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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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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西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先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拟订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分为立法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立法项目应当完成起草工作,并在年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立法调研项目应当完成立项论证工作。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印发代表。
第十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过程中,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部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
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草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等主要问题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及主要问题的汇报。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重点、难点及主要分歧意见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分组审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对
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法制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审后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地方性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因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该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机关负责解释,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报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西宁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八条 西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的30日前,应当连同说明及立法依据等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三十九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听取报请机关负责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审查认为需要修改的,可以进行修改,修改稿应征得报请机关的同意;也可以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再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十四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的,可以将报批的地方性法规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再报批。
(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不适当的,可以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通知省人民政府对规章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省人民政府的规章。
(三)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均不适当的,分别按照(一)、(二)项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作出批准决议。对不予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通知报请机关。
第四十八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报请机关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修改和废止的批准程序,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调整对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地方性法规的标题应当准确概括法规的内容。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列条规定,不分章、节。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中的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条文中的数字,除必须使用中文数字的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汇刊》上刊登。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青海日报社收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正式文本后,应当在15日内在
《青海日报》上登载。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汇刊》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29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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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对国家固定资产贷款负责,为国家建设项目服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
1.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
2.办理外汇、人民币的贷款和资金拨付等业务;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时供应资金(在合同中明确乙方的责任)。
2.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及有关资料。
3.借款合同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
5.有权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6.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认真履行本协议,办好各项代理业务。
2.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3.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办理贷款和资金的具体拨付业务。
4.严格监督贷款的使用,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问题解决的结果。对借款人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要协助甲方进行催收。
5.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突发事件。
6.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并及时上划资金。
7.负责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委托代理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8.对借款单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资金到位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9.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运作程序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义务。
2.甲方将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抄送乙方。
3.甲方按项目将贷款资金直接汇拨到乙方经办行。
4.乙方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通知借款单位立即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将甲方下达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转存至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5.乙方经办行应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
6.甲乙双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乙方对贷款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关贷款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六、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1.委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以本年代理贷款新增发生额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本年新增代理贷款发生额×费率
2.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的费率为2‰。
3.网点补助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即:在10月份和次年元月份计付。乙方应拿出部分网点补助费适当奖励对贷款回收本息工作有突出成绩的经办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下列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扣减或取消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取消受托代理资格等制裁措施: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经办行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两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贷转存手续、在收回甲方贷款本息的两个工作日内,未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及擅自从甲方贷款资金中扣收乙方各类贷款本息;
(3)乙方擅自超越受托代理权限,致使甲方遭受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应予经济赔偿。
八、协议更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如遇政策调整等重大原因,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修改。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协议签定补充规定。
九、确定委托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业务,在按照本委托协议执行的原则下,可以与乙方的省、市级分行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分协议,由甲方直接委托乙方省市级分行代理甲方的业务,委托代理分协议签订后,由乙方的省市级分行报其总行备案。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再议。
如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发生而未履行完毕的代理业务,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甲方: 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姚振炎
乙方: 中国银行(签章)
法定代一人(签字):王启人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于北京



1995年11月6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8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的意见
(2002年3月8日)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全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对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按照《纲要》的要求,结合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青少年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1.青少年道德教育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道德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素质在青少年的成长成才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充分发挥青少年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对于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气的形成,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道德教育,在“四有”社会主义新人的培养目标中,明确地提出了“有道德”的要求。我们要按照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

  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广大青少年踊跃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当代青少年普遍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振兴中华的使命感,他们接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观念,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不断增强,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成为广大青少年的自觉行动,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

