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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0:11  浏览:9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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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可委托银行代为收缴,转入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银行应按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3、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八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第九条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企业或本人持有关生育证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机构实行地(市)级统筹的管理体制。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基金的征集、支付、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生育保险基金年终结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管理费,可从基金中提取,具体比例由地(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3%。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对本企业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情况实行监督;当地工会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检查企业有关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劳动保险机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稽查。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无故拒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缴财政部门。企业或职工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1、第二十一条中“处以虚报、冒领金额2至5倍罚款,上缴财政部门”的规定修改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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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科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等


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科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科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为了促进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共同制定了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提出了“九五”以至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源生能的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现将《纲要》印发你们,请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编制各自计划时予以安排。

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

(1996—2010)

导 言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一个能够持续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既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又不危及后代人前途的社会。因此,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尽可能多地用洁净能源替代高含碳量的矿物燃料,是我国能源建设遵循的原则。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煤炭约占商品能源消费构成的76%,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大力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将成为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9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能源短缺,利用水平低,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迄今尚有:1.2亿人口没用上电;5—8%的人口未解决清洁饮水;约8000万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此外,由于农村燃料短缺,造成森林过度
樵采,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因地制宜,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特别是把他们转化为高品位的电能,为边远偏僻和海岛等缺电无电地区提供照明、电视、水泵等动力能源,促进这些地区脱贫致富,使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对实现小康具有重大意义,也是落实“八
七”扶贫攻坚计划和重要内容。
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我国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
我国政府一直关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1992年联合国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国务院提出了我国对环境与发展采取的10条对策和措施,明确要“因地制宜地开发和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我国是世界上最先完成“中国21世纪
议程”报告的国家。在科技研究和示范推广方面,国家“六五”、“七五”以及“八五”科技攻关中都安排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但由于我国在该领域投入资金数量过少,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虽在单项技术的研究示范方面有所进展,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系统技术的发展水平,尚
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在资金投入力度上甚至还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
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其开发利用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国际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交流频繁。因而,有必要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制定好“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
这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协调发展起到重大深远的影响。

一、现状和差距

1.国外概况
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1973年,美国制定了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1980年又正式将光伏发电列入公共电力规划,累计投资达8亿多美元。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一
项新的支持光伏发电发展的计划,目标要使2000年美国太阳电池的总产量达到1400兆瓦,约相当于目前全世界太阳电池总用量的10倍。克林顿政府1994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光伏发电的预算达7800多万美元,比1993年增加了22.4%。日本、德国等欧共体国家及一
些发展中国家也都纷纷制定了国家有关发展规划或计划,大幅度增加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入。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还从政策上采取措施鼓励开发利用洁净能源。如丹麦政府对安装风力发电机的用户给予100%的安装费用补贴,以后随风力发电技术进步则逐步减少直至完全取消。
近年来,国际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取得长足进展。到目前为止,世界太阳电池年销量已超过60兆瓦,电池转换效率提高到15%以上,系统造价和发电成本已分别降至4美元/峰瓦和25美分/度电;在太阳热利用方面由于技术日趋成熟,应用规模越来越大,仅美国太
阳能热水器年销售额就逾10亿美元。太阳能热发电在技术上也有所突破,目前已有20余座大型太阳能热发电站正在运行或建设。
风力发电技术进展迅速,基本实现了规模性生产和应用。1992年底,全世界风力发电的装机容量已达270万千瓦,发电47亿度电;近年来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正在积极开发第三代风力发电机组。这种机组重量轻,单位面积获能大、可靠性高、装机费用低,发电成本将降至4—
5美分/度电。
生物质能作为一项低碳能源技术受到广泛的重视。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美国及原苏联等国家早在50年代就利用厌氧消化技术处理城市和工厂污水,既治理了污染,又获得了能源。稻壳、蔗渣等农林废弃物,直接发电或通过热解气化供热发电的装置在北美、西欧、日本和巴西等
许多地区和国家屡见不鲜,在美国即有近400万千瓦的装机;利用液化技术将生物质转换成液体燃烧替代石油是科学家的长期愿望,80年代已在巴、美等国家实现。
氢能作为一种无污染的清洁能源及能源载体,近年来其开发与利用技术在工业化国家中得到高度重视,投入大量财力开展研究工作,如日本的“阳光计划”中制定了氢能发展规划,加拿大利用丰富的水力资源电解制氢开发利用氢能,在欧洲利用核能发展氢能技术,美国利用太阳能,到
2020年规划可建成供3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的城市供氢系统,并可大大降低汽车能耗。氢能的应用可望在21世纪得到飞速的发展。

