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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2:46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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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2009]3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要求,根据“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财政部决定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完成了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衔接。该系统的正式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设计的,遵循横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纵向“中央-省-市-县-乡”的框架。中央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直接对财政部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系统的实施工作,除负责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外,还要做好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实施工作。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工作难度大。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和指导,为系统有效应用提供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业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时间安排和数据管理

  中央部门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的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2010年3月底完成数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本级的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同时向我部上报本省的实施计划,2010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上报。

  中央部门上报数据细化到资产卡片级,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汇总数据。要严格数据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要实时更新,并定期上报纸质文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涉密资产信息暂不进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中央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工作。

  三、实施经费

  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应在充分整合现有软硬件资源的基础上,按照保证工作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认真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所需经费。中央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所需经费,应在本部门预算中统筹考虑解决。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所有软件产品、相关文档、源代码、相关数据版权归财政部所有。财政部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软件安装光盘和用户使用手册,中央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复制。

  四、服务支持

  为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的有效运行,中央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的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服务工作。财政部将成立系统实施支持小组,对系统实施的有关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实施过程中,中央部门、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个性化扩充的,原则上应将需求情况逐级上报,经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财政部将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统一组织升级工作,以节约资金和资源,保证系统数据的有效衔接。对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个性化需求,允许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个性化扩充,但不得改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技术基本框架。

  根据合同规定,系统开发公司还将对省级财政部门本级、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实施安装和两年维护提供免费服务。其他实施工作,采用市场运作的原则,提供实施服务的机构由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自主选定,既可以组织力量自主实施,也可以选择其他公司或原系统开发公司提供服务。

  五、软件版本管理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分为“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和“行政事业单位版”两部分。为了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一致性,原则要求中央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没有应用其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建议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版”。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对已有其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公开的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做好自身系统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个环节的数据动态衔接,实现资产数据的动态更新。

  六、软硬件及网络环境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技术方案》(详见财政部门户网站),根据自身的用户数和业务规模进行测算,合理配置支撑系统运行的软硬件环境。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在财政专网,支持在线和离线两种数据上报方式。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内网逐级完成数据上报,并最终报送财政部。中央部门通过财政专网向财政部上报数据,在没有网络环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离线方式上报数据。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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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984年12月25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为保护职工在铁路运输、基本建设和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大力减少职工伤亡人数,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提高经济效益,用经济办法管理、促进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部属各工厂,通信信号公司。
上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工伤亡事故,减少职工伤亡人数。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不关心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不重视安全生产;企业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劳动纪律松驰,事故隐患严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导致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实行经济罚款。对事故责任者及与事故有关的领导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贯彻加强法制,做到赏罚严明。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把思想政治工作、经济奖惩与行政处罚结合起来进行。

奖 励
第3条 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部属各工厂,通信信号公司,凡在安全生产上取得显著成绩,并达到了下列条件的,由各单位以文电报部,由部评定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受奖单位的奖金分配原则,应该是奖励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得平均分配。
一、十万人以下的铁路局(不含十万人),全局连续四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的;十万人以上的铁路局,全局连续三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的;二十万人以上的铁路局,全局连续二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全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
二、工程公司连续六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全公司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
三、部属工厂、通信信号公司、勘测设计公司,凡全年消灭职工死亡、重伤事故;且轻伤事故千人负伤率,部属工厂和通信信号公司分别在千分之二以下,勘测设计公司在千分之一以下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各单位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

惩 罚
第4条 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部属工厂,通信信号公司,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单位实行经济罚款。
一、对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规定
1、发生一次五人以上负伤事故的单位,处以经济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
2、发生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或一次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单位,处以经济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处以经济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要严格按铁道部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82)铁人字1068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及公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并正确及时地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结案处理工作。

