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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07:58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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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一、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各类人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级各类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人才交流会是指在我省辖区内,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三、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 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举办。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主办单位(机构)和协办单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持有《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 具有与拟举办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服务设施、服务人员及参会招聘单位。
(三) 具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
(四) 符合举办者所持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业务项目。
四、 人才交流会的审批机关
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相关信息。
五、申办人才交流会的程序:
(一)主办单位须提前30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
2、人才交流会的组织实施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3、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一式三份)。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举办的,下达《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同意举办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三)举办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广告文稿,须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时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六、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须对招聘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会招聘。人才交流会主办者要主动接受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规行为的,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决定,由举办者在原刊播人才交流会广告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公告,有关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时间、地点时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八、举办者应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九、违反本办法的,按《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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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2]1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确保有关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现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八日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


  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通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进行审核。

  二、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专业分为三组,每组设组长两人,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每次审核工作会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分别确定出席会议的组长和委员,参会委员总数不少于九人。

  三、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在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初审意见和公司报送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四、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进行表决,与会委员可以对重组方案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

  经审核,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其申请投同意票;附加条件同意的,应当说明附加条件的内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其申请投反对票,并说明反对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不通过。

  五、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经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予通过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公司复牌后,对原方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方案的,可以依照《通知》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核材料,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

  六、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七、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八、重组审核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形成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以规范的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粮食农林部之间在农业研究方面进行的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农业部 德国联邦粮食农林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粮食农林部之间在农业研究方面进行的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23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长霍士廉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部长约瑟夫·埃特尔(Josef Ertl)一九七九年八月十日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在北京举行第二次会议期间就农业研究方面的科技合作进行了会谈。

 二、会谈内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加强农业科技合作协议草案的细节、双方就两国在农业研究方面进行科技合作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将由联邦粮食农林部的议会国务秘书加卢斯(Gallus)在他一九八一年十一月访华期间与中方签署。

 三、会谈内容还包括一九八一年已开始并实现了的协作项目以及一九八二年在农业研究方面将要进行的项目。
  就一九八一年在作物栽培、作物育种和植物保护、土壤研究以及林业和木材经济科学方面已经实现的项目,代表团之间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对这些项目一致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之后,代表团商讨了一九八二年的合作项目以及它们的执行方式。双方同意,将一九八一年未实现的项目推迟到一九八二年去执行。此外,还对一九八二年的一批新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合作项目和它们的执行方式在本议定书的附件中详细说明。
  那些由代表团一致同意的一九八二年的合作项目应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在北京由两部签署的协议联系在一起加以确认,并作为一九八二年协议的组成部分加以执行。
  此协议有中文、德文两个文本,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合作项目和执行方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
     代   表             代   表
     李 德 淑             格哈德·格吕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