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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44:36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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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7号 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上,各负其责,做好分管工作,要及时、准确地把握当地气功活动的基本状况和动态,对气功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使健身气功活动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9年8月18日)



近年来,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发展较快,成为群众健身的一种形式;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借气功之名宣扬愚昧迷信;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版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有的借气功之名非法行医,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的借气功之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诈骗钱财、偷税漏税、牟取暴利;有的借所谓会功、弘法,进行非法聚集,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为了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宣扬愚昧迷信,不得神化功法创编人,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二、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气功功法门类不得成立或变相成立上下隶属的组织,不得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

成立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经核准登记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得搞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得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

禁止在党政军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与国宾下榻处和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以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四、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或者散发宣扬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或者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品。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进行健身气功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扬功法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七、坚决取缔非法气功组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功社会团体,要依法处理、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登记。对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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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发〔2012〕1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是指遵义市辖区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金(以下简称责任金),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行业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后,在一定期限内应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专项惩罚性资金。


第二章 责任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三条 责任金由市财政局设立责任金专户储存。

第四条 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超控制考核指标的,每超1人缴纳责任金5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缴纳责任金10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缴纳责任金20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特大以上事故缴纳责任金300万元。其中:责任金由班子成员共同承担5%。

第五条 按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安全生产主要责任部门超控制考核指标的,每超1人缴纳责任金2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缴纳责任金3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缴纳责任金5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特大以上事故缴纳责任金100万元。部门职责交叉的,各承担一半。其中:责任金由班子成员共同承担5%。

第六条 责任金由相应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终结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应的市直行业管理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相应的县、区(市)财政部门按通知书的要求将责任金划拨至市财政局责任金专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缴纳的责任金由市财政局按要求划拨至责任金专户。

年度指标超控的责任金,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相应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由相应财政部门按要求将责任金划拨到市财政局责任金专户。

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责任金缴款通知书,逾期三个月不缴纳,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署文件送市财政局扣缴。

第七条 责任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按资金使用管理权限负责监督,不得挪用。


第三章 责任金的使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奖励、表彰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及达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部门实行重奖,对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金的使用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审批。

第九条 责任金的使用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向市安委全体会议通报。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责任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责任金的,纳入下一年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评的范围,除必须补交齐外,还要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扣除相应分值,并不得评为下一年度的名次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刘某与北京某公司老公离婚私下合同纠纷一案被法院撤销

王邦国


  刘燕与北京祥瑞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老公离婚私下合同纠纷一案被法院撤销.经法院调查双方当事人私下签定的合同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感情并未遂破裂,其纠纷的原因是:
  此类案件的特点:

  1、结婚草率,离婚轻易,婚姻持续时间短,多数“80后”离婚案的婚姻持续期间不过短短几年甚至只有几个月,强调个性,在离婚问题上谁也不肯妥协。

  2、好离好散,泾渭分明 ,“80后”结婚时大多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多为啃老族或婚后收入各自分得清楚,离婚时大多没有过多的财产纠纷。

  3、弃子女不顾,享受单身,80后的当事人,要么婚后丁克,要么有了孩子,将孩子甩给自己的父母,依然强调自我,洒脱的享受单身。

  处理此类案件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

  2、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3、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4、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5、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