附 则
第5条 奖励费用支付和职工伤亡事故罚款收缴,分别按铁道部命令和部劳动人事局代部签发的职工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等规定,分别办理。
1、用于各铁路局、通信信号公司、郑州装卸机械厂的奖励费和对上述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由部财务局负责按时拨付与收缴。事故罚款可每半年结算收缴一次(部属工厂、通信信号公司,每年结算一次)。
2、用于工程公司和勘测设计公司的奖励费用和对上述公司的事故经济罚款,分别由部、基建总局、工程指挥部负责拨付与收缴。
3.用于部属工厂的奖励费用和对上述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分别由部工业、基建总局、工务局、物资管理局等单位按所属关系按时拨付与收缴。
第6条 职工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在职工奖励基金项下支付,属于职工伤亡事故的罚款支出,应由企业自有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职工奖励基金等)项下支出,并由收缴单位并入有关科目,以用于安全奖励、劳动保护宣教和改善劳动条件。
第7条 因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被罚款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缴,不得拒付,不得摊列生产成本。
第8条 部劳动人事局,基建,工业总局,物资管理局,工务局和工程指挥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的掌握与管理,认真进行考核。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虚报成绩,骗取荣誉和奖金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追回奖金外,并处以相等的罚款,还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从严予以处理。
第9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式样略)


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努力完成《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以促进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
     第二阶段(2006年—2010年)实施计划

