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24:00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9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四年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

(三)通航指令,是指中途监管站对小型船舶发出的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等电子指令。

(四)海关指定区域,是指以中途监管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航行区域。具体区域范围由有关直属海关对外公布。

第三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下列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向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

(一)来往于香港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向大铲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向湾仔中途监管站办理;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桂山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联网备案管理,数据资料共享。

第六条 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

(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船舶船体结构图;

(七)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第八条 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见附件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见附件3)。

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收到运输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

第九条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见附件5);

(二)《备案证书》;

(三)《海关监管簿》。

未办理年审或者年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第十条 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名称、船体结构、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舱单录入单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小型船舶出境前,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启运港海关递交纸质舱单、《海关监管簿》等有关单据、簿册,同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舱单电子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航次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第十三条 船舶负责人在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时,通过船载收发信装置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申报。

进境小型船舶经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所载进口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前向海关申报。

第十四条 已经海关确认的舱单电子数据如需修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可以修改。

第十五条 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和船舶航迹数据的保存期限为确认小型船舶舱单申报之日起3年。

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后,应当进入海关指定区域接收并确认通航指令,并按照指令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或者停靠中途监管站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时,应当航行至中途监管站指定的锚地停泊。

小型船舶进境时,应当经中途监管站签批《海关监管簿》,并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

小型船舶出境时,应当将启运港海关签章的舱单等单据递交中途监管站确认,经中途监管站签注《海关监管簿》后,继续驶往境外目的港。

第十八条 小型船舶进境到达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

在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的小型船舶应当递交关封。

第十九条 进出境小型船舶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经海关确认的纸质舱单、关封等单据。

第二十条 小型船舶装卸进出境货物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舱单核对货物,如果发现溢短装(卸)、误装(卸)、残损或者其他差错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公用、船员自用物品进出境,应当如实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见附件6)及《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见附件7)向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见附件8),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购买单据或者发票,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第二十四条 经交通部门批准,小型船舶可以兼营境内运输。

小型船舶每次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或者由境内运输变更为境外运输前,均应当报告备案海关,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簿》上进行签注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第二十六条 小型船舶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需海关派员执行监管任务的,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规费。

第二十七条 小型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小型船舶因遇到风浪,致使无法在海关中途监管站停泊办理进出境手续的,经海关中途监管站许可,可以直接驶往目的港。

第二十八条 中途监管站可以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以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海关检查小型船舶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要求开启有关处所、集装箱或者货物包装,搬移货物、物料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3.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4.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5.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

6.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

7.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8.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委发〔2004〕6号)精神,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04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
  
  为激励先进,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落实年度各项工作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参加推进工业化、城市发展、开放型经济、民营经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参加推进工业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市西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市社保局参加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共设置下列八项考核:
  (一)推进工业化工作;
  (二)城市发展工作;
  (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四)社会事业工作;
  (五)生态市建设工作;
  (六)开放型经济工作;
  (七)旅游和民营经济工作;
  (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上述八项考核的考核指标、目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核办),市综合考核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统一负责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目标。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及省里下达的各项指标,研究确定考核目标,下达各被考核单位。需要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考核目标的,必须以本文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
  (二)年中检查。要求各被考核单位在7月中旬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各项考核指标完成进度,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三)年终考评。
  1、自查总结。次年1月上旬,各被考核单位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进行自评打分,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2、部门审核。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综合考核办。
  3、实地核查。次年1月中下旬,市综合考核办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综合核查组,统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组织抽查和有关部门核对等形式,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核查意见。
  4、提出考核建议。市综合考核办对各综合核查组的核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各项考核结果建议,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5、考核结果审定。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励
  根据考核实绩,各项考核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考核对象为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考核对象超过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考核奖金来源渠道不变,由市政府统筹分配。各项考核一等奖的奖金为1万元,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为1:0.8:0.6。
  六、考核期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2、城市发展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3、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4、社会事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5、生态市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6、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7、旅游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8、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
  准。

