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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初探/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23:44:11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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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初探

刘成江


  通过对国外银行界利率风险管理先进方法的学习与借鉴,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应对利率风险的各种考验,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从如下的几点入手。
  一、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利率风险管理
  1.做好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一是加快利率风险管理程序和数据库的建设,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反馈水平,为进行敏感性缺口分析等控制利率风险手段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加强利率管理人员的培养,造就一支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的队伍。三是借鉴西方商业银行利率管理,研究出适合自己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2.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并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目前,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基本上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在总体上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都无法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考虑到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分别由信贷部、国际部、会计出纳部负责,而利率风险尚无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因此设立由部门总经理领导的专门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并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是很有必要的。该部门的职责是:全面收集和认真处理有关信息,系统地进行利率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做出利率风险的日常管理决策并执行操作。
  3.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金融机构进行科学经营管理的基础,是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二是要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专业分工,建立按产品、客户、以及业务经营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和业绩考核的管理会计制度,为贷款定价提供基础数据,逐步提高利率定价能力。三是建立风险溢价测评体系。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经营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内部评级法和已收集积累的有关数据对各种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提出每笔业务的风险溢价参考值和潜在风险管理方案。四是建立内部资本约束制度和转移价格制度,培育正向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资本预算和分配制度,以资本约束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的总量和结构,同时明确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的内部专业分工和业务流程,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调节各环节利益的再分配,形成收益激励与风险约束平衡下的正向激励机制。
  4.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努力提高非利息收入水平。非利息业务(中间业务)涵盖的是一个跨部门、跨业务品种的大的范畴,它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非利息业务的发展是结算业务、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信息咨询业务、信托租赁业务、金融创新业务和国际业务等相关领域中相关业务发展推动的必然结果。从理论上讲,规避利率风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不产生利率风险,非利息业务(中间业务)就是不包含利率风险的业务。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非利息业务,从而对利率风险有缓冲作用。我国商业银行90%的业务仍然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这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将会承受很大的利率风险。市场化利率竞争的一个可以预测并已被证实的趋势是利润结构的调整,即利息利润比的减少;以非利息收入的增加来弥补利息收入的减少,将是市场化利率竞争的一个法宝。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非利息业务,提高非利息收入总量,这是适应利率市场化、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必要途径。
  二、优化外部宏观经济环境
  1.提高外部监管水平和配套的法律规范、行业自律约束能力等。利率市场化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对监管方式变革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协议”代表了银行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即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转向 “审慎监管”。这种 “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更加注重银行度量和管理风险的方法是否科学,能力是否合乎要求。这给监管的实施带来了更大灵活性,特别是在其新协议中允许被监管者自行设计风险管理模型,从而鼓励银行自行控制风险的创新,这其实不仅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更依赖于被监管者,而且对其监管能力提出了的更高要求。二是利率市场化后监管领域扩大的要求。利率市场化后,发展利率衍生工具以有效管理利率风险是利率市场化的自然要求和必然趋势。利率衍生工具的增加、交易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必将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和领域,不断给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课题。因此,必须提高外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各项金融法律法规,辅之以行业自律建设,保障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2.加快金融市场建设。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只有发达的证券市场才能满足银行调节资产组合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除发行证券的一级市场外,资产证券化还要求建立二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流动性。同时要大力的培育金融衍生市场,虽然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具有投机色彩,但这些工具的恰当运用也可以使银行有效的开展利率风险管理。金融监管部门除了要监管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外,还要辅导金融衍生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银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创造外部条件。此外,也要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等现有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健全,加快金融市场整体建设,从而为银行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手段。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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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全民生态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意识,加快构建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使全国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具备一定的生态景观或教育资源,能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价值观的形成,教育功能特别显著,经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命名的场所。主要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湿地公园、自然博物馆、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植物园,或者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风景名胜区、重要林区、沙区、古树名木园、湿地、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单位、鸟类观测站和学校、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文化场馆(设施)等。

第三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应当为公民接受生态道德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残疾人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每年3月12日植树节向全民免费开放,并组织纪念宣传活动。

第四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采用命名制,严格控制数量。命名中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面向全社会的生态科普和生态道德教育基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示范窗口。

第六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家林业局宣传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有关司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并汇总本省(区、市)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二章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生态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具有较强的生态警示作用;或者拥有比较丰富的生态教育资源。

