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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07:33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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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带在犬的颈部。”
第二款修改为:“犬只必须每年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持注射凭证到辖区派出所备案。”
二、第十条修改为:“养殖场繁殖的幼犬,必须在3个月内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犬牌。开办宠物医院的,还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违者由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犬用品以及全部非法收入。”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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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组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


共青团中央、中组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
中青联发〔1998〕19号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自1992年开展以来,已评选了三届,
共有41人获奖,在社会上特别是在青年科技人员中产生了较大反响。这项工
作是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工作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
力”的重要思想,表彰为我国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学家,进一步推
动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培养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激励广大青年投身“科
教兴国”的伟大实践,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
10年远景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团委、党委组织部、科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应高度重视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
家奖”评审工作的宣传力度,并按照评审章程认真负责地做好评审的有关工
作。要拓宽识人渠道,根据评审条件,把本地本部门优秀的青年科学家、工程
技术专家和管理科学专家推荐上来。通过评审工作,及时发现,切实掌握优秀
青年科技人才信息,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
1、“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章程
2、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方案
3、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组委会名单(略)
4、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申报表、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申报者论文被收录与引用情况统计表(略)
1998年5月11日

附件1: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章程

第一章 评 审 宗 旨
第一条 共青团中央、中共中央组织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主办,中华
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承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协办
的“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活动,旨在表彰奖励在科技领域取得重大科技成
果的青年科学家,激励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教兴国的伟大实践,在
科学技术领域培养创新能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取得新的突破;弘扬中国青
年科技工作者献身科技进步,勇攀科学高峰的奋斗精神,倡导严谨、求实的学
风,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为振兴中华,使我国跻身世界强
国之列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评 审 条 件
第二条 本奖授予数理科学(含天文、力学)、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
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6个学科任一领域内有新的重大科研成果的青年科技
工作者。
第三条 请奖者应为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
第四条 请奖者的科技成果应在本学科研究中有重大发明或发现,对本学
科的研究和发展具有现实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
第五条 请奖分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专家推荐需2位同学科正
教授级专家签署意见。

第三章 评 审 原 则
第六条 本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均在规定的6个学科中进行。
第七条 根据学科涵盖面的大小,确定获奖者人数,其中数理科学2名,
化学1名,生命科学3名,地球科学1名,技术科学3名,管理科学1名;提
名奖各1名。
第八条 评审坚持标准,无适奖人员可空缺,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
性。
第九条 请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旦发现剽窃或弄虚作假,立即
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四章 评 审 机 构
第十条 本奖设立单位成立评审组织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组委会邀请国内著名学术权威和海外著名华裔科学家担任顾
问。
第十二条 组委会聘请6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初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负
责各学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实施评审的具体
工作。

第五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对请奖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交初审
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初审委员会确定优秀请奖者若干名,提交复审委员会。委员会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若干提名者。经组委会审核
批准后,公诸社会。
第十六条 自被提名者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持有异议,可在
一个月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时间以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对被提名者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和事实根据,并写
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
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评审办公室对异议者姓名和单位名称将予以严格保
密。对匿名信不予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对有异议的被提名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组委会。组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征求顾问意见后,对6个学科的被提名者分
别进行最终裁定,即确定每个学科的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