  在充分看到青少年成长进步主流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青少年道德状况中存在的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必然会反映到青少年道德状况中来,有的还非常突出。我们要高度重视青少年道德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的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提高青少年的道德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一场深刻的变革,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面对青少年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面对青少年道德教育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更加重视青少年道德教育,在全面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上付出长期的、艰巨的努力。各级团组织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针对实际,遵循规律,适应形势,探索创新,努力把青少年道德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4.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帮助青少年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突出道德实践。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开展实践活动是共青团的优势所在。针对青少年的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让青少年在道德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强化教育的效果,既符合青少年的特点,又体现了道德教育的“知”、“行”统一。各级团组织要发扬实践育人的传统,牢牢抓住道德教育的实践环节,努力为青少年提供道德实践的途径,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6.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养成教育。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加强道德教育要从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出发。针对青少年的不同成长阶段,道德教育应循序渐进,各具特色,统筹规划,系统安排;针对不同的青少年群体,道德教育应分类指导,各有侧重;要重视养成教育,注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道德习惯;要采取适应青少年特点的教育形式,寓教于乐,使道德教育潜移默化;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互相促进,把道德教育与青少年成长成才紧密结合起来;要发挥青少年作为道德主体的作用,强化自我教育、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要进一步研究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遵循规律开展青少年道德教育,使道德教育更加符合青少年的实际,取得扎实效果。

  7.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抓起,从具体事情抓起。热点问题具有广泛的影响。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道德热点问题抓起,开展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善于捕捉这些热点,围绕这些热点对青少年开展生动的道德教育,引发青少年的思考,启发他们的自觉,并落实到提高道德素质的行动上。道德教育是具体的。要注意从具体的事情抓起,引导青少年从日常行为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结合自身成长的实际提高道德素质,增强道德教育的针对性。

  三、抓住青少年道德教育的重点

  8.各级团组织要围绕贯彻落实《纲要》,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结合实际,抓住重点,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输到青少年的头脑中,使他们明辨是非、美丑、善恶,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9.大力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涵盖了公民道德的各个方面,是全体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宣传和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要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文明公约、行为守则等方式,把道德要求具体化、规范化。

  10.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要广泛开展升国旗、唱国歌活动,开展国旗下宣誓、向国旗献词等活动,使每个青少年都学会唱国歌,并懂得国旗、国歌、国徽的涵义,激发对祖国的热爱。要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青少年教育的各个方面,抓住有利契机,采取有效的形式,依托各类阵地,结合青少年的成长,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青少年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把爱国之情转化为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11.大力加强集体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针对独生子女的特点,要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集体主义教育,把集体主义精神融入到青少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要培养青少年的团结协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切实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自觉承担和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12.大力加强基层青少年道德教育。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基层是关键。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的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教育活动,使道德教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学校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推进素质教育,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引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陶冶高尚情操,增强社会责任感。企业团组织要在青年工人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青年职工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社区团组织要以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核心,以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重点,大力开展“青年文明社区道德示范行动”,引导青少年养成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履行社会义务、实践文明言行的良好习惯。农村团组织要针对农村的实际,带领农村青年学科学、用科学,破除迷信,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追求文明的生活方式。要努力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为提高青少年道德素质服务。

  13.大力加强少年时期的道德教育。少年时期是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时期,少先队组织要积极引导少年儿童从日常生活和身边的事情做起,在实践中明白做人做事的道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通过大力开展“新世纪我能行”体验教育活动,深化手拉手、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等,从小培养少年儿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增强他们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的能力。各级团组织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指导少先队组织开展道德教育,同时,搞好团队衔接,使青少年道德教育一以贯之,循序渐进地开展。

