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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35:14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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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12日,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结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调帐前的资产存量核实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由国家和主办单位扶持发展起来的。在实行新财会制度时,应做好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工作,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过去主办单位扶持的资金设备等都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以便正确划分资本金的性质。
二、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对安置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的税金,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高压线、变压器、煤气管道、自来水及电话线路等支出,列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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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已经2008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
            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

一、停止、取消的收费项目
(共67项)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3项):
1.驾驶考试场地租用费;
2.红外线桩考租用费;
3.理论计算机模拟考试费。
市人事局(7项):
1.劳动合同鉴证费;
2.变更合同鉴证费;
3.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外省到我省安置的);
4.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省内跨地区安置的);
5.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成都地区跨县(市)安置的);
6.退休干部易地安置联系审批表工本费;
7.劳动争议仲裁费。
市安监站(1项):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查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项):
1.劳动合同鉴证费;
2.变更合同鉴证费;
3.劳动争议仲裁费。
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1项):
档案托管服务费。
市种子管理站(1项):
仲裁检验费。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1项):
查档咨询服务费。
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1项):
房屋租赁手续费。
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处(1项):
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市交通委员会航务管理处(5项):
1.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费;
2.航行日志费;
3.内河航道养护费;
4.水路运输管理费;
5.船舶港务费。
成都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办公室(1项):
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费。
市文化局(1项):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成都图书馆(3项):
1.智能卡工本费;
2.智能卡服务费;
3.查阅馆藏微缩文献费。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项):
市场商品质量抽查监督检验费。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8项):
1.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不满一千元的:30元/件);
2.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2.4%);
3.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1.8%);
4.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1.2%);
5.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0.9%);
6.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0.6%);
7.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争议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争议金额的0.3%);
8.专利纠纷案件调处费(无争议金额的专利纠纷案件:50元/件)。
市工商局(6项):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2.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费;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4.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费;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
6.集贸市场管理费。
市工商经济信息中心(15项):
1.本地服务器中查询企业注册基本登记资料费;
2.在区(市)县联网服务器中查询企业注册基本登记资料费;
3.名录查询费;
4.法人查询费;
5.地址及电话号查询费;
6.注册资本金查询费;
7.年检情况查询费;
8.经营范围查询费;
9.股东查询费;
10.营业期限查询费;
11.股东出资额查询费;
12.注册号及档案号查询费;
13.查询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型企业、企业集团费;
14.查询分支机构、各类市场、个体工商户费;
15.查询其余企业费。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1项):
咨询服务费。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2项):
1.建设工程档案查询费;
2.市政工程档案查询费。
市国土资源档案馆(3项):
1.查阅个人住宅地籍档案资料费;
2.查阅单位(集体)地籍档案资料费;
3.电子查询土地登记结果费。
市防雷中心(1项):
防雷技术服务避雷器(SPD)检测费。
市政府交通运输指挥部办公室(1项):
专用线共用管理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共3项)

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3项):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降低50%;
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业主最高交费限额)降低50%;
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标企业最高交费限额)降低43%。





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京劳仲文〔199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撤销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
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
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
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上述
规定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应依据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的规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19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