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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地方工会与非公企业工会工作之关系/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3:19:51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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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地方工会与非公企业工会工作之关系

张喜亮


  沃尔玛公司全线建会以来中国工会组织的发展势如破竹,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毋庸置疑,地方工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有各级地方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鼓动、支持和深入具体的工作,才能成就非公企业工会今天的局面。可贺之际,我们又不能不思考地方工会将怎样处理好与这些非公企业工会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其更好地存在下去并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问题。
  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应当说各级地方工会和我们的企业职工都有着一个不寻常的经历。从其组建的过程我们深切地感受到,非公企业工会与原有的国有企业以及改制企业有着极大的不同。企业的出资人及管理者,或是不理解工会存在的必要性,或是对工会有着某种的抵触情绪。一个事实也是不得不承认的,有些非公企业是迫于某种压力而不得已同意工会的存在。另一方面来说,非公企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兼职的,有些企业的工会主席也是兼职的,不能像国有企业那样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更谈不上同级副职或中层正职的待遇了。再者说,非公企业工会最大的特点是,工会主席多是群众选举产生的,至少不是像国有企业工会那样,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或党委推荐而产生。这些特点都决定了非公企业工会开展工作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其工作特点和内容不能像国有企业那样墨守成规按部就班。
  非公企业工会从其产生来看,用一个不恰当的词来描述,那就是一个“弱势组织”。从沃尔玛公司各店的工会来看,上千人的店其工会会员最初也只有25个会员。那么这些会员就是这家公司工会的骨干,在此基础上必须扩大工会会员,首先就应当考虑怎样把尽可能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会员的多少可以说明工会组织的力量的大小。工会还必须通过其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雇主的理解、支持和信任;如果雇主对工会及其会员尤其是工会骨干会员一直采取抵触或不配合的态度,工会组织就很难发挥作用甚至会发生生存的危机。还有一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这些非公企业工会多是在上级工会的“强势”推动下成立的,那么,上级工会怎样来领导这些非公企业工会呢?很有可能是把这些工会组织当作其下属的一个部门那样按照一种“行政”化的方式指挥和管理。当然,这种“指挥或管理”完全可能是出于善意的“支撑和保护”。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非公企业工会即便是存在下去也只能是一种摆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发挥作用。走访调查中,笔者也发现了一些类似的问题,即上级工会时常布置一些工作并且要求企业工会贯彻执行。有些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对这些工作感到不理解,对于完成这些工作也感到有很多实际的困难。他们人手少、组织机构也没有那么健全,无力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那些指标性工作。笔者走访过南方某工业区的一家制鞋业工厂发现,全厂八千多员工,专职的工会主席只有一个不到30岁的年轻人。所有的委员都是兼职的,其实这个所谓专职的工会主席也是兼着总务工作,主管职工食堂。这家工会一个专职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他们的工作受到了职工的欢迎,原因在于他们完全是凭着工友感情,开展一些工友们最为关心的事项的工作。
  有些非公企业的工会干部认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企业工会就是这个企业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所以,作为非公企业的工会工作首先是做好这个企业职工最为关心的那些事项的工作,例如职工的生活、劳动条件、工资保障、食堂卫生、困难救济、医疗福利、文娱活动、员工家属慰问等等。当然,从专业的工会工作者来说,我们中国的工会是统一的组织,会员不仅是企业工会会员同时也是全国统一工会的会员;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各家企业有其特点,各家的企业工会工作也各有差异,不能千篇一律。上级工会往往布置一些更宏观的工作例如“双爱双评”、劳动竞赛等等。这些工作从理论上说是有意义的,但是对于刚刚成立的非公企业工会来说,对此理解得也不是那么深刻,完成起来确实也有其困难。目前来看非公企业工会需要的是扎实具体的工作,是职工能够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快地争取民心赢得员工的信任,使工会组织生存下去且能够壮大起来。方才说到的那位工会主席的竞选口号就是“工友所想的事儿就是工会要做的事儿”,每次新募员工,他都要做个讲话,他说加入工会是需要交会费的,大家自愿参加,但是,除去其它福利,每年中秋节工会发的月饼会比你全年交的会费还要多。他的这样的演说,赢得了职工的支持,纷纷加入工会。这就是一个真实非公企业工会的工作和他的工作方式。他的讲话应当说是不具备工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准的,也不能说是达到了怎样高的理论水平。从素质上讲,这就是非公企业工会干部的真实情况;从实际效果上讲,确实赢得了职工的信任。笔者随机访问职工:“”,十个人中有九个第一反映就是“他是我们工会主席”,有一个第一反映是“总务负责食堂工作的,还是工会主席。”
