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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3:15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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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09]32号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财政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财务局:
2009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在2005年、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基础上,将未实施项目的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纳入到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范围。通过对未实施项目县(场)基本情况进行的调查,确定了新增项目县(场)条件,并综合考虑以设区的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组织实施的可行性,采用因素法测算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贴资金额度,制定了《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请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区域项目县及资金分配额度(见附件2),确定本地区项目县资金分配的原则和方法、补贴标准、目标任务、补贴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提出本年度新增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县(单位)名单及资金指标分配意见,组织制定各项目县《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同时,填写《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附件3)。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会同财政(务)部门于4月24日前,将项目县(单位)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方案和新增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核备案。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电子文档(邮件地址:cetushifei@agri.gov.cn)。黑龙江、广东农垦总局通过农业部农垦局报送。有省级农场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由所在省区农垦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写实施方案,统一由省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

联系电话:010-5919183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524(农业部财务司)
010-68551431(财政部农业司)

邮寄地址:100125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100820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南三巷3号 财政部农业司。

附件:1.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 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和资金分配额度表(不发地方);
3. 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CWS/200904/P020090430614605885888.ceb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1: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根据四年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结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技术覆盖率、到位率为目标,按照“测、配、产、供、施”技术路线,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加强培训指导,推进企业参与,创新推广机制等措施,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升亿万农民科学施肥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09年,主要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具体是:巩固建设2005年、2006年项目县(场)600个,续建 2007年、2008年项目县(场)1261个。同时,将未实施项目的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纳入到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范围,免费为1.5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0亿亩以上,项目区配方施肥建议卡和施肥技术指导入户率达到90%以上,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
2005年、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覆盖县域所有耕地,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50%以上;在粮食作物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基础上,基本覆盖到当地主要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2005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调查验收工作;2006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调查任务。
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覆盖县域所有耕地,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40%以上;在粮食作物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应用到主要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继续做好土壤肥力定位监测和测土配方施肥肥效监测,不断验证并更新施肥指标体系,验证优化肥料配方;完成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和县域耕地资源空间数据库、属性数据库,构建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农作物种植面积大于60万亩的,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施用配方肥面积15万亩以上;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足60万亩的,应全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20%以上。做好土壤肥力定位监测和测土配方施肥肥效监测,验证优化肥料配方,建立县域施肥指标体系,开发县域施肥决策专家系统;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做好资料收集和图件数字化等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前期准备;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
2009年新建项目县(场、单位)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15万亩以上;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和工作任务,做好野外调查、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设计、企业参与、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和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规范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有效管理野外调查、测试分析和田间试验示范等数据;研发配方并印制施肥建议卡,为农民免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三、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巩固项目县(场)。完成上年度项目合同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范,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测土配方施肥服务体系健全,技术队伍稳定。
(二)续建项目县(场)。完成上年度项目合同任务,并通过省级阶段性验收。其中,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必须完成采土测土任务;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完成化验室仪器设备装备,并运行正常。
(三)新建项目县(场、单位)。目前尚未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耕地面积在15万亩以上;耕地面积小于15万亩的县(市、区、旗)以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并组织实施,但涉及县的耕地面积总和必须达到10万亩以上。市辖区原则上合并申报,若耕地面积较大、以种植业为主的区可以单独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土样化验设施、专业人员队伍、工作积极性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