2.国内现状
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水能可开发资源为3.78亿千瓦,目前已开发利用11%;生物质能资源,包括农作物秸秆、薪柴和各种有机废物,利用量约为2.6亿吨标准煤,占农村生活能源消费的70%,整个用能的50%;在我国约6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
太阳能年总辐射量超过60万焦耳/平方厘米,开发利用前景广阔,风能资源总量为16亿千瓦,约10%可供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尚待继续勘探,目前已探明的地热储量约4626亿吨标准煤,现利用的仅约十万分之一;我国海洋能源资源亦十分丰富,其中可开发的潮汐能就有2000
万千瓦以上。
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年提供约3亿多吨标准煤(其中大部分是生物质能,在目前的商品能源统计数字中并未计入)这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广大农村和边远地
区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起了重要作用,成绩主要表现在:
(1)小水电开发和利用取得世界公认的成就。到1993年底,全国运行中的小水电站达6万多座,目前全国97%的乡、92%的村和87%的农户通了电;小水电作为一种有效的农村能源,在实现中国农村电气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已有109个县实现了初级农村电气化,
200个县正在开展第二批初级农村电气化建设。
(2)薪炭林建设和薪材能源开发取得了显著进展。“六五”以来的13年。全国营造薪炭林472万多公顷,使我国薪炭林总面积达到540万公顷,加上其他森林年合理生产薪材能源约一亿吨标准煤。发展薪炭林对缓解当地农村能源紧张,保护森林资源、林草植被和生态环境,促
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又有新的发展。全国一半以上的农户普及了高效率节柴灶,每年可以节约1/3到1/2的燃料消耗;户用沼气克服了历史上的大起大落,走上了稳定发展阶段,全国525万个沼气池年产气12亿多立方米;大中型沼气工程作为一项能源环保技术,如雨后春笋,发
展很快,100立方米以上的有600多处;集中供气已达8.4万户,沼气综合利用与生态农业和农村持续发展密结合,蓬勃发展,方兴未艾。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改进生物质能利用技术,提高利用效率,还开展了把秸秆等农林废弃物转换为优质气体、液化燃料等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并
已建成一些示范工程。
(3)太阳能的利用技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内太阳能热利用方面,主要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被动式太阳房和太阳能干燥器。经过以往十年的努力,我国太阳能热利用在这四个领域技术已基本过关,科技成果不同程度地转入小批量生产,有了一定数量推广应用的覆盖面,在缓
解当地常规能源短缺和减轻生态和环境恶化等方面收到实效。据1993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30万平方米,被动式太阳房180万平方米,太阳能农作物温室34.2万公顷,太阳灶14万台,太阳能干燥器13200平方米,并一直保持发展势头。国产太阳能热
水器平均每平方米每年可节约100—150公斤标准煤,被动式太阳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采暖期可节约20—40公斤标煤,太阳灶每台每年可节约柴草500—700公斤,节能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我国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始于70年代,但直到1982年以后方真正发展起来,在1983年—1987年短短几年内先后从美国、加拿大等国引进了七条太阳电池生产线,使我国太阳电池的生产能力从1984年以前的年产200千瓦跃到1988年的4.5兆瓦。在应用方面
,我国目前太阳电池主要用于通信系统和边远无电地区,年销售约1.1兆瓦。特别是我国迄今尚有28个无电县,上千个无电乡村,成千个无电岛屿,对解决这些边远偏辟地区供电问题光伏发电已经并将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西藏的9个无水力无电县中,已建成2个功率分别为10千
瓦和20千瓦的光伏电站,其余7个已纳入国家计划正在兴建之中。在太阳电池研究方面,实用型单晶硅电池效率达12—13%,多晶硅电池为9—10%,非晶硅电池为5—6%。虽然高效硅电池及非晶电池的实验室水平与国外相差不大,但在向生产力转化方面却差得很多,有些新型
且有潜力的太阳能电池的研究国内尚属空白。
(4)风能开发利用继续发展。我国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6万千瓦。80年代以来,50瓦至200瓦微型风力发电机相继研制成功并投入批量生产,目前约有12万余台在内蒙、新疆、青海等牧区草原和沿海无电网地区运行,解决了渔、牧民看电视和照明问题。1—20千
瓦中、小型风力发电机组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目前正在研制50—200千瓦的中、大型风力发电机,有14个风电场正在建设当中。与此同时,低扬程大流量和高扬程小流量两种新型风力提水机已研制成功。此外,在全国风能资源调查,风力机性能测试技术、基础理论研究、风能综合
利用、国外风力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风电场的试验运行方面均取得进展。
(5)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我国地热资源现已利用的相当于400万吨标准煤。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西藏的地热开发利用,羊八井地热电站现装机总容量2.5万千瓦,年发电量达9700万度电,为拉萨电网供电的50%,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地热
电站。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方面,目前已建有潮汐发电站总装机容量5930千瓦,年发电量1021万度电;波浪发电试验电站也在建设之中。氢能等极有应用前景的新能源技术开发尚处于实验室试验研究阶段。

