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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6:41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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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专家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moh.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2013年4月3日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方案(第一版)》(卫发明电〔2013〕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docx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5/20130510154001668.docx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
(第二版)
   
    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等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此方案适用于现阶段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并将根据对该疾病认识的深入和疫情形势变化适时更新。
    二、病例的发现、报告
    (一)病例定义。
    1.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定义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卫发明电〔2013〕17号)。
    2.聚集性病例是指7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社区等)发现2例及以上,提示可能存在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聚集性病例中至少有1例确诊病例)。
    (二)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的流感样病例,要询问其禽类或活禽市场的暴露史,重点关注从事活禽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行业的人群,在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分别于24小时和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中“人感染H7N9禽流感”。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当地县级疾控中心报告,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三、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检测
    (一)流行病学调查。县级疾控中心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对于单例病例,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发病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暴露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对病例可能暴露的禽类饲养或交易等场所,应当采集禽类粪便、笼具涂拭标本等环境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必要时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病例主动搜索。
    对于聚集性病例,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要立即排查疑似病例,并重点调查病例的暴露史及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对从病例和环境标本中分离到的病毒进行同源性分析,明确是否存在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
    (二)标本采集、运送与实验室检测。当医务人员怀疑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时,应当尽早采集其上、下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与急性期血清采集时间间隔2-4周的血清等。
    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对呼吸道标本开展H7N9病毒核酸检测,进行病例诊断,并指导早期应用抗病毒药物;没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尽快利用快速抗原检测试剂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并将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的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一步开展H7N9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包装、运送等应当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等生物安全相关规定执行。具备BSL-3级生物安全条件的网络实验室立即开展病毒分离,并将分离的病毒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未能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需将H7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原始标本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
    各医疗机构采集的血清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由当地网络实验室将血清标本分别送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开展相关抗体检测。
    具体操作要点参见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四、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后,要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中国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于确诊病例,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还要通过人感染H7N9禽流感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填报病例的病情转归信息,并在其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调查表——临床部分》(详见《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于死亡病例,要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相关内容,通过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所在辖区的县级疾控中心完成初步调查后,要网上填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调查表——流行病学部分》(详见《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补充完善调查表信息,每日更新其中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
    如已经网络直报的病例转院治疗,转出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通过人感染H7N9禽流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病例的转出情况。接收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通过上述系统对该病例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并录入病例的收治情况。
    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进行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开展实验室检测的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标本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五、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卫发明电〔2013〕6号),落实病人隔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
    疾控机构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并指导涉禽从业人员和染疫禽类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六、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一)可疑暴露者的管理。
    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的禽类、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人员。
    由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对可疑暴露者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禽类接触情况。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密切接触者是指诊治疑似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或曾照料患者的家属;在疑似或确诊病例发病前1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前,与病人有过共同生活或其他近距离接触情形的人员;或经现场调查人员判断需作为密切接触者管理的其他人员。由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医学观察,不限制其活动,每日晨、晚各1次测体温,并了解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体温测量可由密切接触者自己进行或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实施。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7天。
    一旦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则立即转送至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报告及治疗。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时,还要采集其咽拭子,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流感样病例强化监测
    在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的县(区)内,应当在病例确诊后开展为期2周的强化监测。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符合流感样病例定义的门急诊患者,以及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应当及时采集呼吸道标本,询问暴露史,并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各医疗机构每周汇总并上报流感样病例总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总数、采样人数、本医院检测人数、送疾控机构检测人数、阳性数及阳性结果等。具体上报方式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强化监测信息报告有关技术要求。各地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和时间。
