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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4:05  浏览:9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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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银行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司局、分支行、企事业单位制定、评估、修订和管理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包括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人民银行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系统联网运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其中,对于与人民银行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系统联网运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由人民银行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负责指导、督促其参照本办法落实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条 人民银行系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人民银行“三定方案”等确定的职责范围,主动、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监测以及与预案的制定、评估、更新、演练相关的各项工作,统一接受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管理。

办公厅负责人民银行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各司局负责与自身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内部应急预案相关工作。

条法司负责与各项应急预案相关的法律事务,承办需由人民银行参与的各项应急处置法制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本级应急预案各项工作,同时按各项应急预案的业务性质接受对口司局的指导。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各项工作,除接受归口司局的指导外,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及网络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由归口司局会同科技司共同指导。

第四条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应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制订



第五条 人民银行及其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在依法行政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可能形成下列一个或多个风险的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无法正常、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或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人员伤亡;

(三)较大财产损失或依法须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人较大财产损失;

(四)危害县(市)以上区域的经济正常运行、金融稳定;

(五)危害人民银行的公共关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制定针对其他风险的应急预案。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实际需要制定针对其他风险的应急预案,或将其应急处置纳入适当的应急预案中。

第六条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定期或实时评估突发事件风险,提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各司局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报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分支行、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机构审核认定,并报上级单位或归口司局备案。

第七条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的定期报告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各司局报告周期,由各司局提出意见,报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确定。

分支行、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及时、有效和简便的原则,自行确定报告周期。

与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通信系统相关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定期报告周期不得超过一年,也可以根据技术进步、系统升级、应对风险变化等情况,采取实时评估的方式。

第八条 定期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起止期及完成日期;

(二)报告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的变化情况;

(三)对下一报告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的预测分析;

(四)关于现有应急预案有效性的评估;

(五)关于是否需要修订现有应急预案或制定新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以及修订内容或新应急预案的框架;

(六)报告期内与应急预案相关的演练、宣传和培训情况及下一报告期内的演练、宣传和培训计划;

(七)报告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八)报告参与人员名单及其签章。

第九条 各级应急预案领导机构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应急预案起草任务,并责成相关单位落实完成。

第十条 人民银行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五个层次:

(一)总体应急预案,确定人民银行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操作指南以及与应急处置相关的主要原则、标准和程序等。

(二)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单位的参与或协作,并列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和《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三)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实施不需要其他部门、单位的参与或协作,针对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所必需的重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通信系统所面临的突发事件风险,列入《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四)内部应急预案,针对各自机关内部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为确保机关正常工作而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五)分支机构预案,各分支行、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需要,制定的与上级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的上级单位预案的分预案、子预案及次级预案等。

第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由办公厅起草,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后,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内部应急预案的调整等情况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后,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

第十二条 部门应急预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立项、修订意见,报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后,完成征求意见稿,以人民银行办公厅发文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协商一致并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同意,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并向国务院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立项、修订意见,征求相关司局、单位意见,报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同意,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

第十四条 内部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自行制定施行,报本单位办公厅(室)备案,修订和解释亦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急预案由各分支机构、企事业单位按照上级单位要求,自行制定和确定发文形式,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和办公厅(室)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评估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咨询或研究机构参与。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内容标准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总则部分应当说明:编制目的和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有分预案或次级预案的,还应说明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的分类应当科学合理,方便应对处置;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以便实施分级响应和开展预防、预警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说明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的职责。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运行机制,并以此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对可能发生并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序、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本着坚持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应急保障方面的规定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预案的演练、宣传、培训及责任、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在附则中说明预案的管理和生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附录中应当根据需要列出应急处置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应急预案框架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分预案或次级预案的目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应急预案可在保证合规、完整、有效的前提下,本着方便处置的原则适当省略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正文前应有目录。