  和这位工会主席交谈工会工作,他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他认为,非公企业工会组织首先必须赢得人心,不仅要宣传工会更要通过具体的工作让员工感受到工会的作用,让他们看到成为工会会员和不是会员的一般员工之不同,工会应当成为员工的主心骨,为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上级工会非公企业工会干部也存有很大的期望。他希望上级工会能够为其提供一些学习的机会,能够给他们的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还有,希望上级工会在本地方能够树立一个很好的社会形象。他说,人们有很多的议论,说工会实际上没什么用;其实工会本来能够也正在做很多的事情,关键是怎样把那些实际的工作广泛地宣传出去,而不是一味地说一些似乎和职工利益不的相干的大道理甚至是一些讨好老板的话,对非公企业工会最好不要下达一些带有“工程性”硬指标的工作。他说,地方工会良好的社会形象更能促进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使组建后的非公企业工会更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
  应当说在各级工会的努力下,目前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取得了比较重大的阶段性成果。在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工会工作迎来了一个大好的时机,怎样能够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是对中国工会的挑战。工会十四大以后,全总已经作出了关于“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中共中央及领导同志十分重视工会工作,总书记作出了“建立和完善工会领导的职工维权机制很必要”的重要批示;国务院颁发了各级政府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调知……。所有这些,都为我们的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关键的问题是各级工会干部必须尽快转变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工会工作理念及工作程式,敢于探索适应社会正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工会工作理论,解放思想走出一条真正具有社会正义中国特色的工会发展道路。
  对于非公企业工会来说,笔者以为:地方工会应当把“领导”、“管理”的理念充实更多的“服务”内容。上级工会要密切贴紧企业工会和职工的实际:了解他们、理解他们、鼓励他们、支持他们、关心他们、保护他们,放手让他们根据其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而不是大量地布置“工程性”的工作向他们提出硬性的工作指标且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我们工会的理念如“双评双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职工之家”等等都是正确的,是带有方向性的,如果能够把这些分解在具体的企业工会工作之中使其更具体化、实用化,更便于那些未经过正规培训的非公企业的工会工作者和员工理解和接受,则必将受到欢迎且得到有效的贯彻。少下达指标,多了解情况;多一些关心,少一些干扰,多一些引导,少一些要求……,笔者以为,各级地方工会干部是不是可以从这样的角度思考一下对非公企业工会的“领导”,使我们的工作再贴近非公企业工会的实际一点儿。
  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当务之急是能够为非公企业工会干部提供一些符合他们特点的工会工作业务技巧的培训,从理论到实操,把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尽快武装起来。这是非公企业工会干部迫切需要的,但是,也有一定的难度。这些工会干部是难以抽出相对比较集中的时间来学习。那么,地方工会是不是可以考虑组织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是不是可以进行网络函授培训?培训方式应当灵活而有效。再者,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努力通过其拥有的政治资源如三方机制、人大和政协等等,为企业工会工作创造更宽松的工作环境。地方工会有这样的资源,可以通过这些资源在政策上、法律上、舆论上等争取和保护非公企业工会干部的权益,宣传他们的形象,支持他们的工作。地方工会也应当在本地方尽快树立起让人民切实感受到的良好的社会形象。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本级出面上行使好其权利,形成上级工会服务且保护下级工会干部,企业工会工作扎实有效地服务亚会员和职工,上下共同努力统一的组织体系才能更加强大而有所作为。由此,中国工会必将能够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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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促进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替代和节约优质水资源,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治理和保护滇池,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建成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区环保、滇管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再生水水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用于景观环境、城市杂用等的非饮用水。再生水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等国家相应分类水质标准要求。

