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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40:16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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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收费工作,依据会计法、票据法、专利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财务人员资格和职责

  代办处至少应当配备两名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各至少一名)。财会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同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其职责范围包括:专利费用的收缴,数据的采集、校对及传输,账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账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账和明细账的保管,以及专利局委托的与专利费用收缴相关的工作。

  二、代办处账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应当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委托当地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代管。该专用银行账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账户内资金(含利息)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不包括原方向、原金额的退款。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账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代办处应当接受国家有关财务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账目的检查,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账簿。

  专利收费账簿应当根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一)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二)银行存款明细账

  (三)现金明细账

  (四)支票明细账

  (五)应收款(邮局)明细账

  (六)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七)资产负债表

  (八)日结单

  (九)过账凭证汇总清单

  (十)应交局过账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三、账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按日对账。发现账目内容有误的,应做好财务记录,及时更正调整错误账目。更正调整后的结果,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收费中现金、支票的管理

  代办处所收缴专利费用中的现金、支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有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现金未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量,经代办处处长批准后,应妥善保存,于次日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支票存入银行未能兑付而被退回时,应及时通知交款人更换支票。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做冲账处理。

  五、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代办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费用的缴费日。

  六、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三种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优先权要求费

  15.中止程序请求费

  1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7.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1)布图设计登记费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4)延长期限请求费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七、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的记账

  对于收缴的各种专利费用,代办处应当使用由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记账。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账卷、特殊凭证卷(X卷H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J卷)。收费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其操作手册或有关说明。

  代办处应当将面交的专利费用当日记账。对通过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账,原则上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

  面交专利费用的,应由缴费人当面核实记账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如金额有误应重新打印收据,代办处应将包含错误信息的收据收回作废。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负责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复核数据。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应每日按卷号输出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方可通过复核正式记账,并批式打印收费收据。打印后需要更改收据号的,可利用收据号修改管理功能或相关说明的方法修改收据号。

  (四)直接退款

  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缴费时,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应及时办理直接退款,退款时应注明退款原因。

  邮局直接退款,应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银行直接退款,应建立特殊凭证卷(H卷)做记账处理。

  (五)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

  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账后应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账后盖章,面交或寄交缴费人。寄交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和挂号号,以备查询。
  
  收据第三联(蓝色)在记账后盖章,并与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合订,按序装订成账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

  (六)缴费凭证

  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的,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银行汇款的,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邮局汇款的,由代办处复印邮局汇单,以其复印件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八、记账更正

  (一)记账错误需更正的内容

  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造成的缴费日期、缴费金额、费用名称、收据号或申请号等五项信息之一有误时,应及时更正。

  (二)代办处更正

  记账后发现缴费金额(少开)、收据号有误,且收费数据及收据尚未转交专利局收费处的,可由代办处自行更正后再进行传输。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代办处不能自行更正。

  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应填写《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并将正本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三)专利局收费处更正

  数据传输专利局收费处后发现上述错误,但尚未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将已填写的《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以传真形式报告专利局收费处予以更正。报告单应写明所需要更正的内容,由代办处负责人签章,并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四)收据少开金额或多开金额的更正

  发现收据少开金额的,应立即建立同一性质的卷(银行汇款建A卷、邮局汇款建B卷、面交建M卷),输机记账后补开收据,并附送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

  发现收据多开金额的,代办处应立即将失误更正报告、证明材料转寄专利局收费处,由专利局收费处及时更正并开出冲款收据,收据第二联寄交款人、第三联复印(原件由专利局收费处记账,复印件签字盖章后寄代办处)。代办处凭复印件记账,在相应科目做冲账处理。

  (五)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记账后发现上述错误,且数据已由专利局收费处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填写《代办处请求更正错误报告》(申请号错误应按正确和错误的申请号,分别填写两份),寄交至专利局收费处予以审核处理,更正报告应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报告由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领导审批后予以更正。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已办理银行直接退款后,又被银行退回的,单据应在代办处保留6个月,以备当事人查询。超过此期限的,应将款项单独转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与上缴款同笔汇缴,并注明原缴费人信息,随后将缴费人的原始汇单复印件寄交专利局收费处,同时代办处应做记账处理。

