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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20:09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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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房改电(2002)4号文 2002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委(房管局):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 2002 5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机发1447),从2002年2月1日起开始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计、结息规则不变。

  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 1999 45号)规定,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存款整取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据此,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管理中心存款利率,分别由现行的0.99%、1.98%和2.07%下调为0.72%、1.71%和1.89%。

  请尽快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利率政策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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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促进我省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活,调动边境地区人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为边境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我省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境线中方一侧十五公里以内的地区。
三、为扶持边境地区建立人参、水果、黄烟以及其他产品的商品生产基地和进行边境地区的造林绿化,农业银行应适当增加边境地区的贷款额度,并根据其使用性质确定贷款期限;贷款贴息从财政边境建设事业费砍块给地方的指标中拿出一定数额,由各地自行掌握。
四、为鼓励边境地区人民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种植经济作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少核定一些定购任务。边境地区多种经营贷款比例要高于内地。
五、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发展。鼓励边境地区乡、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发矿产资源。
六、根据边境地区运输条件差、建筑材料生产成本高的实际,边境地区的乡(镇)、村建筑材料企业的产品,属于本地自用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税款。
七、对地处林区腹部,在国有林包围之中的村屯,当地政府应指导农民限期将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停耕还林,与林业部门兑换灌木林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开垦农田。林业部门还可以在村屯附近的国有林中划一定的范围,委托农民承包经营或实行单项作业承包,山林权仍归国家所有
。承包要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林木抚育、采伐、造林和领取承包报酬。农民在自留山造林,林权归己,长期不变。允许集体单位与当地林业部门、农民个人与当地林木部门或集体单位签订合同,利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发展林业。
八、省里科研项目的安排,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情况,在与其他地区相近条件下,应优先照顾边境地区。
九、根据国家有关边境贸易的规定,适当放宽边境地区对外地方贸易额度和商品品种。
十、各级计划、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应根据边境地区建设的需要,增加边境地区定向招生(适当降低一至两个录取分数段)和人员培训的指标,为边境地区培养人才。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应照顾边境地区的需要。边境地区考入省内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分回本地区(考取研究生和专业不对口的除外)。分到边境乡以下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内地要派科技人员轮流帮助边境地区发展经济,扶贫致富。
十三、边境地区根据需要,经县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组织本地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短期的定向培训。培训费用从砍块分给县的边境建设资金中解决。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5月30日

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赋,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农业税 (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园艺产品,包括毛茶、水果、果用瓜、蚕茧、花卉 (含制茶用花)、黄花、经济林苗木、魔芋及其他园艺产品;
(三)水产品,包括高笋、席草等水生植物产品,淡水养殖及捕捞产品;
(四)林木及林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干果、棕片、生漆、松脂、香樟油、乌桕子、白蜡 (含蜡虫)、干鲜竹笋、花椒、紫胶 (含紫胶虫)、五倍子 (含倍蚜虫)、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
(五)食用菌,包括黑木耳、黄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
(六)药材,包括植物类、动物类药材;
(七)牲畜产品,包括猪、牛、羊皮和羊毛、兔毛、鸭绒、牛绒、羊绒等牲畜产品;
(八)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以上农业特产品是指初级产品。计税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对产品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收入。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是否征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者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第八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第九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支付的金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实际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金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收购烟叶,收购单位支付的价款、价外补贴及其他补助,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税。
第十条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第十一条 收购蚕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原木、水产品、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应纳的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凭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市、地、州以上科委立项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上述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县 (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提出减免方案,转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县级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
销售或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应当使用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制发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经营凭证。
第十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办法。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同 一税目不能实行几种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第十七条 应税农业特产品运出产地或收购地征收机关管辖范围尚未出省的,应附《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完 (免)税证》的备查联单;运出省的,应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由外省运入的农业特产品,应附外省税收征收机关出具的农业特产税完 (免)税证明。
第十八条 农业特产税列入预算管理,全额入库;从实际入库额中提取8%作为征收机关的征收经费。征收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可以按其扣缴的农业特产税税额的2%以内付给手续费。手续费从征收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89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修订《四川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农 业 特 产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
│ │ 税 率 │
├──────────────┼──────┬──────┤
│ 应税品目 │对生产者征收│对收购者征收│
├──────────────┼──────┼──────┤
│一、烟叶产品 │ │ │
├──────────────┼──────┼──────┤
│ 晾晒烟叶 │ │ 31% │
├──────────────┼──────┼──────┤
│ 烤烟叶 │ │ 31% │
├──────────────┼──────┼──────┤
│二、园艺产品 │ │ │
├──────────────┼──────┼──────┤
│ 毛茶 │ 7% │ 16% │
├──────────────┼──────┼──────┤
│ 柑桔、香蕉、苹果、梨、荔枝│ 12% │ │
├──────────────┼──────┼──────┤
│ 果用瓜 │ 8% │ │
├──────────────┼──────┼──────┤
│ 其他水果 │ 10% │ │
├──────────────┼──────┼──────┤
│ 蚕茧 │ 8% │ │
├──────────────┼──────┼──────┤
│ 其他园艺产品 │ 5% │ │
├──────────────┼──────┼──────┤
│三、水产品 │ 8% │ 5% │
├──────────────┼──────┼──────┤
│四、林木产品 │ │ │
├──────────────┼──────┼──────┤
│ 原木、原竹 │ 8% │ 8% │
├──────────────┼──────┼──────┤
│ 生漆 │ 10% │ 10% │
├──────────────┼──────┼──────┤
│ 干果 │ 10% │ │
├──────────────┼──────┼──────┤
│ 其他林木产品 │ 5% │ │
├──────────────┼──────┼──────┤
│五、食用菌 │ │ │
├──────────────┼──────┼──────┤
│ 银耳、黑木耳 │ 8% │ 8% │
├──────────────┼──────┼──────┤
│ 其他食用菌 │ 8% │ │
├──────────────┼──────┼──────┤
│六、药材 │ │ │
├──────────────┼──────┼──────┤
│ 黄连 │ 8% │ │
├──────────────┼──────┼──────┤
│ 其他药材 │ 8% │ │
├──────────────┼──────┼──────┤
│七、牲畜产品 │ │ │
├──────────────┼──────┼──────┤
│ 牛皮、猪皮、羊皮 │ │ 10% │
├──────────────┼──────┼──────┤
│ 羊毛、免毛、鸭绒 │ │ 10% │
├──────────────┼──────┼──────┤
│ 羊绒、牛绒 │ │ 10% │
├──────────────┼──────┼──────┤
│八、贵重食品 │ 8% │ 25% │
└──────────────┴──────┴──────┘



19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