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营口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29:23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营口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营政办发[1998]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建设工程预算审查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拨款项目、国家贷款项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和利用长期资金市场项目的审查。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和贯彻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预(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涉及国有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经审查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预(决)算,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六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建设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和概算及修正总概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图纸汇审记录和签证资料等。

(三)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或协议、工程结算材料。

(五)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等。

(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

(七)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八)竣工决算报表及竣工情况说明书。

(九)编制工程预(决)算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及预(决)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费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三)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四)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七)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扩大开支范围,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价格折价、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等各项损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九)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库存物资是否有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单价等情况,往来欠款是否有虚列,结余资金是否有隐匿等情况。

(十)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现象。应上交财政部分是否足额上交同级财政基建专户。

(十一)竣工决算报表是否正确、完整,竣工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合理。

第八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审定的设计施工图、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工程费用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不及时办理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同时,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并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结束要及时进行总结,并须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工程结构、工料消耗、范围构成、核减投资、核增投资、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等。

第十一条 工程预(决)算审查要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原始记录卡、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定案通知书等。每个项目的审查,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66号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第八条 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市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干净、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工业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的征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溧水县、高淳县、六合区(化工园区、沿江开发区除外)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一九八七年起全面实行“预算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包干管理办法。预算包干按预算级次分级施行,即省财政厅包给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再包给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预算包干范围:
(一)省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政法,下同)及其所属二级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省级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发展事业的各项经费。
四、经费预算指标一年一定,由省财政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除国家政策统一规定必需追加的以外,财政一律不追加预算。各单位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本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原则,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全年开支,不留缺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凡是领导指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和安排,以及兄弟省区协作承担的任务,一律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内开支。
五、预算包干以后,各项开支必须按政策、按规定、按程序管理。
(一)划清资金渠道。不能把事业经费用于行政开支;不能把预算外的开支挤入预算内,也不能把预算内的经费转为预算外或“小钱柜”;更不能用行政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各部门、各单位无权自行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人员经费必须控制在批准的编制以内据实开支,超编人员限期处理,在待处理期间,只能开支工资等个人经费。
(三)召开会议必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批。凡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开支会议经费。经批准后,谁召开的会议,谁开支经费,不能转嫁给参加会议单位;部门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经费由部门负担;几个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经费共同负担。
(四)“控购”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各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和规定的项目、时间,编制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厅审核,并据以拨款。预算执行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月报。不按规定报送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
(六)事业单位的专项指标中,属于应下达给各地、州(市)、县的部分,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商得财政厅同意,联合下达到当地财政部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直供以拨代支,逃避当地财政监督。
六、结余处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福利设施,也可用于购买国库券,但不得用于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也不能巧立名目,增加工资、补助、津贴、资金、更不能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事业单位专项事业经费结余,按财政部门决算规定办理。
七、加强财政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凡违反政策、规定、标准,乱支乱用、铺张浪费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指出,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扣减预算指标,停止拨款,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98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