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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1:49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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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通告
当前,一些地方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相当严重,这不仅使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凡是盗窃使用中的铁路、油田、电力、通讯器材设备的,按照破坏交通、易燃易爆、电力、通讯设备罪论处。
二、严禁非法收购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直至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四、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人,应依法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或者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
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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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0〕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属企事业单位(含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在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上规定,逐一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主体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机构(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是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派出机构、二级及以下单位等)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贯彻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措施;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拟订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依法督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单列考核的安委会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评,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提出纠正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经核实后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七)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八)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07〕168号),自觉服从本级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建设和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扶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核准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项目概算。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区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医药等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履行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
(三)指导、督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组织技术改造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行为;履行全区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政策规定,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违法经营的煤矿。
(七) 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煤矿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硫涌出鉴定审批;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审批;负责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办法的批准;负责各类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审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八)组织全区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职责。根据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教育设施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自治区本级管理的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校园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以及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火灾、溺水、触电、交通等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区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二)履行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全区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六)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全区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组织编制全区道路交通和消防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道路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监察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监察,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人员进行查处或提出监察建议。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工作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三)督促、指导全区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司法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指导、督促监狱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服刑人员改造学习和培训教育的内容。
(四)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劳教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保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事故调查、考核、奖励等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自治区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支撑体系建设。
(四)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制定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待遇等相关规定。
