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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2:20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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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中央爱委会


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中央爱委会



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职务的工作已在各地逐步展开。为稳定和建设好健康教育这支队伍,请各地卫生行政领导部门,及时向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反映有关情况,解决好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问题。
一、健康教育(原卫生宣传教育)是卫生工作的一部分,做好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对发展我国健康教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根据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构成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的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二、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一般应根据所从事工作的业务性质,采用相应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如以从事卫生报纸、杂志的采编工作为主的专业人员,应采用编辑或记者等职务名称),并按有关专业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进行评聘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
况,分别采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医疗、预防、保健人员”或“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两类职务名称。
三、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应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为主,而不应以外文、论文水平做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四、健康教育专业的工作手段较多,专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在试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摸索更好的办法,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卫生部人事司。



198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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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减少遭受地震灾害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抢险、抢修、救护、医疗、防疫、通信等各类队伍。 本办法所称调用是指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对地震灾害的抢救、抢修、抢通、防控和消除危害等应急行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中职责分工,依法组建具有本部门、本单位专业特色的应急救援队。

  各企业要依法组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救护、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救援队的主管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其配齐救援装备、设备;在培训、训练、演练中要增加有关地震抢险救援的方法和技能,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为队员购买人身保险。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将各自应急救援队的基本情况、专长、抢险救援能力、队伍名称、队伍所在地址和通信联络等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各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和信息,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每年12月10日前,各应急救援队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本年度变化情况;以确保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随时掌握各队的真实、准确信息。

  第五条 为应对地震灾害紧急调用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省或支援外省地震应急救援和抗震救灾工作。

  (一)当本省发生5.5-5.9级地震灾害后,灾区的市辖区内各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按照本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地震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需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有关应急救援队进行支援。

  (二)当本省发生6-6.9级地震灾害或邻省发生地震致使我省遭受破坏时,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要立即全力投入抢险救援行动;按照边行动、边报告的原则,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队出动力量和所在的抢险救援现场情况。 灾区以外的省内各应急救援队要迅速作好参与救援准备;在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命令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立即派出应急救援队迅速赶赴地震灾区。

  (三)当本省发生7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全省各应急救援队应立即赶赴灾区,按照先行动、后报告的原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自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出动的救援力量和救援能力。

  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就近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灾区以外的各应急救援队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和部署,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四)当省外发生7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全省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派遣命令,实施支援行动;到达灾区后服从国务院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服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管理。

  第六条 到达地震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要向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领受任务,服从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服从应急救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管理。

  应急救援应坚持“救人第一、安全救援、科学救援”的原则。对次生灾害应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蔓延扩大,并尽快消除危害;尽快抢修、抢通各种生命线设施及设备功能,确保畅通。

  第七条 当完成一个场点的应急救援任务后,应急救援队要向原下达任务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如有新的命令或任务,要尽快转场实施应急救援。

  各应急救援队完成在地震灾区所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后,要向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和原派出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撤离,批准后,方可撤回。

  第八条 参加5.5-5.9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3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参加6.0-6.9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5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参加7级以上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10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

  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负责各应急救援队的后勤保障。

  第九条 交通部门应调集车辆协助运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开启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准许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免费通行。

  公安交管部门应允许并协助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

  各应急救援队在实施应急救援需要当地协助时,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支持和配合;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可请求当地政府征用必需的物资、装备、大型工程机具和占用场地,使用完毕及时归还;若有损坏、灭失、损毁的,应及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灾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 各应急救援队撤回后,要及时总结本次应急救援行动的经验教训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提出奖惩建议,报原下达调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员有致残或伤亡的,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本部门、本单位按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企业人员的报企业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抚恤。

  第十一条 各应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应急救援行动所开支的费用,先由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垫支。待救援行动结束后,对所有开支和装备、设备的损耗情况进行统计,列出财务支出报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下达调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从抗震救灾专项经费中予以列支,并拨付修复与补充购置装备、设备的费用。

  第十二条 当本省发生5.5级以上地震灾害后,灾区的驻军部队应边行动、边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本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省境内非灾区的解放军、武警、预备役等部队应立即作好应急救援准备,当接到省人民政府的请求,立即组织部队赶赴灾区实施应急救援。

