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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9:43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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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会)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四)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五)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六)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
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1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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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我国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部省份和部分中部地区省份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用于乙肝疫苗的购置。我部同时争取到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为期5年的合作项目,为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无偿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乙肝疫苗和注射器。目前,2003年第一年度乙肝疫苗招标采购工作已经结束,乙肝疫苗即将分发。为做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应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工作重点,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加强对乙肝疫苗的管理,制定规范的乙肝疫苗分发、领取登记制度。严禁将项目采购的“计划免疫专用”乙肝疫苗用于其他人群接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辖区内承担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做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乙肝疫苗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

乙肝疫苗预防接种要严格按照《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规程》实施。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保证新生儿及时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流动儿童应按照与其出生地和居住地常住儿童相同的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开展乙肝疫苗预防接种。

四、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应统一、公开。根据项目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每针次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各地应制订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地第一年度的乙肝疫苗将由厂家分四次运送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每次运送的数量由卫生部/全球疫苗免疫联盟合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通知。各省(区、市)收到疫苗后,要认真验收,并及时将验收证明和收货回执寄项目办公室。

六、根据项目安排,将为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4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供50%的计划免疫用乙肝疫苗,其余50%乙肝疫苗仍由省级财政负责采购。上述各省应分别与我部招标选定的厂家签定本省财政提供配套资金部分的采购合同,并将合同的复印件报送项目办公室,经项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统一分发项目采购的乙肝疫苗。

七、请各省(区、市)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项目有关的日常工作。请于12月25日前将联络人姓名、单位及联络方式报送项目办公室。

联系人:王晓军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邮 编:100050

电 话:010-63027946

传 真:010-63171724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材料侧面必须标注企业名称。
(三)份数
1.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2.申报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发审会之前根据我会发行监管部要求的份数补报材料。
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留证监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该企业。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文件
2-2 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股东大会同意发行B股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
4-1 公司章程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5-1 招股说明书
5-2 招股说明书概要
5-3 招股说明书附件
5-3-1 审计报告
5-3-2 盈利预测报告(如公开披露须报)
5-3-3 资产评估报告
5-3-4 法律意见书
5-3-5 验资报告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6-1 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3 被收购兼并企业或项目情况
第七章 发行方案
第八章 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料
8-1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改制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8-2 公司改制方案、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关联关系及交易
8-3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原企业会计报表
8-4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原企业会计报表与申报会计报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8-5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8-6 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资料及其法律依据
第九章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发行B股还须提交的文件
9-1 定向募股发行情况的报告
9-2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9-3 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9-4 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9-5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该公司职工内部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第十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10-1 招股说明书外文文本
10-2 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10-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10-4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10-5 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
10-6 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
10-7 承销协议
10-8 承销团协议
10-9 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10-10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签字者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10-11 境内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