附件1  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各县(市、区)考核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柯城区 衢江区 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一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16 161616161620分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0.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工业增加值在GDP中占比的提高百分点数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2.工业增加值在GDP中占比提高百分点数(%) 1 11111
二 3.工业技改投入增长率(%) 20 202020202020分工业技改投入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10分;工业性投入数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10分。两个得分相加为本项得分。
4.工业性投入数(亿元) 5 9121295
三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金增长率(%) 15 151515151520分工业企业税金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分不超过20分,扣分扣完为止。
四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18 181818181820分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新增规模企业数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扣5分,超出考核目标的,每超2家加1分,最高加10分;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扣5分,超出考核目标的,每超1家加2分,上不封顶。
7.新增规模企业数(家) 3 55553
8.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数(家) 0 11111
五 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 6 6666610分新产品产值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10分),每超或低0.5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分不超过5分,扣分扣完为止。
六 1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亏损率(%) 12 121212121210分企业亏损率达到考核目标的得基本分(10分),每低或高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分不超过5分,扣分扣完为止。
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考核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市开发区 市高新园区
一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16 1620分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0.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
二 2.工业性投入数(亿元) 6 320分工业性投入数达到考核目标得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
三 3.工业招商引资到位投资额(亿元) 5 220分工业招商引资到位市外投资额达到考核目标得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新增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数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每超1个加5分。
4.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数(个) 2 1
四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金增长率(%) 15 1220分工业企业税金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
五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18 1520分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10分。新增规模企业数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扣5分,超出考核目标的,每超2家加1分,最高加10分;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扣5分,超出考核目标的,每超1家加2分,上不封顶。
7.新增规模企业数(家) 5 2
8.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数(家) 2 0注:
1、工业性投入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工业企业技改投入以及在新建、扩建、续建过程中发生的购土地、建厂房、添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
    2、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不参加奖级排名,对管委会领导的奖励,按得分相对应的县(市、区)标准执行。
  
  
  附件2  城市发展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指标和目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柯城区 衢江区 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开发区西 区
国土资源保护 1、耕地保有量按上级下达的指标,加上外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除以72%,加易地委托造地面积考核。(6分)
  2、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年补充耕地量不少于建设占用耕地量与外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除以72%、易地委托造地面积之和。(5分)
  3、加强土地整理与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市国土局下达的土地整理与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三分之二。(5分)
  4、严格土地征用,建立政府征地调节资金制度,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4分)
  5、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用地审批定额指标,经营性用地全面实行公开出让。(6分)
  6、通过上级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验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5%,信访办结率达到95%以上,其中上级要求报结件办结率必须达到100%,“土地执法模范乡镇”达标率达到65%以上。(6分)
  7、完成矿山数量压缩5%,按要求完成闭坑矿山复绿治理和利用试点,全面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4分)
  8、加强资金收缴,当年耕地开垦费等造地改田资金、矿山资源补偿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并及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4分) 40分 1、单项内容完成的,得基本分。未完成的,定性指标未完成不得分,定量指标未完成的,按占总量的比例,每5%扣2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2、开发区和西区只考核国土资源保护和村镇建设两个项目,按60分为基本分,考核实际得分乘以5/3为最后得分。
村镇规划建设 1、完成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6分)
  2、完成第二批“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示范村的规划编制。(6分)
  3、加强中心村规划建设,各县(市、区)完成不少于20个中心村规划编制。(4分)
  4、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对没有编制规划的村镇,应停止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2分)
  5、严格规划设计项目的资质审查,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2分) 20分
康庄和绿色通道工程 1、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康庄和绿色通道工程办公室,并有专职人员。政府领导每年不少于3次研究、检查督促实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4分)
  2、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康庄和绿色通道工程年度目标;绿化成活率平原区达95%以上、山丘区达90%以上、次年保存率达85%以上;工程项目合格率达到100%。(16分)
  3、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处理意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8分)
  4、建设资金设立专户存储,及时到位,没有截留、挪用和超范围使用等情况。(4分)
  5、工程建设符合各项建设基本程序,干部、职工全年无党风廉政和严重违纪问题。(8分) / /40分附件
3  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和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合计 柯城 衢江龙游江山常山开化
农业农村经济 农业增加值 同比增长6%4分增1个百分点加2分、减1个百分点扣1分。
农民纯收入 同比增长6%4分增1个百分点加2分、减1个百分点扣1分。
万名农民素质工程 农民培训(人) 47500 60009000850010000700070002分按比例加减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新增有组织劳务输出(人) 30000 3700570058007200410035003分按比例加减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扶贫开发 欠发达乡镇奔小康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2分每增或减1个百分点加或扣0.2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下山脱贫(人) 10000 1480110011202300180022002分按比例加减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新农
  村建
  设 示范村建设(个) 10 3212113分每增或减1个村加或扣0.3分。
整治村环境治理(个) 200 2439334326354分每增或减1个村加或扣0.1分。
农业招商引资 推出招商项目(个) 100 161618181616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引进1000万元以上项目(个) 18 3333333分增1个项目加2分,少1个项目扣0.5分。
到位资金(万元) 40000 6500650070007000650065003分增500万元加2分,少500万元扣0.5分。

