侵占罪提起诉讼。这是解决许霆问题的唯一合法的路径。

七、关于许霆案件懂法律的与不懂法律的

  想给许霆定罪人的攻击不同意给许霆定罪的人说,你们不懂法律。那么,就请有罪派对照许霆的事实与相应的法律,给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讲清楚法律。当你把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讲懂了,你就是真懂法了。若驳不倒我们,只能说你的法律还没有学到家。
  想给许霆定罪的人常引用某专家权威的话来论证许霆是有罪的,“看,某某专家也认为许霆是有罪的”,这是中了权威专家拜物教的邪。讲这话的人根本没有思考,专家权威为什么这么说,他们这么说有什么依据。他们的讲话是代表法律,还是代表个人的观点,是学理解释。在许霆案件上,是学理解释大过法律本身,还是法律应当大过专家学者的解释。我们还要问,对权威专家是不加思考地盲从,还是要有思考地理解?
  想给许霆定罪的人说,对罪刑法定原则要灵活理解,许霆这种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当定罪,某某专家就是这么说的。无罪派则坚持,对罪刑法定原则,要逐字理解,不可灵活,不可以因为某种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就要定罪处罚。我们的理解是,若法无明文规定,即使如此,也不能当时定罪处罚,只能过后启动立法程序,堵塞法律的漏洞。

2008-7-1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
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
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
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
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
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
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
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
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
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
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
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
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
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
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