(四)负责全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劳动监察,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因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六)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区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全区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的监测和治理、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五)参与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参与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生态破坏事件调查;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履行全区“三废”排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
(四)组织全区环保系统对企业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建设的前置条件和审批重要依据。
(三)履行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履行全区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产权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五)组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调查处理建筑安全事故。
(六)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从业资格关,加强车站(场)安全管理。
(二)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负责组织运政管理人员和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道路运输安全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承担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现状,提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措施对策,并指导、督促实施。
(五)负责全区民用运输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和船舶(渔业船舶、公安船艇除外)检验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三无”船舶,严把船舶安全技术和市场准入关。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区船舶登记和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六) 组织实施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七)履行全区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负责实施安保工程和自治区级危险路段治理工作。
(八)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区重特大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黄堤、河堤、湖泊、水渠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河流、湖泊、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预警信息。
(三)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水利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牧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农业种植业、沼气使用和外来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沼气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区农药、鼠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承担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重特大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区草原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四)履行全区水产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养殖业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负责渔船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船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船员证等证书核发工作;负责编制渔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履行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七)负责全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农业生产、沼气使用、草原防火等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商业贸易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区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对外贸易和出口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中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有关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出口企业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文化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文化系统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处理。
(二)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区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负责编制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全区各级卫生组织、机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出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督促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根据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对策措施,并指导、督促企业实施;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工作考核中,与企业负责人的业绩、收入和任免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参与出资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各部门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支持、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爆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区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规范全区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和销售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区各类交易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和设备、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四)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的查处;参与制定煤炭行业安全标准实施细则,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和科技发展规划。