  业
  产
  业
  化 年销售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家) 10 2212212分增1家加2分,少1家扣1分。
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型龙头企业(家) 10 1122222分增1家加2分,少1家扣1分。
紧密联系农户万户以上的专业协会型龙头企业(家) 10 1222122分增1家加2分,少1家扣1分。
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市场型龙头企业(家) 10 2122122分增1家加2分,少1家扣1分。
培育万名农产品营销员、贩销员(名) 10000 150015002000200015001500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农产品购销订单(万元) 10000 1500150020002000150015002分每增或减100万元加或扣0.3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农业信息化 新增农村主体上网用户(户) 900 1501501501501501501分每增或减10户加或扣0.2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完善乡镇农技110 做到专职网管员、办公经费双到位1分1项未到位扣0.5分。
农村财务电算化 达到80%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畜禽疫病防控 畜禽疫病防控应急体系 全面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1分未建立不得分。
畜禽疫病防治资金(万元) 640 70100150150100704分每增或减10%加或扣1分;暴发重大动物疫情并失控的,实行一票否决。
绿色特色农业 绿色特色农产品基地(个) 10 1222122分增1个加1分,少1个扣0.5分。
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个) 50 81088882分增1个加1分,少1个扣0.5分。
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个) 50 81088882分每增或减1个加或扣0.5分。
实施农业标准 12 222222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绿色特色农业增加值 占农业增加值的60%2分每增或减1个百分点加或扣0.2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农村政策 完善大田责任制 做到?合同、权证、面积、四至?四到户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完善山林责任制 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农民减负 无重大案件、恶性案件发生2分发生重大案件、恶性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粮食生产能力 耕地面积(万亩) 130 1222323116171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生态林业建设 森林防火 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发生率控制在25次/10万公顷,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2分达标得满分,超标的按比例扣分。
生态公益林建设(万亩) 300 12.763.328643795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造林更新(亩),包括新造工业原料林10000亩 30600 1500430055007400390080002分按比例加扣分,加扣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新建花卉苗木基地(亩) 10000 2000200010003000100010001分按比例加扣分,加扣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绿化示范村?建设(个) 30 要求每个县(市、区)各达标5个,其中省级1个2分每增或减1个村加或扣0.3分。

  利
  工
  作 千库保安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个) 283 25315119135223分少完成1个扣0.5分。
防汛安全 不发生防汛责任伤亡事故和小(三)型以上水库严重险情 3分一旦发生实行一票否决。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个) 8 1121122分每增或减1个加或扣0.2分。
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公里) 119.86 16.816.0825.9221.0618222分每增或减2公里加或扣0.2分。
水产品产量(吨) 29000 350062009000660026001100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渔业产值(万元) 31500 2800520015000540021001000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救灾救济工作 建立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 111111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建立救灾资金
  财政专户 县、乡财政分别落实170403科目,按当地农村人口人均3元以上标准预算 3分按比例加减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提高灾害救助
  快速反映能力 建立灾情信息快速收集、报告制度,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救灾物资救济到位 1分视灾情发生情况进行扣分,一次未到位扣0.3分。
社会救助管理 乡镇(街道)一级推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 2分1个乡镇(街道)未完成扣0.3分。
基层建设 基层民主 村务公开正常化、规范化,建立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制度 2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个) 6 111111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附件4  社会事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类别 考核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分标准
柯城区 衢江区 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育 ①切实加大教育投入 依法保障预算内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6分 未完成1项扣2分。
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②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完成各项工作指标 学前三年入园率(%) 87.22 72.0085.0087.0080.0075.007分未完成1项扣1分(柯城区含市本级、巨化)。
小学入学率(%) 100.0 100.0100.0100.0100.0100.0
小学升初中比例(%) 100 99.7099.8099.9099.0099.50
初中升高中比例(%) 合计 92.1881.0085.0088.0080.0080.00
普高 63.1140.5042.5044.0040.0040.00
职高 29.0740.5042.5044.0040.0040.00
三残少儿入学率(%) 96.70 94.0095.0095.0095.0094.00

