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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18:54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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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

工商广字〔201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塑造品牌、展示形象,推动创新、促进发展,引导消费、拉动内需,传播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广告的功能作用更加凸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指导广告业发展和监管广告市场的双重职责。实施广告战略,是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迫切需要,是扩大消费、推动创新、加快“三个转变”的基本要求,是传播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选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现就实施广告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广告战略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战略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广告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改革、创新、创意为动力,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为保障,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强大动力。

2.战略目标。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发布、管理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具体目标是:

广告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广告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运转顺畅。

广告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全社会广告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广告行业的诚信度明显提高。

广告市场规模与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广告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广告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形成一批专业化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广告(企业)集团,培养一批国际化、创新型高端广告专业人才。

广告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广告业拉动消费、提振内需、促进相关行业发展的作用明显提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进一步彰显,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广告的功能作用和产业价值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二、实施广告战略的重点任务
3.加强广告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广告法制建设,推进《广告法》修订进程。贯彻落实《广告法》,不断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广告活动规范、广告内容准则、广告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地方立法立规工作,制定并完善促进和规范广告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引导、促进和保障广告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公平竞争,大力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4.推动广告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完善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广告监管模式。

完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的落实和重要作用的发挥,做到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完善和落实广告监管制度,坚持事前指导、事中监控、事后惩处相结合的全程监管,健全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对广告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广告协会依章程开展服务和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5.强化广告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落实广告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广告监测体系。健全广告监测制度规范,统一广告监测标准,建立全国广告监测网络,强化监测结果的应用。建立虚假违法和低俗不良广告应急处理机制。

完善广告监管执法联动体系。建立工商系统内部联动机制和跨地区的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实施广告监测、监管、执法联动,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动机制,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加强联合公告、联合告诫、联合查处等工作。

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广告企业信用数据库,记录和归集广告活动主体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广告监测、广告案件查处等信息,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规范广告经营秩序,提高行业信用度。

6.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做好文化体制改革中广告媒体单位的转企改制服务工作。支持有实力的国内大型媒体和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广告企业进行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的优化组合、高效配置和产业升级。

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的大型骨干广告企业。支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和微型广告企业发展。

加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力度,认定一批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广告及其关联企业在园区内集聚发展,延伸广告产业链,培育广告产业集群,提高广告业的组织化与规模化程度。

7.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的水平。促进数字、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的推广使用。支持广告业专用硬件和软件的研发,促进广告业优化升级。

推动广告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广告企业与新型物流业态相结合,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体发展,以及与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融合。支持广告产业与高技术产业相互渗透,不断创新媒介方式、拓宽发布渠道,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

加强广告业理论创新。支持开展广告学科理论的研究,鼓励原创性、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以及对广告市场热点和前沿问题的研究,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广告理论研究成果。

8.推进公益广告事业持续发展。引导社会各界通过公益广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体现社会责任。鼓励和支持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公益广告宣传阵地和社会影响。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建立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的专业机构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推动公益广告发展。支持建立公益广告发展基金。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学术研讨和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支持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实验基地建设。

9.加快广告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广告监管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广告监管执法人才库。大规模开展干部培训,培养广告监测、广告执法办案等专家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加强广告审查员培训。围绕广告监管的工作重点,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审查员的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的广告审查员队伍,促进广告经营者依法经营和严格规范广告发布内容。

建立广告专业人才培训与职业教育互补机制,推动广告人才培养产学研一体化,形成高等院校、广告行业组织、广告经营者共育共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广告人才培养和实践基地。

完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做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有关工作,加强广告专业人才核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人才评价机制和广告人才创新激励机制。

10.加速广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广告行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包括广告创意展示、广告企业孵化、广告价值评估、广告功能推广等多种内容的广告业服务体系,建设全国性和区域性广告产品交易平台。

建立广告技术标准等标准体系。研究和制定包括媒体广告价值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广告企业竞争力评价体系在内的广告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广告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地区考核评价情况,促进广告业规范发展。

11.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广告业务与信息化技术的融合,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资源、创新方法、丰富手段、强化管理,提升广告监管服务效能。