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含煤矿矿长、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体育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开展惊险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组织旅游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区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措施对策,制定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和森林周边草原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草原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森林火灾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安监局等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自治区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区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全区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组织全区粮食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农垦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区农垦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区农垦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涉及本系统的非法生产经营点,规范农垦生产经营市场,维护农垦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四)参与农垦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供销合作系统安全管理职责。
(二) 组织本系统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加强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指导、监督全区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组织本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轻纺工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区轻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区纺织、服装、造纸、包装印刷、日用化工、陶瓷玻璃、文化办公、塑料、电池、室内装饰等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组织、指导、督促轻工、纺织等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参与全区轻纺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地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系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检查指导本系统各单位生产、经营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及特殊工种管理、劳动保护等工作。
(二)负责审查本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组织推广运用现代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技术。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指导系统内各单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参与本系统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安全生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统计、汇总、上报安全报表。
(五)督促本系统按照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和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区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为。
(二)依法履行全区药品研究、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发生。
(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负责全区煤矿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负责煤矿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八)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矿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宁夏地震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地震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二)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三)参与制定地震重建规划,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第四十九条 宁夏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提出防御措施;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等预警信息;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区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区性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区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履行施放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安全监督。
(四)负责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宁夏邮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区邮政系统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区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无线电频率及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干扰无线电行为,保障全区境内航空等通讯频率安全。
(二)履行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无线电台(站)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兰州铁路局宁夏区段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宁夏区段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宁夏区段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负责宁夏区段铁路沿线、道口有关行车设备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履行宁夏区段铁路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在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监督、指导宁夏地方铁路、参与承建宁夏区段铁路工程驻宁铁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宁夏区段铁路安全事故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宁夏境内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民航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民用航空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区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
(二)按授权负责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三)按授权负责对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区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负责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二)负责本公司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我区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建议,把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纳入立法计划。
