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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36:32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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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节日食品安全和市场管理尤为重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障节日市场繁荣稳定,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元旦、春节食品安全和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执政为民,把加强节日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摆在突出位置,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和市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到早预防、早安排、早行动,认真组织落实,全力以赴,抓紧抓好,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确保节日市场繁荣稳定。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涉及节日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及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节日市场大检查行动,有效地防范和查处涉及食品安全和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一)突出重点食品,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把与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作为监管重点,特别是要把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粮、肉、蔬菜、饮料、糕点、水产品、酒类等节日食品和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以及棉衣、棉被、民用煤、取暖器具等御寒生活用品作为重中之重。主要查处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利用工业用化学原料加工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涉及安全隐患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该下架的下架,该销毁的销毁,坚决依法处理,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二)认真抓好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监管,组织力量强化专项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食品市场和节日市场消费的特点,在加强对重点食品监管的同时,要切实抓好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主要是经销重点食品的经销企业、超市、集贸市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等节日食品交易场所、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经销企业和商品交易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的食品经销点。对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组织力量,及时实施专项整治和检查。

(三)强化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民节日消费安全。重点检查在农村村镇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庙会、展销会及各类集市的上市食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加强对小摊点、小卖店经销食品的日常监管,特别防止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坑害消费者,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厂家直销”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村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查处节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制售不合格质次价高旅游商品、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发布虚假旅游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商业欺诈、欺行霸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非法博彩、无照经营和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等欺骗性行为,以及趁节日之机利用非法展览展销活动和出租柜台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旅游消费质量。

(五)加强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对宾馆、饭店、酒楼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集散地及贩运窝点,以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驯养繁殖场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六)加强对节日书市、音像市场、电子游艺室和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清理文化垃圾,净化节日文化市场。

(七)加强对销售毒鼠强行为的监管,继续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防止制售毒鼠强违法行为的反弹。

(八)加大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力度。节日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特别是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节日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抓,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逐一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一)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开展元旦、春节食品安全和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广泛动员,积极行动,确保节日食品消费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加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确保市场商品质量。要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对本地区的食品质量、重要御寒商品进行监测,适时发布消费警示,进行消费预警,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大要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消费纠纷,查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并适时组织典型案件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四)健全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节日值班,保证政令畅通。要层层落实值班责任制,确保信息联网畅通,及时妥善处置本系统各种突发问题。要严格报告制度。各地在节日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元旦、春节假期期间要严格实行节日市场监管情况每天例行报告制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迅速准确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值班室电话:68022771;

传真电话:680208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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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经复字第58号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诉讼代理人代委托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是代理诉讼的一般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依此规定,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委托全权代理的,即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委托部分代理诉讼事项的,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不得代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亦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
据此,同意你院的意见,境外当事人授权的中国律师或依法委托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如在授权委托书中对代为接受诉讼文书,没有限制性约定,就有义务代其当事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此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加快全市企业品牌的培育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07]42号)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表彰奖励对象
(一)在贵港市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贵港市境内但具备独立纳税条件的非法人企业,并依法纳税、依法生产经营,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
(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产品。
(三)“广西名牌产品”是指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并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广西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广西著名商标”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认定公布的广西著名商标。
二、表彰奖励标准
(一) 贵港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多个国家级品牌称号的业,只给予其中一个最高奖项的奖励;对获得品牌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品牌称号的企业,除表彰外,按最高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三、表彰奖励报审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贵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提供上年度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经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由驰名商标使用企业直接向贵港市经济委员会申报,并提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生效依据。
(二) 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汇总审查,报贵港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予以表彰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在当年财政预算企业技改支出中安排。
四、表彰奖励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予奖励;已予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上缴财政。
(二)企业获得表彰奖励的奖金用于技术开发和品牌宣传。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