建立全国广告监管信息数据库。完善广告数据规范,依托工商业务专网,实现全国工商系统广告行政审批、监测、执法办案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建立广告业统计调查体系。科学设定广告业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全国广告行业普查,实行广告业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统计资源的信息共享。

建立广告业信息数据库。建立包括广告专业人才、广告企业资质与信用、广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广告业数据库,为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信息服务。

12.扩大广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广告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提高广告业的国际化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打造一批具有全球服务能力的大型广告综合服务和传播集团,积极参与广告业的国际竞争。

加强国内外广告企业的交流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广告活动,办好中国国际广告节,支持广告企业和广告专业人员参加国际大型广告活动,建立广告业发展研究与国际交流平台,扩大我国广告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广告战略的组织实施
13.领导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实施广告战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施广告战略的组织领导工作。总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局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14.办事机构。实施广告战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广告司承担办公室职能,广告司司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统筹规划广告战略实施工作,制定实施广告战略的意见以及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检查广告战略实施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广告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与广告战略实施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15.实施步骤。为保证到2020年全面实现广告战略各项目标,实施广告战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2013年。对广告战略实施工作进行总体设计、规划和部署,对各项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制,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制。

第二阶段:2013—2015年。在取得阶段性成果、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实现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督促检查广告战略实施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2016—2020年为。根据各地实施广告战略情况,搞好分类指导和综合平衡,全面实现各项战略目标。