  
  
  
  
  
  
  育 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 幼 教 86.5 72.590.0091.0068.0066.005分未完成1项扣1分(柯城区含市本级、巨化)。
小 学 97.00 96.0098.0099.0096.0094.00
初 中 98.00 95.0097.0098.0096.0096.50
普 高 75.00 75.0090.0085.0076.0072.00
职 高 / 60.0060.0056.0055.0057.00
④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制定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6分 未完成1项扣3分。
按标准完成年度农村中小学改厕任务(具体指标由市教育局下达)
⑤加强学校安全卫生工作 对新产生的危房及时鉴定、上报和改造,确保境内无危房 6分 未完成1项扣3分。
加强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全年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化 ①推进文化名市战略实施,按照名市建设总体要求,制定落实当地文化产业经济政策和建设规划 出台政策 出台政策 出台政策落实政策落实政策落实政策4分未完成1项扣2分。
制订《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化 ②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成年度“二馆一站一工程”工作任务 图书馆
  建设 完成1500m2图书馆建设 3000m2图书馆立项完善已建设图书馆馆内部功能完成图书馆馆舍维修完成图书馆新馆规划,老馆增加面积完善巩固二级图书馆8分未完成1项扣2分。
文化馆
  建设 完善文化馆内部设施 完成面积2500m2的馆舍主体工程建设投资30万元用于改善文化馆内部设施文化馆立项完善文化馆内部设施完善巩固一级文化馆
文化站建设 4 53355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 建成 与图书馆工程同步建成建成建成建成建成
③推进“东海明珠?衢州金走廊”工程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东海明珠 2 112214分未完成1项扣2分。
衢州金走廊 2 22222
④配合做好孔子文化节筹备工作 全面完成市里交给的工作任务 4分 未完成扣4分。

  
  
  生 ①进一步发展无偿献血事业,完成各项指标 比 例
  (%) 100 1001001001001005分未完成1项扣1分。
采血量
  (升) 120 207.8498873.80489478.8
每月献血率(%) 90 9090909090
自愿献血率(%) 80 8080808080
成分输血率(%) 90 9090909090

  
  
  
  
  生 ②推进母婴健康工程建设 确保每个县(市、区)地方财政10万元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6分 未完成1项扣2分。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内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3‰以内
③加大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力度 确保县域内无阳性钉螺 4分 未完成1项扣2分。
确保无本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人、病牛
④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成省CIDA-WHO结核病控制项目建设 确保涂阳肺结核病新登记率达到34/10万以上 3分 未完成1项扣1.5分。
对涂阳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诊断、免费化疗
⑤确保结核病防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核拨到位(万元) 8 8 8.111.46.46.92分未完成扣2分。

  
  
  育 ①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群众体育设施建设 确保本县(市、区)新增体育健身路径3条以上,其中城区2条以上,农村1条以上 3分 未完成扣3分。
全县(市、区)参加体育锻炼人口达总人口的40% 2分 未完成扣2分。
②加强业余体育训练工作,建立“教体合作”业余训练新机制 确保项目落实、教练员落实、训练经费落实(各地特色项目见后注) 10分 未完成1项扣5分。
组团参加第一届衢州市传统项目运动会
广播电视 加快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完成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发展计划 新增有线电视联网行政村数 35 2022/403015分未完成1项扣5分。
新增有线电视用户数 6000 30007190300050004000
新增调频广播数 4000 3000320003000400010000注:各县重点训练项目

