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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4:58  浏览:8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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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25号)、《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本规定所称节能服务产业,主要包括节能检测、咨询、设计、评估、审计、培训,节能技术和产品提供、节能工程项目实施、节能量交易等。本规定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二章 节能服务市场培育

  第三条 省内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制定行业能耗限额 (标准)。根据能耗限额 (标准),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不符合能耗限额 (标准)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内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节能改造,应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第五条 省内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第六条 省内重点用能单位,应重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抓好节能降耗。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应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第七条 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整体操作,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直接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洽谈。

  第八条 鼓励省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大力发展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中小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项目业主单位,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节能服务。

第三章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注册所在地的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汇总、审核和备案。满足国家备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财政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须建立第三方审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方审核机构工作程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市 (州)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省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市 (州)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各市 (州)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规模,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

第四章 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及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四条 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互保互联、个人资产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中小企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予以确认,确认后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评估报告可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在银行融资凭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金融机构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新增贷款,从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奖励。

第五章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国家财政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受理其相关资料,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会计制度应遵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2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优化外部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积极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大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力度。

  第二十条 通过节能宣传周、专业论坛、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和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相关知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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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是信息化社会教师必备专业能力。近年来,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教师信息技术相关培训,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项目分散、标准不全、模式单一、学用脱节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信息化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三通两平台”效益,全面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现就提升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完善顶层设计;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采取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新模式,到2017年底完成全国1000多万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新一轮提升培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以评促学,激发教师持续学习动力;建立教师主动应用机制,推动每个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

  围绕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促进教师转变教育教学方式的现实需求,吸收借鉴国内外信息技术应用经验和最新成果,研究制订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培训课程标准和能力测评指南等,建立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有效引领广大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规范指导各地建设资源、实施培训、开展测评、推动应用等环节的工作。

  三、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

  各地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纳入教师和校长培训必修学时(学分),原则上每五年不少于50学时。试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认定,推动学分应用,激发教师参训动力。教育部整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相关培训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英特尔未来教育”、“微软携手助学”、“乐高技术教育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国移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等项目与各地教师培训的融合,通过提供课程资源、培训骨干培训者和共建培训平台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辐射范围。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新一轮全员提升培训。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本地区项目和资源,建设教师选学服务平台,推动各地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完善专项培训体系,做好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相关培训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中小学校长、专兼职培训者和教研员等骨干队伍以及农村教师的培训。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专项培训和专题教研,组织开展区域性教师全员培训。健全中小学校本研修管理制度,确保研修质量。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作为校本研修的重要内容,将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重点通过现场诊断和观课磨课等方式,帮助教师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学用结合。

  四、推行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培训新模式

  各地要根据信息技术环境下教师学习特点,有效利用网络研修社区,推行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培训;强化情境体验环节,确保实践成效,使教师边学习、边实践、边应用、边提升;建立学习效果即时监测机制,确保培训质量。坚持底部攻坚,积极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建立以校为本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推行移动学习,为教师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进行便捷有效学习提供有力支持。加强薄弱环节,采取“送教下乡”和“送培上门”等方式,为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农村教师提供针对性培训。

  五、遴选一线教师满意的培训资源

  教育部依托现有资源,建设资源共建共享服务平台,汇聚各地培训课程资源和培训服务信息,建立优质资源遴选机制,推动资源交易与交换。对通用性强的优质资源进行加工升级,启动教师培训MOOC(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建设工作,利用合作项目引进和开发优质资源,建立优质课程资源库。各地要重点建设典型案例资源,支持中小学与高校及教师培训机构合作,加工生成性资源,开发微课程资源,满足教师个性化学习需求。充分利用已有平台汇聚本地资源,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六、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员测评,主要采取教师网上自测方式,通过案例开展情境测评,以评促学、以评促用。根据能力测评指南,开发适合本地实际的测评工具,建立网络测评系统,为教师提供便捷有效的测评服务。各地要根据测评数据及时调整提升工程实施计划,确保全体教师应用能力得到提升。培训机构要根据测评数据制定完善培训方案,确保按需施训。中小学校要分析测评数据,找准短板,有针对性地开展校本研修。教师要根据测评结果,明确自身不足,查漏补缺,合理选学。

  七、推动教师主动应用信息技术

  各地要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的必备条件,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和校长考评的指标体系。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成效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促进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主动应用信息技术。各地要通过示范课评选、教学技能比赛和优秀课例征集等活动,发掘推广应用成果,形成良好应用氛围。通过建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实验区、示范性网络研修社区和示范校等举措,推动信息技术应用综合创新。

  八、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提升工程取得实效

  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省要开展专项调研,分析现状和问题,摸清教师需求,明确工作重点和思路,做好整体设计,制订提升工程主要实施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规划方案,2013年底前报送教育部。2014年起,分年度组织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0%。完善管理制度,出台配套政策,开发测评工具,尽快建立教师主动应用的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提升工程实施的统筹管理和监督评估等工作。成立执行办公室(设在华东师范大学),负责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和评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提升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成立领导小组,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具体工作。采取招投标机制,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精细化管理。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提升工程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政策。整合教师培训、教研、电教和科研等部门的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校的指导,做好全员培训。中小学校长是本校提升工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整合资源,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落实保障经费。各省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管理平台建设、专项培训、资源开发和能力测评等工作。中西部省份要在“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中切块用于农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地市及区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地教师全员培训。中小学校要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资金,为本校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创造良好条件。

  做好监管评估。教育部审核各省规划方案,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地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专家评估、网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提升工程实施的监管评估工作。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中小学校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工作的监管评估。


教育部

2013年10月25日

关于印发《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高〔1999〕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我国医学学位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开展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制订了《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并将修改意见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医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西医结合部分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