第八条  具备富有特色的生态、科普教育和宣传的展室、橱窗、廊道等基本设施,并设有专门负责接待中小学参观讲解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能够为中小学生的参观提供适合的教育和服务。

第九条  文化活动突出生态主题,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参与人数通常情况下每年应达到10万人次;因客观条件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经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认可,可以不受10万人次限制。

第十条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无不正当经营及违章违规现象。

第十一条  有固定的资金渠道,保证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申报单位根据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申报表》,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审核同意,报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受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负责同志形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批准授予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对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积极、社会影响大、效果好的单位,可由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直接提名报批。

第十六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每批命名的总量和不同类型的比例由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研究确定。

第四章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每年年底要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基地进行抽查,对达不到规定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取消其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文明服务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文明服务管理。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行业文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文明服务管理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
  第六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文明服务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七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文明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明服务基本原则

  第八条 依法合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开展各项文明服务活动。
  第九条 诚实信用原则。在提供服务时,应诚实、守信地对待客户,尤其在涉及收费及可选择性服务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确保所有的业务宣传资料均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
  第十条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客户应做到公平、公正,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安全交易原则。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在营业场所内的交易安全。
  第十二条 客户至上原则。应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客户,满足客户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创造价值原则。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办理各项业务,帮助客户创造和提升价值,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优质高效的服务价值。

第四章 文明服务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设置文明服务管理部门或设立专人,负责文明服务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以推动行业服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促进银行业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倡导“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在各项服务中做到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
  第十七条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安全的工作流程,积极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和新设备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多元化服务。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打造更高品质的文明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保证营业网点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
  (二)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便利的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具有防伪功能的点(验)钞机等;
  (三)在营业窗口或客户填单台应有单据填写范例,且书写整齐规范;
  (四)各类业务宣传折页整齐摆放在客户填单台或放置在折页架,以方便客户随时取阅;
  (五)营业网点应提供尽可能舒适、周到的服务,如提供客户书写用具,放置尽可能充足的座位,在网点内提供饮水设备等。
  (六)在营业网点配备完备的安全保障设施;
  (七)营业网点应有明显的对外营业时间标识。
  第十九条 保证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并切实做好自助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营业网点应对存款机、ATM、CDM、多媒体查询机、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干净整洁,无乱贴现象;所有自助设备应标有客户服务电话,当客户遇到问题时(如操作不当),能及时得到援助服务;
  (二)电子显示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内容及时更新;
  (三)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应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快捷服务,尽量缓解客户排队现象。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熟知金融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操作规程,熟悉所办理的银行产品或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性质和产品功能,严格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语气平和、亲切,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二十三条 员工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站姿、坐姿大方、标准。工作时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与客户交谈时主动热情,有亲和力。不得在营业网点嬉笑、喧哗;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得接打与业务无关电话或与同事讨论与业务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柜面工作人员应按要求统一着装,款式、色调朴素、大方,整齐划一。
  第二十五条 提倡讲普通话。在服务时可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应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涉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为涉外客户办理基本业务所需的外语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定期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上岗资格认定,不合格者必须离岗培训。
  第二十七条 做好反假钞的宣传工作,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反馈,逐步推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客户的批评和投诉,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认真听取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总结分析,进一步改进文明服务工作,同时,要做好客户投诉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加强服务创新,正确处理好经营效益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根据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大力研究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注重改善对零售客户的窗口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
  (一)配备与网点数量相适应的检查人员,负责系统内营业窗口服务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营业窗口服务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多种形式的客户调研,了解客户对服务工作的满意情况和工作建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三十三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文明服务开展情况。对文明服务情况优秀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各会员单位的文明服务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规范发展报告》。
  第三十五条 协会在所有会员单位范围内每年开展主题性文明规范服务宣传活动,推动文明规范服务常年持续开展。
  (一)根据各会员单位情况,开展各类有特色和针对性的“文明服务月”活动,尤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二)制定窗口“优服”工作标准,组织各会员单位营业窗口开展“优服”竞赛活动,并逐步将窗口“优服”工作向后台管理和其它部门延伸;
  (三)在会员单位表彰文明服务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活动基础上,以支行为最小单位,开展全行业的文明服务评比,选出“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金牌服务单位”,同时评选“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金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文明服务公约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