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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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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3〕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已经2003年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了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如期实现内蒙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的各项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第一条 外商投资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矿产、旅游等资源,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从事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 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外商对银行和商业零售企业进行投资,可以设立保险经营机构和科技信用担保中心,兴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旅行社和中外 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兴办中外合资合作或外资建筑与相关服务企业、中外合资或外资铁路货运与道路货运企业。
第三条 比照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吸引区外企业和个人通过独资、控股、参股、收购、联合、兼并、租赁、托管、承包经营等多种方式,到内蒙古投资设厂、合作开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税收、工商、土地、投资管理等方面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支持区内企业与区外各类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减少工商注册、 建设用地、减免退税等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工商注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登记独立注册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1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219号)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在未能完成申报件的情况下,经申请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用地单位和个人可先行用地,但半年内必须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手续。
第五条 降低企业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标准。生产企 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注册资金调整为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调整为50万元。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办理。外贸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标准,调整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企业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具备外销员或国际商务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以及报关、报验、办税、外汇核销人员,可以申请进出口代理经营资格。
第六条 鼓励优势产品出口,建立和完善有机农产品生产服务体系、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无规定疫病区和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扩大有机农畜产品出口。支持主营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家出口配额,鼓励优势初级矿产品和农副产品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第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在承接项目、获取信息、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资办厂、承接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加大吸引跨国公司的力度,从项目签约、立项、审批、建设、运营,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
第八条 在边境地区实行优惠的边贸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简化手续,放宽限制。对满洲里口岸、二连浩特口岸建设给予重点支持。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机关执法收费外,取消口岸其他行政性收费,减轻边贸企业经营负担,减少出入境人员不必要的支出。
第九条 边贸企业的边境贸易经营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和备案。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劳务合作,其项目合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享受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凡在内蒙古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
第十条 边贸企业出口原产于内蒙古且属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国家实行统一招标的商品、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商品、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属于国家重点管理的边贸出口商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配额,尽量满足边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继续精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进一步简化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限额内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全额自筹资金的项目,按业主决策原则,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实行登记备案制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备案核准证。国家、自治区规定需审批的项目和业主要求审批的项目,内资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借用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外商投资企业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优势产业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等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规范收费制度,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务院和自治区收费主管部门(计划、财政)批准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增加收费频次。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实行收费公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证和票款分离制度,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进行有偿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和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
第十三条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研究制定《外来投资者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企业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西部大开发投诉中心或投资商投诉协调服务中心,设立专线投诉电话。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严禁弄虚作假和欺骗投资者。加强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围绕生态、基础设施、优势产业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对国家在内蒙古投资的项目以及地区协作和对口支援项目,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要提前介入项目用地相关程序,提供优质服务,优先安排土地,尽可能减免土地管理行政性收费,并对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五条 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特别是跨国公司以受让股权、买断资产等不同方式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协作,鼓励金融机构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向总行推荐贷款项目。根据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延长贷款期限的规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长期贷款,加大对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特色农牧业、节水农牧业、生态农牧业、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采取措施扩大农户小额贷款规模。配合生态建设工程,支持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苗圃以及人造板、造纸等林产品加工项目申请信贷资金。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国家支持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
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以BOT、TOT、特许权转让等融资方式利用外资工作。选择国家试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采取BOT、TOT形式进行国际招标。加快培育和扶植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扩大引进区外国外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 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积极争取国际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的项目,根据项目偿还能力,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最高可达70%,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牧区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和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02〕14号),允许垫资修路、让利引资修路和以“热线”带“冷线”修路。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内蒙古公用基础设施,允许采用多种方式向国内外投资者转让区内国有公路、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和建设受益权,转让期限最长可达30年。为保证投资者或受让方利益,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安排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列入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论投资来源地,政府在安排前期费和财政 贴息等方面同等对待。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倾斜。鼓励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和区内外企业投资。信誉良好的“三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具备条件且不需政府提供担保的,可申请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帮助优势产业、出口创汇企业,争取国家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国外商业贷款指标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投资于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内蒙古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鼓励区内企业再投资,投资额超过企业原资产额50%的,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投资主体,允许依法以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投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 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第二十四条 发挥好价格和收费机制的作用,积极向国家争取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促进西电东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按补偿成本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争取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区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的政策。合 理审批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蒙药价格。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设在内蒙古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在内蒙古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境内国道、省道以及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 包括经济林苗木、商品饲草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九条 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全面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和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各项政策,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划拨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政府扶持生态建设的投资;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三十一条 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以中外合营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由中方提供相关地质成果资料,探矿权、采矿权按规定依法评估作价。
第三十二条 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它矿业权空白地。矿业权人可采取依法申请批准和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转让矿业权,可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可依法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三十三条 在内蒙古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在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
第三十四条 在内蒙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第三十五条 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外商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于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

