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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3:40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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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政发(2000)15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此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行文规定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三)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报送15份。
  (四)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抄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政府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确需向下一级政府行文的,须经市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七)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八)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九)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如系领导交办、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应当加以说明。
  二、发文办理
  (一)凡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拟稿,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拟,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
  办公室各科室拟搞或核稿,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
  (二)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的拟稿或核稿,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连同附件材料,按以下程序送审:
  1、由秘书科着重对文件格式、文字进行把关,并标注公文主题词;
  2、送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
  3、属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法规把关;
  4、送办公室主任审签;
  5、文件签发原则:
  (1)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重要的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议定事项或行政事务性的行文,可由秘书长视情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由主任或秘书长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应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
  (3)抄告单由分管正、副秘书长或正、副主任签发,重要的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
  (三)签发公文应当签署姓名、日期。
  (四)公文正式印制前,由秘书科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五)文件清样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在校对中发现原稿文字有不妥之处需作改动的,应与秘书科联系,涉及内容改动的,须经签发人同意。
  (六)文件印毕,送秘书科“文件第一读者”进行复核后发送。
  三、收文办理
  (一)凡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秘书科签发、登记、传递和分发。
  (二)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秘书科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市政府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经审核,对符合本规则的公文,秘书科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市政府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秘书科提出拟办意见,送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落实公文办理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承办请示件,包括送批、催办、办复等,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请示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说明情况。
  四、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与之不符合的,一律以本规则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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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5〕118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现对精算规定中有关生命表事项修订如下:

  一、《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三、《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四、《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十四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五、《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第五条(三)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第二条(三)2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七、《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