(三)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和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情况。
(二)协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协调、参与全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检察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参加全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组织有关工会组织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共青团宁夏区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
第六十一条 武警宁夏总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加强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的指令,及时组织警力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情况应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按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明确。
第六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六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收到《整改指令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公安、建设、环保、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

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2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8号:石化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0号:港口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1号:商业楼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8号:石化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石油化学工业:简称石化,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工业。它是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重要作用,是我国的支柱产业部门之一。
石油产品:又称油品,主要包括各种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和润滑油以及液化石油气、石油焦碳、石蜡、沥青等。生产这些产品的加工过程常被称为石油炼制,简称炼油。
石油化工产品:以炼油过程提供的原料油进一步化学加工获得。生产石油化工产品的第一步是对原料油和气(如丙烷、汽油、柴油等)进行裂解,生成以乙烯、丙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的基本化工原料。第二步是用基本化工原料生产多种有机化工原料(约 200 种)及合成材料(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这两步产品的生产属于石油化工的范围。
有机化工原料继续加工可制得更多品种的化工产品,习惯上不属于石油化工的范围。在有些资料中,以天然气、轻汽油、重油为原料合成氨、尿素,甚至制取硝酸也列入石油化工。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4.1 石化企业营运期关键风险识别
石油化学工业的最基本原料是原油、天然气。原油的成分主要是烃,其主要组成元素为碳和氢,两者质量分数可达到97%以上,另有少量的氮、氧、金属元素。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气,另有少量的氢气和氮、氧气及惰性气体。它们的组成形成了其固有的易燃易爆的特性。原油在空气中,遇到点火源马上会燃烧起来。原油蒸发的气体或天然气和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遇点火源会发生爆炸。原油和天然气具有轻微的毒性,浓度较小时不会对人构成大的伤害。但原油和天然气中常含有少量的硫化物,如硫化氢,其毒性较大,国家将其划类为高毒物质,其对人的危害较大。
石油化学工业的中间体多数是原油的不同沸点的馏分或纯单质,如乙烯、丙稀、裂解料等。这些中间体的组成与原油类似,主要成分是烃类,主要元素是碳和氢。碳和氢的质量分数比较高,所以其固有的易燃易爆等特性未变。
石油化学工业的产品种类很多,大多数的基本组成元素未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的性能未变。如各种燃料油、部分塑料、橡胶产品、化工产品等,都保持一般化工产品的特性。也有部分石油化工产品经特殊的工艺生产和添加一定量的其他元素后,虽然主要组成元素未变,但分子结构发生了变化,分子结构趋于稳定,使其性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不易与氧发生反应,失去了易燃易爆的特性,如部分合成材料。
石油化工生产需要一套复杂的工艺过程,其典型工艺单元有:加热、分馏、精馏、裂化、裂解、聚合、萃取、冷却、分离等。一个装置的工艺生产过程包括其中若干个工艺单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过程最高温度可达700oC 以上。物料在工艺生产过程的多数位置超过其自燃温度,因此泄漏出来就会着火。生产过程压力最高可达300MPa,如高压聚乙烯装置,乙烯压缩机出口压力大于300MPa。压力高,必然增加了物料从设备或管线中泄漏出来的可能性,更增加了生产的危险性。
除了工艺操作参数过高的危险外,也有一些特殊的工艺,使得生产过程非常危险。如炼油装置的催化裂化装置,相连的反应器和再生器,反应器中油品在进行裂解反应,而再生器中就是氧化燃烧,如果一旦失控,反应器中的油品进入再生器,或再生器中的空气进入反应器,都会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另外,化工装置生产过程,常常给物料中加氧进行缓和氧化反应,如果加氧量控制失灵,就会使氧化反应失控,变缓和为剧烈反应,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总之,石油化工生产中工艺过程的复杂和操作条件的苛刻,使得石油化工生产危险性更加突出。
综上所述,石化工业的原料、多数中间体、产品的易燃易爆特性,决定了石油化工生产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固有特性;再加上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多数位置温度超过了其自燃点,泄漏出来,就会自燃着火;高压生产使物料更加容易泄漏,增加了危险性;因此任何地方疏忽,都可能酿成火灾爆炸事故。
4.2 石化企业机损险关键风险识别
石化工业机械设备是承受高温、高压、低温、高真空度和处理易燃易爆、有腐蚀、有毒介质,完成复杂工艺过程的工具。石化设备事故主要包括燃烧、爆炸、严重泄漏、腐蚀和管束失效等,其中最危险、破坏性最大的是爆炸事故。常见的爆炸类型有混和气体爆炸、气体分解爆炸、粉尘爆炸、危险性混和物质爆炸、爆炸性化合物的爆炸、蒸气爆炸、雾滴爆炸等。但由于机损险一般情况下只涉及机器设备本身的损失,因此,其最大可能损失最多也只是单套装置设备的损失,除非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装置设备共用重要的关键设备。在大量的设备事故中,因设计制造缺陷而导致的比例颇大。例如自制设备,擅自修改图纸改装设备,材质选择不符合要求,随意选用代材,铸造、焊接质量低劣(如铸件存在砂眼、气孔,焊接不开坡口、未焊接、焊缝错边等),以及关键、阀门质量不佳而留下的隐患等。
4.3 石化企业建筑安装期关键风险识别
石化企业建工期通常风险较低,主要是大型机械设备吊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最大可能的损失视吊装设备而定。
安工期石化企业的风险主要是试车期风险,同营运期一样,火灾和爆炸是此期间的关键风险。但与财产险和机损险不同的是,安工期试车可能由于工期先后的原因而存在单套或几套装置依次单独试车,而并不一定要全套装置同时试车。因此,后试车的装置可能对已投入运营的装置产生一定的影响。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石化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措施等,如定期检修、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风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或在部分防护措施失效的前提下,所出现的最不利情况。这主要从企业主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企业执行力及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认为因素的干扰。由于人的素质或检测系统设计欠佳,有时会造成误操作,如看错仪表、开错阀门等。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中,操作人员是通过控制台进行操作的,发生误操作的机会很多,由此产生的大型事故也是不胜枚举的。因此,衡量此类风险应重视企业是否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企业主要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是否到位,操作人员的待遇及社会保障是否完善等等。只有充分做好事前的这些环节,人为因素的风险才能大大降低。