第五条 在市级财政设立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用于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处理利用再生水的资金补助,以及再生水水质的定期抽检、再生水利用设施日常运行及计量设施的监管,抄表计量等工作经费。
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按年度编制预算。

第六条 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以2008年底已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累计设计处理规模为基数,按再生水利用070元/立方米的补助标准,每月从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中计提;

(二)从市节水办每年收缴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中按55%计提;

(三)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积极争取省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加强对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 鼓励已建成单位和住宅小区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推进外排污水就地处理再生利用。已建成工程项目补建以及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单位,凡在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可向市节水办申请资金补助。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0336-2002)或《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3)的要求,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设施技术方案,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技术方案专家论证、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等;

(二)建设单位在完成本条第(一)项工作后,及时到市节水办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手续,提交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补助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市节水办受理补助申请后,应及时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补助资金初审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补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由市节水办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水质经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质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检测,达到水质标准的,由市节水办出具正式验收意见,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给建设单位。

第十条 补助标准

(一)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补建的,给予建设单位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以内的资金补助(不含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投资);

(二)产权分散、无主管部门的居民住宅小区补建的,或采用“拼户、拼区、拼院”方式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主体给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40%以内的资金补助(不含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助:

(一)建成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未达到再生水利用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和要求,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二)工商企业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和工艺水、冷却水等的循环利用而建设的节水设施;

(三)2004年5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成工程项目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以及新建工程项目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已补建完成,以及已补助过建设资金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2010年1月1日后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

(六)其他不属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范围的。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住宅小区或个人等)正常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利用再生水的,可向市节水办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条件

再生水利用设施经市节水办正式验收合格且计量设施健全完善,出水水质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分类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单位,按照070元/立方米的标准和实际利用的再生水水量,每半年核拨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安装计量设施,由市节水办查抄再生水实际利用水量,并建立台帐。核算再生水利用补助资金时,给予补助的再生水利用量,原则上不超过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安装的计量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装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市节水办应当加强计量设施的监管,并对已安装的计量设施加挂封铅。未经市节水办同意和现场确认,不得擅自更换和维修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 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遵循“先利用、后补助”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每年3月31日前,由设施管理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交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再申请补助;

(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账,每半年委托具有相应水质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对再生水主要水质指标进行一次检测。市节水办委托具有相应水质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每月随机抽检一次。

(三)市节水办按实际利用的再生水水量进行核算,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建立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公示制度。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公示补助资金信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补助的资金、利用水量等信息在本单位或住宅小区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未到市节水办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备案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从滇池、城市河道或其它景观水体等取水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冷却水、循环用水等;

(三)已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片区、区域)污水处理企业,或者取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从事再生水生产经营的企业;

(四)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要求检测和上报检测报告的,不予补助;

(五)其它不予补助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单位或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单位以伪造资料、擅自改动计量设施等手段,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追回已补助的资金。
再生水水质抽检不达标的,扣减当月资金补助,并由市节水办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29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含大通县)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家属)委员会和适龄公民。
凡居住在本市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和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绿化建设任务。
对11岁至17岁的公民,可就近安排义务植树或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
第三条 全市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应按照西宁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安排实施所辖区内的义务植树计划,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组织检查验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每年4月份为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月。
第五条 参加义务植树或参加其它相应绿化任务的劳动力,只能用于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城镇公用绿地、街道、近郊荒山的绿化。
第六条 南北两山是本市义务植树的重点地区。该地区的义务植树按照《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实施。
未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应由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另行划定地段进行义务植树或承担其它绿化、管护任务。
第七条 农村的义务植树,以乡(镇)或村为单位重点搞好集体成片造林、四旁植树和农田林网建设,也可以组织村民参加国家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以及小流域治理等与义务植树有关的劳动,保证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由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按照区(县)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九条 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土地经营者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树木。
第十条 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提倡选用当地优良种苗。种苗须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疫。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林权所有单位的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植树和其它任务。林权所有单位有权检查验收。
林权所有单位对栽植的各种树木,应当精心管护,落实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种苗费、设施工程费、管理维护费等,均由林权所有单位承担。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企业由管理费开支;乡(镇)、村集体由公共积累金开支。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业务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林权所有单位应为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林业科研工作,大力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对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以及管护林木、制止破坏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城镇公民和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缴纳绿化费;
(二)未经批准,不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未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并按未完成任务量的20%收取绿化费;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和单位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每株树绿化费的标准处以2-3倍的罚款;
(四)林权所有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义务植树成活率低于85%的,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责令第二年补栽,并按树木损失量收取绿化费。
绿化费为每株树4-6元,用于义务植树或与义务植树有关的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