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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单位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59:06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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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单位的函

建设部


关于征集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单位的函

建标标函[2003]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为全面启动并加快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夯实村镇建设的技术基础。经研究,我们拟对列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的14项村镇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见附件),广泛征集其主编或参编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标准规范在村镇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在农业、农村和农民,要求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村镇建设是城镇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我国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搞好村镇的规划建设,其中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加大技术支持的力度,通过科技的发展带动村镇建设的快速、深入和健康发展。村镇规划建设类标准规范作为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在规范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今年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重点是打基础,因此,全面启动并加快村镇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意义重大,而且影响深远。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二、具体要求

  1、申请工作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进行,申报材料应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

  2、申请主编标准规范的单位,可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有关参编单位申请。

  3、申请主编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承担过相应的规划、设计、施工任务,并具有较好组织和协调能力。

  4、标准规范的内容范围,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中相应的项目说明(可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下载,网址http://www.cecs.org.cn/)。

  5、对于重要的、通用性的技术要求可申请制订为国家标准;对于需要在部管行业内统一的专用技术要求可申请制订为行业标准。

  6、作为主编单位申请的标准规范项目,应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下载网址同前);作为参编单位申请的标准规范项目,可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也可参照其内容提出申请。

  7、申请截止时间为2003年8月30日。

  8、《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或申请报告分别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包括电子版本)。

  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联系人:吴路阳、雷丽英(标定所)

  电话:010-68393043、68394739 传真:010-68394385

  电子信箱:wuly@mail.cin.gov.cn

       leilucy@sohu.com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村镇规划、建设标准规范项目表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1. 村镇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程

 2. 村镇体系规划规范

 3. 村镇用地评定标准

 4. 村镇居住用地规划规范

 5. 村镇生产与仓储用地规划规范

 6. 村镇绿地规划规范

 7. 村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8. 村镇道路交通规划规范

 9. 村镇公用工程规划规范

 10. 村镇防灾规划规范

 11. 村镇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12. 村镇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13. 村镇绿地分类标准

 14. 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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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4]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业企业:
1、属于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污染物排放行为
(1)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
(2)污染物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2、环境管理行为
(1)有无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的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
(2)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进行排污申报。
(3)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
(4)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5)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3、环境社会行为
(1)是否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2)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
(3)环境污染投诉情况。
(4)依法缴纳排污费情况。
4、环保生产行为
(1)实行清洁生产情况。
(2)是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 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黑色标志。
(1)绿色:企业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或者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蓝色:企业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3)黄色: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未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未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或有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4)黑色:企业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或有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特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每年一季度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进行评定和公布。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的日常管理,并牵头组成有环保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的评定小组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结果公布前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有关依据。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要求复核意见5日内,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九条 评级结果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企业被评定为绿色等级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绿色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被评定为较低等级的,应当自觉加强环境管理,有效改善环境行为;被评定为黑色等级的,列入当年环保重点监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黑色等级,且污染整治不力的企业将依法责令关停。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级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不影响对该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和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等级评定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定等级,重新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评定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三十天后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咨询”两字。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

  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公路取得公路收费权或者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应当与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报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协议中不得承诺投资收益回报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为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公路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