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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59:21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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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由内伶仃岛和福田红树林区域两部分组成。

  内伶仃岛是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等珍贵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域。

  福田红树林区域是以珍稀植物红树林,珍稀、濒危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域。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限制开发的原则,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方面的功能。

  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红线内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结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需要,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措施,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七条 根据动植物资源和濒危动植物的分布情况,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体范围在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规定。

  核心区实行封闭管理,除边防公务活动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进行科研观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实行半封闭管理,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非破坏性的科研观测活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实验区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低碳、生态环保和资源可循环利用的要求。

  自然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以满足管理和保护需要为限,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兴建宾馆、休闲娱乐等与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

  第九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兴建基础设施或者临时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内兴建基础设施或者临时设施的,属福田红树林区域的,应当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属内伶仃岛区域的,应当分别报林业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发给通行证件;不同意的,予以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参加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总量控制标准和自然保护区具体情况,确定每天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数上限。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福田红树林区域的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损害自然保护区内动植物生存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加强对已有外来物种的监测和科学研究,防治外来有害物种的入侵。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第十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砍伐红树林和其他林木。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捕杀野生动物。

  第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捡卵、捉雏、毁巢、采种、采药、采石、挖沙、取土、烧荒、烧烤、开垦、养殖、捕捞、狩猎等影响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和繁殖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以及从事产生噪声、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损害自然保护区内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放飞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影响鸟类生存的飞行物。

  第十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和设施的管理,在实验区内设置消防、环卫等设施,建立巡护检查制度,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现象的发生,防止森林火灾。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福田红树林区域与边防警戒区重合地区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因工作需要经常进出上述地区的公安边防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并为其办理进入福田红树林区域的通行证件,凭证出入。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因工作需要经常进出上述地区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并为其办理进入边防警戒区的有关证件,凭证出入。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创新管理方法,为彼此工作人员进入福田红树林区域提供便利。

  上述人员在上述地区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边境地区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非上述人员进入上述地区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门执行边防警戒、巡逻任务时,应当避开福田红树林区域的核心区。

  公安边防部门在福田红树林区域的缓冲区、实验区内修建部队执勤道路、岗楼、照明、通讯等设施时,应当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与周围的自然景观相协调,并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修建上述设施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列在自然保护区内依照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处1000元罚款,经劝阻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但不服从管理,且违反自然保护区具体管理措施,经劝阻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二)擅自砍伐红树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其中,砍伐红树林高1.5米以上的,每株罚款5000元,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每株罚款3000元,1米以下的,每株罚款2000元;砍伐其他林木的,每株罚款1000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已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视破坏程度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内伶仃岛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进行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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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汕府办[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七次党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经国务院同意由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人民政府(含县、镇两级)及其消防安全责人和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含市、县两级)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工作委托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公安、专职、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六)组织扑救重特大火灾。
  (七)组织调查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消防规划,并组织检查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七)组织调查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不应当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经费正常供给机制,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业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市、区)和中心镇(重点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依法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逐步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上一级政府写出调查报告。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面向社区、学校、企业和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财政部门要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本地区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十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章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考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二条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应在30天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第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考评对象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考评对象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消防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制考评标准
  2、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市直关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人考评标准




主题词:公安消防考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汕尾军分区司令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驻汕尾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9日印发