7.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洪水、台风、海啸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但由于其发生频率极低,一旦发生,损失极大,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关键风险。
由于石化企业投资大、风险极高,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因此,在设计之初,设计人员会多方考虑认真选择厂址,并对当地的气候、地质、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缜密地评估,从规划设计伊始就做出严格的设防,足以抵御百年(甚至以上)一遇的地震、洪水及台风的袭击。因此,在石化企业营运期,一般自然灾害的影响是可以通过设计、管理、安全生产等各项防护措施而减小的。但在建工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会对未完工的建筑和大型设备的吊装带来巨大的损失。
8.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石化企业生产产品及规模大小不尽相同,但风险因素和危险单位划分原理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可以采用以下原则:
8.1 石化企业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危险单位划分:
8.1.1对于通常的石化企业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不做危险单位划分,即一个企业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8.1.2 对于某些特殊的石化企业,如果相邻两个工艺装置生产区域之间的最小距离达到了1000米以上,可以将其视为两个危险单位。
8.2 石化企业利损险/机损利损险危险单位划分:
在一个石油化工企业中,无论是一个装置,还是多个有联系的装置,或者是全部装置,生产往往是连续进行的。如果一台设备发生故障,可能会使整个装置不能正常生产,一个装置发生事故,可能会使全部企业生产秩序错乱。在石化企业中,往往有若干套生产装置,每一套生产装置看似一个独立的系统,但实际上并不独立,而是和其他装置密切联系的,一个装置发生事故,就会影响到其他装置。因此,对于石化企业利损险/机损利损险不能划分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半导体制造类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半导体制造类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它重要术语和定义
半导体制造,主要包括原料芯片(raw wafer)制造、光罩(光掩膜)制造、芯片加工、芯片封装测试、液晶显示器制造、彩色滤光片制造。
原料芯片制造:由二氧化硅开始,经由电弧炉提炼、盐酸氯化、蒸馏后,制成高纯度多晶硅,并将此多晶硅融解,利用硅晶种慢慢拉出单晶硅晶棒。再经过研磨、抛光、切片后,成为芯片加工厂的基本原料。
光罩(光掩膜)制造(mask making) :将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已设计好的电路版图以同样比例或减小比例转化到一块玻璃板上。
芯片加工(wafer processing):在芯片表面上和表面内制造出半导体器件的一系列生产过程。
芯片封装:是指芯片点测后对芯片进行封装,其流程主要有芯片切割、固晶、打线、塑封、切筋和成形、打码、终测、分选和编带。
芯片测试:为了确保芯片的质量,在芯片封装前(芯片点测)或者封装后(终测)要对其功能进行测试。
液晶显示器(LCD)制造:主要分为电极图案(Array)、面板组装(Cell)和模块构装(Module)三部分。
-电极图案(Array):在玻璃基板上生成薄膜,制造薄膜晶体管(TFT)。Array 的制程与芯片加工制程极为相似。
-面板组装(Cell):将Array 制造完成的TFT 基板与彩色滤光片(CF) 基板进行配向处理,将二面基板组装后进行液晶注入及封止,并贴上偏光片。
-模块构装(Module):偏光片贴附,进行驱动IC 接点合压着、完成背光板组装,与液晶Cell 组合成面板。
彩色滤光片制造:彩色滤光片的作用是实现TFT-LCD面板的彩色化。其制造程序一般为:首先在透明玻璃基板上制作防反射的遮光层—黑矩阵,然后依序制作具有透光性红、绿、蓝三原色的彩色滤光膜层,接着再在滤光层上涂布一层平滑的保护层,最后溅镀上透明的ITO导电膜。
洁净室:半导体器件制备的区域。室内的洁净度高度受控,以限制半导体可能接触到的污染物的数量。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从风险事故(peril)来看,半导体制造企业最主要的事故是火灾爆炸、烟熏污染、危险性液体、气体泄漏、服务中断(尤其是电力中断)等。由于半导体制造企业的机器设备多属于高精密度的设备,因此,对设备的稳定性要求极高,因此地震风险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风险之一。
4.1半导体制造类企业兼有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性,厂房设备造价高昂,主要生产区内相互联通、无防火间隔,生产设备精密,设备和存货(包括在产品)敏感度高,广泛使用易燃、腐蚀性和毒性的流体,恢复重置周期长。由于危险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其燃烧、污染、腐蚀、水渍及倒塌等破坏力将产生相乘效应,使洁净室内的设备遭受严重损害。同时,半导体制造类企业发生火灾时通常会伴随爆炸与毒气泄漏,抢救及灭火的难度非常高,因此,火灾爆炸为关键风险。
从风险条件(hazard)来看,以芯片加工企业为例, 火灾爆炸主要集中在:
(1)化学气相沉积:沉积某些介电质层、导电层或半导体层的一种方法。含有需要沉积物质原子的化学品与另一种化学品反应,将所需材料释放出来,并沉积在芯片上。同时,衍生物(副产品)从反应室去除。关键设备为CVD机;会用到易燃的硅烷;反应温度高。
(2)扩散:将少量杂质(掺杂物)加入衬底材料如硅或锗中,并使掺入的杂质在衬底中扩散。该工艺过程对温度和时间依赖性很强。关键设备为炉管,会用到易燃的硅烷、磷化氢以及毒性气体砷化三氢,反应温度高。
(3)光刻:将图案从光刻掩膜版上转移到芯片上,从而定义要蚀刻或者掺杂区域的工艺。关键设备为扫描机或步进机,使用易燃的光阻剂,对振动非常敏感。
(4)蚀刻:去除特定区域材料的工艺过程。往往通过湿法或干法的化学反应,或者物理方法,如溅射蚀刻实现。关键设备为蚀刻机。蚀刻机可分为干蚀刻及湿蚀刻两类。干蚀刻使用高电压电流,湿蚀刻使用强酸并可能在蚀刻过程中释放氢气。
(5)离子植入:将选择的杂质(掺杂物)通过高电压离子轰击的方式引入芯片内,并在指定的区域获得理想的电特性。关键设备为离子植入机,使用强电流。
(6)化学机械研磨:一种使晶体平坦和抛光的工艺。将化学去除和机械抛光结合到一起,用于晶体生长后的芯片抛平磨光和芯片的制造工艺过程中的平坦化。关键设备为CMP机。
(7)物理气相沉积:一种金属沉积方法。主要有真空蒸发法和溅射法。关键设备为PVD机,使用高电压电流。
(8)芯片清洁:关键设备湿洗台,要关注湿洗台本身是否使用可燃材料建造;同时,部分湿洗台需使用经加热且易燃的异丙醇作为清洁济也应引起特别关注。
(9)供热、空调、通风系统及排烟(雾)管:需关注管线本身材质是否使用塑料材质以免火灾经由这类管线窜烧到全厂。
(10)公用设备如发电机锅炉等,均以柴油作为主要燃料,增加了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
(11)化学品供应及储存:需关注洁净室内化学品储存量及可燃性化学品是否储存在防爆柜或与洁净室独立的防火区域内。
4.2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因此应预先针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方法。
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主要与所在地自然灾害的频度和烈度、资产的地域分布集中度、建筑物的防护情况以及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敏感程度有关。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工艺特点决定了其对振动、作业环境因素等很敏感。因此,地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主要风险之一,特别是在选址、设计安装阶段,尤其要考虑到。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大型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如不存在此种可能,还应评估部分防护措施失效的最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情况。
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火灾防护措施主要包括火灾探测系统(比如VESDA)、灭火系统(比如消防给水系统、喷淋系统、灭火器、排气管保护、消防队)和快速应急方案等。应考虑防护设施的设计、安装的充足性、合理性和日常维护的充分性。
