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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29:01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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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74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贵港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促进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问题制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通过依法出让取得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规划设计条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有关规范要求,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贵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审批事项请示;

(二)由贵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经贵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第二款“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八条“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中“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受让方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调整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调整后受让方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

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是指经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是指经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原依法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的价格。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六条“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中“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规定,对企业原有工业生产性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扩建、加层)的,不再补收土地出让金。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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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03-27 08:51



(动植检综字〔1996〕19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是指用于检疫注册登记、审批、报检、采样、截留、调离、放行、处理等检疫行政行为签发的各种证书和凭单。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由农业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规定。检疫单证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印制或授权印制。

 四、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计使用规定种类以外的凭单,必须事先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并将印制的凭单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五、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种检疫单证的保管、登记、发放、核销等工作。检疫单证应在具备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的专用库房内保存。

 六、领取检疫单证,实行批准登记制度。领取时,应填写检疫单证申领表,注明申领种类、数量、上次领取数、已使用数、作废数及剩余数等情况,并经业务处、科(室)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核实签字。检疫单证申领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申领人自存,另一份由检疫单证保管部门(人)存查。

 七、损坏或作废的检疫单证不得擅自丢弃或撕毁,必须注明情况并由单证管理部门(人员)核查登记并统一销毁。

 八、对外出具各种检疫证书应当用英文打印,需要用其他语种出证的,须报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
  对用集装箱、货柜车、火车装载的货物检疫出证的,必须在证书上注明集装箱、货柜车或火车车皮号码。

 九、检疫单证评语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规定。对有特殊出证要求的,由货主提出申请,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核批准。

 十、检疫证书签发人必须是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授权签证的检疫官或兽医官。必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签发检疫证书。

 十一、对外出具的各种检疫证书和凭单,必须打印正确,不得使用校对章,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空项。

 十二、凡未经检疫输往国外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同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予补发任何形式的检疫证书。

 十三、对盗窃、伪造、变造、涂改检疫单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环境噪声均适用本规定。长春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上述标准的适用区域由《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标示。
“昼间”系指6时至22时,“夜间”系指22时至次日6时。
二、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的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线为界线。
(二)露天市场的边界。当露天市场临噪声敏感建筑时,以距建筑临市场侧一米处为边界;除此,以市场自然边界外15米处为边界线。
(三)“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边界线为道路两侧建筑红线。
(四)若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特别规定
(一)对于现存噪声大且难于治理的工厂,市环保局可酌情变更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类区”标准。共确定50条街路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露天市场边界处适用“2类区”标准。
(四)在“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中,除交通之外的其他噪声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长春市内各区属乡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长春市所辖各乡、村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所辖各镇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六)吉林农业大学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四、村规定中未划定区域的适用环境噪声标准值,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指定。
五、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废止长府〔1987〕13号文件《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补充规定》。



19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