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

应急预案可对每个自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方便检索和引用。

应急预案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准确、严谨。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报本级应急预案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相关培训大纲、教材和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编印突发事件通俗读本,通过培训,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必需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确定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等资料的合理保存方式,以方便使用及指导应急处置。必要时可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等资料采取异地备份保存、电子与纸质等多介质保存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及相关业务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各项应急预案工作。

列入应急预案联系名单的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负责名单相关信息的真实有效;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持列入应急预案联系名单的人民银行以外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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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29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美化城市夜景,增强城市现代气息和综合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建(构)筑物轮廓和外立面、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户外广告的景观照明以及其他公共装饰性照明,是在城市道路照明基础上的扩大和延伸。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旅游、城管执法、电力、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会、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派驻嘉兴的上级单位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应按照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业主负责、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及标准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
(二)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繁华商业街(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重要公共场所,重要的河道沿岸地带、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及发射与接收塔;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大型户外广告及商业性牌匾、橱窗等;
(五)大型城市雕塑;
(六)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
第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中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城市夜景照明的设置,应兼顾节约能源,体现平面分区、立面分层、亮度分级、用光分类的原则。

第二章 夜景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电力、城管执法等部门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指导城市夜景照明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进行夜景照明灯光建设的,规划部门须将夜景灯光建设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方案设计审查范围,使夜景照明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九条 多渠道筹措城市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工程的资金。道路夜景照明工程应统一纳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计划,建设资金由建设业主自行承担。城市广场、桥梁、公园、公共绿地、户外广告以及公共装饰性景观照明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承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建(构)筑物载体上进行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筹措。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市区夜景照明重点区域,其沿河、沿路及其视野范围内的七层以上建(构)筑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南湖、西南湖周边区域,包括南湖周边天际线。
(二)环城河、环城路两侧区域。
(三)以大润发为中心的区域。即沿中山西路西至秀洲公园,东至中环西路交叉口;沿昌盛路南至杭州塘大桥,北至洪兴路。
(四)以中山路与禾兴路、建国路交叉口为中心的区域,即沿中山路西至明月路,东至环城东路;沿禾兴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沿建国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
(五)南湖区行政中心周边区域。
(六)沪杭高速公路、乍嘉苏高速公路嘉兴市区主要出入口。
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照明灯光设施时,必须按规划审定的方案进行;
(二)沿街道路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城市的整体市容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六)凡需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

第三章 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夜景照明灯光设施必须加强管理、维护,并适时更新、改造。
夜景灯光设置应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容貌整洁和性能良好。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已陈旧、污浊以及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检修、更新、改造等管理和维护费用以及亮灯所需电费,均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主要道路沿街、景观河道沿河七层以上的高大建(构)筑物及视野内的高层建筑物、重要的公园、广场、桥涵、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夜景照明,原则上必须纳入“一把闸刀”集中控制系统,其夜景灯光的启闭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负责。
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改造或安装的集中控制系统终端监控设备,由所在夜景照明产权单位负责保障,产权单位应负责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确有困难不能纳入“一把闸刀”系统控制的,产权单位须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产权单位按市城管执法局的规定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收费。安装分表确有困难的,由夜景灯光照明的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嘉兴电力局、市城管执法局确认后,由嘉兴电力局核定夜景照明耗电量,按核定电量收费。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用电(不包括商业广告),须电力部门审核后,按路灯照明用电电价执行,其中住宅建筑的夜景照明用电按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产权单位必须凭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的证明向电力部门结算。
第十七条 夜景照明设施每逢周五、周六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开启。遇有重大节庆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启的,由市城管办另行通知。
夜景照明各时段的启闭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时段为晚7时至晚10时;10月16日至次年的4月14日时段为晚6时至晚9时30分。法定节假日期间,节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提前半小时开启,延迟半小时关闭。
第十八条 为推动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工作,提升城市品位,对建设速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单位,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电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灯光统一监控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应加强对夜景照明设施维护、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实施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嘉政发〔2004〕12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I))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6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见附件)。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I)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26fj.doc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