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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4:44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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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刘格平(回族)
副主任委员
  包尔汉(维族)      奎 璧(蒙族)      张 冲(彝族)
  谢扶民(壮族)      桑吉悦希(藏族)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刀京版(傣族)      韦茂文(布依族)     王其梅
  王美恭(回族)      王海民(彝族)      王德安(苗族)
  扎克洛夫(维族)     牙合甫大毛拉(维族)   札喜旺徐(藏族)
  石邦智(苗族)      司马益·亚生诺夫(维族) 召存信(傣族)
  田富达(高山族)     包尔汉(维族)      付一之(傈僳族)
  安尼瓦尔·汉巴巴(乌孜别克族)    安尼瓦尔·贾库林(哈萨克族)
  安登银(彝族)      关山复(满族)      协饶登珠(藏族)
  达理札雅(蒙族)     朱德海(朝鲜族)     伊敏·马合苏木(维族)
  华尔功成烈(藏族)    汪 锋   苏 新(羌族)
  苏谦益   克德尔拜衣(哈萨克族)  李开荣(瑶族)
  李光华(拉祜族)     李和才(哈尼族)     陆庆美(水族)
  陈基义(侗族)      陈经畲(回族)      吴英恺(满族)
  吴通明(苗族)      吕剑人   邦达多吉(藏族)
  林岳川(黎族)      松 布(土族)      张子斋(白族)
  张 冲(彝族)      阿克木西日甫(柯尔克孜族)
  阿旺嘉错(藏族)     果基木古(彝族)     罗运通(壮族)
  金信淑(朝鲜族)     和凤昭(纳西族)     周仁山
  周 林   周保中(白族)      赵世同(壮族)
  赵乐群(壮族)      胡忠华(佧佤族)     奎 璧(蒙族)
  降央伯姆(藏族)     马玉槐(回族)      马 泳(东乡族)
  马青年(回族)      马鸿宾(回族)      马腾霭(回族)
  夏克刀登(藏族)     夏康农   桑吉悦希(藏族)
  特木尔巴根(蒙族)    乌 兰(蒙族)      普贵忠(彝族)
  彭祖贵(土家族)     喜饶嘉错(藏族)     覃应机(壮族)
  黄正清(藏族)      黄 荣(壮族)      雷春国(景颇族)
  蓝昌法(瑶族)      杨文贵(苗族)      杨汉先(苗族)
  詹东·计晋美(藏族)   廖志高(汉族)      蒙素芬(布依族)
  翦伯赞(维族)      噶喇藏(蒙族)      谢扶民(壮族)
  谢鹤筹(壮族)      龚 绶(傣族)

注:1959年4月29日民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包尔汉、奎璧、张冲、谢扶民、桑吉悦希为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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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2000年6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

  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欣投U闲姓棵胖鞴苋惺б当O展ぷ鳌@投U闲姓棵潘舻纳缁岜O站旎梗ㄒ韵鲁粕绫;梗┌凑毡咎趵娑ò炖硎б当O帐挛瘛5胤剿拔窕匾勒毡咎趵娑ǜ涸鹗б当O辗训恼魇铡?/P>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

  个人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在二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应当在三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在《劳动就业手册》上载明,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发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水平,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第二十条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根据社保机构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由本人凭《劳动就业手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必须按照社保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处理。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根据社保机构核定的领取生活补助金标准,凭《社会保险登记卡》到社保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可以向社保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重新就业补贴。

  第二十七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随之转迁。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 草拟失业保险的政策和办法;

  (三) 组织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 指导、监督、检查社保机构的工作;

  (五) 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六) 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社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三)拨付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四)免费提供有关失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六)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二)征收失业保险费;(三)参与组织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四)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社保机构的经费列入市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 社保机构应当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失业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投诉。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保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

