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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0:49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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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细化责任,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证书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考试或参与取证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于2013年12月底前,确定省级考试机构并报总局备案;完成考试点规划布局,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启动建成一批考试点,确保201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体系。

四、总局正在组织开发国家级考试题库。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命题规则,扎实推进省级考试题库建设,完善与国家级考试题库结合应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五、总局正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考试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全国统一考试平台运行后,各级考试机构要使用统一考试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管理。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按照统一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

《暂行办法》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人事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9月24日



附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3/0925/220497/files_founder_1988222348/87187856.doc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
    (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二十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省级考试平台的,要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5.考试点建设标准
附件1
考试实施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附件2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人员
    (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附件4
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一、考试题库构架
    按照“统一题库”原则,建立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设立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
    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人员类别,分类建设考试题库。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题库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试题。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考试题库: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执法能力试题。
    (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题库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和实际操作考试题库。
    1.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试题。
    2.实际操作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试题,要选择岗位中典型工作任务,以及常用、易错、重点的作业环节进行考核。
    二、试题命题要求
    (一)命题依据。
    按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编制试题。省级题库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法规和特点进行命题。
    (二)命题原则。
    遵循依据可靠、题干准确、答案唯一、内容精炼的原则。
    (三)题型设置。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设置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等题型。
    2.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设置工作任务题、作业环节题。
    (四)试题属性。
    编写的试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试题属性 说 明
考试对象 分为安全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知识点 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确定,考核要点分布要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
难易程度 分为容易、中等、较难三种难度水平。
题型 依据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设定。
题干 试题的题目内容。
答案选项 试题的备选答案。
标准答案 审定后的试题正确答案。
分值 每道试题的考评分数。
参考依据 指明试题的出处或者参考资料。
    (五)试题审核。
    1.考试题库的审核,要组织召开题库审定会,每个类别题库的审核专家应当不少于5名。
    2.试题内容不超出考核标准范围,不存在观点错误、提法陈旧和过时等问题。考核知识点应当为较重要的、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通用的安全生产知识。知识点分布要合理,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有适当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
    3.试题题干要做到文字表述简明扼要,数据准确无误,图表格式规范,避免引起歧义和误导。试题答案要做到唯一、准确、规范。
    (六)工作程序。
    1.根据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制定考试题库建设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
    2.按照题库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分类进行试题编写。
    3.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类审定题库,并公告实施。附件5
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考试点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及考试场所
    (一)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二)考试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试考场或者不少于1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四)考试点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五)考试点应当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考试点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大小规格为35.9厘米×22.5厘米)。
    三、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
    (一)考试计算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三)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考试点机房网络接入应当配备不小于2兆的光纤。
    (四)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五)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四、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一)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
    (二)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四)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五)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供核对考生身份使用。
    (六)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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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引发的道德舆论谴责

2011年7月5日,轰动全美的凯西杀女案在经过了近三年的司法程序后,终于画上了句号。佛罗里达州奥兰多法院的12名陪审团成员在经过11个小时的紧张讨论后,宣布凯西·安东尼(Casey Anthony)一级谋杀和虐待儿童等罪名不成立;但因其向执法官员提供多项虚假信息,判其4年监禁和4000美元罚款;而鉴于她自2008年11月入狱以来表现良好,于判决当月17日释放。

案件宣判后,美国社会道德舆论一片哗然,“正义被击溃”、“魔鬼将会狂舞”等言论纷纷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不少网友纷纷登录脸谱网和微博表达自己对判决的吃惊和不满。有质疑者称,这起案件让手上沾满鲜血的罪犯逃脱,根本就是17年前“辛普森案”的翻版。NBA球星麦蒂也在微博上怒斥:“我想我们需要辛普森帮凯西·安东尼找到杀死孩子的凶手。”甚至宣判当天在法院外聚集了数百人,抗议法庭放走了“蛇蝎心肠的婴儿杀手”。

2008年6月,凯西之女凯莉在佛州失踪,她的母亲凯西没有立即报警,而是她的外婆一个月后向警方报称外孙女失踪。孩子失踪后,凯西因为监护不力和偷盗两次被捕,但均被保释。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警方发现凯西的陈述有很多细节与事实不符。警方发现诸多疑点后认为凯西谋杀了自己的女儿,凯西于2008年10月再次被捕入狱,面临一级谋杀指控。

检方提出的主要证据是:一是孩子“失踪”一个月后由外婆向警方报案。之前孩子外婆几次问凯西外孙女的去向,凯西都编各种谎言推诿。检方起诉后,凯西又说孩子是在自家游泳池意外淹死。二是在孩子失踪后这一个月里,这个做母亲的不仅毫无悲伤之情,还去参加聚会,跳舞喝酒,并在胳膊上刺上“美丽人生”的意大利文字。三是在凯西的车里发现人肉腐烂的味道,而不是凯西说的垃圾。四是在凯西的车里查到致人昏迷的三氯甲烷的味道,专家查出凯西的电脑曾搜寻过三氯甲烷。五是在孩子遗骸的嘴上、鼻子上有胶条(封嘴),而在凯西家查出有那种胶条。六是凯西在案发后多次撒谎。