  为了全面完成《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年——2010年)规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巩固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成果,继续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把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作为根本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坚持“群众体育与奥运同行”,抓住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的历史机遇,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提高群众体育意识,培养群众健身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体育健身氛围;本着亲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让更多的人享受体育发展的成果。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明显增多,群众体育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显著增强。形成政府领导,体育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格局,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使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做到社会化、生活化、科学化。
  三、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和健康水平
经过5年的努力,使全国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总人口的40%左右,其中城市达到45%左右;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级以上标准的人数不断增多;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标准的学生数占学生总数的90%以上。
  (二)加强公共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建设,提高社会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程度
  不断加大在农村建设经济实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力度;充分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适宜的自然区域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基地,保证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的经济实用型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明显增加;加强与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快学校及单位所属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步伐;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建设体育健身和休闲场地设施。力争到2010年,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40平方米。
  (三)健全社会化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发展壮大群众体育骨干队伍
  到2010年,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逐步建成一批社区体育俱乐部或体育活动站(文体活动中心);扶持基层体育社团发展,改善基层体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条件,鼓励兴办各种类型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继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65万人。
  (四)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引导大众体育消费
  通过发展群众体育事业,扩大体育健身市场和大众体育消费的规模和水平;扶持发展大众化体育健身场所,满足不同层次的体育健身消费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众化体育健身产品的开发,使城市居民家庭拥有体育健身器材的数量明显增加。
  (五)进一步理顺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群众体育法制建设步伐
  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纵向由中央政府统筹规划、地方政府负责实施,横向由政府领导,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投入,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群众体育事业管理体制。
  不断建立和完善群众体育法规制度体系,加快群众体育法制化进程,加强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中重点问题的立法。制定、施行《全民健身条例》。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领导
  1、按照《纲要》确定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与行业、系统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领导协调机构,发挥其领导协调作用。
  2、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其领导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
  3、进一步明确各行政部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群众组织在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中的责任,形成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方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改革体育经费支出结构,增加对群众体育的投入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改革体育事业经费支出结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对群众体育的投入力度,保证群众体育事业费增长幅度不低于体育事业经费增长幅度。
  2、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比例和额度监督检查,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的60%足额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3、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三)扩大群众体育设施规模,加快群众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建设
  1、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在具备一定条件、尚没有体育场地的行政村,扶持、资助建设适应农民需求和当地特点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改善以村为主体的农村基层体育设施条件。
  2、采取新建、改建、开放、开办、合办等多种途径,为广大群众提供不同类型的体育设施。重点建设经济、实用的中、小型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
  3、继续抓好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国家体育总局继续使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实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重点向中西部倾斜,加强维护和更新工作;“雪炭工程”每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资助建设一批经济实用的公益性中小型体育场馆;做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全民健身活动基地”的命名和资助工作。各地体育彩票公益金也要加大对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4、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配合,研究促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问题,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四)加强基层体育活动站(中心)建设,提高基层体育服务能力
  1、重点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规范的体育活动站(中心)。
  2、制定基层体育活动站(中心)服务标准,开展评比活动,推动体育活动站(中心)建设规范化。
  3、加强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继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改革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职能,使其都能够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健身组织,开设晨练、晚练点,使公共体育设施成为群众的体育活动中心、体质测定中心、体育信息中心和体育社会团体的办公中心。
  5、配合工商、园林等部门,扶持、引导依托体育设施及广场、公园等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健身组织、晨练、晚练点等;积极配合文化、教育、科协等部门,利用文化馆(站)、学校体育设施等共建文化体育活动站(中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与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建立居民体质测定点。有条件的体育指导站(中心)要开展居民日常体质测定活动。
  (五)加强基层体育社会团体和群众体育骨干队伍建设
  1、加强对各类体育社会团体的指导,在人员、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使其成为有组织章程,有专人负责,有办公地点,有活动经费,常年有特色活动的体育社会团体。
  2、统筹规划,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制度,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组织能力、指导水平和工作效率。在营利性健身场所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
  3、充分发挥农村体育教师在农村群众体育活动中的骨干作用,与教育部门联合表彰为农村群众体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体育教师。
  4、每年举办基层群体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群众体育干部队伍素质。
  (六)积极倡导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让体育走进小康生活
  1、继续组织和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体育进社区活动和全民健身周活动,积极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的体育健身项目,使各项活动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2、积极倡导和推广公园体育、广场体育、街头体育、家庭体育和节假日体育等活动形式,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3、拓宽基层体育健身信息服务渠道,向城乡居民提供科学的体育健身知识、方法和手段,提供方便群众查询的体育健身场所、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活动内容等信息。整理和创编有地方特色、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方法。
  4、加强青少年和儿童体育。公共体育设施要落实对青少年和儿童开放的优惠措施。探索建设一批适合青少年儿童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所。
  5、重视老年人体育工作。普及推广适合老年人开展的健身项目,扩大老年人体育人口,力争到2010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50%,城市占70%;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到2010年,争取城乡基层老年体协达到80%。
  6、发展非奥运项目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加强对非奥运项目和新兴的健身休闲体育项目的研究和推广;做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创新工作,倡导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办好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7、切实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体育健身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定期组织开展适合他们特点的健身活动。
  8、办好全国体育大会和其他群众性综合运动会,积极探索大型群体活动规律,发挥其综合效益,推动群众体育活动更加深入持久地开展。
  (七)加强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和宣传,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1、完成社会体育督导、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青少年体育等方面法规制度的制定;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
  2、充分发挥体育院校(系)和体育科研机构在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众体育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群众体育学术团体。
  3、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群众体育的要求,研究制定“小康体育”指标体系。
  4、做好第三次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工作,进一步深化对中国群众体育现状、特点和规律的认识。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全民健身知识和法规制度的宣传,调动全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热情,形成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到2010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既是《纲要》确定的奋斗目标,也是国家对全国人民的承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有强烈的目标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检查、总结《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计划完成情况,努力完成《纲要》所确定的2010年奋斗目标。
  (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民健身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基层,关键是提供“亲民、便民、利民”的体育服务的工作观念,把群众体育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区、乡镇、学校,转移到为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办实事上来,努力改善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条件,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服务体系。
  (三)要在突出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的同时,加强对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引导;在突出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的同时,不断向乡村延伸;在突出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的同时,不断加大职工体育工作力度。
  (四)未来五年,国家体育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将更多地用于资助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各地体育行政部门也要把支持、扶持的重点由省会城市、大中城市向小城市转移;由城市社区、县城向乡村转移,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地享受基本的体育服务,公平地享受改革和发展带来的体育成果。
  (五)以各级体育总会为龙头,以单项运动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主线,以体育俱乐部和区域站点为基础,以学校、社区、乡镇为重点,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骨干,形成纵横交错,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网络化的群众体育组织框架。
  (六)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要坚持大型与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集中与分散结合,以分散为主;临时性与经常性结合,以经常性为主的原则;坚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经常化、普遍化、社会化、科学化、制度化、多样化;体现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民族性、传统性、趣味性和健身性。
  重点抓好“品牌”体育活动、特色体育活动、广场和公园体育活动、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以满足不同人群对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
  (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各行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实施计划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