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1:37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工作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级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实行级别制,按机构资质条件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价格鉴定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乙级价格鉴定机构可在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及规定价格鉴定宗标的额度内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第四条 乙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具有三名以上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有三名以上经济、会计或建筑工程类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六)具有二年以上价格鉴定相近业务工作实践。
第五条 甲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具有五名以上取得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有五名以上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机械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二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六)具有四年以上价格鉴定相近业务工作实践。
第六条 对在审查认定过程中尚不完全具备第四条、第五条某些规定条件,但又确有价格鉴定工作能力的机构,可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临时)》。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价格鉴定申请资质认定及申领临时资质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价格鉴定资质报告书;
(二)价格鉴定机构资质申请表;
(三)批准成立机构文件;
(四)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五)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六)价格鉴定机构组织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
(七)三例以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近业务工作实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含临时)。
第九条 持有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含临时),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没有取得《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含临时)的价格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其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实行年检注册登记制度,年检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要按规定在注册机关申请年检注册登记。年检注册登记时,价格鉴定机构要提供一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状况和五个以上典型鉴定案例材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含临时),擅自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
(二)超越规定行政区域和价格限额范围从事价格鉴定工作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含临时)的;
(四)在价格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资质证书注册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
第十三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机构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将视行为轻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收回《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含临时)。
对处以停业整顿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可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其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临时承担。停业整顿期限为3—12个月,被停业整顿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待停业期满,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3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狠狠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稳定我市社会治安局势,增强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本着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组织、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政法机关与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条 凡在公共复杂场所,及时抓获现行重大抢劫、抢夺犯罪分子,并主动扭送当地公安政法机关的,奖励人民币一千元;抓获持械暴力性重大抢劫的,奖励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
第四条 当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奖励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
第五条 在严重犯罪分子预谋阶段,及时向公安政法机关举报,并能够落实罪证的,奖励人民币三千元。
第六条 当发生特大恶性案件时,准确及时地向公安机关反映犯罪现场情况(包括案犯体貌特征、逃窜路线、作案手段等),并在侦察破案中得到证实的,奖励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
第七条 当发生特大恶性案件时,根据公安机关发出的协查通报,提供重要线索的,奖励人民币一千元至五千元;提供线索并协助捕获案犯的,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第八条 当发生特大恶性案件时,提供犯罪分子落脚点或者匿藏地点的,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现场捕获案犯的,奖励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
第九条 重、特大案件知情者,如实向公安政法机关反映情况,检举揭发案犯的,奖励人民币一千元至五千元。
第十条 二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或者共同捕获重大案犯的,按照上述标准累计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在与刑事犯罪分子搏斗中,光荣负伤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共同承担。属于见义勇为的由社会治安基金会负责,属于举报破案有功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破获危害大的恶性案件时,由市财政划拨专款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也适用于公安政法机关干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5]72号

1995-08-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1995年1月1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