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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1:07:21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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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

现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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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并面临高寒缺氧、施工期短、交通不便、生态脆弱和建筑资源严重不足等特殊困难。为科学、依法、统筹,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玉树实际出发,借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优先位置,尊重民族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1.科学重建、规划先行。认真做好灾害评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等前期工作,在全面调研、科学论证、合理避让灾害隐患的基础上,确定适宜重建区域。综合考虑经济社会、自然地理、生态环境、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因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坚持安全、适用、省地、节俭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因地制宜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抓紧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生活秩序。同步统筹规划实施受损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
  3.保护生态、体现特色。灾后恢复重建要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重要位置,按照构筑青藏高原生态屏障的要求,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统筹推进。要特别注重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充分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地域风貌。
  4.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灾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建设美好家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同时发挥社会各界援助的积极性,多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三)重建目标。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生态环境切实得到保护和改善,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园、新家园,为建设生态美好、特色鲜明、经济发展、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城乡居民住房。把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先行开展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尽快完成房屋及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明确维修加固和重建任务。对可以修复的,要抓紧开展维修加固;对需要重建的,要尊重群众意愿,选择适宜的重建形式和建筑样式。要抓紧规划设计,合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地带。农牧区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牧民定居点,提供多样化设计样式,加强施工技术指导,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制定好城镇总体规划,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推动适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的应用。
  (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安排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把学校、医院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建设,改善“双语”教学条件。恢复重建州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加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公共文化科技、广播电影电视、体育设施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设施。统筹安排恢复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在基本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按照节俭实用的要求,恢复重建各级行政机关办公设施。
  (三)基础设施。重点恢复重建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民航、邮政设施。恢复重建公众通信网,提高应急通信、运输通信保障能力。在全面恢复当地供电能力的基础上,尽快开展与电网主网互联工程的前期工作,推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综合保障能力。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和安全饮水工程恢复重建。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恢复重建,增强供水、排水能力,配套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四)市场服务体系。加快恢复市场服务体系基本功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市场供应能力。恢复重建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及粮油储运设施。加快重建金融机构基层网络,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五)地方特色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抓紧恢复灾区各类生产设施,推进农牧、商贸旅游等地方特色产业恢复重建,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群众收入水平。结合发展绿色有机、高原特色产品的需要,优化农业、畜牧业发展布局,恢复提升生产能力。抓好牧区小水利、草场围栏、畜禽圈舍以及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农技服务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加快修复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对农副产品加工、民族特色加工业的扶持力度。
  (六)生态环境和防灾减灾。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逐步修复生态系统。围绕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重点加强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实施力度,加快开展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管护设施恢复重建。加快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妥善做好废墟清理和各类废物无害化处理与再利用工作。恢复重建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和次生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紧迫的民生问题和长远发展,事关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受自然条件差、经济欠发达等因素的制约,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面临许多特殊困难,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科学编制规划。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全面系统调查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灾区群众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对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论证,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青海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做好相关协调工作。青海省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创新机制,统建与分建相结合,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国务院成立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有关问题。青海省、四川省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保障工作统筹考虑,统一指挥,科学调度,有序推进,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恢复重建进度。
  (四)加大政策支持。鉴于玉树地震受灾地区的特殊困难,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安排为主,同时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金融、土地、环保、就业、扶贫等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加大对恢复重建支持力度。青海省、四川省要克服困难,适当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受灾地区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节俭办事,管好用好各类资金,全力投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五)多方合力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援藏区的对口省市和中央有关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具有高原施工经验的建筑施工力量支持恢复重建。青海省、四川省要在灾区开展以工代赈,并组织省内力量,大力支持灾区建设。鼓励相邻地区的设计、施工力量参与恢复重建。
  (六)加强实施保障。青海省、四川省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对建材、运输、电力、用水等实施保障条件的需要,及早做好需求量的测算,摸清本省和周边地区生产供应情况,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制定相应保障方案,逐项加以落实。提前启动建材生产供应工作,支持加快物资运输集散场站建设,合理确定运输方式,开辟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加快受损电力设施修复,保障恢复重建用电需要。加强建材市场和运输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青海省、四川省要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和物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恢复重建的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八)保护健康安全。严防灾区传染疫病发生,加强灾区群众和参建人员的健康保护和高原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心理救援,做好灾区干部群众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防范余震及各类次生灾害,确保灾区群众和参建人员安全。
  (九)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弘扬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旋律,大力宣传恢复重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鼓舞和激励各族干部群众同心协力、团结互助、顽强拼搏,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共同夺取灾后恢复重建全面胜利。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2012年12月4日至5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例行会议在比什凯克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艾哈迈托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萨特巴尔季耶夫、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梅德韦杰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阿齐莫夫出席会议。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萨特巴尔季耶夫主持会议。