评估火灾的PML的通常方法是:划分危险单位,比较各种可能的火灾情形,寻找最大可能的经济损失。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如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发生事故时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等情况。此类问题多数是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滞后的体现,本段介绍对此类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
人为因素风险的评估主要有几个方面:
-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灾害应急计划。
-安全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情况。
-员工的素质和培训情况。
-进场作业的承包商的资质如何,是否有足够的安全培训。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
对于半导体制造类企业而言,大量使用精密设备,更应该重视人为因素的影响。
7.结论
半导体制造企业的财产损失与利损损失必须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考虑。
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洁净室厂房(含位于同一厂区的所有洁净室厂房, all fabs in the same location)不可拆分危险单位。同时,配套设施应和洁净室厂房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考虑,也不可单独拆分。
办公楼、仓库等建筑如果与周边建筑有任何形式的连接,则不可拆分危险单位;如果完全独立,与周边建筑无任何物理连接,原则上可以依照防火间距划分危险单位。一般为:
7.1 两栋建筑物间的距离,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栋建筑物的高度,如间距超过20米,则可不考虑高度。
7.2 任何距离20米以上的分隔,一般可以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对于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的情况,划分危险单位所要求的基本间隔距离为:
(1)建筑物与露天堆积可燃物品间的距离:20米。
(2)生产储存可燃性物品的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物间的距离:15米。
(3)一般建筑物之间的距离:10米。
若7.1和7.2原则不一致,则以两者中较大值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间隔距离。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0号:港口工程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港口工程的关键风险
5.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6.其他事项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港口工程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港口工程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但不包括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
2.总则
本文为财产保险公司就港口工程建筑安装期保险及营运期保险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提供指导意见。通过危险单位划分确定最大损失范围后,保险公司对该范围内保险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的估测,得出最大可能损失的金额。以此为据,保险公司可以确定自身在特定项目上的自留风险,并安排所需的各项再保险保障。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港口工程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港口:是指位于江河湖海的沿岸,具有一定设施和条件,进行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生活物料供应等作业的地方。包括水域和陆域两大组成部分。
水域:供船舶航行、运转、锚泊、停泊装卸等活动使用的区域。主要包括锚地、航道、回转水域、港池、防波堤及导航助航标志。
陆域:供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堆存和转载等活动使用的区域。主要包括码头、泊位、仓库、堆场、道路、装卸运输机械及生产辅助设施。
防波堤:港口水域中建造的用以防御波浪对港口侵袭、维护港内水域平稳的堤坝工程。按其平面布置分为突堤和岛堤。
码头:是停靠船舶、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的场所。按其平面布置分为顺岸式、突堤式、墩式、栈桥式和岛式。
码头前沿线:又称码头岸线,是港口水域和陆域的交接线。
4.港口工程的关键风险
港口工程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是指,除巨灾风险因素以外的,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建筑安装期的关键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风险有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冰凌和不良地质。意外事故风险有水上运输安装风险、碰撞风险、其他施工风险和火灾风险。营运期的关键风险除上述因素外还包括雾和泥沙运动。
4.1 港口工程的自然灾害风险
4.1.1 风
风所产生的风力不仅本身可以对水上和陆上的工程标的产生巨大破坏,其作用于水面上,还可以形成波浪,引起增减水,对港口的水上工程产生破坏作用,这种破坏甚至远大于风力本身的毁坏作用。在营运期内,风作用于船舶导致的系缆力、挤靠力和撞击力也是造成码头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4.1.2 潮汐
潮汐是由于天体作用或降水所引起的海洋水面涨落现象。潮位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水上工程的安全,还会造成岸上建筑物、设备和材料的损失。潮差作用段也是水上工程最容易受损的部位。
4.1.3 波浪
波浪是风浪、涌浪和近岸浪的总称,波浪不仅对施工中的水工工程产生侧向冲击力和击打力,破坏工程结构,其在营运期内作用于船舶而导致的系缆力、挤靠力和撞击力也是造成码头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波浪对于高桩码头等结构型式还会产生额外的上托力,破坏面板等结构。灾害性波浪将使船舶和海上施工平台倾覆;到达近海和岸边时,不仅会冲击摧毁沿海堤岸、防波堤、港口码头和各类建筑物,其所导致的泥沙运动还会使港口和航道淤塞。
4.1.4 风暴潮
风暴潮是指由于强烈的大气扰动(强风和气压骤变)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现象。它具有数小时至数天的周期,叠加在正常潮位之上。风浪、涌浪具有数秒或十几秒的周期,叠加在正常潮与风暴潮之上。由这三者的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常常对水上工程和岸上工程酿成巨大灾害。
4.1.5 冰凌
冰凌危险主要存在于我国北方港口,由于受强冷空气或寒潮的侵袭,气温急剧下降时,易在沿岸产生结冰现象。冰凌对施工中的水上工程会产生巨大的挤压力和撞击力,造成其开裂或倒塌破坏。对于保护不充分的已完成水上工程或导航助航设施,也会造成损坏。
4.1.6 不良地质
工程区域范围内的不良地质包括冲沟、滑坡、泥石流、溶洞等情况,不良地质的存在不仅加大了施工难度,增加了治理不良地质的成本,而且在施工或营运过程中,不良地质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造成工程损坏。
4.1.7 雾
雾会使水面能见距离降低,影响船舶航行,甚至影响港口装卸作业安全。雾对港口工程的危害主要是在营运期内,船舶对码头岸线或航道内辅助设施的碰撞造成的破坏。
4.1.8 泥沙运动
波浪、水流引起的泥沙运动长时间作用可能会造成港口或航道的淤积或冲刷,引起岸线的剧烈变形,影响到港口建筑物的安全,降低港口设施的使用功效甚至报废。
4.2 港口工程的意外事故风险
4.2.1 水上运输安装风险
水上施工可能用到的大型预制构件,包括桩、沉箱、混凝土面板、护坡混凝土块,不仅要动用大型船舶运输,或直接在水中浮运,还要依靠特殊施工船舶吊装安装就位。港口大型装运机械的就位和安装也会涉及到由水上到陆上的整体移位。受水流变化和水上波浪作用影响,这些运输和安装均在不稳定状态下进行,随时可能发生倾覆、翻侧、坠水、沉没的风险。
4.2.2 水上船舶碰撞风险
工程的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因疏忽、操作不当或走锚撞击工程标的而造成水上工程的损坏,或者可能因安全距离不足而造成施工船舶相互碰撞的风险。除了施工船舶,其他偏离航线的过往船舶或附近锚泊的船舶走锚,也会对水上工程造成破坏。水上船舶碰撞往往具有连锁性,即一次碰撞多个水上标的,或碰撞一个标的后发生连锁反应。
4.2.3 其他水上施工风险
水上施工很多工序是在水面下进行,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的水文情况和地质情况勘察不一定准确,这经常给水上工程的基础施工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如施工过程中碰到的桩孔漏浆或塌孔、卡钻、断桩、钻孔偏斜、掉钻、施工船舶倾覆沉没等事故;完工后发生的回淤、断桩、基础被冲走等事故。
4.2.4 码头的火灾风险