四、确定项目县补贴资金的原则与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项目县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按照新增项目条件,对照尚未实施项目县基本情况,综合考虑以设区的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的可行性,并采用因素法,根据新增项目单位的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化肥使用量等因素测算确定。
中央直属垦区新增项目单位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测算方法同上,省属农垦按属地管理,原则上以一个中心农场涵盖周边农场的方式申报,项目资金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额度中。
新增、续建、巩固项目县(场、单位)补贴资金各自单列,相互之间不得调动。巩固项目县和新建项目县补贴资金适当向耕地面积和农作物种植面积大的省(区、市)和县(场)倾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中央直属垦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务)部门按照因素分配法,在60万元至80万元之间确定新建项目单位补贴资金额度,按3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确定2005年、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额度。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40万元,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每县补贴资金50万元。申报的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分配的补贴资金总额。
四、资金补贴环节
2009年新增项目县(场、单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野外调查、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仪器设备、数据库建立、地力评价和组织管理等环节补贴。其中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007年和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施肥指导、数据库建立、地力评价和组织管理等环节补贴。其中数据处理与技术培训设备、应用软件购置等仪器设备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005年和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施肥指导服务、田间示范、田间试验、土样采集与分析、土壤养分和农户施肥情况监测等补贴。
同时,安排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510万元。主要用于恢复重建化验室、档案库、肥效试验、示范田等。
五、技术路线及工作要点
(一)新建和续建项目县(场)。主要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施肥指导”五个环节开展十一项工作。
1.野外调查。在整理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在采集土样的同时,组织进行项目实施区取样地块农户施肥情况和土壤立地条件调查,掌握项目区基本农田土壤立地条件与施肥管理水平。
2.采样测试。新建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域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土样采集点并采集土样,根据需要采集植株样和水样。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化验,为制定配方和田间试验提供基础数据。续建项目县按照推广面积,在上年取样的基础上,同比增加土样采集点密度。各项目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对测土配方施肥效果进行跟踪监测调查。
3.田间试验。新建项目县要在1—2种主要作物上安排田间小区试验和校正试验,同一作物布置10个以上试验点,试验点按高、中、低肥力水平均匀分布。通过田间小区试验和校正试验,摸清土壤养分校正系数、土壤供肥量、农作物需肥规律和肥料利用率等基本参数,对比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验证和优化肥料配方,建立不同施肥分区主要作物的氮磷钾肥料效应模型,验证中、微量元素肥料效果,确定作物合理施肥品种和数量,基肥、追肥分配比例,最佳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建立施肥指标体系,为配方设计、施肥建议卡制定和施肥指导提供依据。续建项目县要根据各地实际,适当安排有关田间试验,校正施肥指标体系和施肥配方。
4.配方设计。组织有关专家,汇总分析土壤测试和田间试验数据结果,根据气候条件、土壤类型、作物品种、产量水平、耕作制度等差异,合理划分施肥类型区。审核测土配方施肥参数,建立施肥模型,分区域、分作物制定肥料配方和施肥建议卡。
5.配肥加工。依据配方,以单质、复混肥料为原料,生产或配制配方肥。农民按照施肥建议卡所需肥料品种,选用肥料,科学施用;招标认定肥料企业按配方加工生产配方肥,建立肥料营销网络和销售台帐,向农民供应配方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配方肥供应有效模式,扩大配方肥施用面积。
6.示范推广。各项目县针对项目区农户地块养分和作物种植状况,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按季节发布测土配方施肥信息,组织项目区各乡(镇)农技人员和村委会逐户发放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展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效果,带动并引导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7.宣传培训。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明白纸、现场会、讲师团等形式,加强对农技人员、肥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培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宣传到村、培训到户、指导到田,普及科学施肥知识,使广大农民逐步掌握合理施肥量、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
8.数据库建设。以野外调查、农户施肥状况调查、田间试验和分析化验数据为基础,收集整理历年土壤肥料田间试验和土壤监测数据资料,按照规范化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字典要求,运用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
9.耕地地力评价。充分利用外业调查和分析化验等数据,结合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成果资料,并按照各项目县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完成相应项目任务。
10.效果评价。通过项目区施肥效益动态监测和农民反馈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测土配方施肥实际效果,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服务体系。跟踪调查了解农民施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肥料需求和使用信息。
11.技术研发。重点开展田间试验、土壤养分测试、肥料配方、数据处理、专家咨询系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工作,不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水平。
(二)巩固项目县(场)。工作重点是:强化技术推广,深化测土服务,建立和完善科学施肥指标体系,探索构建测土配方施肥长效机制。
1.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探索新的推广机制,改进工作方式,着力提高技术到位率,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认识并自觉接受测土配方施肥。一是将复杂的技术理论简单化、傻瓜化,简化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内容,用通俗易懂语言,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寓教于乐,提高学习兴趣。二是与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已有项目相结合,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三是建立专家技术人员包村包户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四是采取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家庭课堂等形式,让农民参与进来、互动起来,手把手指导,面对面交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示范效果。五是在做好技术专家常年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在春耕、夏收夏播、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组织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备肥备耕、水肥管理等技术指导服务。
