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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1:45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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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0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7年11月6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鹏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办工作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截止2006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7件(见附件: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规章(共8件)

序号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 止 原 因

1
关于进口体育器材设备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88)体计器物字210号
1988年7月11日
管理机制和方式发生变化,实际已失效

2
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令第3号
1989年5月3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3
关于授予“体育事业贡献奖”的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令第9号
1989年10月4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4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
(91)体计基字381号
1991年10月10日
已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财建(2002)394号)代替

5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体政字(1997)60号
1997年11月24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6
关于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体计财产字[1998]072号
1998年3月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7
关于加强体育外事出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体外字(1999)112号
1999年4月23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8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经济字(1999)318号
1999年10月1日
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济字(2004)568号)代替




二、规范性文件(共39件)

序号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 止 原 因

1
关于体育事业单位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通知
国家体委
(78)体政字691号
1978年12月18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
关于充分发挥体育场地使用效率的通知
国家体委、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文化部

1980年4月25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3
关于下发《外国登山或登山旅游团体来华登山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体委
(81)体军字005号
1981年1月4日
已被《关于确认国家体育总局新增中国登山协会有关收入项目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财库(2004)172号)代替

4
关于编报进口体育器材申请免税报表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委
(84)体计计字140号
1985年1月26日
管理机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

5
关于《体育系统人员出访的两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委
(85)体外字093号
1985年3月21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6
关于全国性业余体校各项比赛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委
(85)体计财字253号
1985年7月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7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部、

国家体委
(85)卫防字第49号
1985年7月11日
已被《游泳场所卫生规范》(2007年6月21日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卫监督发(2007)205号)

8
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电视采访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85)体宣字20号
1985年7月12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9
关于重申出国体育团队不得绕道旅游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85)体外字355号
1985年9月26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10
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工作条例
国家体委
(86)体计基字59号
1986年3月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1
关于争取赛风根本好转的决定
国家体委
(86)体政研字13号
1986年4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2
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
国家体委
(86)体训竞二字115号
1986年5月8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3
关于加强理论建设的决定
国家体委
(87)体政研字4号
1987年2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4
关于加强直属体育学院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委
(87)体科字367号
1987年12月22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5
关于加速发展田径运动的决定
国家体委
(88)体训竞三字132号
1988年7月1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6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第二条中有关设立全国纪录问题的实施细则
国家体委
(89)体训竞综字59号
1989年10月9日
相关内容可体现在《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9日国家体委发布,(89)体训竞综字33号)中

17
关于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92)体训竞一字159号
1992年6月28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8
关于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意见
国家体委

1993年10月30日
已被《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1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科字(2003)6号)代替

19
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4年5月9日
管理体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

20
关于做好境外新闻机构采访我国内体育竞赛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4年6月10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1
关于加强和发展优秀运动队职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体委

1995年2月22日
已被《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6年11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科字(2006)290号)代替

22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5年2月25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23
关于开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年3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年7月1日
管理机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

25
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
1996年11月19日
已被《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2006年9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6)78号)废止

26
牵引升空伞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6年11月26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7
关于加强中国体育记者出境采访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年12月5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8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国家体委

1997年1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9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8年9月8日
管理体制变化,实际已失效

30
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4月27日
相关内容可体现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群字(1999)17号)中

31
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体科字(2000)083号
2000年7月1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32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人字(2001)109号
2001年3月1日
政策变化,实际已失效

33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科字(2001)164号
2001年12月6日
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济字(2005)210号)代替

34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及实施办法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教体艺(2002)12号
2002年7月4日
已被《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2007年4月4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教体艺(2007)8号)代替

35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人字(2002)309号
2002年7月22日
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06年11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党字[2006]41号)代替

36
清理非法保安组织 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公通字(2002)60号
2002年11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37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外字(2003)78号
2003年3月28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38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2004)2号
2004年1月6日
已被《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06)7号)代替

39
关于进一步推广四种健身气功 加强健身气功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体健气字(2005)109号
2005年9月5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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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和承诺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和承诺制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11]174号


在京各直属单位:

  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是保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效果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小金库”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向主管部门承诺完成治理任务,并接受群众监督。为指导各单位落实公示和承诺制度,拟制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公示与承诺样稿(见附件1、2),供参用。


  附件:1.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2.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2011年我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将严格按照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的步骤开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小金库”复查工作必须进行公示的要求,现将我单位全面复查阶段发现的“小金库”情况公示如下:

  除上述问题之处,我单位再无“小金库”。请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如发现还存在“小金库”问题,请举报。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 010-88330945
  举报邮箱:kefy@sfda.gov.cn

  二、本单位: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注:此公示需在单位宣传栏张贴或内网公示)


附件2: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解决“小金库”这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治“小金库”机制,坚决防范和杜绝“小金库”,本单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全面复查等“小金库”治理工作,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步骤,扎实推进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坚决扫清工作死角。

  二、严格执行“小金库”治理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务求实效。

  三、严格按照要求准时上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等报表,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全面、准确,不虚报、瞒报和漏报。
  本单位承诺愿意主动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若承诺不实,愿意承担责任,并自愿接受处理。
  财务负责人签字:
  纪检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9年10月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分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条 计划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
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筹集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消防站和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
城市公安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建设,专职消防队(站)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满足城市消防供水的要求,当水量、水压不足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扩建、改建或更新。
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消防的要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防护栏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居民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消防车通道。
第七条 邮电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负责119火警线、调度线等专用通信线路的建设和保护。
消防无线专用频率应当专频专用,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实施技术改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拆除消防供水设施,不得将消防供水设施用于与消防无关事项,不得挖掘、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损坏消防通讯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占用消防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限期由迁移或占用单位负责补建或恢复。
城市消火栓及相关的消防供水设施被损坏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修复。
第十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由建设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安装、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应修建供本单位、本住宅区内使用的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自动消防设施必须经依法设立的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机构技术测试。未经专业检测机构技术测试,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工程视为未经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由施工、安装单位负责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施工、安装单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时,应向检测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动消防设施竣工图纸;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的性能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专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技术检测,并在10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依据之一。
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物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必须建立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负责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本单位或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开发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可以接受单位、个人委托,提供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服务的,必须与委托方签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应依照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检查维修保养规程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在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对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加贴维修保养合格标签。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机构和维修保养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资格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或者维修保养活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规程和自动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由省公安厅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