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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13:16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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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 ,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
第三条 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第四条 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三)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或接到本办法第第六条规定的报告后,及时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核实。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以下简称经营表,见附件二);
(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见附件三);
(三)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
(四)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行专责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委派管理员到生产企业所在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向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原油、原料油品输入、输出管道、炼化装置、燃料油品运输口岸(管道运输、火车运输、船舶运输、罐车运输)等储运部门的具体位置,燃料油品流量计(表、检尺)的安装位置。了解产品重量单位的计算方法(在一定温度下重量= 体积×密度),统计部门燃料油品产量计算方式、商品量的调整依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将依据纳税人储运部门的油品收发台帐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或通过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油品销售对象进行监控。定期将纳税人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销售对象(如石油公司等)的流量计记录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纳税人申报资料及第三方信息资料(如原油加工损失等)和本办法附件四评估指标定义及比对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
第十五条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评估指标包括: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库存能力、汽油库存能力、柴油库存能力、综合商品率、轻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产出比、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开具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所有油品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凭证)按照销售对象进行清分,将有疑点的发票信息及时传递给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第十七条 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环节购进货物用途、再销售对象进行核查,于收到核查信息后15日内将核查结论反馈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本环节仍有疑点的发票,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向下一环节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管理。计划每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提出,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十九条 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 使用计划内可用于调和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单位销售的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纳税人销售、自用、受托加工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油品进行取样备检,可以要求纳税人于销售货物前提供备检样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
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4.评估指标定义及比对方法


附件1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所属年度: 年 计量单位:吨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生产类型
□ 燃料油型 □ 燃料润滑油型 □ 燃料化工型 □ 燃料润滑油化工型

原油类别

及主要产地
原油类别
主 要 产 地

□ 石蜡基


□ 中间基


□ 石蜡…中间基


□ 环烷基


□ 其他


原油加工能力

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及收率
原油加工能力


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


综合商品率
%

轻油收率
%

主要油品产量
1、汽油

2、柴油


3、煤油

4、石脑油(化工轻油)


5、溶剂油

6、重油


7、润滑油

8、其他原料油


储油设施

及储存能力
油品

名称
储 罐 编 号
储罐数量合计
最大储油能力

汽 油


柴 油


原 油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写。
2、 本表所填各项数据为纳税人上年实际情况。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4、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在本企业所属的“生产类型”方格中划√。
燃料油型指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的企业类型。
燃料润滑油型指既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又生产各种润滑油的企业类型。
燃料化工型指既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又生产各种化工产品的企业类型。
燃料润滑油化工型指既生产各种燃料、化工原料或产品又生产润滑油的企业类型。
6、 本企业购进原油的所属类别栏划√,同时填写原油产地。国产原油填写具体产地名称。如:从大庆油田购进的石蜡基油,产地名称填写大庆。进口原油填写出口国别。
7、本表“原油加工能力”指年原油加工能力,新办企业按设计值填写。
8、本表“原油及原料油加工数量”指所属年度实际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新办企业按计划量填写。
9、本表“综合商品率”指所属年度的综合商品率。新办企业按设计值填写。综合商品率=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0、本表“轻油收率”指所属年度轻油收率。新办企业按设计值填写。轻油收率=轻油产品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1、本表“主要油品产量”指所属年度油品实际产量。新办企业填写计划产量。
12、本表“其他原料油”为本企业生产的销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其原料的油品。
13、本表“储罐数量”指生产企业存储汽油的所有储罐数量、柴油的所有储罐数量、原油的所有储罐数量。
14、本表“最大储油能力”指所有汽油储罐的储油能力合计数、所有柴油储罐的储油能力合计数、所有原油储罐的储油能力合计数。
15、本表为A4竖式。


附件2


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

所属时期: 年 月 计量单位:吨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
本期期初库存数量
本期购入数量
本期领用数量
本期期末库存数量