  市级重点训练项目:田径、游泳、举重、围棋。
  柯城:田径、游泳、举重、围棋、跆拳道、散手、拳击、沙滩排球、足球。
  衢江:田径、游泳、举重、围棋、乒乓球、沙滩排球。
  龙游:田径、游泳、举重、围棋、艺术体操。
  江山:田径、游泳、举重、围棋、篮球。
  常山:田径、游泳、举重、围棋、射击。
  开化:田径、游泳、举重、围棋、赛艇。
  
  附件5  生态市建设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单位 考核目标 评分标准
柯城 衢江龙游江山常山开化
综合 1 推进生态县(市、区)建设政策性文件 年内出台 总分100分,具体得分和加减分标准详见各县(市、区)2004年生态市建设市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
2 生态县(市、区)建设专项经费 建立并落实专项经费
3 2004年度计划内生态建设重点工程 全面完成
4 生态示范乡镇、村建设 个 完成2个乡镇、4个村 完成2个乡镇、4个村完成4个乡镇、8个村完成4个乡镇、8个村完成4个乡镇、8个村完成4个乡镇、8个村
5 环保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 2以上
生态经济
   6 工业园区进行生态化改造试点 个 1(生态工业园区)
7 省级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试点数 个 1(淤头镇)
8 通过ISO14000认证单位数 家 1111
9 通过清洁生产认证企业数 家 1111
10 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 % 32 3030302929
11 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数和浙江绿色农产品认证数 个 5 77759
无公害林产品基地 万亩 2.8 4.26.52.81.27.5
12 绿色企业数 家 1
绿色饭店数 家 1 11

  态
  环
  境 13 环境质量:
全年城市空气质量好于或等于2级标准的天数 天 330330330330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80808080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95 9595959595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80 8080808080
14 生态林业建设:
生态公益林建成面积 万亩 2.5 12.75.612.87.419
森林蓄积净增量 万m3 0.5 1.90.73.80.87.3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绿色通道里程 km 69 76747310832

  态
  环
  境 15 污染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达标 达标 达标达标达标达标达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90 9090909090
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烟控区覆盖率 % 90 9090909090
医疗废物处置率 % 10 1010101010
16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完成前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完成前期
县城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50801008080
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41041.6220.5712
县城以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581010.412
17 农业面源控制: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尿综合利用率 % 65 6065556565
秸杆综合利用率/农用薄膜回收率 % 95/87 85/8785/8790/8790/8785/87
18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 43 4343434343
?青山白化?治理率 % 35 3535353535
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km2 17 1820202025
社会进步
   19 环保管理:
结合开发区清理整顿,加强开发区的环境管理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
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达标验收 通过 通过通过
标准化环境监测站通过达标验收 通过 通过通过
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群访事件和议案提案处理率 % 100 100100100100100
20 加强生态环境宣传:
中小学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8585858585
?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保护母亲河号?创建活动 个 1/1 1/11/11/11/12/1
绿色学校 个 1 11112
绿色社区 个 2 1111
特色工作 21 柯城区:全面开展七里乡竹料淹塘整治,实施石室堰引水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衢江区:全面开展全区小造纸厂和竹料淹塘整治。
龙游县:完成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全面开展塔石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江山市:进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级认定申报。
常山县:同弓乡完成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全面开展常山县资源重点监管区矿业环境综合整治。
开化县:编制完成钱江源头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和开展城郊?白色污染?综合整治。 附件
6  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单位:万美元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城
  区 衢
  江
  区 龙
  游
  县江
  山
  市常
  山
  县开
  化
  县市
  本
  级全
  市
  合
  计

