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1:18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向城镇就读普通高等、中等专业的特困学生提供社会救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困生是长期居住在本市,且属城镇常住户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
(一)学生家庭及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本科、专科、中专及技校(不含民办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困生助学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助学救助日常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助学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特困生招生性质的认定。
各级政府法制及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助学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中心(农村非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社区救助站,履行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的申报、调查、初审工作职责,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六条 城镇特困生享受助学救助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特困生在新学年开学前,持下列材料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救助站提交书面申请,并申领《葫芦岛市就读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城镇特困生申请救助审批表》。
(一)家庭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
(二)《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录取通知书或所在学校出具的招生性质及本人基本情况、在校生活情况的证明;
(四)其它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帮扶助学资助的证明材料。
  社区救助站在接到申请后,将申报材料及时转报街道社会救助中心,街道社会救助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指派社区救助站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情况转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特困生救助标准:本科生每学年2000元、大专生每学年1000元、中专、技校生每学年600元。

  第八条 特困生入学时已获得市总工会重点院校困难补助的,第一学年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特困救助。

  第九条 特困生救助资金来源由政府财政专项出资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市及县(市)区政府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每年救助资金暂定为100万元,其中:市本级50万元,连山区10万元,龙港区2万元,南票区10万元,兴城市9万元,绥中县10万元,建昌县9万元。特困生救助资金每年6月底前拨入民政专用帐号。

  第十条 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资金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困生助学救助资金由国库直接划拨财政社保专户;社会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并直接缴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各级民政部门开设专款支出帐户,负责对特困生助学救助资金的拨付。当年结余缴回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特困学生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管理。对已毕业或中途退学的学生要随时停止助学救助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民政、财政、法制及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特困生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落实配套或发放资金的地区,市将取消对该县(市)区的市级救助配比资金。

  第十三条 骗取助学救助资金的行为,由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在助学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资金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资源开采企业造林绿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资源开采企业造林绿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资源开采企业造林绿化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榆林市资源开采企业造林绿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源开采企业,包括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岩盐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加工营销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电力开发运营企业,其他相关资源开采、加工及营销企业。

第三条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全方位布局,高标准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执行林权随地权、谁经营谁受益、允许继承转让政策,各级林业部门应及时对新增林地确权发证。

第五条 全市辖区内各资源开采企业有义务对自己开采或营销的场所及周边进行造林绿化,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造林绿化基地建设。

第六条 资源开采企业造林绿化实行政府组织,林业规划,企业投资的形式。由市政府统一下达任务,各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林业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绿化委员会负责督查验收、评比奖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实施;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税收额度;资源开采企业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全市各类资源开采企业均按上一年度税收总额确定造林任务。税收在1亿元以上(包括1亿元),每年造林不低于800亩;税收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每年造林不低于400亩;税收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每年造林不低于200亩;税收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每年造林不低于100亩;税收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每年造林不低于30亩;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每年造林不低于20亩。

第八条 造林投资标准每亩不得低于1000元,每亩投资超过1000元,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折算造林绿化面积。

第九条 资源开采企业造林绿化可以在各自井田范围内和矿企附近实施;也可在异地实施或委托林业部门实施。

第十条 资源开采企业委托林业部门造林绿化的资金,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并全部用于造林绿化。

第十一条 每年造林任务完成后,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县区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国土资源、能源、煤炭、安监、财政、审计、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及时整理建档。市绿化委员会根据县区检查结果进行抽查验收,并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年终综合考评,对在造林绿化工作中业绩突出的资源开采企业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完成任务不达标和不履行造林绿化义务的资源开采企业,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外,国土资源、林业、工商、安监、煤炭等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督促其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商务部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范围
已开通示范类型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示范类型
(一)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
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
三、示范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6.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9.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1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0.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30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4)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1.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
(3)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4)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四、工作程序
1.各地申报。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报商务部。
2.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3.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
4.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动态评估内容。
2.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