2.加强示范带动。与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建立固定的示范平台,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百千万”示范工程,分层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片、方),做到村有百亩示范方、乡(镇)有千亩示范片、县有万亩示范区。每县重点建设10个百亩示范方、5个千亩示范片、2个万亩示范区。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农户进行现场观摩、讲解、培训,让农民看到测土配方施肥的真正效果,引导广大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以高产创建示范户、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服务,培植技术示范推广队伍。每个项目县(场)重点培植100个种粮大户、50个科技示范户和10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加强取土测试。一是个性化测土服务。在高产创建、优势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以地块为单元进行测土,实行精确施肥指导服务。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测土服务,建立农户测土档案,跟踪土壤养分变化情况。每县每年为300个农户开展个性化测土服务。二是县域周期性测土。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点,每三年对县域耕地进行一遍土壤采集与测试,摸清土壤供肥性能和养分变化规律,建立并更新土壤养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县域施肥分区。每县每年平均采集分析耕层土样600个。
4.加强化验室维护。注重化验室质量控制,积极申请化验室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逐步改善化验室装备条件,保证化验室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注重化验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测试效率和测试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测土服务需求。
5.加强田间试验。重点开展肥料配比、肥料运筹、施肥方法和效果验证试验。通过肥料配比试验,确定不同作物主推品种不同目标产量下氮磷钾配比、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配比,以及有机无机配比;通过肥料运筹试验,合理确定不同轮作制度下的肥料分配、不同作物基追肥比例与最佳施用时期;通过条施、穴施、撒施和旋施等方法试验,确定不同肥料品种适宜的施用方式;通过效果验证试验,不断调整施肥参数,优化施肥结构与运筹比例。每县每年安排以上内容的田间试验点10个以上。通过田间试验,摸清不同区域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不同产量下的需肥规律和施肥参数,逐步扩大棉花、油料、蔬菜、果树等经济和园艺作物试验,分区域、分作物、分品种逐步构建完善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同时构建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宏观控制施肥结构与微观指导施肥提供科学依据。
6.加强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发布。建立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发布制度,每年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到来之前,项目县按季节及时制定发布县域施肥指导方案和农户施肥建议卡,指导农民科学购肥用肥,按方施肥。
7.加强应用效果调查。通过典型农户施肥调查,进一步验证配方肥使用效果,不断调整施肥配方,改进施肥方法,及时掌握施肥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农民纠正不合理的施肥习惯。每县每年对100个农户进行施肥情况调查。
8.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维护。对外业调查、农户施肥状况调查、化验室测试分析、田间试验示范和动态监测等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为逐步建立国家、省、县数据管理系统和耕地质量动态变化预测预警体系提供基础支撑。
六、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
(一)组织管理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项目实施任务及项目实施要求等,并负责对各地上报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务)部门,根据本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行政区划和耕地面积确定各自新建项目单位,联合上报申请补贴资金,并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制定配方肥加工企业招投标办法和仪器设备采购方案。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农垦局上报。
项目县(场、单位)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务)部门,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申报与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配方肥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施
1.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省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技术方法、配方制定、测土配方施肥专家系统、数据库建立、耕地地力评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2.省、设区的市(州、盟)两级土肥技术推广部门在负责指导项目县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县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充分发挥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优势,整合力量,统筹协调,对技术力量薄弱的项目县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以尽快建立施肥指标体系、专家咨询系统、空间数据库。同时做好肥料配方审核和耕地地力评价指导工作。
3.项目县(场、单位)土肥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新建项目县和续建项目县包括采集分析土壤样品、开展田间试验、调查施肥情况、制定配方施肥建议卡、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构建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评价耕地地力等。巩固项目县包括施肥指导服务、田间示范、田间试验、土样采集与分析、土壤养分和农户施肥情况监测等。同时,为配方肥生产企业提供肥料配方,探索配方肥生产供应的新机制,扩大配方肥的应用规模。
4.配方肥生产经营企业负责配方肥加工与供应,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记录购货人姓名、购肥品种、购货数量等信息,抄送项目县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
5.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区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落实配方肥定点销售地点,落实推广面积,搞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
6.项目区各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按规划和要求组织农户配合采集土壤样品,按要求填报基本情况统计表,负责将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发放到项目区农户。
(三)监督管理
1.加强合同管理。省、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指标、质量标准、资金管理以及奖惩方法等。
2.加强督查验收。各级农业和财政(务)部门要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县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按照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
3.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县(场、单位)要严格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专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4.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督。各级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配肥企业和肥料市场的监管,确保配方肥质量和价格稳定,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趁机哄抬肥料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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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建设管理,维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快速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涉及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安置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省对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安置区建设,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区建设,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建设单位作为安置区建设的责任单位。安置区建设选址遵循就地就近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区建设计划申报(含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等),安置区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分配等工作。

