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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6:14:55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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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的复函

1959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6月4日〔59〕办字第68号请示收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减免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处理意见。

附: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免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农垦师管辖内有些犯人原判刑期很久,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长,甚至剥夺十年至二十年。现在有不少农垦师法院认为这些犯人年龄已经不小,原判徒刑本来很长,对他们执行主刑完毕后再去执行剥夺十年至二十年政治权利部分的刑罚,不但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而且没有现实意义。拟结合对改造中表现好的犯人进行奖励,用减刑的办法将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由五年至二十年减至三年至五年。该兵团法院同意他们的意见,并据此向我院请示。我们研究认为,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减刑问题,应根据你院1957年8月27日研字第18306号复函处理。至于过去对罪犯判处剥夺十年至二十年的政治权利,是显得长了一些。但现在不应为了鼓励犯人改造而在主刑未减之前先减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而应根据劳改条例第六十八条用各种方法(也包括了对主刑的减刑和减主刑的同时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在内)来进行鼓励。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二十年虽然较长,我们认为在罪犯徒刑未减之前一律不予变动,待徒刑减刑或执行完毕或假释时再根据罪犯当时思想情况和实际表现考虑减免。这样处理,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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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05年11月4日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王 珉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省直各部门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便于群众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省政府对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审核确认,现将省直各部门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是未列入本决定所附目录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于继续执行未列入《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项目和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部门,省政府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省监察厅或省法制办举报(举报电话:8905629)。

  附件: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总序号
实施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1
省发展改革委
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
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
 

3
3
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审核
 

4
4
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用汇类项目的核准
 

5
5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的初审
 

6
6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7
7
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审批
 

8
8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和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除外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非外债性质的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和国内社会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9
9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除外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非外债性质的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10
10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备案
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包括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
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

11
1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除工业企业外)的认定
 

12
1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产品(除工业产品外)的认定
 

13
13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除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外)的审批
 

14
14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除工业企业项目外)节能措施的设计、建设及竣工后的验收
 

15
15
除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含科技三项费)项目审批
 

16
16
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极少数未授权的部分

17
17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及审验
除隶属于县级财政的单位外

18
18
省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认定
 

19
19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和初审
需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由省审批

20
20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核准及(事前)备案
 

21
21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的审核
 

22
22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工业指标的审核
 

23
23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24
24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除地方政府投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审批
 

25















1
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审查批准和发放《供电营业许可
证》
 

26
2
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初审
 

27
3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和新建、扩建、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初审及开工生产前的备案
 

28
4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初审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初审
 

29
5
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30
6
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和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31
7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
 

32
8
国内社会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33
9
非外债性质的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34
10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

35
11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的初审和筛选
 

36
12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工业指标的初审(审批)
中小型金矿床工业指标已委托县(市)

37
13
省财政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38
14
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39
15
电源技术改造、综合利用电源项目及接入电网工程的审查和验收管理
 

40
16
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企业(含电厂)的认定
 

41
17
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产品的认定
 

42
20
工业企业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含科技三项费)项目审批
 

43
21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44
省教育厅
1
中外合作办学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的审批和发放《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45
2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同意
 

46
3
民办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包括设立的审批及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定期检查、评估;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事前)备案

47
4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发放合格证书
 

48
5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变更、调整与停办的审核
 

49
6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调整的审批
 

50
7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51
8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核
 

52
9
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的确认
 

53
10
外国学历认证
 

54




1
设立自然科学社会团体的审查
 

55
2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登记
 

56
3
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审批
 

57
4
发放实验动物生产、供应、使用许可证
 

58
5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
 

59
6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吉林省科技企业确认
 

60









1
设立省级宗教社会团体的审查同意及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61
2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的审批及印刷宗教用品的批准
 

62
3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审批
 

63
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审批
 

64
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审批
 

65
6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跨省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批准
 

66
7
新建、扩建、迁建寺观、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同意
 

67
8
经省级宗教团体任命的宗教教职人员拟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从事宗教教务及跨省活动的(事前)备案
 

68
9
举办宗教培训班的(事前)备案
 

69
10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的审批(分级管理)
 

70
省公安厅
1
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的签证
 

71
2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审批
 

72
3
核发枪支运输许可证、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及发放公务、民用枪支持枪证
 

73
4
狩猎场所配置猎枪的审批
 

74
5
营业性射击场的批准和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75
6
发放华侨回国定居证
 

76
7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77
8
机动车运输(除通过高速公路外)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78
9
跨省、市(州)行驶的试验车号牌核发和行驶时间、路线的审批
 

79
10
特种车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审批
 

80
11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验收
 

81
12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82
1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军工产品储存库、邮政局(所)、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审批和工程验收及军工产品储存库等级的认定
二、三级已委托县(市)

83
1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84
15
麻黄素运输许可
 

85
16
省属单位安装技防设施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8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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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7日 市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市市徽的尊严,加强对市徽的管理,正确使用市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征和标志。
  成都市市徽的图案结构,中间是熊猫,周围是和平鸽衔银杏叶、果。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市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悬挂市徽。


  第五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市徽:
  (一)市人民政府;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机构。


  第六条 市徽图案的使用:
  (一)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开展活动使用的荣誉证、请柬、信封等文书上可印有市徽图案;
  (二)在旗帜、徽章、奖牌、佩饰上使用市面图案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人民政府认为可以使用市徽图案的场合。


  第七条 市徽及其图案严禁用于:
  (一)私人庆吊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图案的场合。


  第八条 悬挂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承担制作市徽的企业,应按市政府规定的通用尺度进行制作;市徽和有市徽图案的徽章、佩饰、奖牌等制品的制作规范及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九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不合规格的市徽。


  第十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沾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市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