  发
  区
主要考核指标
  100分 外贸出口 1130 3300360018002400190055008601963050分1、完成考核目标得基本分。  2、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出口每增50万美元加2分。
  3、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完成实绩占考核目标的比例计分。
协议外资 550 6007007506004001400800500015分1、完成考核目标得基本分。  2、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协议外资每增200万美元加1分。
  3、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完成实绩占考核目标的比例计分。
实际利用外资 200 200280280240100700500200035分1、完成考核目标得基本分。  2、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实际利用外资每增20万美元加2分。
  3、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完成实绩占考核目标的比例计分。
辅助考核指标加分 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数(家) 4 8947311446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企业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基础上,每增1家加2.5分。
外派劳务(人次) 30 301201803030180600外派劳务(指外经贸和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到国境外的劳务人员),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基础上,每增10人次加0.5分。
新增获权企业(家) 5 6666625560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基础上,每增1家加0.5分。
加工贸易企业 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须在30万美元以上)比上年每增1家加1.5分。
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当年新批设立境外贸易公司(营销窗口)或办事处、当年新批境外生产企业 1、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每10万美元加1分。
  2、当年新批设立境外贸易公司(营销窗口)或办事处每家加1分。
  3、当年新批境外生产企业每家加2分。附件
7  旅游、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一)旅游工作 考核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50分 评分标准
柯城 衢江 龙游江山常山开化
旅游总收入
  (亿元) 0.48 0.78 5.43.42.52.5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游客总数
  (万人次) 15 35 101664747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海外游客
  (人次) 400 500 77004500800800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签约项目
  履 约 率 70% 70% 70%70%70%70%3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5分。
招商实际
  到位资金
  (万元) 500 800 2000150012001000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新引进超5000万元项目每项加2分;超亿元项目每项加4分。
景点建设投入
  (万元) 1000 2000 2000300020002000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
财政安排到位旅游促销经费
  (万元) 20 20 10010050505分未完成不得分。
到市外组织有较大影响的促销推介活动次数 2 2 2222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举办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大型活动每次加3分。
在高速公路(未过境的在国省道)旁新设立广告牌 1 1 11112分未完成不得分。
完成A级景区申报个数 1 1 11112分未完成不得分。争取到国家级旅游景区每项加2分。
完成旅游饭店评星家数 - - 11112分未完成不得分。
举办全县性旅游行业竞赛次数 1 1 11111分未完成不得分。
整体促销
  活 动 积极参加孔子文化节等市里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参加省际合作活动,并全面完成任务 3分 未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分。
安全生产
  工 作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 3分 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本项不得分。
其他工作 积极配合做好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做好旅游协会和统计工作 3分 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民营经济工作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基本分
  50分 评分标准
柯城 衢江 龙游江山常山开化开发区
新发展个体工商户 2275 1350 24751975130014002258分每增(减)100户加(扣)0.5分。
新发展私营企业数 210 185 20020018075508分每增(减)10户加(扣)0.5分。
入库工商税收增幅 20% 20% 20%20%20%20%20%6分每减2个百分点扣0.5分。
新增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数 20 20 4040201515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多增5户加0.5分。
新增年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企业数 8 10 151510105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多增2户加0.5分;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每增1户加0.5分。
新增年产值(销售)500万元以上企业数 8 8 15158888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多增5户加0.5分,其中新增1000万元企业1家加0.5分。
新增年出口产品交货值100万以上企业数 4 4 88531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多增5户加1分,其中每新增自营出口100万美元企业1家加0.5分。
新增市级以上著名
  商标件数 1 1 22111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新创省级以上每项加2分。