  十、银行对账

  代办处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银行对账工作,以银行存款账单和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列出未达账项,做出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了解未达账项的原因以作出正确处理。

  十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及收据的转送

  代办处当日记账的数据,应在第二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并确认数据传输成功,若传输失败应再次传输。传输工作应当按照代办处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因故不能传输数据的,应在当日以传真形式将有关原因上报专利局收费处。未上报的,按无故延误传输数据处理。

  (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的记录

  数据传输后,代办处应建立相应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数据传输日期、数据传输量、数据收据号范围、数据传输人的签章等,以备查询。

  (二)费用数据传输日的确定

  代办处费用数据传输日,以专利局收费处系统收到日为准。

  (三)专利收费收据的转交

  代办处当日打印的收据第一联,应在第二日以挂号形式寄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将多日收据合并一日寄交。寄交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存根)以连续纸形式按序排列。寄交时应附代办处交接单一式两份(应有相关人员签字)、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一份。

  十二、向专利局转交专利费用

  (一)银行汇款到账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二)收到邮局汇单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如邮局汇单注明的实际汇出日至专利局收费处收到代办处传输收费数据日超过十六日,专利局收费处以实际收到传输数据日为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三)收到现金、支票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四)代办处每日转交的总金额应与每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的数据及日结单的总金额一致。

  (五)代办处应遵守日清月结及三日上缴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专利局收费处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 号:02000100090144005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六)对由专利费用滋生的利息,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由代办处独立账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发生即上缴专利局(由专利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单笔汇款,并在汇单上注明利息生成时间。

  (七)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

  1.日报表

  代办处每日应将以下报表与收据一并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1)日结单

  (2)过帐凭证汇总清单

  (3)应交局过帐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2.月报表

  每月终了时,代办处应及时打印总账、分类账,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专利局收费处报送以下报表:

  (1)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各一份)

  (2)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

  报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即应有三级签章。

  十三、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

  代办处收到缴费人的缴费应遵照一号一开的原则,即同一申请号、同一缴费日、同一缴费人所缴纳的一笔费用应使用一张收据。

  (二)专利收费收据的领取及返回

  代办处领取的专利收费收据,应按序使用(从小号到大号)。每日使用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应于次日使用同一信封挂号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三)作废收据的处理

  如代办处记账后的收据因故作废,应收齐收据第一联至第三联并注明“作废”字样,将其与其他第一联(棕色)收据一并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收据汇总交接单应标明相应的作废收据号。

  (四)专利收费收据使用报表

  1.代办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与《收据使用季报表》。

  2.《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为每日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含作废收据号在内)的起始号与终止号。

  3.《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每季度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五)专利收费收据用途

  专利收费收据仅可用于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十四、专利缴费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存

  专利缴费凭证应按正式卷号顺序装订成册,每卷的封面和侧面应注明年、月、卷号种类及顺序编号。装订银行、邮局凭证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汇款单粘贴在一起。装订面交卷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缴费清单粘贴在一起(X卷应将记帐凭证和现金及支票回单粘贴在一起),由代办处代为保存。以自然年计算,于第二年年末将上年度成册账簿由专人转送专利局收费处,转送时应附相应的账簿登记清单。

  十五、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的管理及使用

  (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由专利局负责提供收费系统的软硬件,代办处负责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更新。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技能。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收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三)数据备份及系统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专利局收费处,由收费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资料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四)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

  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专利局统一安排。

  十六、附 则

  (一)本规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时,本规程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规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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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废止)