表一

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法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
律法规,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
2分 第年组织召开全市性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于1次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1分 未建立和落实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扣1分
6分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4分,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2分
3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1-3分
3分 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条件的扣3分
2 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火灾隐患
2分 未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地检查    
2分 未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2分
8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研究和协调协决的扣5分,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请示事项,未及时依法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或协调解决的扣3分
3 经常组织开展消防
宣传教育活动
2分 未制定全年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部门宣传资料(音像及文字资料等)    
2分 未结合火灾形势适和季节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报道的扣2分
3分 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1分
1分 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不于1次的扣1分
4 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 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每个单位未落实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实地检查    
3分 社区消防工作未纳入社区建设的扣1分,末达到数量标准的扣1分,社区消防建设六项内容不落实的,每个社区扣1分
1分 未组织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的扣1分
5 消防经费 7分 消防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3分,未足额拨付的扣2分,未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本年度财政预算额(预算通知、拨款凭证)及科目    
2分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2分
3分 未按照国家消防特勤建设经费和省政府装备补助经费标准,落实相应经费的扣3分
6 消防规划 3分 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规划,上级政府予以审批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    
1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扣1分
2分 已制定城镇总体规划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扣2分
7 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3分 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实地抽查消防栓、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1分 城市建成区的消防站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2分 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每项扣1分,消防车辆达到退役年限未及时更新的,每辆扣1分
2分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每项扣1分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1分 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8 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4分 县级行政区域内既未建公安消防队,也未建专职消防队的扣4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    
2分 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的,每个扣1分
9 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3分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未及时组织发改、规划、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负责维修和管理的,酌情扣1-3分 听取汇报,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4分 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未实施管理的,酌情扣2—4分
1分 教育部门末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少于2课时的扣1分
2分 民政部门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有关先进社区评比标准的扣2分
1分 劳动保障部门未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的扣1分
2分 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收取费用的扣2分
10 组织火灾扑救、火灾调查 2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未及时组织扑救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重特大火灾档案    
2分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2分
2分 重、特大火灾未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6分 发生死亡10人、重伤20人、死亡和重伤20入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扣6

说明: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考评工作可参照此表执行,也可另行制作。2、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公章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表二

2005年汕尾市县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法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6分 末组织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    
5分 未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5分
4分 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4分
2 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抽查规划实施情况,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扣2分,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6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组织研究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酌情扣1—6分
3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消防站新建计划的扣3分
2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消防通信建设的扣2分
3 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6分 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8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2—8分
4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逐年增加 3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4分 未协调解决消防经费保障的扣4分
6分 未组织研究消防装备建设的扣3分,消防装备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5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分 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的扣3分
6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分 每年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少于一次扣3分
6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扣5分
7 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3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未及时到场组织扑救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重特大火灾档案    
2分 未及时组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扣2分
5分 重、特大火灾末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扣5分
5分 发生死亡10人、重伤20人、死亡和重伤20人以上特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

说明: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考评工作可参照此表执行,也可另行制作。2、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2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自2003年起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和很多企业积极响应,截至日前,共8家企业被正式命名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2004年11月12日,我局举办了首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授牌仪式,曾培炎副总理发来贺信指出: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希望环保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受牌企业要再接再厉,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带动更多企业加入到环境友好企业行列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目前,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地方环保部门、企业的经验均很不足,为提高这项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作的计划性

  自2005年开始,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制订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年度计划,并填写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表(附件1),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计划做出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

  二、指导企业制订和实施创建工作方案

  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大体分为五个阶段:(一)宣传发动,成立领导小组;(二)分析差距,制定方案;(三)组织实施,整改提高;(四)自评自审,查漏补缺;(五)编制材料,申请验收。对开展创建活动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指导其根据我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环发〔2003〕92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附件2)。

  企业应当按照创建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实施整改措施。省、市级环保部门应当跟踪创建工作方案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在创建工作的第五阶段,企业应当填写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编写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应反映本企业创建工作过程。技术报告主要反映创建工作的成果(附件3)。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将申请表、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一并作为申请文件的附件。

  三、做好初步审查和推荐工作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企业创建工作进行初步审查,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符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指标的企业,要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荐到我局,并附企业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申请表、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四、加强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管理

  对于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帮助企业持续改善其环境行为,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一)帮助企业落实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其有不符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要求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将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报告我局,我局将取消其“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三)指导、督促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落实与省级环保部门签定的《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发布企业环境保护年报。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可参照我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作为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广泛宣传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积极意义,引导更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工作。重点流域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的要求,抓紧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善于发现本地区自律守法、环境表现突出、环境与经济双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引导他们参与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工作。

  附件:1.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表

   2.《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3.《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