    尚未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地区,在既往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基础上,要提高监测强度。2013年,增加标本采集和检测数量,南方省份每家流感监测哨点医院每周采集流感样病例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相关病例标本20份,北方省份4-9月每月采集相关标本20份,10月-次年3月每周采集20份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开展检测。
    八、及时开展疫情形势研判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疫情形势、病原学监测和研究进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疫情形势研判,达到突发事件标准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响应。
    九、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各地要积极开展舆情监测,针对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指导并促进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要加强对从事活禽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行业人群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与督导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病例管理与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爱卫会要切实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强化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结合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基层单位,在城乡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要重点加强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着力解决活禽销售、宰杀方面存在的突出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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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发明电〔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确保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让捐赠机构和捐赠人放心满意,现就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办法明确如下:
  一、明确使用管理原则
  (一)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做到专账管理、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序使用,重点用于玉树灾区民生项目重建。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督。严格规范救灾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合理确定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捐赠接收机构要从严控制捐赠资金支出,除应急抢险救援安排少量支出外,要按照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二)按照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对捐赠人明确提出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使用。
  (三)合理确定捐赠资金使用顺序。对未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遵循以下顺序予以安排:一是农牧民倒损住房重建;二是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及设备配套;三是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安置;四是其他民生类项目的恢复重建。
  三、严格规范使用程序
  (一)民政部门接收资金的管理。民政部接收和各地汇缴到民政部的捐赠资金,统一汇缴至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程序,将捐赠资金逐级拨付到灾区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
  (二)有关社会组织接收资金的管理。15家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所募资金,由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青海灾区恢复重建领导机构,与各捐赠接收机构协商沟通,按照灾区恢复重建规划认领重建项目,并按照严格规范的要求确定建设和资金具体拨付方式。
  (三)青海省接收资金的管理。青海省直接接收的捐赠资金,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逐笔登记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民政部备案。
  (四)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各有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物资,要做好分类登记和组织调拨等工作,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四、加强全程监督检查
  (一)加强捐赠资金的分类统计。民政部要指导督促各有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切实做好捐赠资金接收、使用的统计工作。捐赠资金的接收,要区分国际、国内捐款来源、接收机构、使用意向等进行分类统计;捐赠资金的使用,要逐级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与其他资金明确区分,以利于监督检查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拨付进度并及时反馈捐赠人。
  (二)做好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反馈和公告。各捐赠接收机构要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认真做好捐款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工作,由民政部指导捐赠接收机构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接收使用情况。同时,分阶段做好集中统一公告,分别在集中捐赠活动结束后、重建项目确定后、恢复重建完成后,由民政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全面公告捐赠资金接收、使用和效果等情况。在重建过程中,要定期公告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三)加强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维护捐赠者和受灾群众权益。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工作信息,研究提出加强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社会组织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邮电部关于国内鲜花礼仪电报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国内鲜花礼仪电报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邮电部

现将国内鲜花礼仪电报业务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国内鲜花礼仪电报资费由鲜花费、电报费、特别处理费和指定时间专送费四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和收取办法详见附件。
鲜花费收费标准是按目前各地市场价格制定的暂行标准,以后将随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随时调整。
本通知自5月21日起施行。
附:国内鲜花礼仪电报业务资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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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鲜花 | | 鲜花费 | 鲜花费 | | 特别处 | 指定时 |
| | 规格 | (3月21日至 | (9月21日至次 | 电报费 | | |
| 类型 | | 9月20日) | 年3月20日) | | 理费 | 间专送费 |
| | | | | | | |
|------------|------------------------------|------------------|--------------------|------------------|--------------|------------|
| 单枝 | 一枝红玫瑰,加星花、包 | 10元 | 20元 | | | |
| (A) | 装。 | | | | | |
|------------|------------------------------|------------------|--------------------| | | |
| | 应配有玫瑰、剑兰、康乃 | | | | | |
| 小束 | 馨等品种;鲜花枝数不 | 40元 | 50元 | | | |
| (B) | 少于6枝;加星花或配 | | | | | |
| | 草、加包装。 | | | | | |
|------------|------------------------------|------------------|--------------------| | | |
| | 鲜花品种同小束,鲜花 | | | 按普通电 | | |
| 普通 | 总枝数不少于10枝;其 | 60元 | 80元 | 报资费标 | 每份收 | 每份收 |
| (C) | 中红玫瑰不少于2枝; | | | 准及计费 | 取2元 | 取10元 |
| | 加星花或配草、加包装。 | | | 办法收取 | | |
|------------|------------------------------|------------------|--------------------| | | |
| | 鲜花品种同小束,鲜花 | | | | | |
| 豪华 | 总枝数不少于16枝;其 | 90元 | 120元 | | | |
| (D) | 中红玫瑰不少于4枝; | | | | | |
| | 加星花或配草、加包装。 | | | | | |
|------------|------------------------------|------------------|--------------------| | | |
| | 应由素色菊花、剑兰、康 | | | | | |
| 悼念 | 乃馨等组成;总枝数不 | 70元 | 90元 | | | |
| (0) | 少于16枝;配松柏枝; | | | | | |
| | 加素色包装。 | | | | | |
--------------------------------------------------------------------------------------------------------------------------------------------
注:以上鲜花规格为最低配置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鲜花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
搭配一些高档品种鲜花,并适当增加花枝数量,且所配的鲜花标准不能低于当地鲜花
零售商同等价下所配鲜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