第六章 奖励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结果,向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杯
和奖金。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陕西金花企业集团共同设立“‘中国青
年科学家奖’金花基金”,提供奖资。
第二十条 举行“中国青年科学家奖”颁奖仪式,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每届评审工作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方案
一、评 审 宗 旨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活动,旨在表彰奖励在科技领域取得重大科技
成果的青年科学家,激励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教兴国的伟大实践,
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培养创新能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取得新的突破;弘扬中
国青年科技工作者顽强拚搏,勇攀科学高峰的奋斗精神,倡导严谨、求实的学
风,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腾飞,跻
身世界强国之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 审 范 围
1、本奖授予数理科学(含天文、力学)、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
技术科学、管理科学6个学科任一领域内有新的重大科研成果的青年科技工作
者。
2、请奖者应为45周岁以下(1953年6月25日以后出生)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3、现在海外留学或工作者须有国内单位签署意见。
三、评 审 机 构
1、组成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委员,分别由团中央、中组部、科技部、人事部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
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2、成立由6个学科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组成的初审委员会,负责推荐优秀
请奖者。成立由6个学科的著名专家组成的复审委员会,负责确定被提名者。
初审和复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组委会邀请科学家组成。委员可以连任,
但不得超过三届。
3、聘请国内著名学术权威和海外著名华裔科学家担任顾问。
四、评 审 步 骤
4月拟定评审方案。聘请评审顾问,组成初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召开
第一次组委会。
5月上旬评审工作启动,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
报》上刊登整版评审公告。请奖者开始上报材料。
6月25日,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日。
7月1日前,评审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7月10日,初审委员会推荐优秀请奖者若干名,提交复审委员会。
7月20日,复审委员会确定被提名者,经组委会审核批准后,在《光明
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科学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
被提名者名单及简介。
7月21至8月21日,一个月的异议期内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8月22日至9月4日,评审办公室处理异议。
9月5日,组委会裁定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向社会公布。
9月中旬,举行颁奖仪式。
五、奖励办法
1、向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资金。
2、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陕西金花企业集团共同设立“‘中国青年科学
家奖’金花基金”,提供奖资。
六、申 报 办 法
1、请奖分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专家推荐需2位同学科正教授
级专家签署意见;单位推荐需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请奖者须用中文填写《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申报表》和《第
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申报者论文被收录与引用情况统计表》。
3、表后须附请奖者的科研经历(包括大学以上学历、主要学术任职、主
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所获人才基金项目等)、主要学术成绩、主要论
著目录、最新的代表性论文(5000字以内,书写层次为标题、作者、摘
要、正文、参考文献)、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如有科技成果应用情况
及经济效益的证明需加盖应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4、1998年6月25日为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日,以邮戳为准,逾期
不予受理。
5、对未能获得正式提名的请奖者,不退材料,不再复函。
七、实 施 要 求
1、高度重视。各省(区、市)团委、青联要积极与党委组织部、科委、
人事部门充分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请奖者的推荐工作。
2、广开渠道。要充分调动各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的积极性,拓宽识人渠
道,积极举荐优秀人才,鼓励更多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申报此奖,以扩大申报
面,提高申报层次。
3、注重宣传。望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和团委、青联及科委、人
事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本奖的前期宣传发动工作;同时,还要利用
内部刊物及其它宣传手段广泛报道、宣传本项工作。