  项目征收委托单位负责安置区土地报批、出让手续办理、安置区“三通一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安置区立项审批、招投标核准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规划部门负责报请市规划部门办理安置区用地选址及规划审批手续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环保部门负责报请市环保部门办理安置区环评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国土部门负责报请市国土部门办理安置区土地使用权证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房产部门办理安置区建设手续及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及审核被征收人户籍资料,以及安置过程中的维稳等工作。

  市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按照要求负责安置区供水、供电、供气设计、安装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在安置房建设、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委会应协助做好被征收村民相关安置工作,负责被安置户资格确认、人员登记等初审,被安置户名单公示,组织被安置户选房,优化环境,维护稳定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六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采取统规新建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第七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选择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平90平方米标准安置。

  第八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视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对待,征收部门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支付补偿,不再予以其他安置。

  第九条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700元;正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元/月;正房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三个月。由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 资格确认

  第十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安置的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农村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1人份额,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房待小孩年满16周岁后方可办理产权手续。独生子女户再生育子女的,多分配的安置房予以收回。

  违法生育的子女尚未纳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予安置。违法生育的子女经查证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成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按人平90平方米标准成本价购房安置。

  第十一条 原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已暂时迁出的下列人员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二)服刑、劳教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搬迁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地拆迁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三榜公示”后至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死亡人员不再安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可予安置。

第五章 安置区建设

  第十四条 安置区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图实施。

  第十五条 安置区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或按照BT模式实施,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安置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户型及面积设计应征求被搬迁村民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程序:

  (一)选址。征收安置部门提出安置区初步选址方案送交规划部门审核,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区定点,核发书面选址意见,并提供用地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二)用地。项目征收委托单位按需安置人员核定用地指标,在委托征收土地、房屋搬迁协议签订的同时,应提供安置用地批单,并与征收安置部门签订安置区建设委托协议。委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市(怀化经开区)征收安置部门按建筑占地面积15万元/亩、公用面积10万元/亩标准支付安置区建设用地总费用。

  (三)立项。征收安置部门依据选址意见,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安置区建设立项手续。

  (四)“三通一平”。项目征收委托单位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在安置区土地征地拆迁完成后4个月内完成安置区“三通一平”建设任务。

  (五)规划设计及审批。规划部门在收到设计文本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4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六)施工图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工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七)招投标。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收到招投标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招投标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区项目建设招投标手续。

  (八)施工许可及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手续。征收安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

  (九)竣工验收。安置区建设竣工后,征收安置部门和有关部门须向市规划、住建、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十)交付使用。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征收安置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等组织被安置户交付房屋,并对安置房交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六章 房屋分配

  第十八条 分配程序:

  (一)被安置人以户为单位在选房前向村组提出书面申请,村组会同项目指挥部、辖区乡镇 (街道办事处)及公安、项目征收委托单位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二)社区、村组将公示后确定的被安置人员名单及其搬迁验收单、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征收安置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被安置户填写《统规新建安置房审批表》,由征收安置部门发放安置卡。安置卡序号载明搬迁顺序、具体搬迁时间,卡号即为选房次序。

