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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3:58  浏览:8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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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废止)

财政部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发字〔2000〕6号



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及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的转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需要作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根据地方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财政资金配套比例,适当调减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五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提高到1∶1.2;北京、天津、上海及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八市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2。
(二)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内蒙、广西、贵州、青海、宁夏、新疆六省(区)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调减为1∶0.7;陕西、甘肃、云南三省调整为1∶0.9;西藏仍为1∶0.5。
(三)其他地区,河北、山西、辽宁、海南、重庆五省(市)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仍为1∶1;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八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仍为1∶0.9。
(四)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含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仍为1∶1。
(五)地方财政资金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仍为省本级70%,地(市)、县30%。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自定。
(六)地方项目和中央农口部门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仍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0.5(不含投劳折资)投入,其中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仍为1∶1(水利部门自筹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各为0.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不含
投劳折资)。
二、关于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按照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的要求,根据各地的资源条件,对不同地区财政资金(含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比例作适当调整。
(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五省和北京、天津、上海及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八市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比例由70∶30调整为65∶35。
(二)西部生态脆弱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内蒙十一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比例由70∶30调整为75∶25,西藏自治区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三)其他地区(含黑龙江农垦总局)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比例仍为70∶30。
(四)各地区实际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如超过规定比例控制在3%范围内。
三、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考虑到各地有偿资金偿还能力,适当降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投入比例,并按项目性质分别确定不同项目的无偿、有偿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为85∶15(含河北坝上生态农业工程项目)。西藏自治区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仍为100%无偿投入。
(二)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为15∶85(多经项目无偿资金限用于该类项目的科技推广、贷款贴息和前期工作费)。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仍为80∶20。
(四)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按照项目的性质和效益的差异分别确定:
“秸秆养畜示范”、“菜篮子工程”、“优质农产品示范”、“名优经济林”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30∶70。“良种科研推广”、“海南农垦天然橡胶基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70∶30。
“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85:15。
“水利骨干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太行山绿化工程”、“防沙治沙示范”、“原原种扩繁”、“育草基金”项目,仍为100%无偿投入。
(五)各类项目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期限暂不作调整。
本规定从2001年起实行。



200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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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连续五年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提高。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老龄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在城市深入开展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步。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较快发展,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老龄领域的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广大老年群众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老年群众,不断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进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中,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年社会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十二五”时期,随着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到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加。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抚养比较低的有利时机,着力解决老龄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打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发展目标。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全国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各地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基层老龄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紧密联系,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4.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
  5.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基层、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6.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等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开展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
  2.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老龄服务。
  1.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并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
  2.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在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院基本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地(市)级以上城市至少要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5.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缓解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
  2.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监督制度。按照适应老龄化的要求,对现行老龄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审定、修订和完善,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
  3.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研究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4.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新老年型社会新思维,树立老年友好环境建设和家庭发展的新理念。研究编制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指南,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培育一批生产老年用品、用具和提供老年服务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
  3.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
  4.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挥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疏通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充分发挥党支部、基层自治组织和老年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老年思想教育工作。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开设专栏,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举办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积极做好“银龄行动”组织工作,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八)老年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0%以上。
