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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6:31  浏览:9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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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
1991年6月25日,化工部

一、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辅助装置及公用设施设计收费的补充规定
(一)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
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钢铁工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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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投资额│<3000 │3000— │5001— │10001— │50001— │100001—│>200000
(万元) │ │ 5000│ 10000│ 50000│ 100000│ 200000│
─────┼────┼────┼────┼────┼────┼────┼────
收费定额 │ 5 │ 5—10 │ 10—5 │ 15—30 │ 30—50 │ 50—100│>100
(万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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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其它设计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建厂条件调查.厂址选择.编制设计任务书.引进
项目技术询价.技术交流.编制各种规划等)按技术服务费收取.
(二)编制化工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定额乘以0.3-0.5的系数计取。
(三)化工设计收费标准说明第五条中的“凡生产装置中的非定型机械传动设备和复杂的、特殊的化工非标准设备”,是指压力在16公斤/平方厘米以上或易燃、有毒、有腐蚀介质的情况之一,需要重新进行设计的化工非标设备,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轻工业和钢铁工业部门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标准,按下表分类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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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设 备 类 型 │设备出厂价×收费率(%)┃
┠───┼─────────────────┼───────────┨
┃ Ⅰ │ 常压容器 │ 10 ┃
┠───┼─────────────────┼───────────┨
┃ Ⅱ │ 压力容器.塔.换热器.加热器.反应器 │ 13 ┃
┠───┼─────────────────┼───────────┨
┃ Ⅲ │ 机泵.传动机械.工业炉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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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国产化设备按以上收费标准乘以1.3系数(不含测绘费).
(四)编制联合企业总体设计收费定额
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钢铁工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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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联合企业规模 │ 中 型 │ 大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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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定额(万元) │ 10 — 20 │ 2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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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大中型企业划分按国家计委计字(1978)234号文办理.
(五)主体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协调、统一等工作时,一般按整个工程设计费的3~5%计取。
(六)设计单位如不承担工艺设计,仅承担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和土建、公用工程等专业设计时,可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原兵器工业部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可按工艺投资(设备、电气、仪表、材料费等)的30%作为计算基数收费,土建和公用专业设计则以本专业投资为计算基数,按该项目相应的取费标准收费。
(七)以实物定额计取设计收费时,如项目设计范围为单项工艺生产装置,则其辅助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设施仍按规定分别另行收费。
(八)引进项目的设计收费根据化工行业的实践经验可按以下办法计取。
1.引进工艺软件包,国内自行基础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时:
(1)工艺软件包谈判阶段的各项服务活动,应收取技术服务费。
(2)以工艺软件包作基础设计,应按该装置的设备材料费乘1%收取技术费。
(3)工艺装置的收费,按化工工艺装置设计收费标准的1.1(复杂系数)计取(不包括化工设计收费标准说明第四条增加的工作)。
a)工艺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含国内初步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30%乘工程设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b)工艺装置的详细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70%乘工程设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2.引进工艺软件包或基础设计,中外合作进行基础设计或基础工程设计,自行详细设计时:
(1)承担引进技术在签订合同以前的各项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应收取技术服务费。
(2)引进工艺软件包,中外合作进行基础设计时应按该工艺装置的设备材料费乘1%乘50%,收取技术服务费。
(3)引进基础设计,中外合作进行工艺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含国内初步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30%乘50%乘工程设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4)工艺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70%乘工艺设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3.对购买国外专利使用权,自行设计的国产化工程设计项目,应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5(不含技术费)计取。
4.国内配套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费。
5.设计单位承担任务需要出国时,所需费用按国家计委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说明十四条执行。
(九)化工设计收费标准中未列入的化工辅助及公用 设施如锅炉、自备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可分别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其它有关行业相似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5)1904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计标(1985)352号文“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其国家计划调整的设备材料价差,应作为计算设计费的基数。

二、化学矿山设计收费的补充规定
(一)矿山工程项目设计复杂程度“简单”的应乘以0.9系数,复杂的应乘以1.1-1.2系数。
(二)擦洗 厂的设计收费为选厂的70%,只有破碎厂者,可按选厂收费标准的40%计算;若需增加筛分工程时,其设计费另行协商确定。
(三)初步设计阶段,矿山工程分若干项目时(如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选矿厂等),应按分项分别计收设计费。
(四)矿山总体规划,按可行性研究的70~80%计算收费。
(五)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等,按技术服务收费。
(六)负责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协调的主体设计单位,按整个工程设计费的3~5%计收费用。
(七)凡需由设计单位供图制造的非标准设备及工矿件,按设备总价(包括机械和电气)的10-15%取费;如有些设备造价低,但技术复杂设计用工多,可按每张标准图纸8~10工日计取费用。
(八)编制化学矿山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定额乘以0.3-0.5的系数计取。
(九)承担外部运输工程设计(包括皮带、架空索道、电机车、管道运输时),参照其他有关行业部门的规定计取设计费。
(十)与国外合作设计及矿肥联合项目的辅助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设施的收费标准与办法,按照化工项目的办法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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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6日的决定:
免去张文康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任命吴仪(女)为卫生部部长(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4月26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年9月20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

第一条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 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第九条 通信线路的建设,应考虑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避免对现有建筑设施构成影响。凡在市、镇、县城和工矿区内新建通信线路,应纳入市镇管线综合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
在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应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
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