3.存在的问题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开发利用的确取得可喜成绩,甚至在一些项目上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但是,从总体来看,无论是科研水平,开发利用规模,还是产业发展等都同国际水平有很大差距。其主要问题是:
·没有纳入国家能源建设计划;
·没有纳入各级正常的财政拨款渠道;
·缺乏鼓励推广及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应政策、法规等;
·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
·商品化程度低,产业化薄弱。

二、目标和任务

1.目标
今后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提高转换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大在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新技术、新工艺有大的突破,国内外已成熟的技术要求实现大规模、现代化生产、形成比较完善的生产体系和服务体系;实际使用数量要达到39000万吨标准煤以上(
包括生物质能传统利用方式的利用量,下同),为保护环境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这个目标可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即:
第一阶段,从现在至2000年,通过强化科技研制和试点示范工作,使多数新能源技术接近或赶上目前世界先进水平,其中一些成熟的实用技术,要尽快形成产业,扩大应用,进入市场;逐步改变生物质传统的低效利用方式,发挥风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作用,为解决
边远和海岛等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出贡献。全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总量达到29800万吨标准煤。
第二阶段,从2001年至2010年,全面推广应用新能源技术,建立起世界先进水平的工业体系和科研体系,主要技术项目基本上都要求达到规模生产水平,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总量增加到39000万吨标准煤。
2.任务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任务是要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的10年间,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大价值的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其工作重点是加强这些技术的试点示范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促进产业形成,尽快实现商品化生产和推
广应用。
工作的主要方面是:
·研究开发高产和多功能的薪炭林树种及栽培工艺技术和速生林营造技术,建设商品性薪炭林基地,重点放在农民缺柴、水土流失严重和有条件发展薪炭林地区,力争2000年和2010年全国薪炭林面积分别达到640万公顷和1340万公顷,加上其它每年提供薪柴18000
万吨(相当于10000万吨标准煤)和27000万吨(15400吨标准煤)。
·在巩固、提高节柴改灶的成果基础上,实现居民节煤炉灶具的商品化生产和销售,完善省柴灶的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每年节柴数量达到10000万吨以上,约相当于5000万吨标准煤量;
·加速农村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更新换代,发展高效的直接燃烧技术、致密固化成型、气化和液化技术,形成和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到2000年和2010年生物质能高品位利用能力达到250和1700万吨标准煤;利用农村及城镇酒厂、糖厂和畜禽养殖场的有机废弃物,发展沼
气,使之转化为高品位能源,并开展综合利用,提高利用价值;同时加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设备的成套供应,使全国沼气总用户(含集中供气户)2000年和2010年分别达755万户和1235万户,沼气供应量达到22.6亿立方米和40亿立方米,约相当于1
80万和314万吨标准煤的能量;

·加快小水能资源的开发,2000年和2010年小水电站的总装机达到1985万千瓦和2788万千瓦,发电量为744和1170亿度电,分别相当于3132万吨和4930万吨标准煤量;
·扩大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把推广应用节能型太阳能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和光伏发电系统作为重点来抓。太阳能建筑和太阳能热水器等要形成规模生产,完善产业体系,进一步拓宽市场,特别要在太阳电池组件和配套关键技术装备方面努力,降低系统造价,在2000年前完成西藏9
个无电县独立光伏电站的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小功率光伏系统,建立分散型和集中型兆瓦级联网光伏示范性电站,太阳能开发利用总量到2000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123万吨和467万吨标准煤。
·继续抓好小风机生产、销售服务工作,同时下大力气提高大型风机的设计能力和制造工艺水平,加速国产化进程,改进风力透平机的特性,集中力量开发200千瓦以上风力机、风力田控制和管理系统,加强和完善风力田规划选点和勘察设计工作,建造若干个大型风力田,为200
0年和2010年全国风能开发能力达到30—40万千瓦(35—46万吨标准煤)和100—110万千瓦(108万吨标准煤)创造条件。
·在继续抓好西藏地热电站的同时积极开发其他有高温热储地区的资源,采用热泵等新技术,解决好地热腐蚀、防垢和回灌问题,进一步扩大地热直接利用和发电规模,争取2000年和2010年应用规模分别实现88万吨标准煤和151万吨标准煤;
·潮汐能的开发重点以浙江和福建等地区为主,2000年以前开展低水头、大流量万千瓦级的全贯流机组及海工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开发能力达到5万千瓦;2010年争取建成30万千瓦实用型电站,年供能量达到31万吨标准煤。
·加快氢能制取、贮存和利用装置的开发步伐,取得技术上的突破。2010年建成具有商业意义的太阳能——氢能系统和煤化学制氢装置,其规模应不少于5000立方米H2 /日;
·加强城乡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的有机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2000年稻壳发电、木屑发电、蔗渣发电和垃圾发电的装机容量要求超过5万千瓦2010年达到30万千瓦,届时全年提供的能量分别约为8万和50万吨标准煤。

