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7:47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邮电部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邮电部 1997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积极促进集中式用户交换机(即CENTREX,下同)业务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是在局用交换机上开发的新业务。接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上的用户(CENTREX用户),属于公网普通电话用户,其业务由各级电信经营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条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主要适用于本地网内:机关、企事业、科研、高校、商业大厦、宾馆饭店、公司集团等单位用户新建、改建、扩建用户交换机的新、老用户;并能根据用户需求,合理的配置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容量和扩容工作。

第二章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





  第四条 基本业务及定义
  根据用户需求,利用局用交换机软件功能将若干用户定义为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群,此类用户除享用普通电话用户的全部基本业务外,还可以享有普通用户交换机的部分业务;同时具有特殊业务功能和新业务功能。
  1.群内用户——是指同一单位、同一交换局、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在群内的用户。
  2.跨局同群用户——是指在同一营业区内、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上开放的同一单位、但涉及不同交换局的用户。
  3.群内移机——是指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开放的同一单位内,同一用户群用户的内部移机。
  4.改群——是指群内用户改为群外用户(即普通电话用户,下同)或群外普遍电话用户改为群内用户。
  5.群内通话——是指群内用户相互之间的内部通话。
  6.跨局同群用户通话——是指在同一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上开放的同一单位、在同一营业区内但涉及不同交换局用户相互间的通话。
  7.群外通话——是指群内用户与群外普遍电话用户之相互通话。


  第五条 新业务及特殊性能业务、话务台业务等,根据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内容确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业务受理与审批
  1.局方应积极主动上门向用户介绍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功能的优越性和节省投资的益处,争取用户以集中式用户交换机方式入网。
  2.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入网受理由电大用户管理部门负责;并制定局内业务流程,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3.电信大用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局内相关部门与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由双方领导审批、盖章后生效。
  4.协议的主要内容:网络建设方式、容量、开放业务种类、配套条件、产权归属、维护方式及段落、工程费用、交费方式、资费标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5.双方签定协议后,用户填写用户登记表,单位盖章后交大用户管理部门,由大用户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设计。


  第七条 设计、施工管理
  1.大用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请用户作好配合工作,提供用户单位的平面图,建筑物的分布图及有关资料。
  2.大用户管理部门根据“协议书”和“用户情况登记表”内容下达设计、安装任务书,相关部门将有关资料交给大用户管理部门,由大用户管理部门派发大用户装机工单及时为用户装机。


  第八条 装、移、拆机管理
  1.首批装机由大用户管理部门根据用户填报的首批装机登记表派发大用户装机工单,通知有关部门装机。
  2.日常个别装、移、拆机,用户凭单盖章的登记表到营业部门办理,按普通电话用户装、移、拆机业务处理。


  第九条 用户改名、过户、移机、拆机凭单位证明到当地电信局营业部门办理;单位要求保留拆机号码的,按市话规程有关规定办理;群外移机不再享有群内用户之间通话免费的待遇。


  第十条 集中式用户交换机每一用户群只供一个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本单位以外的用户装设单机、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未经局方许可,不得利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号线资源作为一般用户交换机、寻呼机、信息台的中继线使用。

第四章 收费规定、费用的结付和计费要求





  第十二条 收费规定按照电信总局《关于集中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费用的结付
  1.用户签订协议后首次装机的,应一次性交纳初装费,若需预留号码的,按市话规程有关标准收取。
  2.通信费由用户单位统一交纳,并由登记单位在装机登记表上注明。
  3.根据用户要求,可每月向用户提供有关费用单据。
  4.资产属于局方的,用户单位要求代维内部用户线路及装移机用户终端设备,双方应签订合同,局方承担代维费用及付给装移机工料费(或工料费由代维单位收取)。
  5.原单位一般用户交换机的机线设备,局方仍能使用的,可折价收购,资产归局方。
  6.用户终端立即计费设备与集中式用户交换机的计费数据出现误差时,应以局方数据为准,误差超过正常范围,局方应主动查找原因,如由于局方原因造成的,应退回多收的费用。


  第十四条 计费要求
  根据业务需求对使用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用户,应可提供以下计费功能要求。
  1.可实现将一个用户群的话费记录在一个指定的电话号码上,即实现对第三方用户计费,计费话单应包括通话起止时间、通话时长,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及计费用户号码。
  2.可实现主叫计费。
  3.对于主叫前转业务,实现分段计费。
  4.应具有立即计费功能。
  5.群外呼叫应具有计费及复式计次功能,群内呼叫采用复式计次方式。
  6.应能实现同一集中式用交换机有多种不同的费率。
  7.可以设置全费、减费、半费及免费等。
  8.可以设置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日期费率不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目前暂不具备开放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的局,可以采取模块局或联合建设端局的方式,先让用户进入邮电公网,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业务,按相关规定办理,各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航天工业部 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确认发展空间研究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给双方带来的利益,考虑到空间应用给发展经济贸易提供的广泛可能性,注意到双方的能力以及进一步了解双方计划所带来的益处,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权力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为专一和平目的,在空间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主要包括下列民用空间应用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设备和系统的研制、试验、制造和使用:
  ——发射系统,
  ——地球观测卫星,
  ——通信和广播卫星,
  ——气象卫星,
  ——科学和技术卫星以及其他领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可以采用下列合作方式:
  ——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
  ——参加公共科学技术部门提出的研究和发展项目,
  ——咨询和交流第二条规定项目的经验,
  ——交换科学情报和文献,
  ——联合举办学术讨论会,
  ——人员培训,
  ——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1.双方促进公共科学技术部门实施联合项目。
  2.有关部门将就联合委员会(见第五条)指定的合作项目的开展达成专门协议。需要时,专门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1)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时间,
  (2)双方参与项目的性质和方式(包括经费),
  (3)交换情报、科学家和专家的细节,
  (4)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条件。

