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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52:43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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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0 号

  200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7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重大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节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产业,促进耗能较高产业加快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自治区禁止新建和扩建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对已建成投产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淘汰。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名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合理用能专篇。对重大用能项目要经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对无合理用能专篇或者未经专题论证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重大用能项目的标准和专题论证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科学、合理地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检验符合条件后,取得认证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九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第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在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节能监测、节能专题论证、产品能耗限额、能源计量和能源统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和资格的机构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节能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承担节能监测工作的机构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证。
节能监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使本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新增和更新锅炉、炉窑等大型用能设备或者对锅炉、炉窑等大型用能设备进行改造扩大容量的,必须达到规定的节能标准,并报当地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能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企业不得将其职工生活用能计入生产用能。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节能技术开发与改造。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节能工作的实际,确定开发和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自治区鼓励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与节能技术交流,引进推广区外、国外的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引进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节能标准。
第二十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服务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展和从事节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鼓励与推广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发展计算机控制技术,开发和推广变频调速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淘汰、改造低效电动机、风机、泵类及低压变配电设备和系统。
(二)发展和推广适合自治区煤种及煤矸石、煤泥、造气炉渣等的循环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
(三)充分开发利用煤矸石、煤泥、中煤等低热值燃料,建设综合利用坑口电站,开发和生产建筑材料或者其他产品;推广工业生产中余压、余热和放散的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技术。
(四)发展和推广大型高效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户用风力发电及风光互补系统发电,开发和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和生物质气化利用技术。
(五)鼓励开发和推广其他利用新能源的高新技术。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村牧区能源建设,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型煤,合理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改造和装修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等的能耗。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对耗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行业实行专业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应当选用效率高、耗能低的产品或者设备,并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对能耗超标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节能改造或者报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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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侦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之我见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邓树生