  四、扎实推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活动

  14. 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活动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广泛开展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活动,吸引青少年普遍参与,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近些年来,共青团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开展群众性道德实践的有效载体,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活动内容,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推动这些实践活动深入发展。要适应新形势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探索行之有效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形式,充分发挥道德实践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作用。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传播文明新风的载体,在开展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中,要引导青少年践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勇开风气之先,弘扬时代新风正气,充分发挥他们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15.进一步深化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希望工程、保护母亲河、青年文明社区等活动。要不断拓宽这些活动的覆盖面和参与面,努力把各行各业、社会各界的青少年吸引到这些活动中来,使他们普遍受到公民道德教育。在青年志愿者行动中要进一步突出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加强对青少年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教育,引导青年在志愿服务实践中提高道德素质。在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中要进一步突出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提倡文明从业,优质服务,树立行业新风。要继续深化希望工程,充分发挥希望工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青年文明社区活动中要进一步突出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通过开展“大家乐”、制定社区文明公约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在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强化青少年的生态环境道德意识,引导青少年从爱护身边的环境做起,进一步帮助他们树立绿色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16. 广泛开展必要的礼仪、礼节、礼貌活动。要广泛开展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和18岁成人宣誓仪式,增强青少年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要抓住青少年各个成长阶段的重要标志,如入学、入队、入团、颁发身份证、就业以及结婚等,开展相应的礼仪活动,倡导和推广公民道德要求,探索行之有效的礼仪教育形式,充分发挥礼仪教育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作用。要广泛开展生动活泼的讲文明、讲礼貌活动,倡导文明言行,推广文明礼节,使重礼节、讲礼貌融入青少年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之中。

  17.树立道德榜样,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要充分运用中国历史上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杰出人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涌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进行道德教育。要树立一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青少年身边的道德楷模,开展扎实深入的向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让广大青少年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道德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要在“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等评选表彰工作中,进一步突出道德内容的考核考察,发挥评先创优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五、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道德教育的氛围

  18. 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有很大影响。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道德教育氛围,对提高青少年的道德素质非常重要。要充分发挥团属思想文化阵地的作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坚持不懈地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广大青少年积极向上,使他们明辨是非,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

  19.以重大节假日、纪念日为契机,营造良好的青少年道德教育氛围。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利用革命纪念日、国际性节日、民间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举行形式多样的庆祝、纪念活动,使青少年在集体聚会、合家团圆的同时,增强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接受传统美德、革命道德和时代精神的熏陶和教育。

  20.团属新闻出版阵地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要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特别要注意加强对社会上出现的青年现象的引导,满腔热情地肯定青年的进步,旗帜鲜明地反对与时代要求、与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相违背的倾向。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道德问题的讨论和交流,提高青少年的道德认知和判断能力。要不断推出适应青少年特点的优秀精神食粮,加强对青少年审美观念和审美情趣的引导,在潜移默化之中开展青少年道德教育。要发挥“五四”新闻奖、团的“五个一工程”奖在引导舆论,推动优秀精神产品生产中的作用。互联网对开展青少年道德教育具有重要影响。要重视互联网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团属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网上正面宣传的力度,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充分运用网络的资源和形式开展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要引导青少年增强网络道德意识,推广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21.充分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要把青少年道德教育纳入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之家、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青年文化大院、青年科技图书站等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工作中,依托阵地广泛开展道德教育活动,帮助青少年努力提高道德修养,陶冶高尚情操。各级各类青少年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蕴藏着丰富的道德教育资源,要引导青少年在教育基地参观考察、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接受生动、形象的道德教育。

  六、充分发挥共青团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22. 青少年道德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青少年道德教育。各级团组织要坚决按照党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团结教育引导青年的责任,发挥团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23.加强对青少年道德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规划青少年道德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教育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推动青少年道德教育深入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级青联、学联、青企协、乡企协、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立足各自所联系的青少年对象的特点,扎实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道德教育活动。团的各项工作都要体现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要求。

  24.广大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要在提高道德素质中率先垂范。青少年工作者是青少年道德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他们自身的道德素质对青少年又有很大影响。各级团干部和广大少先队辅导员要提高道德修养,陶冶高尚情操,以身作则,要求青少年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努力成为实践公民道德规范的表率,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和良好的道德形象感染、影响和带动青少年,充分发挥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25.推动形成青少年道德教育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营造青少年道德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加大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化市场管理,打击黄赌毒,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要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教育设施,开展生动有效的青少年道德教育活动。要广泛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使青少年道德教育深入学校、家庭、社会的各个方面,努力推动形成在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青少年道德教育工作局面,促进青少年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