财政部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发字〔2000〕6号



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及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的转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需要作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根据地方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财政资金配套比例,适当调减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五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提高到1∶1.2;北京、天津、上海及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八市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2。
(二)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内蒙、广西、贵州、青海、宁夏、新疆六省(区)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调减为1∶0.7;陕西、甘肃、云南三省调整为1∶0.9;西藏仍为1∶0.5。
(三)其他地区,河北、山西、辽宁、海南、重庆五省(市)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仍为1∶1;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八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仍为1∶0.9。
(四)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含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仍为1∶1。
(五)地方财政资金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仍为省本级70%,地(市)、县30%。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自定。
(六)地方项目和中央农口部门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仍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0.5(不含投劳折资)投入,其中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仍为1∶1(水利部门自筹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各为0.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不含
投劳折资)。
二、关于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按照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的要求,根据各地的资源条件,对不同地区财政资金(含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比例作适当调整。
(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五省和北京、天津、上海及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八市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比例由70∶30调整为65∶35。
(二)西部生态脆弱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内蒙十一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比例由70∶30调整为75∶25,西藏自治区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三)其他地区(含黑龙江农垦总局)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比例仍为70∶30。
(四)各地区实际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如超过规定比例控制在3%范围内。
三、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考虑到各地有偿资金偿还能力,适当降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投入比例,并按项目性质分别确定不同项目的无偿、有偿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为85∶15(含河北坝上生态农业工程项目)。西藏自治区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仍为100%无偿投入。
(二)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为15∶85(多经项目无偿资金限用于该类项目的科技推广、贷款贴息和前期工作费)。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仍为80∶20。
(四)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按照项目的性质和效益的差异分别确定:
“秸秆养畜示范”、“菜篮子工程”、“优质农产品示范”、“名优经济林”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30∶70。“良种科研推广”、“海南农垦天然橡胶基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70∶30。
“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85:15。
“水利骨干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太行山绿化工程”、“防沙治沙示范”、“原原种扩繁”、“育草基金”项目,仍为100%无偿投入。
(五)各类项目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期限暂不作调整。
本规定从2001年起实行。



2000年7月31日

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管理,满足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的配套使用与发展需求,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保证广大用户收视、收听的需求和美化城市居住生活环境,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可兼容并替代原“共用天线”)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住宅建筑内有线广播电视所用的电缆暗管、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以及建设规划红线以内有线广播电视光缆电缆所用的光端机站、地下管道、人(手)孔等。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站,改建、扩建的住宅区也应根据规划的要求安排有线广播电视的配套设施。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并配合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五条 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建设立项报告中应按照《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设计规定》(以下简称“设计规定”)的配套设施计算投资费用。北京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单位对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进行规划设计。
第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必须把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施工纳入监管范围,进行监理、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经建设单位对建筑结构施工验收合格后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有线广播电视线路设备的安装。线路设备安装工程经北京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竣工档案移交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有
线广播电视的入网手续。
第十条 每套住宅应最少设计一个有线广播电视的终端,高标准住宅可按实际需求对终端数进行设计安排。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均按本规定监督实施。本规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电视设施规划设计暂行规定》(1995首规办规字第311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支线管道
第四章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
附录一 光端机站设备间参考图
附录二 电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或管线的间距规定
附录三 名词解释
附录四 编写说明
附录五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组织方式举例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美化城市居住生活环境,保证广大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设计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地区连接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的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配套基础设施(以下称“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管理。公共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中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所用地下管道,外线引入的人(手)孔、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光端机站等及系统供电和接地设施。
1.0.4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所选用的器材应是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的定型合格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5 本规定按照《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总体规划》、《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未包括部分,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0.6 本规定解释权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0.1 新建住宅区内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络和光端机的配置按照《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的规定,以每500户—1000户为一个分配网组团与光端机相连接的规划进行设计。并应满足住宅区建设终期规划的户数要求。
2.0.2 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应按照有线广播电视网线路设计组建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和住宅区地下支干线管道。支干线管道应与有线广播电视光端机站及光缆网管道连通。
2.0.3 住宅建筑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输出口应通入每套住房,终端盒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住房结构和需求进行设计安排。
2.0.4 有线广播电视的终端盒应设置在每套住宅的起居室或卧室。
2.0.5 光端机安装处应设光端机站,为保障其附属设备的安排和维护的要求其占地应不小于2×2平方米。机站位置应尽可能设在本机站覆盖的住宅区分配网组团中心,并宜建在建筑首层(或地下室一层)以利于电信号的分配和管线安排。光端机站室内设备间参考图见附录一。