五、吸引和用好人才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 认真贯彻实施《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3号)精神,大力培养自治区急需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用人单位应设立引智经费,为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及必要的工作条件。组建人才创业服务中心或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器,为承担重大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的人才提供科研开发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贴息。对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要科技项目和重点学科项目的高级专业人才、自治区引进的急需人才、留学回国人才,在科研经费资助、助手配备、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十八条 积极与东部地区开展科技人才相互挂职交流锻炼,扩大人才交流规模。对口支援到内蒙古工作及内蒙古到东部省区挂职锻炼的各类人才,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生活补贴。逐步增加内蒙古高校招生数量,积极争取中央部属高校和东中部地区高校在内蒙古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应届高中毕业生升学比例。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加强高校同东中部地区高校、国外高校和港澳台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支持高校派出更多的留学人员。
第三十九条 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优秀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和促进转化有关人员的奖励;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 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从该企业新增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企业优秀经营者,由其享有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权。
第四十条 对到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实行来去自由政策,根据国家鼓励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政策,其人事档案保存地点由本人自主选择。到内蒙古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转回原籍。到内蒙古艰苦边远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4〕67号”文件规定的94个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见习(试用)期满转正定级时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可向上浮动一至二个档次;由自治区人事部门界定的特需人才,其报酬可实行年薪制或由聘用期间的契约来确定。到内蒙古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允许保留原籍户口,如果将户口迁入内蒙古,返回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凡在内蒙古地级市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随时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严禁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为外籍高科技人才、投资者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并对需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改进我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边民出入境通行证的申领和查验办法,为在边境地区工作的各类人员正常进出边境管理区和出入境提供便利。

六、规定的解释和落实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或本规定未涉及的,执行国家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西部开发政策实施细则(或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由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外经贸、金融、税务、工商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具体内容分别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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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造就和选拔同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和专门人才,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认真
研究国际、国内法学教育发展情况和充分论证专业设置的基础上,对1985年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在保证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的前提下,较好地体现了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学历规格的基本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这次印发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增加了各类高等教育形式的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提高、接考本专业本科段的规定。接考条件应严格按本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教考试厅〔1997〕1号)的精神,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加大全国统考课程力度,减轻各地的命题工作量,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部分课程将从19
98年下半年起实行修订计划后的全国统一考试。
三、已经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地区,如1998年不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过渡工作应在2000年底前完成。本专业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全国考委确
定(见考委〔1998〕3号文)。2000年以后,各地不得对本专业的统考课程进行单独命题和另行规定考试时间组织考试。对于本专业在实施和过渡期间,原考生继续学习的课程衔接的个别问题过渡办法和期限时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在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过程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二、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旧计划与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衔接表
三、律师专业(专科)与法律专业(本科)衔接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设置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水平相一致,要求毕业证书获得者在政治思想上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基础科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德才兼备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阶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动态,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毕业生一般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学历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制。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本专业设可衔接的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各门课程均为本科要求。
专科毕业:凡取得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基础科段规定的13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达70学分以上,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凡已获得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并取得本科段所规定的14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不少于133学分,且毕业论文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凡全部课程(含外语)考试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一)基础科段
---------------------------------------
| 序号 | 课 程 名 称 | 学分 | 备 注 |
|----|-----------|----|---------------|
| 1 |哲学 | 4 |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 3 |大学语文 | 6 | |
|----|-----------|----| |
| 4 |法理学 | 7 | |
|----|-----------|----| |
| 5 |宪法学 | 4 | |
|----|-----------|----| |
| 6 |中国法制史 | 5 | 基础科段必考课程13门,累|
|----|-----------|----| |
| 7 |刑法学 | 7 | |
|----|-----------|----| |
| 8 |民法学 | 7 |计70学分。 |
|----|-----------|----| |
| 9 |刑事诉讼法学 | 4 | |
|----|-----------|----| |
| 10 |民事诉讼法学 | 5 | |
|----|-----------|----| |
| 11 |行政法学 | 5 | |
|----|-----------|----| |
| 12 |经济法概论 | 6 | |
|----|-----------|----| |
| 13 |国际法 | 6 | |
---------------------------------------
(二)本科段
-------------------------------------------
| 序号 | | | |
|-----|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
|必考|选考| | | |
|--|--|-----------|--|--------------------|
|1 | |中国革命史 |4 | |
|--|--|-----------|--| |

