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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0:16:46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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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179号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姜德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
第五条 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县(市)区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市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人社、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
(六)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
(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
(八)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的;
(九)乱罚款或实施其他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理由的;(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三)违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获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确认的。
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条 实施行政检查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未经批准对企业实施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
(二)逾期未予赔偿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赔偿的;
(四)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赔偿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程序、权限或被认定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处理的种类为: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九)辞退;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当事人举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受理。确定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在1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应有调查人员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制作笔录、写出调查报告,被调查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协助。案件调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有关案卷及材料进行取证,必要时也可采取证据保全。案件调查时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案件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做出责任认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涉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可以在接到立案通知书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据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进行复核,不得因申辩而加重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加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印章,应于7日内送交行政过错责任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及基本案情;
(二)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三)认定是否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理由;
(四)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后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须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加盖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机关的印章,在宣告或者通知生效后,于5日内送交行政过错责任机关及过错责任人。《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
(三)给予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和时限;
(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后,应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职务调整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加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机关的印章,并应于7日内送交行政过错责任机关。《行政处分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
(三)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职务调整的建议;
(四)提出建议的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对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调查材料复印件,于7日内移送有关人社、监察或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
市法制办公室可以依法责令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改正做出的行政行为。
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行政执法机关改正、变更或撤销做出的行政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或乡、镇、办事处做出的行政行为。
县(市)区法制机构可以依法责令改正县(市)区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乡、镇、办事处做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机关对过错责任机关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纠正决定时,通知或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变更或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3日内直接送达被追究的行政执法机关,被追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文书后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或者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自责任认定结果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15日内做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责任认定结果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接受复核和申请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乱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市、县(市)、区财政、法制机构依据《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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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汽车、电车的经营管理,进一步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城市公共交通产业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专营区域是指广州市属八个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权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竞投中标后,单独享有在规定的区域或线路和期限内经营公共汽车、电车业务的权利。
第五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依照本规定从事管理职能,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专营企业在专营期限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被侵害。

第二章 专营权的获得
第七条 申请竞投专营权的企业须经市客管处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专营区域线路的竞投,中标者获得专营权。
第八条 申请竞投专营权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专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车辆、场地、司乘人员及技术力量;
(三)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章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投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专营权:
(一)已在竞投区域或线路从事营运业务的;
(二)在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内,先提出新辟经营区域线路的。
第十条 获得专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签订专营合同、缴交款项等手续。专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专营区域或线路、专营期限、利润分配管理、票价监控调整、专营权利义务、服务质量、违约责任、专营权利延续和撤消等。
第十一条 未获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业务。

第三章 专营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专营权的企业,凭《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合同书》到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有关部门应在本职能范围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专营期限每期不少于5年。
专营企业如需延续专营权期限,应在专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市客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获得延续专营权。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专营企业获得专营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将经营规划提交市客管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营区域内公共交通站场、线路的开设和调整,以及车辆分布与增加情况;
(二)公共交通的营运服务水平、营业时间和运行作业计划;
(三)专营期限内的财政收支及预算情况;
(四)对经营线路票价的调整意见;
(五)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 专营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客管处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表,并于每年第四季度报送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六条 专营企业投入营运后确需对专营线路的走向和站场设置作调整或改变时,必须提前30日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专营企业转让专营权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市客管处同意,办理转让合同、缴交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 专营企业在获得专营权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如未按经营规划投入车辆营运,则作为自动放弃专营权处理。

第四章 专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营企业有权享有专营收入15%的年收益。
专营收入是指专营企业经营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业务的所得收入。
年收益是指专营企业当年经营公共汽车、电车所获税后利润及经营与专营权相关业务所获税后利润的总和。
专营企业应保证不少于30%的年收益用于生产发展。其余部分由专营企业自行支配使用。
第二十条 专营企业可经由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进行集资,用于发展生产。
第二十一条 专营企业应设立储备金。
专营企业所获年收益超过本规定第十九条的专营收入的比例,其超出部分应拨入储备金。如达不到专营收入的比例,可用储备金补足,储备金仍不能补足的,专营企业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提高票价,或减免税费以及采取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营企业有权享用本市公共交通设施,并对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公共汽车、电车专用车道以及营运线路站点有专用权。
第二十三条 专营企业因道路施工或其他原因而影响公共交通正常营运所受的损失,有权要求责任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专营企业应对公共交通站场、厂房等公共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线路或区域、营业时间、运行作业计划进行营运,并按规范化服务的要求,提供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专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政策规定。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营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自觉接受客运、审计、税务、物价部门的管理,并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营企业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非常时期或紧急情况下发出的有关指令。包括调集或征用专营企业的车辆、站场以及暂时中止专营权等,直至紧急情况消除为止。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专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客管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中止或取消专营权等处理,同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经营的;
(二)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改变专营区域或专营线路的;
(四)擅自改变经核准的专营线路配车数、营业时间或服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条 专营企业擅自提高票价,由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由市客管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按没收总额的5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其运输工具。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客管处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用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7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力量。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力量抓好正面教育