确保办案安全是自侦案件质量提高的前提,是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检察机关形象的重要内容。对于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避免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出台多项规章制度。结合办案实际来看,笔者认为,目前应从五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一、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自侦办案是一项发现犯罪和证实犯罪的工作,是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和对抗,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不恰当的办案方法常常会加深这种对抗,这种对抗升级到一定程度则造成办案安全事故,目前来说细化初查,活用侦查措施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来说意义重大。
一是细化初查,将办案安全提前考虑。初查的目的在于核实案件线索反映的事实,进而确定是否立案,传统办案方式下初查局限于解决案件线索涉及事实的性质,在正面接触嫌疑对象之前往往忽视有关嫌疑对象个人具体信息的搜集,尤其是对嫌疑对象的身体状况、性格气质、个人简历、社会关系、特殊技能以及特殊嗜好掌握不够,以至于对嫌疑对象是否有危害办案安全的认识不够,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初查之时,一方面,初查要全面、细致、深入、详尽,摸底嫌疑对象涉案性质及程度,结合其个人信息,充分估计其可能危险因素,针对性的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初查务必要搞准、切忌主观归责归罪,同时应严格保密。防止因调查不实、主观归罪,让嫌疑对象蒙冤而引起强烈的对抗引发办案安全事故。防止泄露案情,引起嫌疑对象的警觉而为对抗调查做准备,危及办案安全。
二是活用侦查措施,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习惯于一支笔、一页纸、一张嘴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制作笔录的办案方式,其侦查措施紧扣讯问和询问展开,侦查工作的重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取口供上,简单的实行车轮战对嫌疑人“轮番轰炸”,然而在所有侦查措施中,讯问之时嫌疑人和办案人员直接对抗且最为激烈,超过12小时口供拿不下来,案件突破不了就连续传唤、传讯,以拘传为名变相拘禁,有的搞刑讯逼供、引供、诱供,而导致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据统计,绝大多数自侦办案安全事故发生在讯问过程中,因此改进传统侦查模式,活用侦查措施,综合采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调取物证书证、跟踪、守侯等传统侦查措施,在法律允许之下不断尝试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的措施,提高证据收集水平,由证到供,以证据服人,既可以提高案件质量又可以保障办案安全。
二、建立健全办案安全制度
要保证自侦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有序开展,不但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和认真执行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的其他各项规定如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办案期间饮酒、严格执行办案保密纪律,同时还应结合单位具体实际,细化各项规定,以制度保安全。
(一)安全预案制度。正面接触嫌疑对象之时应当有一份有效可行的书面安全预案,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在一种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由于其存在着畏罪或对抗的心理,从而也就存在着不安全因素,随时可能发生自杀、自残甚至行凶等问题。制定这种防范预案,就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办案场所等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明确预防和处置原则,合理部署警力,采取相应措施。诸如对犯罪嫌疑人必要的搜身、贴身看护、押解、搜查、依法使用警械等方面都要有详细的方案。
(二)安全责任制。在办案过程中,应责任到人,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的职能作用,加强办案检察人员与司法警察的配合协作,规范看守制度,为保障办案安全,有必要对被看管对象进行身体状况询问,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根据需要进行登记并以封存的形式予以暂时扣留保管。同时规范交接班内容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让安全防范工作无疏忽,无漏洞。
三、适当增强办案力量
随着反腐倡廉力度加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任务日益繁重,而自侦部门普遍人手不足,办案力量相对薄弱、办案条件相对滞后等问题突出。尤其是基层检察干警办案条件艰苦,很多时候两三个人负责一起案件,办案压力大,经常性出现连续加班的情况,在面对大要案件的时候,对办案安全防范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恰恰是这种情况在案件突破进展困难之时最容易导致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应适当增加自侦部门的人员名额,调整人员结构,选用有侦查、电脑、财务专长的干警充实自侦部门,增加对自侦办案的物力投入,保障办案所需。同时还应组织干警学习培训,传达学习有关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精神、法律业务知识,交流办案技巧和侦查谋略以及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等,以技术和谋略提升办案安全系数,以充足的人力、物力确保办案安全。
四、更新办案设备设施
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办案设施设备进行了规范,但伴随着办案实践中新问题新现象的出现,我们应不断更新办案设施设备。一方面以办案工作区建设为重点,强化安全防范设施的硬件建设,严格按照规定建立集讯问室、询问室、监控室、值班室、医护室、休息室、餐厅、卫生间为一体的办案工作区,对办案工作区内墙进行软包装,所有电器设施隐藏在墙内,窗户安装防护网,配备电子监控设施,对办案工作区进行全方位监控,既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又要规划合理,使用方便,做到讯问、询问、干警休息、研讨案件各有其所,互不影响。
另一方面应不断更新侦查设备。配备有先进侦查设施的专用侦查指挥车和办案用车及警用戒具,达到跑的快、跟得上、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安全;实现通讯工具现代化,确保办案中的联络及时畅通、反应灵敏快捷;不断加大侦查中的科技含量,运用视听技术收集和固定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注重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确保使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能跳、不能吊、不能逃、不能自伤自残和伤及办案人员,为自侦办案提供安全的办案环境。
五、加强安全监督和教育
自侦办案安全问题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问题,“今天不出事,不代表明天不出事”这是反贪一线办案人员的共识。办案人员对办案安全认识不够,思想上的麻痹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对防范准备不足;或者是心理素质不过硬,遇见阻力控制情绪不够,对计划和预案不能有效执行,采取蛮干硬拼的办案方式,这些都会带来办案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加强监督教育确保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一方面要严格监督检查,持之以恒的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干警安全责任意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误用。重点监督初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关键环节,检查预案办案部门是否有安全预案,是否依法规范办案,是否脱岗、漏岗,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看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防止因违纪违规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干警集中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反贪总局《关于加强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通过学习做到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收集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让干警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增强安全办案的自觉性。通过安全监督和教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防止办案安全防范流于形式,全力确保办案安全不出问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生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计生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为依法征收和严格管理计划外生育费,保证其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对计划外生育者(含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的夫妻,非婚姻关系生育者,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批准收养孩子者等),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征收办法
(一)征收单位:农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城镇居民的计划外生育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合同制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流动人口的计划
外生育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
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必须交清计划外生育费,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二)征收标准:按《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和单位无权减免。
查找计划外怀孕对象开支的经费,可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纳入征收范围。
(三)交款期限: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应一次交清,对确有困难者,由当事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订立分期交纳计划,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征收程序:
1、对计划外生育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书面决定。
2、计划外生育者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决定或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按决定(复议决定)、判决(裁定)确定的额度征
收计划外生育费。
3、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法院判决后,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计划外生育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征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征收单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时,必须给缴款人员出具《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和征收人员签章。
《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申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印制,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各级计生、财政部门要严格领发手续,并及时核查。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外生育者有权拒绝缴款:
1、征收人员未出示省物价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的;
2、征收人员未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
3、征收单位未按规定送达书面征收决定书的;
4、征收人员未使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的。
(七)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经法院执行按法定程序以财产抵算外,其余一律征收现金。
三、使用范围
计划外生育费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用于补充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不足和贫困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转作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费);
(二)补助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和并发症患者的部分营养费、路费;
(三)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四)乡(镇)经上级批准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五)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
(六)县(市、区)提留部分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调剂资金。用于乡(镇)之间的调剂、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奖励及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
(七)其他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四、管理制度
(一)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由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乡(镇、街道)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全部上交县(市、区)计生委,由县(市、区)计生委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禁乡收乡支、村收村支。
(二)县(市、区)计生委要设专(兼)职会计,分乡(镇、街道)核算,由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按季(或半年)编报用款计划,经乡(镇)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小组审定后报送县(市、区)计生委,经县(市、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县(市、区)计生委按计划拨款。坚持先交后
用的原则。
(三)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2∶6∶2比例分成使用。村不设帐,村的支出在分成比例数额内,凭支出凭证到乡(镇)报销。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计划外生育费的工作。要成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财政、经管办、银行或信用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小组”,负责审批乡、镇分季编报的用款计划,管理计划外生育费。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兼)职计划生育财会人员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工作,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人员未经县(市、区)计生委批准不能随意调动。
(六)计划外生育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开支,由乡(镇、街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计生部门和经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要严禁挪用、挤占,严禁以任何名义用于请客送礼、乱发奖金或变相私分。
(七)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分成、使用都要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帐目清楚、单独设帐。县、乡(镇、街道)计生部门都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建立计划外生育费总帐、支出明细帐、征收对象分户帐、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村设立征收对象分户卡。
会计科目:
1、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
2、负债类:应交计划外生育费收入(含有价证券、库存实物)、其他应付款、应返还计划外生育费、应缴财政专户款
3、净资产类: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固定基金
4、收入类:事业收入——计划外生育费
5、支出类:事业支出——计划外生育费
(八)各级计生部门要按照月、季、年报规定及时编制“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表”,并报送上级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
(一)县(市、区)计生委要会同县(市、区)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审计。省、市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
予表扬、奖励;对管理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并限期改进;对有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村每半年一次,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收入部分:要列出缴款人名单及金额;支出部分:要按支出项目列出开支清单,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每年要向乡(镇、街道)人代会汇报一次。县(市、区)计生委每年要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次

(三)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的;
2、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挪用、挤占、请客送礼、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任意降低征收标准的;
4、变相出卖生育指标的;
5、伪造、出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
6、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侵犯群众合法利益或违法的;
7、对检举、控告违章违法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其他违反国家和省财经纪律、政策及法规行为的。



19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