|2 | |外语 |14| |
|--|--|-----------|--| |
|3 | |法律文书写作 |3 | |
|--|--|-----------|--| |
|4 | |国际私法 |4 | |
|--|--|-----------|--| |
|5 |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 |
|6 | |合同法 |4 | 本科段必考课11门,选考课列出9 |
|--|--|-----------|--| |
|7 | |公司法 |4 |门,可从中任选3门,累计学分不少于 |
|--|--|-----------|--| |
|8 | |劳动法 |4 |63学分。 |
|--|--|-----------|--| |
|9 |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 |
|10| |知识产权法 |4 | |
|--|--|-----------|--| |
|11| |婚姻家庭法 |3 | |
|--|--|-----------|--| |

| |1 |外国法制史 |4 | |
|--|--|-----------|--| |
| |2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基础科段与本科段累计133学分以 |
|--|--|-----------|--| |
| |3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上。 |
|--|--|-----------|--| |
| |4 |金融法 |4 | |
|--|--|-----------|--| |
| |5 |税法 |3 | |
|--|--|-----------|--| |
| |6 |票据法 |3 | |
|--|--|-----------|--| |
| |7 |保险法 |3 | |
|--|--|-----------|--| |
| |8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 |
| |9 |房地产法 |3 | |
-------------------------------------------
说明:
(一)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5)或民事诉讼法学(5)。
(二)其它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
(三)原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律师专业专科段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实行规定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年龄在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三至四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
(五)毕业论文是本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本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
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五、学习考核要求
(一)为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本专业专科段课程和本科段必考课应坚持全国基本一致。本科段选考课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由全国考委法学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国家教委颁布,各地须认真贯彻执行。
本专业专科段和本科段必考课的各门课程,应逐步统一使用全国考委组织编写的教材。
(二)考试命题应根据各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考试要求,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层次的比重,做到既能考核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又能考核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专科段课程与本科段必考课的命题,应向全国统一命题的方向发展,逐步加大全国统一命题的比例。
(三)各门课程考试的答卷时间一般应为2.5小时。必考课、选考课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六、主要课程说明、学习教材和参考书目
法理学
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列为必考课。本课程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即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的制定和实施等问题。
《法学基础理论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法理学》,全国考办组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书目:
1、《法学基础理论》,全国考办组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法理学》(律师专业自考教材),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宪法学
宪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列为必考课。本课程是研究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门学科。
《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宪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魏定仁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宪法概论》,肖蔚云、魏定仁、陈宝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主要研究中国阶级社会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具体阐明其阶级实质、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作用,从中揭示其发展规律。
《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中国法制史》,全国考委组编,叶孝信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中国法制史》,蒲坚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
刑法学
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列为必考课。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学习本课程要求考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掌握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原则;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特别是常见罪、重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刑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刑法论》,杨春洗、杨敦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民法学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在此列为必考课。它主要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及其内在规律性;民法在实践中的经验
和问题等。
《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民法学》(第二版),全国考办组编,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并列为必考课。主要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强制执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新编写),全国考办组编,王国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民事诉讼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和必考课。其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诉讼管辖,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及其义务,诉讼证据,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调解、公证、仲裁,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民事诉讼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柴发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行政法学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主干课和必考课。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法、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
《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行政法学》,全国考办组编,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著,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出版。
经济法概论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分为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含公司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等五编,内容丰富。本课程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着重阐述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
识和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经济法学》(第二版),全国考办组编,杨紫煊、徐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刘隆亨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国际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课程的内容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居民、人权法、条约法、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国家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法等。要求全面掌握国际法的基
本知识并能联系实际结合分析国际关系中的实际问题。
《国际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法》,全国考办组编,端木正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参阅各册中的有关论文)。
法律文书写作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属专门研究各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写作和各类民用法律文书写作规律的学科。该课程具体论述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并能够引导考生提高写作技能。
《法律文书写作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法律文书写作》,全国考办组编,宁致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司法文书教程》,熊先觉、周道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宁致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研究对象是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私法》,全国考办组编,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国际私法》(修订本),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法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研究对象为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
《国际经济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经济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国际经济法总论》,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合同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主要研究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其课程内容主要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规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及后果、合同的履行和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和消灭,合同的担保、违反合同的行为及责任。
《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合同法》,全国考办组编,王利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公司法