1998年5月11日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难办的原因及对策

农村林业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虽然数量较少,但涉及村民众多,诉讼标的额较大,矛盾复杂尖锐,处理难度大。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发展。现笔者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谈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难办的原因及其对策。
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难办的原因:
(一)林业发包、承包不够规范。大部分乡镇的村组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林木、毛竹,有的山场分给村民做自留山,有的归村民组集体所有,有的归村委会所有。长期以来部分山场上的林木因管理不力或无人管护,导致部分山场变成荒山。因此,林业主管部门等建议个乡镇对不属于村民自留山的山场可通过发包的形式来加强对山场林、竹的发展和管理。然而,在林业发包承包的过程中,有的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草草签订承包合同,即发包出去;有的还强行承包,签定了一些霸王条款,承包人仅交少量的保证金即获得了大面积的山场林业承包权;还有的虽然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但尚未超过半数,亦无会议记录,仅凭一纸合同,就决定承包人取得了数十年的林业承包权,并以此抗辩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山砍柴等项权利。
(二)承包合同未能反映各方的合同利益。林业承包不象目前土地承包那样数量相对较少。在林业承包中,其山场亩数之多,面积之广,承包期限之长。发包方与承包方于签订林业承包合同时,几乎都没有对发包的数百亩甚至上千亩的山场林木的价值进行评估或测算,就这样简单地发包给承包人承包经营。承包期一般规定在30年以上,有的甚至更长。数百亩乃至上千亩的林木、毛竹等,其价值逐年递增。承包人承包山场后,主要是对现有的山场进行管护,将荒废的地方进行补植,对部分林竹予以间伐。在绝大部分的林业承包合同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按比例交纳承包金,按比例分成等。虽然承包林业山场砍伐林木有严格的政策限制,但仍有滥坎乱伐现象以及管理上的漏洞,以致承包各方利益上的失衡和山林竹木的毁坏。
(三)双方履行承包合同均有过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林业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缺乏合同约束力,承包方在没有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上山砍伐、间伐林木出售。有的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届期不向发包方上交承包金。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间伐的不是次品竹木,也不是不能成林的竹木,而是以“疏山”、间伐为名,进行滥伐或盗伐林木。大部山区的村民日常生活缺乏燃料,即上山砍柴烧,却受到承包方的严厉阻止或拒绝,发包方不是采取与承包方进行充分协商的方法予以解决,而是以自己的想当然之观念去擅自作出处理决定,导致纠纷发生。
(四)承包双方极易矛盾激化。承包人依据合同承包大面积的山场后,由于严格管护,严禁村民上山砍柴,并用“武力”阻止偷盗行为。使幼林不继成长,荒山逐渐变成绿林。承包人在承包数年后,误认为满山遍野的林木归其所有,即擅自任意砍伐出售,导致发包方的村民有意见,他们认为这都是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却让少数人长期占有任意处分,极不合理。
二、关于处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对策。
(一)宣传政策、维护农村的稳定。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广大山区的村民采取各种经营方式发展经济。但是随着农村形势不断变化,部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鉴于农村村民的实际情况,通过林业发生经营,有力促进山区林业的改善和发展。增长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富。林业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我们应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优惠政策,调查了解纠纷原因,充分考虑承包双方的利益,建议合同当事人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签定补充协议,尽最大努力使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维护农村山区发展经济的大好形势。
(二)及时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所有的几百亩甚至千余亩的山区,在有关领导的参与下进行发包经营,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承包方系家庭或若干户合伙承包,他们投资修路、架设电线和建房,在非常困难的情况还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常年支付雇请人员的工资,帮助购买农药防止病虫害,日夜管护所承包的山场,避免山上的林木,毛竹等受到偷盗或破坏。若干年后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承包方投入的资金、人力、物力很难计算,承包后的增长部分也无法计算,故应先由乡镇村及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把调解工作做为诉前的一个前提程序。乡镇村对农村山区的情况非常熟悉,直接参与发包承包会议及合同的签订,对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投入管护、产生纠纷之原因及纠纷双方的思想动态等情况,知悉并有所了解,有针对性地做工作,耐心地说服教育,竭力消除对抗情绪,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这样,即避免承包方受损失,又不使发包方即全体村民因承包合同解除而背上赔偿损失的沉重经济袍袱,促进双方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三)慎重引导,让当事人自己选择救济途径。林业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承包期限较长,投入资金较大,承包前后的价值很难界定和分清。解决这类纠纷应慎重思考,当事人绝不能以过激的方法“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更不能集体越级上访。综上,应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1、自行和解。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是本村委会或同一个村民小组的村民,相互之间非常了解,当林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应平等协商,各自都要为对方着想,均应认真检讨自己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如有不符合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可以协商变更或达成新的补充约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自行和解,澄清是非,钝化矛盾。
2、缩短承包期。从审判实际来看,林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有的长达50年到70年。中央关于发展林业方面的政策,是从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家庭承包期可长达50年至70年,但对招标方式承包的期限没有作出此规定,双方协商,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变更承包期限,将较长的承包期缩短为20年以内,只要收回成本略有获利即可。集体财产不能数十年为少数村民受益和占有,否则不利于维护全体农民的合法利益。
(3)依法诉讼。全体村民或承包方如选择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从林业承包合同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承包人实际投入较大,山场林竹长势又较好,只是承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办事,对发承包方提出的建议或警示不听不理的,发包方可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这样即补偿了发包方的实际损失,又惩罚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如认为承包人确实不能再继续承包下去,即根本违约,依法可请求解除承包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方应充分考虑相对方(一般为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因为承包合同依法被解除后,承包人返还的是一片茂密、生长旺盛的林木、毛竹等,其中增值部分凝聚着承包人的心血和汗水,解决合同方应当赔偿承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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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