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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12:25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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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条款)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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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修正)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994年7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除春节期间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所列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其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品种、规格作出具体规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七条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销售、携带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品种和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交通、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劳动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今年以来重大、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生产责
任制不落实,表现在一些单位措施不力、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等。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现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
的领导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好、安全生产目标计划不能实现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
,要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事
故预防工作,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要对项目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
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各有关部门(行业)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业) 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根据本部门(行业) 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
及技术规范。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计划,督促企业确保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把好本部门(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关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
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和监控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要认真组织对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队伍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按国家规定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
在的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整改,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他们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安全
生产意识,帮助他们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职能和行使国家监察的职权。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与协调,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
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认真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监察和事故监察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和监控,对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可制度,要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加强劳动安全监察队伍建设。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研
究,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十分重视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扬好
的典型。同时,对那些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等原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典型事件,应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要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19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