16.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落实总局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广告战略的准备、启动和进展情况,切实把推动广告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动,并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广告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实施广告战略的工作机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推动广告业发展。在实施广告战略的各个阶段,各地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对实施广告战略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每年末由实施广告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评估年度实施情况,确保实施广告战略的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实现预期目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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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电信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电信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签定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借款人的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邮电部;
  (C)借款人还为电信管理支持的目的而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通过同日在此由借款人政府和亚行所签订的技术援助协定,亚行同意提供一笔数额达五十九万八千美元(¥598000)的赠款;
  (D)亚行已同意根据上述各项,并按以下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10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戴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17)款,并因此而代之以如下文字:“‘dollar’或‘dollars’或称号‘¥’均指美元”。
  (b)取消第2.01(26)和(27),加入新的第2.01(26)款如下:“‘美元库’指由亚行承诺的未支付的美元借款,其目的是为亚行从普通资金中支付美元贷款进行融资。”
  (c)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取消。
  (d)取消第3.02款(b)并代之以如下文字:“(ii)‘与本贷款有关的’‘有限借款’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支用的美元库中的亚行来兑现借款。”
  (e)取消第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话,并取消3.06(b)款中的措词“从亚行可接受的日期算起”。
  (f)取消第4.02款,代之以如下文字:“应从贷款账户上提取美元。”
  (g)取消第4.03(a)款,代之以如下文字:“应用美元偿还贷款本金。”
  (h)取消第4.04款,代之以如下文字:“应用美元支付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
  (i)取消第5.04款中的措词:“根据第5.02款的用于任何特别承诺费的费用。”
  (j)取消第4.09款,加入如下新的第4.09款:即便与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相矛盾,在例外情况下,若亚行断定是它无法用额(原件如此--编者注)支付提款,它可以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某一种或其几种货币支付,相应的贷款本金和该本金的利息也应以该种或该几种货币支付,用该种或该几种货币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将依据亚行随时合理确定的该种或该几种货币的成本加利差确定。
  第1.02款 不管用在贷款协定的何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贷款条例中所规定的严格的条款具有此处所阐明的各自的含义。下列额外条款具有如下含义:
  (a)“邮电部”指借款人的邮电部,或任何继承人;
  (b)“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任何继承人;
  (c)“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条例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的邮电部。
  (d)“项目设施”指在项目之下要安装和建设的设施。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一亿美元(¥100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的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随着提款而减少),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15000000美元征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45000000美元征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85000000美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所述每一部分贷款额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将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5第6段的条款将贷款资金转贷给邮电部。
  (b)借款人应敦促邮电部,根据本贷款协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中提款的终止日期是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电信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五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尽快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a)借款人应作出使亚行满意的安排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程序上,防止风险上和数量上符合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b)在对上文的普遍性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借款人同意保险,或敦促其保险防止为项目而进口并由贷款资金所支付的物品在获得运输和向其使用地或安装地发送时出现危险事件。为此种担保,任何赔偿应可用一种自由使用的货币来支付以便对此种货物进行替换或修理。
  第4.05款 (a)借款人应保留,或敦促其保留充分的记录和账目以确认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他开支项目,公布其在项目中的使用情况,记录项目的进展(包括其费用),并根据一致坚持的健全的会计原则,反映负责项目和项目设施,或其任何一部分的执行和经营的借款人机构的运营和财务情况。
  (b)借款人应(i)保留,或敦促其保留单独的项目账目;(ii)根据健全的审计标准,每年由亚行认可的审计师对此类账目和有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iii)尽快,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每个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向亚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已有的未经审计的此类账目和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不晚于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提供代已审计的账目和财务报表及有关的审计师报告的已验证的复印件,全部材料均用英语;(iv)向亚行提供亚行可随时提出合理要求的与此类账目和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有关的其他此类信息。
  第4.06款 (a)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ii)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邮电部及其他任何负责本项目及项目设施运营的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务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b)在对上文的普遍性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提供,或敦促其提供给亚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情况的季度报告。应按亚行可合理要求的形式、细节和阶段提交此类报告,并应说明所总结的季度中所取得的进展,所遇到的问题,所采取的步骤或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将要采取的步骤,所提出的下个季度中的活动计划,预计将取得的进展和其他事项。
  (c)项目一经完成,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结束后六个月或是借款人和亚行为此目的而同意的一个日期,借款人应按亚行可合理要求的格式和细节准备并向亚行提交一份关于项目执行和初步运营情况的报告,包括其费用、借款人履行贷款协定规定的义务和贷款目的的完成情况。
  第4.07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贷款资金来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8款 借款人应确保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电信和维护与运营作法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和修理。
  第4.09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留置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应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由于任何宪法或其他法律原因不能对建立在其政治部门资产上的留置权作出如此有关规定时,借款人应通过亚行满意的、借款人在其他资产上的等同的留置权,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并不使亚行受到损失。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政治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生效
  第5.01款 按贷款条例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第5.02款 按贷款条例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六条 其他规定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被指定为借款人代表。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78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8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黄桂芳             垂水公正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1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1951年8月16日法总发字第1637号呈暨9月11日法总发字第1781号函均悉。关于请示的两个外侨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来呈所述的第二问题,以前既曾依我婚姻法准为结婚登记,现据双方自愿在区政府登记离婚,自无不可。至第一问题,因该两日侨均各另有配偶,依我婚姻法一般原则,在各该本人未与其原配偶正式办妥离婚手续前其结婚虽经矿方批准,亦不合法,但应注意被留用的日籍人员在目前的政治情况下是否可能与其留在本国内的原配偶洽办离婚?同时还要就我人民政府对于留用日侨的某些有关政策,作进一步的了解,处理才能妥善。希转知辽西省院除应向该两日侨服务的阜新矿了解具体情况外并就近与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处妥为联系,再行研究。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外侨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总发字第16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据辽西省人民法院报称:“阜新矿留用日籍人员,男女双方都已在本国结婚,各有配偶,男方与其配偶生有小孩,至今尚有通信关系;女方与其配偶无通信关系。该留用之两日侨感情融洽,自愿结婚已由矿方批准,所管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按该两日侨均有配偶,没有正式离婚手续即行结婚,是否合法?究应如何处理?另有男女双方均日侨,在我阜新矿工作,1950年5月由矿方介绍去阜新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今年生一小孩,男方怀疑女方有外遇,向区政府申请离婚,经调解同居。五月双方自愿在该区政府登记离婚。似此情况,应如何处理”,按此两问题,系属外侨婚姻案件,特转请予以指示。
195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