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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13:19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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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23日,国务院

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为了把离休干部安排得好一点,使老同志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发挥其力所能及的作用,经与财政部、卫生部、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研
究,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高级干部离休后,一般不配秘书.工作确实需要的,经所在部、委领导批准,可临时抽调助手.
二、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离休干部经组织批准健康休养的车、船住宿费,按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费自理.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三、离休干部使用的车辆,参照现行标准配备.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鉴于工作量减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专车也可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由机关统一调度.离休后符合配专车条件的,不再固定专车.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对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和行动不便的处以下离休干部用车要妥善安排.
参照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标准,可继续发给离休干部交通补贴.
司局长级(含十四级)以上离休干部因病用车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用车,均不收费.因私用车按规定收费.
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四、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每户住房数量,以自然间为基本计算单位,以居住面积为辅助计算单位.一般可参照下列标准分配:部长级五间至九间,最多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副部长级四间至六间,最多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司局长级(含十四级)三间至四间,最多不超过七十平方米;处以下离休干部二间至四间,最多不超过五十平方米.平房小宅院不适用上述规定标准,仍按国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五、离休干部和在职干部一样享受机关的集体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
原配有服务员(或发给的自雇费)的,可继续保留.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从年满六十五周岁时起,可发给一个服务员的自雇费.
司局长以上干部家中装有电话的,离休后继续保留;没装的,有条件时,可予考虑.
本补充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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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割胶生产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割胶生产的通知

农办垦[2011]50号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当前,天然橡胶生产正处割胶时节,经检查发现,个别胶园存在随意加涂刺激剂、加刀连割、增加割线、超水线割胶等问题,导致树体耗皮量大、伤树严重,损害了橡胶树的可持续生产能力。为保证天然橡胶的稳产高产,促进产业平稳较好发展和胶农持续增收,现就做好当前割胶生产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指导割胶生产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理顺管理关系,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力量,不断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割胶生产管理的能力。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割胶生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扎实做好割胶工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创新培训机制,进一步做好割胶技术培训工作,使已经从事或准备从事割胶工作的人员能够掌握橡胶树割胶专业技能,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能示范的割胶技术人员。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按《橡胶树割胶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狠抓《规程》落实,强化对割胶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农垦要严格胶工岗前培训制度,对未培训上岗的胶工,要停工接受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查清问题根源,及时解决。

  四、着力加强割胶生产指导与服务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深入割胶生产第一线,加强指导和服务,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割胶生产中。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园入户开展割胶技术指导,对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胶园要落实专人负责指导。要充分发挥天然橡胶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辐射带动作用,开展高效割胶现场观摩,带动提升割胶技术水平。

  五、广泛开展科学割胶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宣传贯彻《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和《橡胶树割胶技术规程》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科学割胶宣传教育,解读产业政策,普及割胶知识,推介先进技术,宣传先进典型,努力提高广大胶工的科学植胶割胶意识和技能。

  各省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根据以上要求,抓紧制定今年割胶生产管理指导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上报我部农垦局(南亚办)。

  联系电话:010—59192628,010—59192659(传真)。

  电子邮箱:nkjrzch@agri.gov.cn。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3〕2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物资专项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条 本基金的钱款专项用于防治“非典”物资的购买。

  第四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消杀药品、预防药品以及防护用品,根据需要分配给相关的预防机构。预防机构在分配使用时应首先确保防治“非典”的定点单位和隔离单位以及重点的公共场所使用。

第五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治疗药品、治疗和抢救设备, 根据需求分配给有关医疗单位。

第六条 交通、通信工具要重点分配给在防治“非典”一线的工作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七条 与防治“非典”间接有关的其它物资,根据预防和医疗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分配。

  第八条 各医疗、预防部门使用本基金物资应单独设帐,所收取的费用并入本基金管理。

  第九条 所有分配的物资以数量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物资的分配由指定的分配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基金和物资的支出、使用,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市)、双阳区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咖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长春市非典基金物资调拨审批表



长春市非典基金物资调拔审批表



申领单位:

品 名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万元)
是否

有偿
备 注




主管副市长审批:
基金办审批:
财政局审批:
审核:
申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