2.0.6 在设计和施工中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线路管道和暗管系统应满足有线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对于屏蔽、弯曲半径、防机械损伤、防水、防潮、防火、防雷等方面的要求,严格保持与其它建筑设施的间距规定。
2.0.7 住宅建筑的暗管系统在建筑施工中应在布放电缆的暗管内穿放一根直径1.6毫米以上的镀锌钢线,以利安装时的布缆施工。
3.0.8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光端机站和建筑内暗管系统的放大箱,应设有供电装置。光端机站的供电装置应采用(交流220V)专线供电,用电量按2KW计算,放大箱的供电装置宜由(交流220V)专线供电,用电量按0.1KW计算。当分配网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时放大箱
可不设供电装置。
2.0.9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光端机站应设接地装置,当采用单独接地的方式时,其接地电阻应≤4Ω。如接地装置与本建筑共用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应采用绝缘专线方式,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应≤1Ω。
2.1.0 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可以兼容并替代原住宅建筑共用天线系统。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在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光缆网暂不能达到的地区,可以组建本地有线广播电视天线接收系统和前端,其技术标准应满足有关规定,但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应依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章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支线管道和光缆管道
3.0.1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网支干线管道和光缆管道(以下称线缆管道)是住宅区规划范围内用于敷设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支干线电缆和光缆的地下管道,由线缆管道和相应的人(手)孔组成。
3.0.2 住宅区内有线广播电视光缆采用光缆管道的敷设方式时,住宅区引入光缆的地方和引入光端机站的地方应设人(手)孔。
3.0.3 由光端机站引出的支干线电缆应采取管道敷设的方式。引入住宅建筑的支线管道在楼外应设手孔。由此手孔引入住宅建筑内放大箱的管道敷设时,其孔径应不小于40毫米,数量应不少于2条。
3.0.4 室外线缆管道的埋深一般应不小于0.8米。管道可采用钢管、混凝土预制管或硬质PVC管,孔径应不小于80毫米。钢管壁厚大于4毫米,PVC管壁厚应大于4.5毫米,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3.0.5 线缆管道所用人(手)孔定型图及相应的要求,由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提供。
3.0.6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线缆管道与其它管道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章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
4.0.1 住宅建筑的暗管系统由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用户终端盒和电缆暗管等组成。
4.0.2 暗管系统引支干线管道进线口的设置:塔式高层住宅楼,可按一处进线组织暗管系统;多层式住宅楼及板式高层住宅楼可根据线路设计要求按一处以上进线组织暗管系统。
4.0.3 由暗管系统放大箱一分配箱一终端盒的暗管设置应采取短捷的路径,以减少线路损耗。分配箱到每户的终端盒应采用单独的暗管设置,不得与其它住户终端盒相串接。一户内多终端口的设置方式可采用户内分配方式。
4.0.4 暗管系统设置具体要求:
(1)暗管系统直线敷设长度超过30米时,中间应加装过路箱。
(2)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长度应小于15米,弯曲超过两次时,中间应加装过路箱。
(3)暗管敷设时不得有小于90°的弯角,弯曲半径应大于管径的6倍。
(4)设计时只敷设一条“75—5”型电缆的暗管应采用内径≥20毫米的钢管,设计敷设其它型号电缆或两条以上电缆时,暗管内孔截面积的利用率应不大于40%。
(5)有线广播电视线路的暗管系统应全部采用钢管,与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并应与接地系统相连。
4.0.5 跨越建筑物伸缩或沉降缝的暗管,在其两侧墙上均应安装过路箱,两箱之间有管道相通。
4.0.6 暗管系统所有放大箱、分配箱均应设在住宅建筑内的公用部分,箱门开启后便于维修操作。
4.0.7 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应采用嵌装于墙壁或明装于弱电竖井内的安装方式,其规格见表一。
表一:
----------------------------
| 名称 | 箱体尺寸mm长、宽、深 |
|----|---------------------|
| 放大箱| 600×400×160 |
|----|---------------------|
| 分配箱| 300×400×160 |
|----|---------------------|
| 过路箱| 260×260×120(户分配箱) |
|----|---------------------|
| 终端盒| 75×75×60 |
----------------------------
4.0.8 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户分配箱)安装高度一般底边距地不低于300毫米。
4.0.9 终端盒安装高度底边距地300毫米。
4.10 暗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表二。
表二:
----------------------------
| 其它管线 | | | | |
| | 电力 | 给水 | 热力 | 煤气 |
| 相互关系 | | | | |
|------|----|----|----|----|
| 水平距mm| 150| 150| 300| 300|
|------|----|----|----|----|
| 交叉距mm| 50*| 20 | 300| 20 |
----------------------------
注:*项为当双方均有护管保护时,可不受此间
距限制。
主编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附录一:光端机站设备间参考图缆线入口
(略)