  (三)被安置户持安置卡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征收安置部门依据需安置人口数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由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组织被安置户选房。选房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选房结果报征收安置部门。

  第二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安置户,安置房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超过或小于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收取或支付差额面积部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成本价及销售价由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经征收安置部门同意并报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安置房作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村民安置自用住房建设收费标准与国有土地上居民安置自用住房建设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村民安置区建设除上交国家、省部分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防治费据实收取。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总费用按每户每宗用地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绘测量等服务性收费);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量放线等服务性收费);住建部门办理质监、安监的总费用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施工图审查的总费用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收费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量等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内生活供水、供电、供气开户及配套工程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安装到户,费用优惠收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个人,责令退还安置房;安置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安置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未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补偿到位的,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原公告内容或者本实施细则内容执行。三个月届满后,仍未征收补偿到位的,统一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虽已办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此前执行的村民安置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出台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民安置政策的,从其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4]31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各港口,交通行业有关企业,部属各单位,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中交企协能源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部署了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国务院就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重点提出了六项主要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明确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完善能源使用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二是加强规划指导,完善资源节约法规标准和规章,完善节能等配套法规。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抓紧制订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划。三是研究制订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的投资力度。四是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发布目录、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五是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能耗、水耗、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六是组织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和节水情况、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坚决关闭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交通行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交通运输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把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与转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结合起来。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要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要求,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交通行业资源节约工作。

二、加大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和强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工作。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大对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水运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及其评估监督管理的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运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单位限期要提出整改措施。

各省(市)交通厅(局、委)、各港口企业能源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要对照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和技术标准,将近年来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检查内容包括:自1997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以来,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了“节能篇(章)”;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节能篇(章)”评估,提出贯彻落实并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将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部。

交通行业各港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超过能耗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其工可报告中的“节能篇(章)”必须进行节能评估。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基本建设项目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和未对其进行评估的,交通部及各级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分期分年度建设的一个整体项目,也必须编制“节能篇(章)”,对其进行评估。

三、继续做好交通行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公布工作,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强化节能产品目录管理。交通运输作为能源消耗的重点,积极和努力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行业,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节能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做好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目录公布和推广应用也是交通行业节能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因此,节能工作应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部将继续对节能产品(技术)采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推广一批,并在推广形式上由过去的推荐公布改变为目录管理,使政府的引导推荐成为一种为行业节能的日常服务工作,方便优秀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社会的选用。推广应用的项目不限于改进运输装备性能、提高能效的节能产品与技术,还要扩大到节能的新工艺、新设备及运输装备、新型材料(燃)料,尤其是节能型营运车辆、节能型船舶、节能型装卸设备和货运场站节能管理方法等,同时完善和制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管理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挖掘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项目和产品用于交通行业,限制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减缓交通运输能源消费增长。

四、加快制订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完善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能源消耗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配套的节能标准是推进交通节能事业的基础工作,目前交通行业实施的节能标准不能满足我国日益发展的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因此,部决定用2年的时间,根据交通运输的特点,在完善原有统计报表的统计项目、统计口径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提出能源消耗的合理有效技术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部分港口企业、船舶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出新的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包括《港口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船舶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公路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和《港口能源利用效率测算方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和能耗分析工作,严格按照部即将下发的“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真实、准确的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和用能分析报告。通过强化能源统计和分析工作,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认真抓好能耗考核分析,不断采取节能措施,改进用能管理和技术,使节能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技术发展水平,为政府研究制定节能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推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节能工作。

五、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创新项目的试点工作。节约能源工作只有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创新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求真务实地把节能降耗落到实到,达到使企业增效,社会、国家受益的目的。部将有重点的选择部分水运、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进行管理节能项目的试点。通过以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人的不节能行为和物的不节能状态”。

六、加快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提高行业节能意识。定期对重点耗能单位能耗情况和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推广目录信息向交通行业公布,以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对节能的重视程度,提高开发商和广大用户的认识程度,引导能源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