由于整个法庭审理是通过电视直播的,根据检方展示的很多证据,社会道德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凯西不仅是一个满口谎言、行为不检的女人,而且是一个没有人性的毒妈。在女儿失踪后,她不仅没有积极寻找其下落,还编造各种谎话欺骗家人和警方。据此,社会道德舆论普遍认为凯西是罪魁祸首,应当严惩。

司法制度对公正的维护

然而,此案的判决结果却与社会道德舆论截然相反。这反映出美国法律制度独立于社会道德舆论的特点,而这种独立性依赖于以下四个制度和原则的保障。

第一,陪审团制度。本案所涉及的是小陪审团,它是由法院选择若干名有选举权的公民来组成陪审团,共同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一般在刑事案件开始前,法院先以随机方式抽取陪审团成员,由于凯西的律师团担心媒体的过度报道导致本地人对凯西存有偏见,迫使法庭选择了一个由外地人组成的陪审团。12名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被隔离在旅馆的,不许他们看报纸、电视,不许上网,更不许和家人谈案情。他们只能根据法庭上的证据来独立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这样就避免了陪审员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干扰,保证了判决的公正。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美国司法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即在法官宣布罪名成立之前,所有的人天生地、无须证明地无罪。在本案中,虽然社会舆论一边倒地从道德上已经给凯西定了杀人罪,但是,在法官和陪审团看来,唯一能证明凯西有罪的是杀人证据,否则,应该推定其无罪,是清白的。因此,这个原则既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社会舆论干扰司法的道德定罪,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第三,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是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发现程序不正义,整个案件就会被撤销。在本案中,作为检方证人的加拿大专家说,凯西电脑显示有84次在谷歌查看三氯甲烷(事实上,美国专家查出只有1次),被告人律师认为这个“证据”违反“程序正义”。当年辛普森被判决无罪的原因之一就是警察违反程序正义,在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从而导致审判辛普森的整个法律程序经不起陪审团的质疑直至被否定。

第四,直接证据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小陪审团必须达成罪名成立的一致判决,就是所有陪审员都裁决法庭上的证据足以证明罪名成立,才可以定罪。否则,罪名不成立。此案件检方提供的仅是一系列事实,根本没有直接相关的人证,也没有DNA鉴定、血迹、手印等直接物证。因此,被告人律师轻而易举地否定了这些“证据”,孩子失踪后被告人的反常举动不能直接证明孩子是她杀的,更不能把这种推理直接当证据。在陪审团看来,控方的证据根本禁不起“合理的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因此,判定被告人无罪。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L. Shapiro,曾任辛普森案被告人团队成员)在《洛杉矶时报》的特稿中写道:“法庭的判决结果并不代表凯西是无辜的,但凯西之所以谋杀罪名不成立,是因为控方除了一个合理的怀疑,没能为他们的控诉提供详实的证据。”

余思

此案是反映美国司法制度与道德舆论关系的典型案例。我们知道,社会舆论往往代表了大众的道德情感和价值判断。但是,一个道德上的坏蛋,并不必然是法律上的罪犯。法律是一回事,道德是另一回事。法律判决依据的是客观证据事实,而不是主观道德判断。纵然法律是维护道德的手段,也不能靠道德情感上的主观想象和推理去定罪。美国法律的“趋善”、“求真”追求,更有它自己独立的运作逻辑、制度和原则,这不仅建基于其宪法制度,更依赖于实实在在的陪审制、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直接证据等具体制度和原则的落实。若违反这些制度和原则,法院判决“宁可错放三千,也不冤枉一个”。在美国,正是陪审制、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直接证据等具体制度和原则保障了判决不受社会道德舆论的干扰。

但是,美国法律对道德的漠视也付出了代价。在本案件中,凯西和她父母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了,媒体及公众对她充满了道德上的指责和怨恨,而且凯西本人也受到了死亡威胁。与此同时,本案中有的陪审员也在工作、生活中面临亲朋好友、同事、邻居的孤立、指责和人身威胁。总之,在这场诉讼战争中,除了司法制度,没有真正的胜利者,其他都是完败者。因此,我们不禁担忧,在法律的圣坛上将太多的社会目标当做祭品,可能会使得法律本身变得贫乏和空虚。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21号)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决议:批准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人民公社、大跃进三面红旗,领导各民族人民艰苦奋斗,奋发图强,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第六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人民必须团结互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举行会议和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连选得连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县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所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议案由主席团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县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接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其组成人员连选得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和指示;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经济计划;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手工业生产以及水利事业和合作事业;
  (十一)管理市场,管理与发展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与发展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与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十五)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十七)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十八)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九)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二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农林、水电、粮食、工交、计划、统计、财政、税务、商业、文教、卫生等局、科或者委员会,并且设立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各局、科、委员会分别设局长、科长、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局长、科长、主任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区公所。区公所是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在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区公所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内不属于自治县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拟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