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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64年3月30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20:32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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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64年3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64年3月30日)

任命吴庭芳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副院长,文阳魁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谷延寿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井玉章、刘永贤、李在时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审判员,洛桑慈诚、吴庭芳、文阳魁、谷延寿、吕光生、井玉章、刘永贤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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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讲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公司:
  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要迅速传达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本次活动的领导,并紧密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确保实际效果。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在广大职工中广泛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要联系工作实际,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当地组委会的统一安排,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当地的安全月活动,借助有利时机,创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氛围。四、有关200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情况,由各省级局(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佛山市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佛府[2004]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我市户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后,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计划生育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生育政策
(一)全市户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简称城镇居民,下同)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夫妻双方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居民(简称农村居民,下同)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在2004年7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村改居”的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继续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二)村民委员会中原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人员,户籍迁入其他村民委员会的,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除外)。
二、优待奖励
(一)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并已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执行农村居民的优待奖励规定;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并已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执行城镇居民的优待奖励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分别登记在不同地点的,户籍登记地的镇(街道)应按各自户籍地的规定落实优待奖励。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夫妻,执行城镇居民的优待奖励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仍执行城镇居民的优待奖励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已享受农村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结扎养老保险等优待奖励的夫妻,仍享受原优待奖励。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迁移户籍的,从户籍迁入之日起享受迁入地镇(街道)居民同等的优待奖励。
本规定未提及的生育政策问题,按《条例》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