本课程为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公司法的历史沿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集团、公司债、公司财务
与会计、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以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公司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学习教材:
《公司法》,全国考办组编,顾功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新编公司法教程》,江平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劳动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它是法学的一个分类,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劳动法学主要是研究劳动法的基础理论;我国现行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律规范;同时还研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劳动法及国际劳动立法等。
《劳动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学习教材:
《劳动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李景森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劳动法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法基本理论、国家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法律制度、违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污染防治法部分包括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的污染防治;自然资
源保护部分土地、森林、草原、物种、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
《环境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环境法》,全国考办组编,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环境法》,程正康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必考课,是研究著作权、工业产权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专业主干课。其课程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及体系、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等;系统掌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
项制度的原理与规则;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知识产权法》,全国考办组编,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知识产权法教程》,郑成思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知识产权法教程》,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婚姻家庭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它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也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原则;亲属;结婚;夫妻;父母子女;收养;祖孙和兄弟姐妹;
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附论等。
《婚姻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婚姻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婚姻家庭法教程》,张贤钰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外国法制史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其内容阐述了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人类法律发展起过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包括法律的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
《外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外国法制史》,全国考办组编,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外国法制史》,林榕年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群众出版社。
2、《日耳曼法简介》,由嵘著,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程。主要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段、阶层、社会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旨在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和特点,阐明它们形成、发展、演变及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
和规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中国法律思想史》,全国考办组编,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主要研究和阐述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考办组编,张宏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王哲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金融法
金融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选考课程。主要研究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法、货币及信用管理法、证券及期货管理法、金融信托及融资租赁管理法、银行贷款、储蓄、结算、金银管理法等内容,分析研究当前金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金融法》,全国考办组编,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金融法概论》,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三版。
2、《商业银行法教程》,史纪良、吴志攀等主编,金融出版社,1995年出版。
税法
税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选考课程,也是律师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程。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国家利用法律的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本课程内容包括:税法概述、流转税法、收益税法
、财产税法、资源税法、行为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税法》,全国考办组编,严振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新编税法教程》,林新祝编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税法理论与实务》,严振生著,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票据法
票据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的特性,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时效,汇票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和追索权规则,本票和支票的特别规则及其适用汇票规则,涉外票
据的法律适用等。本课程紧密联系我国票据法与票据实践,并着重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原理和票据司法、金融实践的应用。
《票据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票据法》,全国考办组编,姜建初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票据法概论》,谢怀轼主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保险法
保险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及基本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各种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内容;了解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即保险业组织形式、保险经营规则及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
《保险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保险法》,全国考办组编,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保险法教程》,庄永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85年出版。
2、《保险法概论》,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主要阐述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的法律制度,研究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资格,律师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和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义务
、工作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公证与律师制度》,全国考办组编,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参考书目:
《律师与公证》,冯超主编,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之一。该课程阐述了房地产法的一般原理、规则及其实际应用,特别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市住房商品化制度,突出既依法保护耕地,又依法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国策;同时也论述了房地产业务中的一些法律操作
性问题。
《房地产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学习教材:
《房地产法》,全国考办组编,程信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书目:
1、房维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2、徐康平主编:《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学苑出版社,1993年版。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旧计划与法律
专业(本科段)新计划衔接表
----------------------------------------
|序号| 基础科段旧计划课程名称 |学分|序号| 本科段新计划课程名称 |学分|
|--|-------------|--|--|------------|--|
|1 |哲学 |4 |1 |中国革命史 |4 |
|--|-------------|--|--|------------|--|
|2 |政治经济学 |4 |2 |外语 |14|
|--|-------------|--|--|------------|--|
|3 |大学语文 |6 |3 |国际私法 |4 |
|--|-------------|--|--|------------|--|
|4 |法学基础理论 |7 |4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5 |中国法制史 |6 |5 |劳动法 |4 |
|--|-------------|--|--|------------|--|
|6 |宪法 |4 |6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7 |刑法 |7 |7 |外国法制史★ |4 |
|--|-------------|--|--|------------|--|
|8 |民法 |6 |8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
|9 |刑事诉讼法 |4 |9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
|--|-------------|--|--|------------|--|
|10|民事诉讼法 |4 |10|法律文书写作 |3 |
|--|-------------|--|--|------------|--|
|11|经济法概论 |6 |11|婚姻家庭法 |4 |
|--|-------------|--|--|------------|--|
|12|国际法 |6 |12|合同法 |4 |
|--|-------------|--|--|------------|--|
|13|婚姻法 |3 |13|公司法 |4 |
|--|-------------|--|--|------------|--|
|14|逻辑学★ |4 |14|知识产权法 |4 |
|--|-------------|--|--|------------|--|
| |公证律师制度★ |3 |15|金融法★ |4 |
|--|-------------|--|--|------------|--|
| | | |16|税法★ |3 |

