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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平等权内容/马俊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43:48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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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平等权内容

马俊平


  (一)平等权是现代社会所享有最基本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人类生来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说明了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可实质上并非平等,它只不过是掩盖了一种阶级的本质,是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其实,人在人种、性别、出生地点、家庭、天资、所处环境及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性的差别,要消除这些差别,实现人的绝对平等,事实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个法律规定,全面贯彻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使人民能在法律上实现平等,因为平等权是公民最起码的基本权利。若连平等权都没有或享受不到,何谈其他权利呢?
  (二)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1、形式上的平等
  所谓形式上的平等就是平等权并没有真正在实际中实现,而只是作为一个过程,一种口号,一种信仰。也就是在宪法学中称之为的“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其实这种表述所反映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尊严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比如说,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在具体现实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特殊公民”,法律的平等成了一个招牌。记得曾在报纸上读过一则消息:某法院在处理某人受贿时不发行法律职责,该法院刑庭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居然说了一句法律是“防君子而不防小人”这样的话。此时,平等何在?在这里平等在形式上表现到了极点,正如前面所说形式上的平等是“机会上的平等”。有时,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现实上的不平等状况。因此,宪法上也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实质上的平等。也就说在平等权的保障和实现过程中夹杂了法律对平等地位的保护,如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可采用于对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尊严乃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2、实质上的平等
  按理来说,实质上的平等是对形式上的平等的原理进行的修改、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是在对形式上的平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和在保障公民的一些最起码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而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保障和真正的让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主要适用于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以实现各经济主体之间在法律的内在所期待的那种对等关系,即让他们在“条件上不平等”,不分地位高低、强弱而平等享有权利。实质上的平等是不保障结果的平等。比如说各经济利益主体在平等享有买卖交易权利时,各自利益的实现,利润的大小完全由个人的经营状况所定的,并不是依法所规范实行平均主义意义的平等,不保障结果的事实关系完全均一的一种平等状况。否则,公民的基本平等权也难以保障,国家干预太多。所以,实质上的平等不会也不可能保障结果的平等,结果因权利主体而决定。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具体的表现在国家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一些问题上是否实现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即保障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无论谁都不应以“特殊公民”而自居,也就是说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受法律的制裁和约束。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应,具有阶级性,人民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就是要在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实现全民平等。
  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让法律贯穿于人们的一切行为中,把“平等权”既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也在法律内容上存在。实现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对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对公民的合法地位和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由法律规范所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保证执行和全面正确实施。但对“特殊群体”应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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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1〕 55号


机关各司(室),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局党组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本着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的原则,各单位要强化督查意识,健全督查制度,提高机关办公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办公中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

1、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局党组中心工作进行。对紧急事项要跟踪督查,重要事项重点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2、督查工作要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督查的质量和效果。

3、督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需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各单位职能批转相关单位承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对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登记,以备核查。

4、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避免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主办单位承办事项涉及其它单位职能的,应主动征求意见;协办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分工

1、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文件明确规定由我局负责落实的事项;

2、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我局负责落实的事项;

3、有关部门会签或征求我局意见的文件;

以上三项工作按职责分工或局领导批示由相关单位承办,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4、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长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由局领导秘书负责督促检查。


5、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单位负责承办,局办公室督促检查。


6、局内各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三、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

1、主办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应及时处理,按时办结,并将督办件处理单及答复文件及时反馈。未能按时办结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向局办公室备案和说明。

2、主办单位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我局办理的文件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原因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3、主办单位对有关部门征求我局意见或会签我局的文件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与来文部门沟通,并重新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4、局内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凡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局领导有明确要求的,协办单位应按时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原则上在一周内回复,否则主办单位可视为没有不同意见。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若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应在正式意见中列明协办单位意见,由局办公室转呈局领导审批。

为做好机关办公中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办理、落实督促检查事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把督促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及时掌握督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大 刀 向 谁 砍 去?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委 员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自律维权委员会 委 员
全国医药卫生人才维权法制学术委员会 副秘书长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合 伙 人
邓利强 律 师

前些年有一首很豪迈的歌乃至现在仍有人不时唱起,歌的头一句是“大刀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为什么要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是因为日本军国主义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日本侵华战争全面升级,为了保家卫国,中华儿女拿武器进行了八年的浴血奋战终于取得了抗战胜利,当时的中国百姓把侵华日军称为“鬼子”。那时中华儿女为民族存亡,拿起武器奋起杀敌是应当的,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瞬就过去了五十多年,虽然日本国内仍偶有不和谐的声音传出,但中日友好这个大的方向不会改变。中日两国如此,世界各国的氛围也大都如此,战争已成为最不得人心的一种行为。这也就是为什么美英当局不得不面对“情报门”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世界在呼唤和平!
国与国之间在呼唤和平,人与人之间更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关系准则的确立远远早与国家的形成。远古时期人们崇尚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即:一个个体犯罪的后果由其氏族承担,受害的氏族可以对致害的氏族用同样的方式复仇——你砍我一条腿,我的氏族成员同样砍你氏族成员的一条腿做为报复。这种复仇原则在大约公元前四千年左右结束,此时人类从蒙昧的原始状态步入了最早的古代文明社会,人们开始用成文的方式记载自己治理社会的希望和理想——同态复仇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公元前四千年据今已六千多年!六千年过去了,上帝的子民应当更加文明了吧!
未必!今天(2004年2月13日)我再次从报纸上看到了一条令我心惊肉跳的报道“患者家属挥刀重伤医生”说得是成都一患者之妻陈某因不满治疗效果挥刀砍伤医生。《京华时报》在A27版报道了这则消息,与以往报道医疗纠纷案件大量渲染的不同,这则报道“冷静”、“客观”,没有深入评论,更没有严厉遣责!而且这则报道是放在A27版,可见我们的新闻媒体不认为这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也不认为对伤害医生的野蛮行径必须予以遣责!我不得不问我们的社会怎么啦?!
同态复仇是最原始、最野蛮的处理问题的方式,现在世界早已步入了法治社会,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医生如果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法律会予以制裁。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刑法》、《刑诉法》等规范此类事件的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本案的起因是陈某丈夫的肝癌恶化,多年来的行医经历告诉我“肝癌”是一种恶性程度很高的癌症,其两年存治率本来就不太乐观。这种癌症在手术一年半以后病情恶化很难说是医生的过错,患者的妻子自己“认为手术效果不理想是医生对其救治不力造成的,遂产生杀人动机,导致挥刀伤人”,陈的大刀没有砍向当年的鬼子(她没有这种机会),而是砍向了为其丈夫治病的医生!对此我只想从心底里说:中国的医生太怨了!因为即使以原始的野蛮思路,导致其丈夫病痛的应当是“疾病”,陈某报复的对象应是“恶魔”或“施咒者”(古代人认为疾病是恶魔或他人施咒造成),而不应是为他救治的医生。连这道理都不懂,上帝的子民,你们怎么了!
行凶者的行为让痛恨!社会的麻木让人震惊!无怪于我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医生都不愿意自己的子女子承父业,恶劣的执业环境让人感到伤心!写到此我不禁要问:如果大家都不当医生,我们的生命能托付给谁?!
我们的社会还不应当惊醒吗?!
人类还不能解决自身疾病的所有问题;现行体制还不能让医生安心看病,这后果不应当让医生以生命和鲜血来承担,让我们拿出一点正义感来共同遣责对医生人身伤害这种野蛮的行径吧!否则大刀不知又要砍向哪位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