  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在灾区应服从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并由该指挥部负责部队后勤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7日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农业部 财政部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1994年1月8日,农业部、财政部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以下简称“丰收计划”)是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综合性农业科技推广计划,是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和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目标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丰收计划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科技与生产密切结合,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第二条 丰收计划项目主要内容
(一)高产、优质农作物良种及先进、适用、高效的综合栽培技术;
(二)畜禽渔良种及优化配合饲料、科学饲养及疫病综合防治技术;
(三)名特优新品种种植、养殖,新饲料源、饲料蛋白源及模式化养殖先进适用技术;
(四)农牧渔业先进适用机械化技术;
第三条 丰收计划立项原则
丰收计划项目分为两类:一是具有一定推广面积和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比较显著,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的项目;二是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对提高农牧渔业整体效益、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推广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优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及主要农牧渔产品高产、优质、高效的项目,积极发展农牧渔业多种经营项目;
(二)选用的科技成果先进适用,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作用大,适用范围广;
(三)项目一般执行2—3年,以整县或一个县若干整乡为单位集中连片实施,适当控制年度计划实施规模,年度项目实施规模一般控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适宜推广范围的10%以内,并对周围县(乡)以至本省或跨省市适宜推广区域起辐射和推动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推广应用;
(四)引入竞争机制,经专家论证,择优立项,优先安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承担实施。
第四条 丰收计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每两年(逢双年份)提出一个丰收计划项目立项指南(大纲),指出主要项目和内容,下发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垦机等主管部门及农业科研、教育单位。
(二)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垦机主管部门等单位根据丰收计划项目立项原则和立项指南(大纲)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农业部有关司提出下年度丰收计划项目申请,同时抄送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同级财政厅(局)。各有关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发展方向择优选项后向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提出行业重点建议项目。
(三)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对行业重点建议项目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综合平衡,会同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财司编制年度丰收计划项目计划,报经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批准,于翌年第一季度将年度项目下达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丰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
(一)丰收计划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并由农、财两部组成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全面负责丰收计划的部署和组织领导工作。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司内,负责统一组织编制丰收计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择优选项,综合平衡,项目安排,审签合同,检查、宣传、总结等工作。农业部有关司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推荐、签合同、检查、验收、总结等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等厅(局)分别负责本省本行业丰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由其丰收计划办公室具体组织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申报项目,组织签订合同,检查、交流、验收、总结、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由丰收计划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组织推广、科研、教育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丰收计划项目,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技术、行政、服务等措施,分工协作,责任到人,认真实施,做好项目总结等工作。
(三)丰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农业部有关归口司为委托单位(甲方)、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垦、机等主管部门或科技、教育单位为承担单位(乙方),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为鉴证单位(丙方)共同签订一级合同,省、区、市等与县实施单位签订二级合同。
(四)丰收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时将项目落实情况(7月底前),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底以前)分别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有关司,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结束前,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办法及项目验收方法,按计划、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和总结。项目实施结果以本县(乡)统计部门统计或按丰收计划项目验收方法测产为验收依据。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项目承担单位可组织省(区、市)、地(市)、县有关部门对县(乡)项目实施点进行重点验收。要求申报奖励的,可根据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项目的鉴定和验收可以一次完成。
第六条 丰收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丰收计划经费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要相对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不按比例切块,重点支持涉及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及作用大、见效快、技术含量高、效益好的项目,每年办成几件大事,形成规模效益。年度丰收计划经费的安排使用,原则上分三部分:
(一)丰收计划项目技术推广补助费:主要用于丰收计划项目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繁育制种、添置少量用于推广工作的仪器、设备、印发资料、交流、检查、验收、总结等补助费用,其中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等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补助费的5%。技术推广补助费根据需要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丰收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二)技术推广周转金:与拨款配套安排见效快、收益大、有示范作用、覆盖面较大的农牧渔业重点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偿还,周转使用。周转金周转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管理经费。
回收的周转金用于安排农工商结合、内外贸结合以及产、加、销一体化,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对提高农牧渔业整体效益、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推广项目。
丰收计划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丰收计划以外的其它开支。农、财两部有关部门每年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或抽查。各有关省(区、市)等项目承担单位要进行检查、抽查和自查,并于翌年1月底前编制丰收计划年度项目经费决算,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归口司。各级项目承担单位及财务机构要严格按本办法和财会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奖励与处罚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中,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丰收计划指标,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可根据丰收奖奖励办法,申报丰收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属于部级科技成果奖,与农业部科技进步奖享受同等待遇。
凡不按时偿还丰收计划项目周转金,不及时报送年度经费决算、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的,暂缓或停止安排该省该行业丰收计划项目经费。凡违反丰收计划项目合同,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挪用资金外,由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省、区、市结合实施国家级丰收计划,组织实施地方丰收计划,形成国家、地方不同层次的丰收计划,其实施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1987年《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暂行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