  第五条
  1.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探索第二、三、四条所述的合作活动,为落实合作提供方便,并负责监督。
  2.联合委员会由六人组成,双方各派三人。必要时,专家可以出席会议。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日期由该委员会确定。会议一般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举行。
  联合委员会的决定需要得到一致同意。
  3.委员会也可以通过书信作出决定。

  第六条 双方各自负担为执行本议定书而派出人员的费用。

  第七条 缔约双方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议定书过程中获得的情报保守秘密。
  经缔约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将这些情报转交第三方。

  第八条
  1.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和规章,对根据本议定书而交换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办理入出境手续、提供签证、申请居住、及其动产进出口、履行公务、免税等方面尽可能给予方便和协助。
  2.这一原则的细节以及根据本议定书为合作所需进出口器材和设备的手续将在第四条第二点所述的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九条 第四条中规定的专门协议可以导致工业应用,在合理竞争的前提下,缔约双方保证其民族工业有利可图。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在期满前十二个月,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2.本议定书失效后,专门协议中规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其具体条文执行。
  本议定书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签于巴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航天工业部             研究与技术部
     李 绪 鄂             居 里 安
     (签 字)              (签字)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7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行署2007年第三十一次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

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

(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互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2007〕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

对本行政区所辖范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资金和统一管理结余基金。

二、统筹的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地级统一,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数据集中管理。

三、基金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缴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三)征缴办法:实行地、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即:地区负责地直企业的扩面征缴任务,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扩面征缴任务。行署每年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列入县市区政府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县市区未完成地级下达的基金征收计划,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负责筹资解决。

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支付、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存款帐户的设置

地区财政局设置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一个。取消县级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的划拨

1、原财政专户余额的上划。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与财政部门认真核对原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一次性全部汇入地区财政专户。

2、收入户资金的划拨。各县市区的养老、失业保险收入户余额在次月5日前划入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再按规定划入地区财政专户。

3、支出户资金的划拨。实行地级统筹后,地区财政局从财政专户先预拨全区两个月的养老、失业保险金支出额到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作周转金。以后每月5日前将当月的养老、失业保险金支出额按预算划拨到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按支出预算划拨到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每年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支出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按险种汇入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再按规定将支出户全部存款利息划入地区财政专户。

(三)基金专用收据的购买和使用

地直和各县市区使用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按原渠道向当地财政部门购买和使用。

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1、基本养老金计算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执行。

2、基本养老金支付。基本养老金按地、县市区的原管理范围,由地、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半年或一年对享受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进行资格验证。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1、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

失业保险金,统一按省公布的我区各县市区最低工资的 70%计算;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和医疗补助金、死亡待遇,按《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的标准及申领、拨付按《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黔劳社厅发〔2004〕21号)规定办理。

2、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对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含初次申领人员申领资格的审核)。

六、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调整

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征缴比例的变动和待遇标准的调整按国家、省的新规定统一进行。

七、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

(一)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别按征收总额的5%,由地区统一计提向省上解。

(二)省下拨的调剂金,留存地级,用于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缺口。

(三)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的县市区,有滚存结余的,可向地区申请动用历年积累进行补充;无积累的县市区,完成当年地区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由地区负责调剂解决;未完成目标任务又无滚存结余的,未完成目标的部份由各县市区政府筹资解决。

八、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和失业金申领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再报地区劳动保障局审批。

九、其他事项

(一)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帐户处理、死亡待遇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费征收达不到地区下达目标任务或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应在实施地级统筹前,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十、建立扩面征缴奖励制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规定,决定从2008年起建立地区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地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行署成立毕节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工作。

(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和帮助各县市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地级统筹工作。

(三)实行地级统筹后,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管理,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要不断改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服务环境。要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字〔1999〕173号)文件规定,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工作需要,足额将社保经办机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尤其要注重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使其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十二、纪律要求

(一)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基金的监管力度,严防在建立地级统筹工作中发生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地区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抓好地级统筹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三、实施时间

1、各县市区在2008年4月31日以前,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参保职工进行一次数据的整理和确认。

2、2008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对原已参保的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要在此期间按国家现行规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2008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将2007年12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基本信息及财政专户余额情况,经县市区政府确认后上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确认。

4、各县市区在2008年6月30前撤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



毕节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地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国江 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王玉屏 地区行署副专员

成 员:杨新江 地区行署常务副秘书长

李 涌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李绍武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袁德琴 地区财政局局长

梅品伦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良平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肖应刚 地区审计局副局长

夏远辉 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姜 强 地区人民银行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