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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30:06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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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4]2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4〕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准确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开公正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兑现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以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有协助征收管理任务的计划、建设、财政、工商、银行、物价、经委、交通、公安、水利、公路、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产、文化、体育、卫生、农机、质监、市政等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
各被考核单位真实、全面、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等情况。
1、工商部门
(1)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逐月与税务部门核对登记户数。
(2)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税收服务窗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业户登记管理,做到凡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2、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
严格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认定证明资格核查,确保按规定标准认定资格。民政部门在发行福利彩票时,与地税部门签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协议。
3、计划、经委、交通、水利、公路、市政等部门单位
(1)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相关经济指标及交通、水利、公路、市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
(2)交通、水利、公路、市政部门单位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4、建设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
(2)对不能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与地税部门及时补签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3)设立地税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设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和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5、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涉税信息。
(2)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对未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6、公安、农机部门
协助地税部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公安与地税部门应做好机动车辆车主、牌照号码、车型、乘员数量等信息的沟通工作,加强机动车税源管理。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转移登记手续前,应督促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协助地税部门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做好税收征管网络与交警机动车年检年审网络联网控管工作。
(1)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的相关信息。
(2)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及时足额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7、财政、物价部门
(1)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2)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财政拨款项目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协议书,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
(3)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足额代征有关税收。
8、文化、体育、卫生管理部门
(1)协助税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做好综合治税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督促演出、组赛管理单位与地税部门签订各种演出、比赛团体、演员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协议。
(3)体育部门在发行体育彩票时,与地税部门签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协议。
(4)各类棋牌室、体育俱乐部、体育武术馆(校)、网吧等文化、体育产业分户的开业、停业、变更和注销等涉税信息的反馈情况。
(5)卫生部门有关个体医疗诊所的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医疗单位个别门诊个人承包、挂靠及大型医疗设备个人参股分红等涉税信息的反馈情况。
9、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涉税信息反馈工作
(1)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的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
(2)对各类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核发证书的主管职能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证书核发情况。
(3)各类社会办学的资质审核部门要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其受理审核情况。
四、奖惩措施
(一)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荣获“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经费。
(三)对代征地方各税的部门、单位,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助经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在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辆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4、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五)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总结表彰。考核奖励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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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31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颂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消防、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设立防雷设施检测所,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工程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核准;建筑工程防雷设施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对防雷产品的管理;开展雷电防护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资质由省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丙级资质由市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七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同意。

本办法第七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

防雷设施检测所应为有关单位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防雷设施检测所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设施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设施检测所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防雷设施检测所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防雷设施检测所发给《防雷设施检测报告》。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防雷设施整改通知》尽快整改,并及时申请复检。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防雷设施检测所应当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设施检测所在检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向市、县(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各级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取得《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计划委员会


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划委员会



为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完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使建设项目决策正确,提高投资效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计划管理形式。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的投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投资和其它形式的投资,均须遵守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
1.五十万元以上的(含五十万元)工业基建项目,一百万元以上的(含一百万元)能源交通基建项目和五十万元以上的(含五十万元)非生产性基建项目,限额以上(限额指三千万元人民币,五百万元美元;其中煤炭、石油、电力、节能项目,铁路、交通、邮电、民航项目,钢铁、
有色金属、黄金、化工、石油化工、森工、建材项目五千万元)的技改项目和五十万元以上非工交,城建的技改项目,由市计委负责审批或转报。
2.一百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工交企业(包括非工交系统的工交企业)技改项目,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使用外汇的限额以下的工交企业(包括非工交系统的工交企业)技改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批或转报。
3.老企业扩大生产场所,需要征用土地的限额以下工交技改项目(包括非工交系统的工交企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批或转报。
4.五十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城建技改项目,老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项目,由市城乡委审批或转报。
5.五十万元以下的工业基建项目,城建技改项目,一百万元以下的工交技改项目,由区、县、局(公司)审批。
6.需要市里平衡资金、外汇、能源、原材料和安排基建、用汇控制指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分别按项目性质由市计委、经委、城乡委审批。
7.利用外资项目,凡属技术改造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经贸委联合审批;属基本建设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联合审批;属其它利用外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8.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单位要对项目的内、外部建设条件,负责协调落实。
9.为全面掌握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有权审批单位审批项目的文件,均须抄送市计委,统计局和有关部门。
二、指标控制
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指标的管理,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国发[1982]153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74号)、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控制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意见》(苏政发[
1986]72号)、市政府批转市计经委《关于贯彻搞活经济十项改革意见的实施办法》(宁政发[1984]2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下达的全民基建计划工作量指标(笼子),实行指令性计划,由市计委负责控制管理。全民技措、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个体投资和其它形式的投资,实行指导性计划,由市计委按省下达指标切快或提出安排意见,分别由经委、城乡委和计委负责控制和管理。
符合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受省下达全民基建计划指标的控制:
1.用企业自筹资金、市财力和其它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幼儿园、中小学、师范学校建设项目。
2.用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成建制迁入市政设施配套费、水电集资费、环保排污费、商业网点资金、人防费、蔬菜开发费、国内外援助或捐赠资金、征地拆迁及劳力补偿资金、设计费结余、大型临时设施费结余、路港养护费、中央和省补
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3.按原规模就地复建或移地迁建的项目。
4.资金来源正当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基本建设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计划程序
基本建设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计划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等四个阶段。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或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单体工程,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计划程序可简化为准备项目和正式项目两个阶段。
1.项目建议书阶段:
编制项目建议书是建设项目初步立项的阶段,是建设项目决策是否正确的前提,也是建设项目正式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它必须从宏观上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看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的要求;分析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看是否值得投入资金和人力。