  (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费的。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社保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际采用的三种主要的实施办法,我部设计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表式供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设计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时参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表式的基本上增加栏目。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是根据国务院〔1995〕6号文件和各地改革实践设计的综合表,为便于操作,可将该表简化为表一(适用于办法一)、表二(适用于办法二)、表三(适用于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各
地选择的实施办法,选择使用。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填写或打印后,直接邮寄或通过用人单位送达职工本人,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人每年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以利于职工对企业缴费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设计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请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劳动部社会保险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可继续使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一) (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一)是为选择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办法一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说明
1.第6栏=7、8、9、10栏之和。
2.第7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7栏=第5栏×划转比例×第3栏
3.第8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8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划转比例×第3栏
4.第9栏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当地政府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
第9栏=第5栏×个人缴费比例×第3栏
5.第10栏指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第11栏为当年个人缴费本金生成的利息。
第10栏=(第7栏+第8栏+第9栏)×当年记帐利率÷2(即当年缴费的金额减半计算,下同)
第11栏=第9栏×当年记帐利率÷2
6.第12栏指个人帐户历年(含本年度)累计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2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6栏
7.第13栏指历年(含本年度)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3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9栏+第11栏
8.“当年记帐利率”指由各地政府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二) (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二)是为选择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办法二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险号码共16位数,为身体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说明
1.第6栏=7、8、9栏之和。
2.第7栏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如:某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元,某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580元,该地区企业缴费比例为20%,并规定200%以上至300%的部分按60%划转到个
人帐户,此栏则应填写259.2,即:180×20%×60%×12(当年缴费不满一年的乘以实际缴费月数)=259.2元。
3.第8栏指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如:某地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5%,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记入个人帐户,则“%”前应填写“3”。
第8栏=第5栏×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第3栏
4.第9栏指当年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第10栏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
第9栏=(第7栏+第8栏)×当年记帐利率÷2
第10栏=第8栏×当年记帐利率÷2
5.第11栏指个人帐户历年(含本年度)累计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1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6栏
6.第12栏指历年(含本年度)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2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8栏+第10栏
7.“当年记帐利率”指由各地政府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三) (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三)是为选择兼容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两个办法的优点,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的说明
1.第6栏=7、8、9栏之和。
2.第7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7栏=第5栏×划转比例×第3栏
3.第8栏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个人缴费比例。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 本 年 度 个 人 帐 户 记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 | | | | 业 缴 费 中 划 转 部 分
| |障号码| 当 | 累 |缴 费|合|---------------------
| | | | | | | | |缴费基数高于
| | | | |工 资| |按个人缴费|按当地职工|当地平均工资
| | | | | | |工资基数的|月平均工资|200%-300%
| | | 年 | 计 |基 数|计| % | % |的 %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8 | 9
-----------------------------------------------

-----------------------------------------------

------------------------
帐 金 额 | 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 | 当年利息 | | 其 中:
|个人缴费部分|------|合 |
| (个人缴费|小 |其中个| | 个人缴费
| 工资基数 | | | | 部分累计
| 的 %) | |人缴费| |
| |计 |利 息|计 | 本 息
|------|--|---|--|------
| 10 |11| 12|13| 14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一)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 本 年 度 个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障| | |缴 费|合| 企业缴费中划转部分
| | 号码 | 当 | 累 |工 资| |-------------
| | | | |基 数| |按个人缴费工|按当地职工月
| | | 年 | 计 | |计|资基数的 %|平均工资 %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8
----------------------------------------

----------------------------------------

-------------------------
人 帐 户 记 帐 金 额 | 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个人缴费部分| 当年利息 | 合 | 其 中:
| (个人缴费|-------| | 个人缴费
| 工资基数 |小 |其中个人| | 部分累计
| 的 %) |计 |缴费利息| 计 | 本 息
|------|--|----|---|-----
| 9 |10| 11 |12 | 13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二)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 本 年 度 个 人 帐 户 记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 | |缴 费|合|缴费基数高 |个人缴费部分
| | | 当 | 累 |工 资| |于当地平均 | (个人缴费
| | | | |基 数| |工资200%至| 工资基数
| | | 年 | 计 | |计|300%的 %| 的 %)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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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 余 额 |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 当年利息 |合 | 其中:
|------| | 个人缴费
|小|其中个人| | 部分累计
|计|缴费利息|计 | 本 息
|-|----|--|------
|9| 10 |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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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三)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本 年 度 个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 | |缴 费|合|企业缴费中
| | | 当 | 累 |工 资| |按个人缴费
| | | | |基 数| |基数 %
| | | 年 | 计 | |计|划转的部分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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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帐 户 记 帐 余 额|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个人缴费部分| 当年利息 |合 | 其中:
| (个人缴费|------| | 个人缴费
| 工资基数 |小|其中个人| | 部分累计
| 的 %) |计|缴费利息|计 | 本 息
|------|-|----|--|------
|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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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199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