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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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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1990年版)之后,重新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一、二部(以下简称“规范”),现予颁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原《兽药规范》(1978年版)及农业部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公布的与“规范”相同产品的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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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邯办字[2002] 48号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邯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邯郸市委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29日
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邯 郸 市 监 察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宇[2001]71号)和市编办《关于市直各部门“三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邯编办字[2002]6号),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邯郸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河北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法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省、部属驻邯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管理范围内的比较重要的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领导成员、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适当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和教育党员遵守纪律的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
8、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县(市)区及其以下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除“市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室(处)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协助管理市属企事业单位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破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共邯郸市纪律柱壹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设;13个职能厅室、3个处:
1、 办公厅(下设3个处)
(1)秘书处
掌握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动态,负责文件报告的起草,信息、简报的编写;负责文件的收发、催办,负责机要秘书、档案、会务、保密、微机管理、打字文印、编写史志工作。
(2)案件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全市各种案件的统计报表,编写统计分析月报。负责本委(局)厅室直查案件和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直查案件及大案要案情况的跟踪检查、督办协调。
(3)行政处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会计、财产管理、车辆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对外接待、会务后勤和离退休老于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2、第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市直党群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及市直各部门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改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3、第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涉县、磁县、峰峰矿区、临漳县、成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肥乡县、馆陶县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县(市)区及其领导千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县区纪检监察工作。
4、第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武安市、永年县、邯郸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邯山区、复兴区、丛台区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县(市)区及其领导于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
5、第四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省、部属驻邯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及其领导于都遵守党章、贯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6、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行政监督工作方面的情况,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事务,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交办的监察工作事项,起草向人大、政府的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做好与特邀监察员定期联络工作,承办局长办公会事宜。
7、干部管理室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办理市直和县(市)区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任免报批手续;负责审核省、部属驻邯企、事业单位纪检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承办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来信来访,研究并提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意见。
8、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按照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应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审理原由市委、市纪委批准或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中的复查复议案件及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复议案件;审理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申诉案件管辖范围,应由市监察局受理的复审和复核案件;承担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拟定案件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指导全市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负责市管领导干部提拔任免和奖励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全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情况综合和信息反馈。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三项制度”(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联系人事制度改革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公开工作。
10、法规政策研究室
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市纪检监察重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政策和党风廉政制度的调查研究;负责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和联系监察学会工作;对下级调研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11、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或重要性的执法监察活动,参加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对下级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
12、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办理反映监督、监察对象的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承办、转办、督办工作;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倾向性的信访信息;掌握现任市管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及时联系。对下级信访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13、宣传教育室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党员、公务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对下级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按邯字[2000]37号文件规定设置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工会工作;办理市直工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是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及情况综合等项工作。
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与市纪委(监察局)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县级规格,归口市监察局。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78名。市纪委常委领导成员11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4名;监察局局长1名(由市纪委副书记兼任),副局长3名(由市纪委常委兼任),另设监察局民主人士副局长1名。纠风办主任1名(由市纪委常委兼任),副主任名(副县级)。15名纪检监察室主任(含办公厅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情况配备副县级干部,科级领导职数2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名。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2名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法律援助项目,用于资助开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项目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为规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保证资助的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司法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项目资助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三)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

  (四)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第五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是中西部地区。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案件资助范围。

  (一)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的(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东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但办理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第六条 项目资助的案件类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二)刑事案件

  1、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项目资助办理的案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项目由财政部、司法部委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司局、单位对项目实施给予指导。具体职责分别是:

  (一)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司法部计财装备司负责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立项审批;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参与组织项目培训、调研、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参与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成立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接受项目资助办理或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

  (一)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六省(市)的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是主要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单位的数量及资金分配额度,由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资金缺口以及办案能力、质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司法部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确定,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立项申请公告》。各类项目实施单位的立项申请和审批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本辖区内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六省(市)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直接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其审批。

  第十三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办案质量要求、办案数量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其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附件2),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当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出具办理公函。

  第十七条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当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在接受指派后的规定时限内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反映,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认为应当终止对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还须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附件3),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审核表以及证明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助案件范围的有关资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四)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五)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本单位审查准予结案的案件,还应当将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所在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案件受理、指派、办理和结案审核工作。办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须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应当作为卷宗材料的重要内容予以存档。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在财政部拨付司法部后,由司法部拨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将办案补贴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资助的各地区的办案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西部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0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15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省、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东部的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2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0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6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8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三十条 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以及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案情简单,工作量小,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降低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向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统计本省(区、市)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7)。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上述材料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要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8)报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由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办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五)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六)虚构案件冒领办案补贴的。

  第三十八条 由于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而终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十九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实时监控和数据统计,并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

  项目检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当事人回访、接受举报、实地考察、组织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 项目资助办理案件的质量;

  (二)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立专项账户,是否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 资金使用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将办案补贴如数发放给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五) 其他认为应确定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可视情况扣减或暂停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暂停项目在该单位的实施,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项目评估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期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财政部、司法部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等有关情况,每一年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项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请表》等一切表格和宣传材料,均需注明“本项目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

  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季度结案统计表

  5.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季度结案统计表

  7.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8.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