  附件8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 核 指 标 和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柯城 衢江 龙游江山常山开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 农村人口参保率达70%。 20分 每增或减1个百分点加或扣1分。加扣分均20分封顶。
年内县级财政按参保人数人均补助10元足额到位。 5分 未足额到位不得分。
建立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5分 人员未落实扣2分,经费未落实扣3分。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及时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5分 未建立制度不得分。
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比例,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前产生的对象达50%以上,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对象达70%以上。 6.25分 文件下发前的对象达50%,得3.75分,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对象达70%,得2.5分。每增或减5个百分点加或扣0.25分。加扣分分别为3.75分、2.5分封顶。
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资金到位率均达100%。 6.25分 政府资金到位率达100%,得3.75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0.375分;村集体、个人资金到位率达100%分别得1.25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0.125分。扣分分别为3.75分、1.25分、1.25分封顶。
办理参保手续,表、报、册、证齐全,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及时、不拖欠,支付率达100%。 5分 办理及时且手续齐全的,得2.5分,未及时办理的,发生1例扣0.25分,扣完为止;支付率达100%,得2.5分,未及时支付的,发生1例扣0.25分,扣完为止。
开展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 2.5分 未开展不得分。调查资料不完整、不正确的,每1例扣0.25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制度 集中供养率达70%。 15分 每增或减5个百分点加或扣1分。
供养标准达到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 10分 每增或减2个百分点加或扣1分。加扣分均10分封顶。
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 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无越级上访。 2分 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每户次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实行信息化管理,所有乡镇(街道)配备专用电脑。 2分 乡镇(街道)未配备专用电脑的,每2个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3分 每少10%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3分 按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政策,1项未落实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贫困家庭子女基础教育免费入学制度 制定工作计划并实施,台帐资料齐全。 4分 未制定计划不得分。台帐资料不齐全扣2分。
符合条件的对象100%享受免费入学政策,助学资金及时到位。 3分 享受率未达100%扣1分,有不能按时办理的扣1分,助学资金有不能及时到位的扣1分。
工作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分 如有群众投诉或反映,经查实,每1件次扣2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考核项目 考 核 指 标 和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市开发区 市高新园区 市西区市社保局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比例,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前产生的对象达50%以上,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对象达70%以上。 40分 文件下发前的对象达50%,得24分,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对象达70%,得16分。每增或减5个百分点加或扣1.6分。加扣分分别为24分、16分封顶。
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资金到位率均达100%。 40分 政府资金到位率达100%,得24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2.4分;村集体、个人资金到位率达100%分别得8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0.8分。扣分分别为24分、8分、8分封顶。
开展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 10分 未开展不得分。调查资料不完整、不正确的,每1例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办理参保手续,表、报、册、证齐全,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及时、不拖欠,支付率达100%。 10分 办理及时且手续齐全的,得5分,未及时办理的,发生1例扣0.5分,扣完为止;支付率达100%,得5分,未及时支付的,发生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9〕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已经2009 年6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产业兴市”战略,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本市工业,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用于兑现加快工业发展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专项资金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程序拨到企业法定的账户。
第三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省内注册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且其上缴税收能形成海口市财力;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相关考核年度无死亡或受伤多人、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
(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污达标。
第四条 企业申请土地款奖励、税收补贴、技术创新奖励和节能降耗奖励,达到扶持条件后于次年1-3 月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设备资助和担保费补助,达到扶持条件后6 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业主注册后(异地扩建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2 年内建成投产,并且项目投产后2 年内(以最高年度计算)达到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超500 万元,且年度每亩净入库税超10 万元。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款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土地款奖励审批表(附表二);
(四)企业投产验收报告;
(五)投产后两年内完税凭证;
(六)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七)土地款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年度每亩净入库税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范围仅限新建或扩建的生产车间、仓库、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等生产科研用厂房,厂区内单独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员工倒班宿舍,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范围。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高新区、保税区内的企业,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园区外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规划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税收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首次以2008 年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为基数起点,企业达到补贴条件并兑现补贴后,该年度税收入库数额就作为该企业新的最高基数,未达到补贴条件的其基数不作调整。
企业申请税收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收补贴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税收补贴审批表(附表三);
(四)企业完税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补贴数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八条 《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大生产性投入,购置设备,进行扩建或技术改造。
《规定》中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在现有厂房内,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6 个月内,企业可提出设备资助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备购置资助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设备购置资助审批表(附表四);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
(六)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
(七)设备投产验收报告。
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开工和验收时须到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项目的投产时间须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后,以验收报告备案时间为准。设备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 年。新建项目须提供投产当月的生产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核实购置设备名称、数额后计算设备资助数额,并做出资助意见。
第九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创新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创新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技术创新奖励审批表(附表五);
(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认定证书,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国家或省高新技术或产品的证明文件;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项目或产品投产验收报告;
(七)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作出意见,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节能降耗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节能降耗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节能降耗奖励审批表(附表六);
(四)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五)企业年度经济指标和能源消耗报表;
(六)节能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节能技改项目设备购置清单或技术承包合同、付款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项目后的节能效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并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担保费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费补助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担保费补助审批表(附表七);
(四)政府同意提供担保的说明文件;
(五)委托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六)担保费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对企业担保贷款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意见。
第十二条 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和通信企业,符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市政府个案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搬迁企业的土地价格优惠参照《规定》第二条执行,以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计算时间。企业利用搬迁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参照《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政策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优惠扶持政策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工业主管部门;
(四)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从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划拨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发放的基金、补贴,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外,今后不得申请工业发展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规定》各条款所涉及的优惠扶持政策与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就宽原则择一享受。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