  2.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强老龄法制建设。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弘扬孝亲敬老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
  3.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增加孝亲敬老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尊老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十)老龄科研。
  1.抓好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制定国家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老年人生活状况追踪调查,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老龄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按照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领域,统筹部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做好人力资源支撑,服务老龄事业发展。
  3.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据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
  (十一)老龄国际交流与合作。
  广泛开展双边、多边国际交流,增进相互了解。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老龄领域的重要影响,深化国际合作。密切跟踪联合国大会老龄问题工作组对建构老年人权利国际保护机制的动向,积极发挥作用,引导相关进程朝有利方向发展。积极研究借鉴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理念和经验,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老龄项目。完成《国际老龄行动计划》在中国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加强老龄工作。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多渠道筹资,不断加大老龄事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实施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政策引导与体制创新并重,调动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老龄慈善事业。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本规划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执行,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8〕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加强和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基本原则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下同)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须符合下列前置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准入门槛和行业准入标准。
  工业项目应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行业准入标准和工艺技术水平均应高于国家标准且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限制类工业项目和淘汰类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二)坚持规划指导,按规划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
申请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是列入全市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和冶金等工业项目产能总量必须控制在规划范围内,并相互衔接平衡。
  对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开采、洗煤、白灰、腐植酸钠、泡花碱等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要求各区还须有与全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专项规划作支撑。
  (三)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
  新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必须是向深加工方向延长产业链、增加科技含量、形成循环经济的项目。
  对不配套建设深加工项目、不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单一资源型工业项目(如洗煤、电石、水泥、铁合金、焦炭、炼铁等)和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且污染较重的非资源型项目(如皮革、造纸等)及资源浪费严重的项目(如实心粘土砖等)不予核准和备案。
  对煤矸石、粉煤灰、电石渣、硅微粉、焦炉煤气、电石炉尾气和中水等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核准和备案。
  各区新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准入门槛、资源深加工、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和列入发展规划等前置条件的基础上,还须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即:新上项目产生的能耗和污染物COD、二氧化硫等排放总量须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给各区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范围之内)。
  (四)符合总体布局,体现地区特色。
  新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应符合全市工业发展空间规划布局的要求,即:海勃湾区重点发展轻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材料工业;乌达区重点发展氯碱化工、电石化工、精细化工和轻型合金工业;海南区重点发展煤化工和氯碱化工工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新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管理制度。
  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实行审批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核准制,《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审批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通过区发改局向市发改委(或通过市发改委再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或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2、依据市发改委(或自治区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的立项批复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分别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或分别通过以上部门向自治区对口厅局)等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和行业审查等手续。
  3、向市发改委(或通过市发改委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和行业审查意见等手续,申请批复。
  4、依据市发改委(或自治区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等手续。
  (二)核准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
  1、项目单位通过各区分别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或再分别通过以上部门向自治区对口厅局)等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用水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和行业审查等手续。
  2、向市发改委(或通过市发改委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
目申请报告,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用水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和行业审查意见等手续,申请核准。
  3、依据市发改委(或自治区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向市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等手续。
  (三)备案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程序。
  1、项目单位通过区发改局向市发改委(或再通过市发改委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审查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手续,申请备案。
  2、由市发改委(或自治区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别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和用水审批等手续。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等中央政府投资,以及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预算内专项资金等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总投资1亿元以下使用市级财政投资和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使用区级财政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区两级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使用社会福利彩票、社会福利基金建设的民政福利设施项目,均由市发改委审批。
  3、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符合全市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只使用区级财政投资的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目录》内项目的核准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发改委区别不同规模或投资额标准分级行使。区级没有核准权。
  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是除中央、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的下列项目:
  1、农牧林水项目。
  (1)农业:符合全市新农区建设及其产业发展规划,非开荒300亩以上、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或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农业综合开发和加工类、流通类、观光农业项目。
  (2)畜牧业:符合全市新农区建设及其产业发展规划,大型牲畜100头以上、其它牲畜200头以上、禽类养殖3000只以上且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
  (3)其它水事工程:库容1万立方米及以上、5万立方米以
下或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涉及取水和跨三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2、交通运输项目。
  (1)公路:非跨市的县道和乡道30公里及以上项目;500米以下的桥梁、隧道项目。
  (2)县、乡、村道与铁路交叉的引道工程。