  上合组织秘书长伊马纳利耶夫、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朱曼别科夫、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主席梅津采夫和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主席阿克马特别科夫列席会议。

  上合组织观察员国蒙古国总理阿勒坦呼亚格、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一副总统拉希米、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第二副总统哈利利、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广播部长卡马尔、印度共和国外交部东部事务秘书辛格与会并发言。

  各成员国总理在友好、建设性和务实的气氛中就世界和地区经济形势的广泛议题,以及发展上合组织框架内的经贸和人文合作的现实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总理们指出,世界经济尽管出现一些复苏迹象,但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远未消除。世界经济面临新的萧条、生产下滑、债务增长、失业率攀升的威胁。这些问题仍非常迫切,需要共同应对。

  上合组织成员国希望世界经济能够克服萧条的威胁,步入稳定增长和长期上升的轨道,将通过保障本国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和加强相互间经济领域合作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上合组织成员国愿深化经济、财金、投资、交通、通信、替代能源、科技、创新、节能、农业、海关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发挥所拥有的合作潜力,为成员国人民和整个地区谋福祉。

  上合组织成员国主张与赞同上合组织宗旨和原则的其他组织和机制开展紧密全面的平等互利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二、总理们指出,自2011年11月7日圣彼得堡上合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以来,成员国经济和人文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总理们强调,在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不稳定的背景下,上合组织地区呈现出发展稳定、国内生产总值保持增长和具有投资吸引力的特点。

  为促进本组织框架内多边合作持续发展,各成员国政府将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2012年6月6日至7日)期间达成的共识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

  三、总理们强调,必须共同努力制定并实施共同感兴趣的联合项目。为此,责成成员国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本次总理会议批准的《2012-2016年上海合作组织进一步推动项目合作的措施清单》。

  四、总理们指出,2012年11月13日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会议审议了经济领域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总理们建议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更积极地参与实施在本组织框架内经济金融合作方面有前景的联合项目。

  五、总理们重申愿继续加强本国经济潜力,巩固本国金融货币体系,增加国家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确保生产多元化和提高竞争力。

  为进一步发展经贸和投资合作,必须加强本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和财金合作。在此背景下,2012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财政部长和中央(国家)银行行长第二次会议十分重要。

  根据各国总理2011年11月7日的指示,成员国主管部门会同上合组织秘书处就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开展了工作。

  总理们认为,应根据《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中期发展战略(2012-2016年)》,继续加强上合组织银联体在上合组织成员国投融资合作中的作用,以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改善民生。

  六、总理们指出,为了促进上合组织框架内经贸合作的发展,要更有效地发挥上合组织成员国现有过境运输潜力,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交通合作法律基础,这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理们认为,扩大公路、铁路运输协作,建立和利用上合组织成员国境内现代化多功能国际物流中心十分迫切。

  七、总理们指出,必须推动“上合组织信息高速公路”和“利用电子签名进行跨境电子合作”示范性项目的工作。

  八、总理们强调继续深化海关合作的重要性,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备忘录》的签署意义重大。

  九、总理们认为,有必要继续在本组织框架内就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燃料能源体系给环境和气候造成的压力、发展和利用可替代能源、采用创新和清洁环保技术等问题开展合作。

  十、总理们指出,必须继续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共同应对自然及技术灾害造成的威胁,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为此,总理们高度评价上合组织成员国救灾部门为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救灾互助协定>议定书》所做的工作。

  十一、总理们认为必须继续为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框架内环保领域合作而共同开展工作。

  十二、总理们强调发展卫生领域合作的重要性,表示支持深化该领域的全面合作。

  总理们指出在防止传染病扩散领域的合作取得积极进展,表示支持在卫生防疫方面进一步扩大合作。

  十三、总理们积极评价人文领域合作成果,认为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会议(2012年6月4日至7日)达成的共识十分重要。总理们支持在文化、体育、旅游、科技、环保等方面开展合作,巩固上合组织地区各民族、宗教和文明和谐共存的古老传统。

  十四、总理们支持同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积极合作,欢迎吸纳这些国家的潜力,共同参与本组织框架内的活动。

  十五、总理们通过了上合组织秘书处关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实施情况的报告。

  总理们还审议了上合组织常设机构相关财务和组织问题,批准了本组织2013年预算。

  总理们高度评价本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和举办水平,对吉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

  下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将于2013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艾哈迈托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萨特巴尔季耶夫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梅德韦杰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阿基洛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 阿齐莫夫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于比什凯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