原油





外购原料油





汽油、柴油库存变动
本期期初库存数量
本期生产数量
本期销售数量
损耗
本期期末库存数量


对外销售数量
自用数量
合计


汽油









柴油









本期其他油品产量

润滑油
石脑油
煤油
溶剂油
重油
其他原料油








主要收率
本期综合商品率


本期轻油收率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填写说明

1. 本表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2. “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 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 在原油“类别”方格中划“√”,同时填写“产地”。国产原油填写具体产地名称,如:从大庆油田购进的石蜡基油,产地名称填写大庆。进口原油填写出口国别。
6. 本表“其他原料油”为本企业生产的销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其原料的油品。
7.本表“本期综合商品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值填写:
本期综合商品率=本期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8.本表“本期轻油收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值填写:
本期轻油收率=本期轻油产品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9.本表为A4横式。





附件3


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元、吨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开票日期
单价
销售数量
销售额
购货方纳税人名称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2.本表用于填报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油品的发票明细。
3.本表“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4.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5.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货物名称为申报所属期内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
7.本表为A4竖式。


附件4


评估指标定义及比对方法

一、评估指标定义
(一)综合商品率=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二)轻油收率=轻油产品(轻油产品范围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苯类产品、洗涤剂原料油、分子筛脱蜡料、甲基叔丁基醚)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三)汽油收率=汽油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四)柴油收率=柴油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五)柴油、汽油产出比例=柴油产量÷汽油产量
(六)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柴油销售数量
对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下属炼厂:
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汽油期初库存数量+集团下达的本期汽油产量-汽油期末库存数量-损耗
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汽油期初库存数量+集团下达的本期柴油产量-汽油期末库存数量-损耗
损耗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
对于其他炼厂:
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汽油期初库存数量+原油及原料油本期领用数量×税务机关掌握的汽油收率-汽油期末库存数量-损耗
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柴油期初库存数量+原油及原料油本期领用数量×税务机关掌握的柴油收率-柴油期末库存数量-损耗
损耗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损耗标准确定
二、比对方法
(一)经营表中原油本期期末库存数量与基本情况表中原油最大储油能力进行比对;
(二) 将经营表中汽油、柴油本期期末库存数量与基本情况表中汽油、柴油最大储油能力进行比对;
(三) 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所属炼厂申报的经营表中的本期综合商品率、本期轻油收率与往期相同指标进行比对;
(四) 将其他炼厂申报的经营表中的本期综合商品率、本期轻油收率、按本期汽油产量和本期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计算的汽油收率、按本期柴油产量和本期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计算的柴油收率、按本期柴油产量和本期汽油产量计算的柴油、汽油产出比例与往期相同指标进行比对; 
(五)将纳税人申报的汽油、柴油销售数量与税务机关计算的同类产品销售数量进行比对;
(六)将销售表中的汽油销售数量合计数、柴油销售数量合计数与依据油品收发台帐统计的同期汽油、柴油发出数量合计数进行比对。
(七)对纳税人开具的货物名称为汽油、柴油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数量按照汽油、柴油分别进行合计,计算纳税人每月消费税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及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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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08〕1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2、《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二○○八年二月三日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治本抓源头工作,促进粮食流通工作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粮食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1、要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维护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权威。
2、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保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是稳定物价的关键,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这一今年粮食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国家有关粮食市场调控措施和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确保中央加强价格监管各项措施的落实”的通知要求,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
(二)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要重点加强对夏粮、秋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督促企业积极挂牌收购,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解决有的地方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2、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供应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要积极开展军供、救灾、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防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严肃查处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强化对住房、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审计和监督,维护资金安全。规范粮食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保持查处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1、(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2)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案件。(3)严肃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4)严肃查办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5)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6)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2、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加强对粮食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树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运用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格局,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2、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2)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4)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5)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3、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行为。
4、在粮食系统中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规范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等行为。
(五)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改革。(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等制度,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3)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推行公务卡制度。(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3)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4)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5)结合实际开展对直属单位巡视。(6)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2、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3、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跨省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七)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认真抓好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2、完善国有粮食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任中和离任审计。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三、保证措施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
1、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2、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深刻领会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四个方面的关系,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3、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切实抓好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把反腐倡廉建设状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党委研究、部署、督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粮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加倍珍惜党和人民的信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切实履行好肩负的职责和使命。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根本宗旨、严守政治纪律,坚决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运用政策、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刚正不阿,秉公执纪,依法办事,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要努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体制机制的创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

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10号

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10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

  (二)评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组织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汇总全省考核结果,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省。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省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省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附件1:

请点击下载——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附件2

  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省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省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省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省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