  (3)农村客运站点。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供水:日供水5万吨以下项目。
  (2)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能力4万吨以下项目。
  (3)垃圾处理: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以下项目。
  (4)集中供热: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
  (5)集中供气:年供气2000万立方米以下项目。
  (6)城市道路:新建和改造8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
  4、房地产项目。
  (1)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项目。
  (2)商品房: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
  5、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列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
  6、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1、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备案。
  2、总投资1亿元以下所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由市发改委备案。
  3、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局备案。
  四、具有地区特色的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准入标准
  对非煤矿山开采、选矿厂、洗煤厂、电石等以下所列具有乌海特色的工业项目核准和备案,在符合前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置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比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环保准入门槛要求更高的准入标准。同时,对白灰、腐植酸钠、泡花碱等工业项目备案在符合准入标准的基础上,选择资信和实力较强的企业实行公开招标、特许经营。
  (一)非煤矿山开采项目(核准类)。
  1、须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保证开采年限15-20年以上的资源储量规模;资源评价须有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的地质报告且经过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2、开采企业须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有先进的采矿技术和采矿设备。
  3、开采规模符合以下条件:
  (1)石灰石矿:70万吨/年以上。
  (2)硅石矿、耐火粘土矿、玻璃用砂和石膏矿:10万吨/年以上。
  (3)建筑石料:10万立方米/年以上。
  (4)建筑用砂:15万吨/年以上。
  (5)铁矿:5万吨/年以上。
  4、选址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内和自然、人文遗址2公里范围内;严禁在重要交通道路可视范围内、重要城镇居民区周边设置。
  5、须有合理的开采方案、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及灾害防治方案,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
  (二)水泥项目(核准类)。
  1、新建项目须是消纳利用电石渣、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规模须达到4600吨/日及以上,工艺技术须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2、或者是电石法PVC项目配套的电石渣制水泥项目,单套生产规模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三)炼铁项目(核准类)。
  (1)新建项目须是为钢铁等下游产业发展配套建设的项目,单独建设的炼铁项目不予核准。
  (2)炼铁炉有效容积须达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
  (3)须配套建设煤粉喷吹、除尘、余压发电等装置。
  (四)选矿厂项目(备案类)。
  1、所用的破碎机、分级机、磁选机、浮选机、浓选机、烘干机等设备须是效率能耗低、处理矿石量大、经济合理的大中型设备。
  2、生产规模:铁矿选矿厂15万吨/年以上,铅、锌矿选矿厂5万吨/年以上。
  3、破碎工艺采用三段闭路流程,露天开采破碎粒度在8—15毫米,最后一段破碎机采用短头型或对型机;分级设备采用细筛与磨机闭路工艺;选矿工艺具备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要求。
  4、生产产生的粉尘、废渣、废水达标排放。尾矿资源做到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尾矿进行再选,循环再利用。
  5、选址应依矿而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内以及自然、人文遗址2公里范围内;严禁在重要交通道路可视范围内、重要城镇居民区周边设置。
  (五)洗煤厂项目(备案类)。
  1、支持形成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煤焦油深加工循环产业链且采用重介洗煤工艺技术的建设项目,单独建设的洗煤厂项目不予备案。
  2、新建和扩建项目规模不低于180万吨/年。
  3、全部实现以重介为主的水闭路循环、节能减排工艺,煤矸石80%以上须有配套可行的综合利用项目。
  4、支持符合建设条件的坑口、矿区优先建设洗煤厂。
  5、场区建设须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洗选封闭运行。
  (六)电石项目(备案类)。
  1、新建项目须是为烧碱、PVC等下游产业发展配套建设的项目,单独建设的电石项目不予备案。
  2、初始总容量须达到126000千伏安及以上,单台电石炉容量≥31500千伏安。
  3、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尾气、电石渣须综合利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
  (七)铁合金项目(备案类)。
  1、新建硅铁、工业硅、电炉锰铁、硅锰合金、高碳铬铁、硅铬合金等项目须是为下游产业发展配套建设的项目,单独建设的铁合金项目不予备案。
  2、初始总容量须达到126000千伏安及以上,单台矿热炉容量≥31500千伏安。
  3、采用全密闭式铁合金矿热电炉。
  (八)焦炭项目(备案类)。
  1、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焦炭项目。
  2、鼓励采煤、洗选、炼焦、化工和钢铁一体化建设项目。
  3、新建项目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达到5.5米及以上,年生产能力96万吨及以上。
  4、须同步配套建设焦炭化产回收装置,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达到8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须采用加氢精制工艺。
  5、新建焦炉鼓励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6、焦炉煤气脱硫净化后全部回收利用,不准直排或点火炬;生产过程中产生煤尘、焦油渣、粗苯再生渣及剩余污泥等废渣均须综合利用,不得对外排放;熄焦废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
  (九)白灰项目(备案类)。
  1、新建项目规模须达到70万吨/年以上,企业选址应靠近石灰石矿。
  2、须采用国内先进机械化窑炉,配套建设防风抑尘墙等高效除尘设施,使用清洁燃料。
  3、鼓励采用脱硫净化全煤气燃料,配备自动配料及加料系统。
  (十)腐植酸钠项目(备案类)。
  1、新建项目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2、须采用全封闭、不排渣、无污染的国内先进工艺技术,使用清洁燃料。
  3、鼓励采用脱硫净化全煤气燃料。
  (十一)泡花碱项目(备案类)。
  1、新建项目规模须达到20万吨/年及以上。
  2、须采用国内先进机械化窑炉,禁止使用原明粉作原料,使用清洁燃料。
  3、鼓励采用脱硫净化全煤气燃料。
  (十二)耐火材料项目(备案类)。
  1、新建项目规模须达到20万吨/年及以上。
  2、须采用国内先进机械化窑炉,使用清洁燃料,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废掺和量须达到60%及以上。
  3、鼓励采用脱硫净化全煤气燃料。
  (十三)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备案类)。
  1、新建项目须综合利用电石渣、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弃物及城市垃圾和污泥等,废弃物掺和量须达到30%及以上。
  2、废弃物综合利用制砖规模须达到6000万块/年,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
  3、废弃物综合利用砌块规模须达到30万立方米/年,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
  五、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一)项目单位须按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工艺技术、建设规模及投资额等进行建设,严禁“批大建小”和“批小建大”。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对工艺技术、建设规模及投资额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需向市发改委(或通过市发改委向自治区发改委)申请调整。未经市发改委(或自治区发改委)同意,擅自调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建成后,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或通过市发改委向自治区发改委)申请组织验收,项目系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国家、自治区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验收按照其规定进行),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经委、安监、消防和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进行一次性验收;对农牧林水、交通、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和社会事业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发改委、消防等相关部门整体进行一次性验收。今后,对所有新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再组织进行单项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方可试运行。
  六、其它规定
  (一)各区、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协调服务力度,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各区和相关企业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主体,对重点项目应指定专人盯办,负责开展和完善项目有关各项工作。
  涉及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批、核准类项目,市(区)发改委(局)应在受理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市(区)发改委(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是否审批、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发改委提出审批、核准申请);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备案类项目,市(区)发改委(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向上级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办理各项手续涉及收费的环节,能减免的一律减免,对不合理或违规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二)健全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开工前具备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施工许可证等 “八项条件”要求。
  (三)本规定所列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和具有地区特色核准备案工业项目的准入标准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其它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四)本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