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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04:07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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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4〕2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本办各科(室),市法制办、市体改办、市外事办、市民宗局、市机关服务中心: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服务,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公文,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均由秘书科统一签收、分办。

(二)径送有关科(含室、办、局,下同)办理的公文,应先送秘书科登记、分办后再办理。未经登记、分办的公文,有关科一律不得办理。

(三)各科要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公文,主动到秘书科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急件急签。对签收的公文,各科应建立登记、保管、回收、存档、销毁等制度。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原则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

办公厅,省委及其办公厅和市委及其办公室的公文。分发秘书科,需要办理的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省政府部门公文。分发秘书科和有关科。上述公文需办理且只有1份的(省政府部门公文须为主送件),由秘书科复印并加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原件留秘书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并由有关科归档。

3、兄弟设区市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4、市政府各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

5、各县(市、区)政府及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6、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鹰潭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委各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7、驻鹰单位(含条管单位)和无主管部门企业公文。按来文单位归口或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8、径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除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事项外,转有关科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9、报批会议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公文。分发

秘书科。

10、出国(境)公文。分发外事侨务科。

11、接待事项的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按规定由接待处接待的,由有关科会同市接待处办理;非接待处接待的,由有关科请示分管领导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12、专题请示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公文。分发综合科。

13、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提案。分发督查科。

14、信访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或转信访局。

15、内容交叉公文。报经分管政务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阅批后分发有关科。

16、签收的公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原则

1、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抄告单外),发至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普发性公文发至各科;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科。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各部

门,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鹰潭军分区政治部,市中

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直各单位(含民主党派、条管单位、驻外机构),群众团体,新闻单位,驻鹰单位,骨干企业。

3、需在公文交换站分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有关科分发。需邮寄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有关科装填好信封后交秘书科寄出。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办公厅,省委及其办公厅来文。承办科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来文。承办科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1个工作日内呈分管副秘书长阅批。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承办科草拟或市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需转发的,必须有符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意见;已在《人民日报》、《国务院公报》或《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3、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兄弟市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鹰潭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来文,承办科收文后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由承办科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

4、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群众团体、驻鹰单位的来文,承办科收文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填写“公文转办单”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5、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科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6、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的,由承办科复印并加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承办科年底转档案室留存归档。未经分管政务工作的办公室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有关科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的签批意见对外提供。

7、主送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办理的公文,承办科一般应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再填写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自行主办的公文,直接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承办科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并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

理专用章”按收发程序转出,紧急或密级公文在信封上加盖急件或密级章。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二)公文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几个科业务的,主办科要主动与有关科协商会签,再由主办科送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科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要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科呈送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经费等问题,主办科必须送综合科会签。

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科送有关科审核后按办文程序呈批。

(三)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要层层把关。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公文,必须先经法制办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

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四)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

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以及主送国家部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5)公务员因公出国(境),由主办部门行文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审签。

(6)属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7)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拟办)——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签发人,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拟办)——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或审核)——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发一般程序:主办科(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4)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5)为避免一文数签,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市长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长;属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政府

领导。

如发文文稿与原稿有出入的,须经请示签发人后印发。

(五)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承办科和秘书科分别进行核稿。承办科对发文(包括部门代拟的公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审批、签发手续、附件材料、体例格式由秘书科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

科提出,秘书科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科要列出具体收文单位。秘书科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向承办科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的领导或分管的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公文均由秘书科统一编号,承办科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科校核分发。

(六)办文要求

1、各承办科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3、公文办理实行分工合作制,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科长出差,由副科长负责或指定的科员负责;分管副秘书长出差,

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市长助理、副市长出差,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出差,市长负责。

4、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文校核2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

工作日。急件急办。

6、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7、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8、公文办理情况,各科每季度进行1次自查自纠;办公室

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9、需要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外宣传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政务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审批,重要公文须经秘书长审批。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由承办科按会议所需的份数准备好,交秘书科及时报送。

10、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级以上;需写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科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科科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办公室分管政务的领导或副秘书长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来文的处理均采取填写“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并加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的形式,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的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

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除上级明文规定和涉及全市性的、综合性的重大工作外,

来文要求设立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以及来文要求调整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除非常设机构正副职调整外);

5、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

“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请示”中一文数事的,主送多个机关的;或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或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6、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7、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非常用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8、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9、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鹰潭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鹰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