码头的火灾风险主要是建造期的设备安装过程中动火作业和营运期中装卸、仓储易燃易爆物品产生的。石油化工码头在营运期的作业过程中,装卸的介质大多是易挥发、易燃易爆石化产品,尤其易导致火灾爆炸,造成码头乃至整个港区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2.5 陆域上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风险
陆域上的仓库、堆场、道路、装卸运输机械及生产辅助设施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中,面临的风险和一般陆上房屋及机械安装的风险是类似的,除了水灾风险外,仓库的主要风险有火灾、倾覆、倒塌等;轮吊、集装箱装卸机等装卸运输设备的主要风险有火灾、倾覆、坠落;道路的主要风险有滑坡、塌方和冲刷等。

5.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在按照上述关键风险划分危险单位时,考虑了一种风险因素单独作用时的工况和多种风险因素共同作用时的不利工况,在此基础上,依据港口区域内各种建筑物和设施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高低,来确定一次事故的可能最大损失范围,同时参照了港口工程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曾经发生过的损失背景和最大损失记录。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划分:
5.1 建筑安装期
5.1.1 防波堤位于港区外侧,是港口的第一道屏障,相对独立,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2 进港航道、锚地、回转水域、港池面临的关键风险是水底滑坡、淤积、岩土软化崩解和泥沙运动等,考虑到相同区域的地质风险性质类似,可以将上述标的包括导航助航设施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3 码头建造期内面临的关键风险是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和船舶碰撞等,尽管不同的平面布置方式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不同,但这时码头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应该均在一次事故影响范围内,因此应将港区内的所有码头,包括与之相连的栈桥以及码头上的所有装卸设备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4 除了码头以外,陆域上的其他标的,包括陆域土地本身、仓库、堆场、营运配套设备及生产辅助房间,受潮汐或风暴潮的增水影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可能会整体遭受水灾,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5 陆域上道路主要是进港道路,一般会延伸到港区以外,所有的道路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6 对于可能受到台风影响的港口,上述港口内所有水域工程和陆域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 营运期
5.2.1 防波堤在营运期的主要风险仍是风浪和船舶碰撞,整个防波堤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2 码头在营运期内仍然会受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和船舶碰撞等风险威胁,但这些风险已退化为非关键风险,火灾、雾天作业等风险上升为关键风险。可以将由水域分隔的一个码头或一组码头作为一个危险单位。码头上的装卸设备以及和码头相连的栈桥也应和相应的码头合并为一个危险单位。对于石油化工港区的码头,考虑装卸过程中的火灾爆炸风险很高,所有的码头仍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3 考虑水位上升造成的水灾影响,港区陆域上码头以外的仓库、堆场、营运配套设备及生产辅助房间等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4 陆域上的所有道路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5 对于可能受到台风影响的港口,上述港口内所有水域工程和陆域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6.其他事项
在港口的建筑安装期,如承保第三者责任附加险或预期利润损失附加险,应将其加到最大危险单位的工程险保额上,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在港口营运期,如承保利损险,也应将利损险保额加到最大危险单位的财产险保额上,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1号:商业楼宇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商业楼宇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但不包括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
2.总则
本文所述的商业楼宇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手册)中行业代码为J、L、I、M、N、O、P、Q、R、F、G、S、K、H、T项下部分行业的建筑物(见附件1)。这些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例如金融服务业、租赁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司管理业、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因此,本文用于从事第三产业的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本文仅用于本文定义下的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使用,主体建筑为地下建筑的不在本文规定的范围,也不作为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的技术依据。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实际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建筑物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高层建筑:十层或者十层以上建筑,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建筑。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开阔距离。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本文定义的防火间距内的建筑物之间不存在可导致间距时间减少的可燃物品,如堆放的可燃物品等。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物。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的“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各类因素造成的火灾是商业楼宇的关键风险。在商业楼宇尤其是高层建筑内,受“烟囱效应”影响和外部消防救火的限制,大火会在不同的楼层之间跳跃式快速蔓延并造成重大财产和人身伤亡等损失。围绕火灾的防范,包括建筑的防火等级、防火墙和防火隔断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维护保养和可靠性的分析、动力设备的防损措施、楼宇的防火间距、人为因素危险的控制及由不同建筑使用性质造成的特殊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筑抵御自然灾害方面的设计等构成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防护措施是保护保险标的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商业楼宇关键风险的主要措施。对于商业楼宇来说,火灾的防御是评估商业楼宇的最重要内容。缺乏防护措施等于商业楼宇处于没有被保护状态,风险显然是非常大的。
商业楼宇的主要防护措施主要包含如下:
(1)符合适用的消防法规所要求的火灾防护措施,并适用于实际的保护目的。例如:有效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有效的电气设备保护系统、有效的火灾探测系统、有效的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有效的室内外消防栓系统等等;
(2)可靠的消防水供应。如:消防泵能否为实际配置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水幕系统和消防栓等系统提供设计所需的流量、剩余压力和可靠的消防水源,即有效的消防水泵和能符合灭火要求足够水量的消防水箱,或者公共消防供水系统等;
(3)有效的火灾隔断设施和被动保护设施,例如: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并具合法认证的防火门系统和关闭装置、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火闸门等系统;可靠的建筑内部水平和垂向防火隔断、防火墙等;
(4)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防烟或者排烟系统;
