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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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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
人大


1999年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以下简称预算、决算)以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计划和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审查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检查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具体组织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材料,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组织开展以下调查:
(一)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
(三)征询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四)听取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财经委员会会议,说明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及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财经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草案。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计划和市本级预算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三)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预算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财经委员会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初步审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

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四)预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审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
(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切实可行;
(四)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审查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有无隐瞒、少列的情况;
(四)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否贯彻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代表中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提出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应当将批准计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财经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财经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六条 主席团决定将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再就关于批准计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批准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计划和预算支出数额预作安排;计划和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计划和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计划或者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举行会议前将上述方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对市人民政府的计划或者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听取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财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再就关于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结,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的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及附表;
(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对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财经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报送备案的计划和预算汇总后,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中和年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计划主要指标和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财经委员会可以采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方式,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经济运行、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和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将处理情况适时反馈。
财经委员会可以通过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经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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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6]61号



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交通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按照《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部署,在五省一市(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上海)交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程总体进展顺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全线禁航水泥质船的目标已基本实现;挂桨机船拆解改造任务已完成过半,部分航道已成功禁航挂桨机船,实现了阶段性目标;标准船型的推广工作也已起步;实施示范工程的综合效果已经显现。为更好地推进示范工程的开展,确保实现《行动方案》提出的2010年基本实现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目标,经研究,现就推进示范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挂桨机船的拆解改造工作,确保2007年全线禁航挂桨机船目标的顺利平稳实现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是示范工程的重点和难点,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克服种种困难,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省份进展缓慢。为确保2007年1月1日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内全线禁航挂桨机船目标的顺利实现,五省一市特别是目前拆解改造进度较慢的省份,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与船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前一阶段工作中,各地都采取了大量方便船民的服务措施,得到了船民的好评。今后,有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有关政府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准确地发放到船民手中。
  二、对前一阶段实施示范工程取得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示范工程实施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通航秩序得到了较大的改观,事故率明显下降,航道、船闸的通过效率大幅度提高,船舶的运营效率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同时,随着大量的挂桨机船退出市场,原来存在的挂桨机船噪音、空气、水污染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为全面总结实施示范工程两年多来所取得的各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便于下一阶段工作的开展和为全国其他区域实施船型标准化工程提供决策参考,请示范工程实施航道范围内的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就此进行专题研究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于2006年6月底前形成书面阶段总结报告报部。
  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已取得成果的宣传力度,动员广大船民更加主动地投入到示范工程的行动中来,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示范工程的继续支持。
  三、开展对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实施示范工程两年多来所取得的成果离不开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管理部门)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工作。我部将对在推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3月底前将有关表彰人选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部(有关各省的表彰名额分配及推荐表见附件)。
  四、对纳入拆解改造范围内的挂桨机船统计信息进行修正
  示范工程正式实施前,我部曾要求各省市对纳入拆解改造范围内的挂桨机船进行了登记造册,这对摸清情况,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由于时间紧迫等客观原因,目前,各省市均反映对该统计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为更好地推进示范工程,确保符合政府补贴政策的船民的利益不受损失,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部同意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统计信息进行修正。对符合交通部、财政部《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交水发[2003]552号)规定,而未纳入原统计信息的挂桨机船,允许补充纳入,对实施中发现因各种原因已自然淘汰的原在统计范围内的挂桨机船,允许予以剔除,不再记入各省市的考核目标。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调整后的数据信息报我部认可。有关新纳入及剔除的挂桨机船应明确具体的数量、吨位及船名。
  五、采取各项措施加快标准船型的推广
  (一)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异地检验发证。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低质量船不得发证。对于符合我部《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各省市确定的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的新建船舶应在适航证书上注明为京杭运河标准船型。航运管理机构为新建船舶办理船舶营运手续时应核对适航证书的记载,未标注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应在船舶营运证中明确该船经营范围不包括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区域。
  (二)有关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7号)的要求,尽快建立推广标准船型的“三级网络体系”,确定各省市的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开发推荐性的标准船型图纸供船东选用。我部将对有关标准船型研发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在相关推荐性标准船型图纸尚未开发完毕前,各省市可选取符合主尺度系列要求的现有优秀船型的图纸作为过渡性图纸使用。有关图纸应直接下发相关船舶建造厂,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要积极做好该推荐性图纸的宣传工作,并为船厂及船东取得图纸提供便利。有关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的制定及推荐性图纸的下发工作应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部。
  (三)研究统一规费征收的计量标准
  目前各地较为普遍存在的“大船小证”、超载运输等现象,不仅严重危及航行安全,造成规费流失,而且导致“标准船”与“非标准船”的不公平竞争。相关管理部门征收规费的计量标准不统一,是导致“大船小证”、超载运输的制度性原因之一。因此,为加快标准船型的推广,有必要采取措施,规范管理,统一航道养护费、过闸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的计量标准。
  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统一规费征收计量标准的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将现按照船舶载重吨计收的相关规费统一调整为按船舶总吨收取。
  (四)建立标准船型比例考核指标,确保2010年航行于京杭运河航道的标准船型船舶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目标的实现。
  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照《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对现有的船舶进行核对,确定符合该主尺度系列要求的现有船舶的比例,并将有关结果报部。
  各省市要按照2010年标准船型比例目标,建立标准船型比例考核指标,逐年提高标准船型的比例。
  (五)请中国船级社对京杭运河船舶建造规范及《主尺度系列》进行跟踪研究。
  附件:1.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3.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精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同时挂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原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二)原由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自治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自治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局对区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

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委办)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办自治区安委办的日常具体事务;承担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法规与科技处。

具体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的有关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证件(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三)安全生产协调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办公室)。

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联系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和各地级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面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四)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承办全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护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煤矿安全监察处。

依法监察全区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委办)行政编制42名,机关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5名(处级)。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林业、特种设备、消防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林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刁联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