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及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鹰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

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鹰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县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撤乡设镇、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以及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

号、传达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

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鹰府办发:文种用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及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报告,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等公文。

(六)鹰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七)鹰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函。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

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八)鹰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九)鹰府办秘:文种用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批复、决定。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公文。

(十)鹰府办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提案的公文(由办公室督查科办理)。

(十一)参阅文件:适用于印发重要工作探讨文章等(由办公室调研科办理)。

(十二)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会议纪要(重要的以通知形式印发);

3、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4、经贸洽谈、展销会等活动方案;

5、贺电、贺信等;

6、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

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的意见(试行)》(鹰府办发[2002]83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的补充意见》(鹰府办发[2003]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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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7号令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实地核查,是指外经贸部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出口国(地区),核实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进一步搜集信息材料的程序。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只对反补贴调查中充分合作的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条 实地核查主要核查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包括:
  (一) 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答卷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和材料;
  (二) 出口商、生产商应外经贸部的要求所提交的补充答卷中涉及的信息和材料;
  (三) 出口商、生产商主动向外经贸部提交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四) 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六条 外经贸部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的决定。

  第七条 外经贸部通常在作出初步裁定后进行实地核查;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做出初步裁定前进行。

  第八条 外经贸部决定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提前通知将要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在国(地区)政府。

  第九条 外经贸部进行实地核查前,应取得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明确同意。

  第十条 实地核查获得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同意的,外经贸部应将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商定的核查日期等信息通知其所在国(地区)政府。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所在国(地区)政府表示异议的,外经贸部不得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在实地核查前将具体行程通知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

  第十二条 核查小组由外经贸部负责组织,通常由负责反补贴案件调查的政府人员组成。
  在特殊情况下,外经贸部可以邀请非政府专家参与核查。但应事前通知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在国(地区)政府。该非政府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核查小组应在实地核查前将需要核实的信息的一般性质和需要进一步搜集的信息通知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
  核查小组根据需要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发放具体的核查问题清单。

  第十四条 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应保存并整理好支持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所提供信息的所有证据和材料,以备核查。
  上述证据材料的原始记录通过某种电脑程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应保证在核查过程中该程序正常运转,并且该电子数据可复制、打印。

  第十五条 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在核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核查小组的工作;并应配备最初准备材料及答卷的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随时解释核查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或核查小组同意的其他语言。

  第十七条 核查小组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采取全面核查或抽样核查的方法。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可以按照事先通知的范围进行,但该范围不妨碍核查小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和材料当场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核查结束后,外经贸部应在合理期间内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披露核查结果;外经贸部可以应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披露该核查的概要情况,但不得披露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经过核实的答卷或补充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以及核查中进一步搜集的信息和材料将作为外经贸部裁定补贴和补贴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补贴和补贴金额。
  (一) 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拒绝实地核查的;
  (二)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地区)政府对实地核查提出异议的;
  (三) 对核查小组提出的合理要求,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不积极合作的;
  (四)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拖延核查,致使核查未能如期完成的;
  (五) 核查中发现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六)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存在明显的欺骗、隐瞒行为的;
  (七) 有其他阻碍实地核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根据调查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进口商进行实地核查,该核查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应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请求,且其所在国(地区)政府对此未提出异议的,外经贸部可以派工作人员赴该出口国(地区)解释反补贴调查问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4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应当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乡、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
  (二)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如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超过规定名额,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
  (五)组织村民登记,审查村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六)组织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年龄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村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准。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村,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配偶所在村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但不得在户口所在地的村重复登记。
  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本村村民,仍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遵守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本人要求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因长期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通知后,未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参加登记,未办理委托登记手续,且未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届应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
  第八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补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
  第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通过投票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均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村民了解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应当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监票人和发票、计票工作人员;
  (二)公布投票时间,印制选票;
  (三)设立选举会场、投票站;
  (四)核实有选举权的外出村民委托的投票人;
  (五)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发票、计票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经登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以前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接受一至二人的委托投票。
  第十五条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有选举权的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村民公布。
  第十七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第十八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未达到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直至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少于三人。
  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村民委员会的办公设施、财务帐目、资料档案等移交完毕。逾期不交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经村民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集体经济重大损失的;
  (五)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后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三人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补选;其成员不满三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事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成员,可以采取召开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形式进行。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