(5)使用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开孔封堵材料和方法;
(6)有效的人身安全标志和措施等;
(7)有效的公共救援系统,如公共消防队响应时间和通道的可靠性、配置和演练等。
商业楼宇防护措施的评估是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评估。另外,被保险人对物业的管理水平、适用的标准、为了防止这些防护措施失效而做的日常防范性措施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并做到切实有效,也是保护措施失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在商业楼宇安全中的作用很大,在风险评估中需要充分重视。人为错误是导致消防措施失效的主要因素,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会大大降低商业楼宇的风险程度。
评估人为因素对风险的影响主要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
(1)高层管理人员积极的防火态度,这些主要表现在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奖惩制度和积极的日常管理;
(2)有严密而实际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记录;
(3)严格、有效的动火许可和管理制度;
(4)严格、有效的消防设施中断应急措施规程;
(5)严格、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程;
(6)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和训练;
(7)严格、有效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纪录;
(8)严格的物品存储管理制度;
(9)有效的员工消防培训和训练;
(10)严格、有效的火源管理制度;
(11)严格、有效的防范性自查制度;
(12)变更管理;
(13)营业中断延续计划;
(14)承包商现场作业管理等。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应该按照上述内容展开,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
7.巨灾风险的评估
保险公司应该充分重视由于洪水、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造成的区域性风险累积。商业楼宇巨灾风险的评估与一般的财产险方法一致。对于区域风险累积来说,此类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主要应该考虑巨灾风险因素的区域等级划分(见附件2)。
在评估具体商业楼宇抗御巨灾能力时主要需要考虑如下:
(1)商业楼宇的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见附件3);
(2)建筑设计上抗御上述巨灾风险的能力;
(3)所在地区的防洪等级,抗内涝的能力,如公共防洪墙、区域排涝措施和能力以及楼宇本身的防涝设施等;
(4)抗御所在地区特殊自然灾害的能力,如防雷措施等。
8.结论
8.1 基本原则
8.1.1 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应该遵循“同一屋面下”原则,也即为同一建筑物中的所有财产包括建筑物本身应该被划分在同一个危险单位内。该原则同样适用该建筑的地下建筑部分。
8.1.2 商业楼宇群具有两幢主楼或者两幢以上的,如果存在用于通行、观光、通道线缆等类似用途的通道,不论该通道位于地下、地面和高于地面的空中,被连接的两幢或者两幢以上的建筑应该划在一个危险单位内,不论这些通道的两头是否具有防火门、防火卷帘或者水幕等火灾隔断措施。但是,如果该连接通道的长度超过30米,且为钢筋水泥或者钢铁等非可燃材料建造、通道的内部不存在导致火灾延烧的可燃物品时,被该通道连接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8.1.3 如果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栋建筑物的高度时,且不小于20米时,相邻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如果相邻的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防火间距大于24米(含24米)的,相邻的建筑方可划为两个危险单位。在相邻建筑之间存在堆放可燃物导致实际防火间距减少的,应该根据堆放的可燃物与建筑物之间的实际距离在确保上述有效防火间距后才能划分成不同的危险单位。
8.1.4 建筑的裙楼应该与主体建筑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可将其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5 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输变电设施、供气设施,或者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等的储藏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小于25米的(含25米),不应将这些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6 划分危险单位不应考虑消防保护措施的作用。
8.2 商业楼宇保险相关的利润损失保险危险单位划分
考虑到利润损失划分的复杂性,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楼宇之间的营业存在相互关联性、堵塞的通道及不同的行业营业特点等复杂因素。因此商业楼宇财产险项下的利损险原则上不应该划分危险单位。
但是,如果一个独立财产险危险单位的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时,若能确认不会影响至另一个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润损失的(如统括保单项下不同的保险地点上的保险标的),该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损险可以划分独立的危险单位。划分危险单位时,应该将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的保额与其项下的利损险保额合并成为一个危险单位。





附件1:
行业分类表
代码 行业

J 金融业
J6800 银行业
J700 保险业
J6900 证券业
J7100 其他金融活动
L 租赁商务服务业
L7300 租赁业
L7400 商务服务
L7410 企业管理服务
L7420 法律服务
L7430 咨询与调查
L7439 其他专业咨询
L7440 广告业
L7450 知识产权服务
L7460 职业中介服务
L7480 旅行社
L7491 保安服务
L7490 其他服务
I 住宿和餐饮业
I6600 住宿业
I6610 旅游饭店
I6620 一般旅馆
I6620-1 星级旅馆
I6690 其他住宿服务
I6700 餐饮业
I6710 正餐服务
I6720 快餐服务
I6730 饮料及冷饮服务
M 科研技术服务业
M7500 研究与试验发展
M7600 专业技术服务
M7700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
N 水利环境和公司管理业
N7900 水利管理业
N8000 环境管理业
N8010 自然保护
N8021 城市环卫管理
N8022 水污染治理
N8100 公共设施管理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O8220 托儿所/养老院/保健服务
O8240 理发美容
O8230 洗染服务
O8250 洗浴服务
O8270 殡葬服务
O8280 摄影扩印服务
O8290 其他居民服务
O8311 汽车、摩托车维护和保养
O8316 电器修理
O8317 钟表珠宝维修
O8318 装潢家具维修
O8319 其他日用品维修
O8320 保洁服务
P 教育
P8410 学前初等中等教育
P8440 高等教育
P8490 其他教育
P8491 图书馆和信息中心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
Q8510-1 医院卫生院
Q8510-2 妇幼保健活动
Q8570 疾病防控活动
Q8511 疗养院
Q8590 其他卫生活动
Q8600 社会保障业
Q8700 社会福利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R8810 新闻出版业
R8900 广播电视影像制作
R8931 电影制作和发行
R8933 电影放映
R9010 文艺创作与表演
R9020 艺术表演场馆
R9040 文物与文化保护
R9050 博物馆纪念馆
R9110 体育组织
R9120 体育场馆
R9210 室内娱乐活动
R9220 游乐园
R9230 休闲、健身活动
R9200-1 其他休闲娱乐
F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F5521 机场
F5700 运输服务业
F5900 邮政业
F5990 其他寄递服务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G6010 电信业
G6020 互联网服务
G6040 卫星传输服务
G6030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G6100 计算机服务
G6200 软件业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S9300 中国共产党机关
S9400 国家及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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