三、对策和措施

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项远有前景,近有实效的事业。但由于尚处在发展初期,同其他能源建设相比,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相应的扶持政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关系到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全国能源供需平衡,对解决我国城乡,特别是广大边远地区的能源供应问题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推进其开发利用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政策,切
实加强领导。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纳入到国民经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委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各个部门、地区的有关发展计划,并及时就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共同商量,分头实施,既分工又协调,建立科学研究和产业化一
条龙的开发体制,避免重复研究,重复引进。
2.制定优惠政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公益事业。目前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处于发展的初期,产业规模小而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保护。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是国家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最有力的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与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共同协商,根据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规划目标,技术类型和特点,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分门别类地研究和制定相应
的财政、投资、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增加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一定要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的财政资助的投资力度,保证必须的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加速产品工艺技术的突破和系统开发的过程。
加大信贷规模,提供低息贷款。要比常规能源发展有更具体的优惠的投资政策,加大产业化建设和服务体系的信贷规模,提供长期的低利率贷款。同时加强宣传,调动各方面投资热情,扩大资金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制订减免税收、价格补贴和奖励政策。这些政策的的制订必将加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进入市场,提高竞争力,最终依靠自身的发展潜力,确立并占有其应有的市场份额。

3.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和示范
根据本纲要的要求,主管部委将研究和制定1996年到2010年的科技发展规划,并据此制定“九五”计划,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优先发展项目,加强科研示范和产业化的衔接,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4.加强产业化建设
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生产。国家在投资、价格和税收等方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支持一批新能源骨干企业的发展,建立有规模生产能力的产业体系,使之不断提高
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扩大销路。建立国家级的质量监测系统。抓好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随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和发展相应的技术服务体系。应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个体和集体开办新能源技术服务公司,承包新能源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各类技术服务公司的技术指导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质
量。
5.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资金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当今国际上的一大热点,要抓住当前大好时机,继续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克服一切从头做起的思想,有目的、有选择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在高起点上发展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
术,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双边的、多边的合作研究及合作生产。加强人、技术和信息交流。采取切实步骤,为吸收国际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业家和个人来华投资、独资或合资开办各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体创造条件。



1995年1月5日

青海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7月12日15:4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16号)有关涉密系统建设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国家保密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涉密系统集成,是指涉密系统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工程所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人员构成、技术装备、技术水平、系统安全集成经验,保密管理水平、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保密保障设施等要素。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是指主持建设涉密系统的单位。
第四条 本省辖区从事涉密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经过省国家保密局的资质认定,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涉密系统的集成业务。
未经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不得承接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第五条 已在其他省区获《资质证书》的省外企、事业单位,在青海省辖区内从事涉密系统集成,须到青海省国家保密局办理准入登记。
第六条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承建涉密系统。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建设的涉密系统,保密工作部门不予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涉密系统建设的相关单位。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依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二)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并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成功范例。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应为独立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2年以上(含2年),并有成功范例和系统安全集成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
(四)具有胜任涉密系统集成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熟悉保密技术标准。
(五)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设施。有固定的设计、开发、实验、测试场所,且具备安全保密条件。
(六)接受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申请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向省国家保密局提出申请,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资料。
第十条 省国家保密局对申请单位申报的书面资料和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报国家保密局审核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认证资格的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与省国家保密局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发。
第十三条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和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在签定合同时,须签定《保密协议》,规定集成单位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从事涉密系统集成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保密培训,遵守保密法规,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在承接系统集成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其合作单位应有《资质证书》。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承包或自发组织承接涉密系统集成业务,严禁将所承接的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转包。
第十六条 涉密系统建成后,集成单位应将涉密系统资料全部移交给涉密系统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存留和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取得资质认证资格的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如破产、撤销、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应于30日内向省国家保密局申报并上缴《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省国家保密局对《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条 取得资质认证资格的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国家保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 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国家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质认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出借、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质认证资格;对于伪造《资质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委托、承接涉密系统的建设,并造成泄密隐患或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