  从统一思想入手,稳定社会大局;从国情教育入手,深化四项基本原则教育;从艰苦奋斗教育入手,振奋青年精神,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做贡献,是当前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三项任务。各级团组织必须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正面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团组织要继续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的有关讲话,用党的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针对青年中的疑难问题,利用恳谈、座谈讨论、个别谈心等形式,摆事实、讲道理,帮助他们澄清是非,解决深层的思想问题。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领导权威,是稳定局势的关键问题。要广泛宣传在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下,我国形势发生的可喜变化和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增强青年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引导团员青年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共同利益出发,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维护党和人民的团结。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是当前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重点。今明两年,要从国情教育入手,突出和深化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通过开展国情知识教育和社会考察、参观访问、图片展览、形势报告等形式,帮助团员青年从历史到现实,从宏观到微观,全面地认识和把握我们的国情,进一步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认清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危害,提高青年坚持两个基本点的自觉性。治理整顿是使我国的国民经济走出目前困境的唯一有效途径。要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五中全会精神,认清我们面临的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克服困难的有利条件,激发青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完成治理整顿贡献力量。要深入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识大体、顾大局,发扬革命传统,振奋革命精神,坚持过几年紧日子,为党为国为民分担困难。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必须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工交财贸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双增双节”、劳动竞赛和“五小”发明活动,挖潜革新,为企业的生存发展作贡献;农村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脱贫致富、“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各行各业的团员青年都要立足本职艰苦奋斗,埋头实干,争创一流成绩,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奋斗。

  二、认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教育,加强共青团的理论建设

  马克思主义是迄今为止最系统、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类伟大的认识工具,是团的工作和青年健康成长的指南。各级团组织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在全团形成良好的理论学习风气。当前,要重点抓好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毛泽东哲学著作、邓小平同志著作的学习,帮助团干部和团员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提高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今明两年,专职干部要集中精力学习《共青团干部马列主义读本》。团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干部理论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0天。学习情况要由上级团委考核记录在案。团员主要是学好《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团员的学习主要是利用团日、团课进行。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干部团员学习马列主义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检查学习情况,要把是否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团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广泛开展学雷锋精神,树社会主义新风的活动

  共青团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力量,历来有开风气之先的传统。在新的形势下,要通过生动具体的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溶助于青年的职业活动、社会交往、家庭生活中,逐步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要继续开展学雷锋活动和共产主义义务劳动,在团员青年中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让共产主义道德因素和风尚在社会主义时代不断发扬光大。要组织团员青年重温雷锋事迹,发扬雷锋精神,学习雷锋高尚的道德情操、刻苦学习的态度,艰苦朴素的作风、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集体主义观念。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种服务活动,在活动中提高思想觉悟,转变社会风气。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达到五十年代水平而努力奋斗。

  要组织团员围绕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利用周六或节假日,广泛开展共产主义义务劳动,并形成制度坚持下去。每个共青团员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2天,青年可以自愿参加。要通过义务劳动,增强团员青年的无私奉献精神,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多做贡献。

  四、扫黄除害,活跃青年文化,优化社会环境

  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团组织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向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公害”做坚决斗争。要进一步发动团员青年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参与扫除“公害”的斗争,坚决打击和查禁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要发挥共青团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青年除“公害”监督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扫除“公害”的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一手抓“扫黄”,一手抓繁荣,注重抓好青年文化建设,活跃青年文化生活。继续做好向青少年推荐优秀作品的工作,组织青少年阅读、欣赏优秀书籍、优秀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广泛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活动。要加强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传播先进思想的作用,努力优化社会文化环境。