附录二:有线广播电视地下电(光)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或管线的间距规定

---------------------------------------------------
| 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 平行净距(m) | 交叉净距(m) |
|-----------------------------|---------|---------|
| |直径≤300mm |0.5 |0.15 |
|------------|----------------|---------|---------|
|给水管 |300mm——500mm |1.0 |0.15 |
|------------|----------------|---------|---------|
| |直径>500mm |1.5 |0.15 |
|-----------------------------|---------|---------|
|排水管 |1.0 |0.15 |
|-----------------------------|---------|---------|
|热力管 |1.0 |0.25 |
|-----------------------------|---------|---------|
| |压力≤300kpa |1 |0.3 |
|煤气管或天然气管 |----------------|---------|---------|
| |300kpa<压力<800kpa|2 |0.3 |
|------------|----------------|---------|---------|
| |电压<35KV |0.50 |0.50 |
|电力电缆 |----------------|---------|---------|
| |电压>35KV |2.00 |0.50 |
|-----------------------------|---------|---------|
|发电厂或变电站 |200 | |
|-----------------------------|---------|---------|
|高压杆塔 |50 | |
|-----------------------------|---------|---------|
|通信电缆 |0.1 |0.1 |
|-----------------------------|---------|---------|

|绿化 |乔木 |1.5 | |
|------------|----------------|---------|---------|
|绿化 |灌木 |1.0 | |
|------------|----------------|---------|---------|
|保护地线 |土壤电阻率ρ≤100Ω·m |10 | |
|------------|----------------|---------|---------|
| |土壤电阻率ρ≤500Ω·m |15 | |
|-----------------------------|---------|---------|
|地上杆柱 |0.5——1.0 | |
|-----------------------------|---------|---------|
|马路边石 |1.0 | |
|-----------------------------|---------|---------|
|电车轨侧 |2.0 | |
|-----------------------------|---------|---------|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1.5 | |
---------------------------------------------------

附录三:名词解释
一、共用天线系统——原住宅建筑中接收当地开路广播电视节目并分配给本建筑用户收视的系统,包括接收天线、前端箱和分配网等。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是由光缆网——电缆网组成全市性多节目、多功能的有线广播电视网,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兼容并替代共用天线系统的功能。
二、分配网组团——即指光缆信号到达住宅区后由光端机转换为电信号,此电信号一般只供给500户用户最多不多于1000户。这是从有线电视传输技术指标及回传功能为要求的组合方式。
三、光端机、光端机站——是指将光——电信号进行相互转换的设备,配以供电和其它设备组成光端机站。
四、放大箱——主要用于设置信号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并设220V交流电源,当系统采用内供电方式(集中供电方式)时,可不用再设供电系统。
五、分配箱——是住宅建筑暗管系统中用于设置分支器、分配器的箱体。
六、过路盒——是暗管系统的设置中直线超过30m,弯曲超过两次,为施工提供方便的暗盒,也可以做为用户室内多端口设置的再分配设施。
七、终端盒——又称系统输出口,是指用户电器(如电视机、收音机等)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连结的设备盒。

附录四:编写说明
本规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与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现在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已采用光缆——电缆网传输方式在北京市进行大规模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现网络不仅可以兼容并替代原共用天线系统,考虑到现行技术和未来的发展,其技术标准和传输方式也有较大改进。根据《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和原广电部
、建设部有关标准,本规定对现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中有线广播电视网的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作了明确规定。
本规定有以下几点原则:
一、在住宅小区内提出了光缆网——光端机站——电缆网进建筑物的地下管道工程模式。
二、有线广播电视网在新建建筑中提出了“自下而上”和“一户一线”的暗管系统设计要求。
三、对线缆管道、暗管、暗箱等提出了明确的器材要求和安装尺寸。
四、《规定》反映了有线广播电视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前瞻性和重要性。
本《规定》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北京地区许多设计院、施工单位和市各委办部门专家的指导和支持,并参加了审查工作,在此谨示感谢。
本《规定》的具体技术问题由编写单位解释。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