因此,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5)项目的进度设想;(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
效益的初步估计等。
项目建议书审查批准后,分别纳入有关主管部门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2.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正式立项的阶段。因此要为建设项目的决策提供可靠、准确的依据。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根据预测,评定项目的规模和产品方向;(2)原材料、燃料、动力、运输、公用设施及有关资源的落实情况;(3)建厂条件和选址方案;(4)技
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进口设备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5)主要单体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主要建筑结构,全厂布置方案,土建工程量和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的估算;(6)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防震,
防洪,防空,消防,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9)项目投资和资金筹措;(10)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评价。

项目申报单位报审项目设计任务书,必须事先同各有关方面联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如资金筹措,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外部运输、用地、环保、消防、防疫、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应附有关协作单位签署的意见或签订的意向性协议书,并报齐各项送审文件、协议、资料。为了
简化手续,亦可由主审单位召开项目论证会,以会议纪要形式对有关协作配合条件予以确认。
城市建设项目和在城市建设的高层建筑,要通过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论证。
对于资料不全,不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在一周内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或将原件退回重报。申报单位如弄虚作假、伪造情况和数据,使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和行政的责任。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就正式成立,即可进行设计工作;“三资”企业可进行合同、章程的编制、申报工作。
3.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它依据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各项可靠的、先进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概略计算和总体安排。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和来源;(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6)总图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人防、消防措施;(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10)建设顺序;(11)总概算。
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能满足以下要求:(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2)主要设备、材料的订货;(3)土地征用;(4)投资控制;(5)施工图设计(或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6)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编制第二阶段设计即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总概算)、编制基本建设计划、签订工程总合同和贷款总合同、控制工程拨款(或贷款)、组织设备订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推行经济责任制的依据。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一般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凡涉及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和总概算等方面修改,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初步设计完成后,有权审批单位须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专业部门进行审批。
4.年度计划阶段
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或审批下达的准备建设项目,必须完成以下施工准备工作,方能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1)进行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2)选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3)完成施工用水、电、路、通讯工程;(4)组织设备和材料订货,开工所需主要材料必须
到货;(5)资金渠道已全部落实,并已有相当部分存入银行;(6)施工图已出齐,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包括计划工作量、财务数和指标的安排,经有权审批单位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
四、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程序
按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经技[1986]468号)执行。
五、咨询评估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避免盲目指挥和草率从事,提高投资效果,要由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对认为需要评估的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提供评估报告。
1.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由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项目需委托中国国际咨询公司进行评估以及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均需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
2.咨询部门对委托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评估意见,作为有权审批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时的主要参考依据。对委托评估的初步设计,要着重检查是否超过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主要控制性指标;要求进一步论证或研究的课题是否已经完成。


3.主管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必须同时附有咨询单位的评估报告,否则不予审批。
六、资金管理
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资金来源要正当,有权审批单位审批项目时,须与同级财税部门和银行会商。
不正当的资金来源包括:(1)挪用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2)自行提高产品价格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3)用银行贷款作为自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4)用更改资金搞基本建设。
自筹资金按其来源规定使用方向:(1)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建设。(2)城建资金重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适当安排国家规定范围的其它项目。(3)企业自有资金重点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除生产发展基金、集体企业留利经主管
部门批准可用于基本建设外,其它资金均不得用于基本建设。(4)地方财力重点用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非生产性建设,适当安排农业、工业项目。(5)商业网点费、人防费、排污费、蔬菜开发费、公路养护费等,都须按规定的使用方向进行投资。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先落实资金,方可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基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规定提前存入专业银行。小型基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在银行存入总投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资金(不含当年收当年支的资金来源)。项目建成后,企业必须有百分之三十的自有资金作为流动资金。
七、监督检查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实行市计委、经委、城乡委和局(公司)分县分级负责制,整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笼子),特别是基本建设规模的控制,由市计委负责;技术改造的投资规模,按照审批权限和切快指标,分别由经委、城乡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2.严格执行计划程序,凡违反计划程序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列入年度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划给用地红线,不得发给建筑执照;财政、银行部门不得投资、贷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设计、施工任务。
3.切实加强审计和统计工作,审计部门要着重对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报告,统计部门要根据计算规模的有关规定和审批单位下达的计划口径,认真分类统计,上报确实可靠的数据,如实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计划的执行情况。
4.各区、县、局(公司)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项目,必须相应承担投资决策的责任和风险,并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有关信息,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八、附则
1.市政府过去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