  五、维护青年利益,参与社会监督,为廉政建设作贡献

  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是共青团的基本职责。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为维护青年利益服务,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要经常开展恳谈对话活动,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做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纽带;要通过社会协商对话,反映青年的正当要求,架起党和政府与青年相互理解的桥梁。反对腐败是维护青年利益的具体表现。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号召,以参与社会监督中发挥团组织的优势,显示团员青年的力量。要设立监督哨、岗,建立监督信箱,为团员青年参与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要调动团员青年的内在积极性,利用组织优势为他们撑腰壮胆,与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与一切打击报复行为和邪恶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共青团参与社会监督和反对腐败的工作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起到推动廉政建设的作用。

  六、建立和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抓好制度建设,是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健全团员青年的政治学习制度,坚持和恢复团课制度,使政治学习有必要的保证。要把讨论会、形势政策报告会等以适当形式固定下来。要建立青年思想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兼职调查员队伍,负责对青年思想和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状况,进行经常的分析和研究,提高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建立考核、检查、评比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团的工作职责中,并作为考核团组织和团干部的重要标准,上级团组织每年要对下级团组织及职能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检查。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团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积极配合地方党政部门制定和完善青年工作的政策法规,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政策和法律的保证。

  七、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依靠一定的专门机构和一支精干的专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来进行。建有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或青年思想教育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的地方,团委要配合有关方面健全和完善其工作职责,发挥其应有作用。撤消的要尽快恢复,没有建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起来。要重点抓好团干部队伍建设。凡是撤并或削弱团组织机构的地方和部门,要迅速恢复和加强起来;凡是裁减或取消专职团干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央关于稳定和充实政工队伍的要求,尽快增补和充实人员。要特别加强高等学校团干部队伍的建设,推荐和选拔一批优秀学生干部充实校系两级团干部队伍。按照党委的安排,在政工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好团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要十分重视社会性青年思想教育队伍的建设,对已经建立的“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组织,要进一步总结、提高、健全和发展。要加强对青年协会、社团的引导和管理,发挥他们在青年思想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八、大力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物质依托

  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创造必要的物质依托。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大阵地建设:一是舆论阵地建设。要切实重视对青年新闻、出版、发行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当前要结合报刊整顿,抓紧时机,做好青年报刊、出版、发行队伍建设,深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提高编辑记者的政治思想觉悟,造就坚定的马克思主义青年新闻出版骨干队伍。二是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要认真抓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争取党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实现以青少年宫为中心,以乡镇文化站为骨干,以企业农村连队青年之家为基础的青少年活动阵地网络。坚持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信息交流、文体娱乐四位一体的建设方针,切实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办成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三是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团校是培养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力量的重要基地,要全力办好。当前要特别注意有计划地培训团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努力提高全团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把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建设好,充分利用这些基地和各种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对青少年进行生动形象的革命传统教育。要进一步建设和开发各种实践教育基地。大中学生实践教育营地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建设,这几年有了好的开端,要坚持把它办好,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水平,充分发挥作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筹集经费,为思想政治工作和各种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

  九、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用榜样的力量来鼓舞和激励青年,是我们共青团的优良传统。各级团组织要下决心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反映时代精神,体现当代青年发展方向的青年个人和青年群体典型,引导我国青年前进。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树立那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各行各业青年典型。各级团组织要每年表彰树立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青年典型,广泛宣传、颂扬他们的感人事迹和高尚品格,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观点,既要精心培养、从严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尊重现实,防止揠苗助长;对典型,要善于扶植,给予思想和工作的各种帮助,要特别注意保护典型的积极性,同各种打击、压制先进典型的思想、势力作斗争。各级团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广大青年见贤思齐,在全团形成一个“比、学、赶、超”的良好风气。

  十、为青年办实事

  各级团组织要全面体现团组织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社会职能,把引导教育青年与帮助青年解决实际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本着党政欢迎、青年满意和团组织力所能及的原则,切切实实为青年办实事。各地团组织要为青年创造就业的机会和条件,大力协助有关部门安置青年就业,特别是要做好推荐自学成才青年的就业工作。要根据青年热切成才的特点,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提高在职青年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技能,为各类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青年,及时给予精神上的热情关怀和必要的物质帮助。恋爱、婚姻是青年人生道路上的重要事情,团组织要给予关心,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帮助青年举办简朴、热闹、文明、有意义的婚礼,并为青年提供必要的新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