|--| |--|--|------------|--|
| | (公证律师制度为司法 | |17|票据法★ |3 |
|--| |--|--|------------|--|
| |部委托开考法律专业的选考 | |18|保险法★ |3 |
|--| |--|--|------------|--|
| |课程) | |19|房地产法★ |3 |
|--| |--|--|------------|--|
| | | |20|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说明:
原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时,实行以下规定:
1、已通过“婚姻法”、“公证律师制度”课程考试,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必须在选考课中另行任选两门课程。
2、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的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
3、对上述情况总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表中打“★”号的课程,为法律专业的选考课。

律师专业(专科)与法律专业(本科)衔接表
-------------------------------------------
|序号| 律师专科课程 |学分|序号| 法律本科课程 |学分|
|--|--------------|--|--|--------------|--|
|1 |哲学 |4 |1 |中国革命史 |4 |
|--|--------------|--|--|--------------|--|
|2 |政治经济学 |4 |2 |外语 |14|
|--|--------------|--|--|--------------|--|
|3 |大学语文 |4 |3 |国际私法 |4 |
|--|--------------|--|--|--------------|--|
|4 |法理学 |6 |4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5 |宪法学 |4 |5 |合同法 |4 |
|--|--------------|--|--|--------------|--|
|6 |民商法原理与实务 |6 |6 |公司法 |4 |
|--|--------------|--|--|--------------|--|
|7 |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 |4 |7 |法律文书写作 |3 |
|--|--------------|--|--|--------------|--|
|8 |刑法原理与实务 |5 |8 |劳动法 |4 |
|--|--------------|--|--|--------------|--|
|9 |刑事诉讼原理 |5 |9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10|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5 |10|知识产权法 |4 |
|--|--------------|--|--|--------------|--|
|11|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 |6 |11|外国法制史★ |4 |
|--|--------------|--|--|--------------|--|
|12|婚姻家庭法 |3 |12|婚姻家庭法 |3 |
|--|--------------|--|--|--------------|--|
|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 |13|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
|14|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 |4 |14|西方法律思想史★ |4 |
|--|--------------|--|--|--------------|--|

|15|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5 |15|金融法★ |4 |
|--|--------------|--|--|--------------|--|
| | | |16|税法★ |3 |
|--|--------------|--|--|--------------|--|
| | | |17|票据法★ |3 |
|--|--------------|--|--|--------------|--|
| | | |18|保险法★ |3 |
|--|--------------|--|--|--------------|--|
| | | |19|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 | | |20|房地产法★ |3 |
-------------------------------------------
说明:
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时,实行以下规定:
1、已通过“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考试,在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不再报考“法律文书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必须在选考课中另行选考两门课程。
2、已通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程考试,在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必须另行加考基础科段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
3、对上述情况总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表中本科课程打“★”号的,为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



1998年8月3日

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教育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发[2004]15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税务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最近一个时期,一些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波动、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3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学生食堂价格,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学校的情况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清醒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和价格,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绪,极易诱发事端,也易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和煽动闹事提供借口,从而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都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改进并加强学生食堂工作。
二、各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并改进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承担起稳定食堂价格与质量的责任。
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永远主要是高校的责任。高校的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与质量的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地控制饭菜价格的上涨。
高校领导要经常监督并帮助学生食堂经营者不断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改进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广大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有意见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要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提高警惕,严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食堂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煽动不满情绪,制造事端。各高校还要切实加强对校内网站、论坛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影响学校稳定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要利用网络配合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进一步调整落实有关政策,努力消化涨价因素对高校学生食堂的影响。
1.自2004年4月起,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伙食补助。中央部委(局)所属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在校生总数5%的比例,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高校参照执行。学校要采取发饭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专款安排,专款专用。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学校可参照以上做法,对其他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2.在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3.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统一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高校用管道燃气价格或高校用水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4.为降低高校学生食堂的经营成本,对确有较大困难的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
5.进一步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抓紧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6.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对高校学生食堂所需粮油副食品供应实行定点直供,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统一采购方式,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高校学生食堂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同志的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帮助高校学生食堂消化一些涨价因素,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的工作,确保高校的稳定。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